重庆市永川区财政局关于公开惠民惠农财政补贴资金“一卡通”政策清单的通知
重庆市永川区财政局
关于公开惠民惠农财政补贴资金“一卡通”政策清单的通知
各镇街,区委组织部、区发展改革委、区教委、区民政局、区人力社保局(就业服务中心)、区住房城乡建委、区水利局、区农业农村委、区卫生健康委、区应急局、区林业局、区妇联、区残联:
按照《重庆市财政局等7部门关于调整惠民惠农财政补贴资金“一卡通”政策清单(规定部分)的通知》(渝财农〔2026〕12号)要求,结合我区实际,现对2026年我区惠民惠农财政补贴资金“一卡通”政策清单进行动态调整后公开。(详见附件)
请相关主管部门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由资金主管部门做好“一卡通”信息公开工作,主要包含补贴资金名称、补贴对象、补贴标准、补贴依据、补贴申报流程、政策咨询电话等内容,公开路径:永川区人民政府官网——政务公开——政府信息公开目录——惠民惠农财政补贴信息公开——补贴政策清单;发放完毕后及时公开,公开路径:永川区人民政府官网——政务公开——政府信息公开目录——惠民惠农财政补贴信息公开——补贴发放。
各镇街和村社按照相关要求做好“一卡通”信息公开工作。
附件:重庆市永川区惠民惠农财政补贴资金“一卡通”政策清单
重庆市永川区财政局
2026年5月27日
(此件主动公开)
|
重庆市永川区惠民惠农财政补贴资金“一卡通”政策清单 | |||||||||
|
序号 |
补贴资金名称 |
文件依据(名称) |
文件依据链接(文件公开的网址) |
补贴标准 |
补贴对象 |
补贴申报流程 |
发放频次 |
主管部门 |
咨询及投诉电话 |
|
1 |
脱贫户及监测对产业奖补 |
重庆市永川区农业农村委员会关于印发《永川区2026年脱贫户及监测对象庭院经济暨到户产业奖补实施方案》的通知 |
发展产业距离房屋主体100米范围以内,可以申报庭院经济(不包含粮油种植),奖补上限为每户每年不超过3000元,同时应向条件相对困难的脱贫户及监测对象予以倾斜。 |
全国防返贫监测信息系统中有劳动能力、有发展产业意愿的脱贫户和监测对象,特别关注低收入脱贫人口和未消除风险防止返贫致贫监测对象“两类群体” |
(一)帮扶干部根据脱贫户及监测对象实际情况,帮助指导帮扶对象提出庭院经济或产业发展申请并提交村委会,村委会审核无异议后上报镇街。各镇街结合实际制定奖补实施方案,奖补标准和奖补人群不得超过区级规定范围,并报送至区农业农村委备案。 |
一年一次或两次,镇街自行设定 |
区农业农村委 |
023-49852026 | |
|
2 |
雨露计划中高职教育补助 |
永农委发〔2026〕30号 重庆市永川区农业农村委员会关于继续做好2026年雨露计划职业教育补助工作的通知 |
按每生每学期1500元/人的标准进行补助,学年分为春期和秋期,每学年共3000元/人。 |
脱贫家庭(含监测帮扶对象家庭)子女在校学习,并在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的中、高等职业教育学籍管理系统注册正式学籍。 |
补助对象填写申请表,向所在村(社区)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村(社区)委员会初审申报对象身份及就读职业院校,在村级公示栏公示5天;报镇(街道)审定并公示5天;镇(街道)将所有学生的申报资料、镇村两级公示照片复印件、主要领导签字并加盖鲜章的重庆市2026年雨露计划职业教育补助申请汇总表(以下简称“汇总表”)报送区农业农村委(区行政综合楼5楼533办公室)审核,并提交“汇总表”电子档;区农业农村委审核通过并公示5天无异议后,按程序发放补助资金。 |
一年两次 |
区农业农村委 |
023-49852026 | |
|
3 |
集中无害化处理(养殖环节)补助资金 |
市农业农村委、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补助实施方案》等3个实施方案(渝农规〔2025〕1号) |
病死猪体重≥30kg或体长≥70cm的,每头补助80元;病死猪体重2.5kg(含)—30kg体长25cm(含)—70cm的,每头补助50元;病死猪体重<2.5kg或体长<25cm的(含死胎和木乃伊胎),每头补助10元 |
按照“谁处理补给谁”的原则,对养殖环节病死猪无害化处理过程中,承担无害化处理任务的实施者给予补助 |
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实施者在病死畜禽收集、暂存、转运和处理过程中,如实填写病死畜禽收集、暂存、转运和处理登记表,并在我市动物防疫数字化系统无害化处理模块(以下简称无害化处理模块)中填报完整信息,上传上述登记表照片。 |
一年一次 |
区农业农村委 |
023-49823953 | |
|
4 |
农机购置补贴 |
渝农发【2024】145号重庆市农业农村委员会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2024-2026年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实施方案的通知 |
重庆市2024-2026年农机购置补贴机具补贴额一览表 |
补贴对象为从事农业生产的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 |
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政策按照“自主购机、定额补贴、先购后补,区县结算、直补到卡(户)”方式实施。(申请流程图见附件)。 |
结算周期45天 |
区农业农村委 |
023-49802937 | |
|
5 |
耕地地力保护补贴 |
永农委发〔2026〕11号 重庆市永川区农业农村委员会重庆市永川区财政局关于印发2026年重庆市永川区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
83.58元/亩 |
耕地地力保护补贴用于支持耕地地力保护。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对象原则上为拥有耕地承包权的种地农民,补贴数额与耕地面积挂钩,直接补贴到户。农民家庭承包经营权流转的,原则上补贴给原承包方,流转双方有书面约定的,从其约定。代耕的补贴对象由拥有耕地承包权的农民和实际种地的农民协商决定。村社集体机动地种地的,补贴给种地农户。 |
根据耕地面积和当年统一的补贴标准,按“自下而上”的程序核定到每个承包耕地农户。村社对补贴农户进行摸底登记并核实申报面积,汇总造册,各村社在人口集中处、村便民服务中心等区域将所有农户的补贴面积、补贴标准和补贴资金进行公示张榜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汇总上报镇街;各镇街复核补贴资金发放明细,并在政务公开栏等区域对各村、各社补贴面积、补贴标准和补贴资金汇总进行张榜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报区农业农村委;区农业农村委审核补贴资金发放明细并在永川区人民政府官网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后通过“一卡通”发放到农户手中。严格落实补贴公示制度,补贴面积、补贴标准、补贴金额必须张榜公布,接受群众监督,各级公示时间均不得少于七天,确保公示内容与实际补贴发放情况一致。 |
一年一次 |
区农业农村委 |
023-49382036 | |
|
6 |
实际种粮农民一次性补贴 |
重庆市永川区农业农村委员会 重庆市永川区财政局关于印发《2023年永川区实际种粮农民一次性补贴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
根据《重庆市财政局 重庆市农业农村委员会关于下达2023年实际种粮农民一次性补贴资金预算及做好相关项目管理工作的通知》(渝财农〔2023〕23号)文件下达的一次性补贴资金,按照本次申报的补贴面积,确定补贴发放标准。 |
补贴发放对象为实际承担农资价格上涨成本的实际种粮者,包括利用自有承包地种粮的农民,流转土地种粮的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业企业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以及开展粮食耕种收全程社会化服务的个人和组织。 |
一般农户、种粮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业企业等实际种粮生产者自行到当地村民委员会进行申报,村、镇核实公示无异议后报区农业农村委汇总。 |
不定期 |
区农业农村委 |
023-49382036 | |
|
7 |
种粮大户补贴 |
永农委发〔2025〕108号 重庆市永川区农业农村委员会关于做好2025年永川区种粮大户补贴工作的通知 |
27.78元/亩 |
即种粮大户,指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一是相对集中成片承包耕地或租种耕地(包括代种撂荒地、新开垦未发包耕地)50亩(含 50亩)以上,种植一季主要粮食作物(包括水稻、玉米、小麦、马铃薯、红苕、大豆、绿豆、豌葫豆、高粱、荞麦、肾豆、红小豆等 12种粮食作物)。二是独立承担风险、自负盈亏,统一生产经营管理,独自享有产品处置权。三是按当地基本种植技术要求规范耕种,单产不低于当地平均水平(林地、花木地间作粮食的不能申报种粮大户补贴)。四是种粮大户单户享受补贴面积不超过 3000亩。 |
实行种粮大户申报、村镇核准、区级审查、市级备案制,当年申报,次年补贴。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辖区内种粮大户的补贴面积真实性负责,并做好补贴面积登记与审核、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个工作日,经公示无异议后上报。 |
一年一次 |
区农业农村委 |
023-49382036 | |
|
8 |
强制免疫(先打后补)补助资金 |
市农业农村委、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补助实施方案》等3个实施方案(渝农规〔2025〕1号) |
补助金额=畜禽单次免疫补助标准×免疫畜禽头(只)次。 |
主要用于规模养殖场开展口蹄疫、高致病性禽流感、小反刍兽疫等动物疫病强制免疫疫苗采购、储存、注射及购买防疫服务、免疫效果监测评价、人员防护等相关防控工作,实行“先打后补” |
畜禽养殖场户于每年1月1—10日,如实填写《重庆市动物疫病强制免疫“先打后补”补助申报表》,或登录我市动物防疫数字化系统“先打后补”模块填写补助资金申请相关信息,并提供上年度疫苗购买发票、免疫抗体检测合格证明等材料备查。逾期未申请的,不予补助。 |
一年一次 |
区农业农村委 |
023-49823953 | |
|
9 |
强制扑杀补助资金 |
市农业农村委、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补助实施方案》等3个实施方案(渝农规〔2025〕1号) |
猪、牛、羊、家禽、马(骡)按用途、不同生长阶段划分不同的档次,其强制扑杀补助标准为:猪130—800元/头(非洲猪瘟200—1200元/头),奶牛1500—6000元/头,肉牛(役用牛)600—3000元/头,羊170—500元/只,家禽5—15元/羽,马(骡)4000—12000元/匹。国家补助标准调整的,据实调整。 |
强制扑杀补助的补助对象为被依法强制扑杀动物的所有者;强制销毁补助的补助对象为被依法销毁动物产品及相关物品的所有者 |
申报强制扑杀补助经费时,由被强制扑杀动物养殖、经营业主向所在地乡镇(街道)承担动物疫病防控职责的机构提出申请,并填写《重庆市强制扑杀补助经费逐户申报表》,经乡镇(街道)承担动物疫病防控职责的机构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查盖章,报区县农业农村(畜牧兽医)部门汇总,联合区县财政部门审核后,向市农业农村委行文申报强制扑杀补助经费。 |
一年一次 |
区农业农村委 |
023-49823953 | |
|
10 |
大豆玉米带状复合种植(现金直补)补助资金 |
重庆市永川区农业农村委员会 |
中央财政按照不超过150元/亩的补助标准对大豆玉米带状复合种植给予专项补贴,市级财政在此基础上再给予不超过50元/亩的补助标准予以支持。 |
全区实施大豆玉米带状复合种植并验收通过的农户、新型经营主体。 |
申报主体填写《永川区2025年大豆玉米带状复合种植业主实施情况申报表》,经村、社签字确认盖章后,报镇(街)产业发展服务中心登记造册并申请适时验收;各所涉镇(街)在大豆、玉米成熟前15天,及时对辖区内实施的大豆玉米带状复合种植进行逐户核查验收(一户一表验收),对照技术标准要求全面进行验收,并填报《永川区2025年大豆玉米带状复合种植镇街验收情况表》和《永川区2025年大豆玉米带状复合种植镇街验收情况汇总表》,经镇(街)领导签字确认后上报区农业农村委,并申请区级验收。区农业农村委将会同相关部门人员组成项目复核验收组,按照大豆玉米带状复合种植技术内容与技术标准和《永川区2025年大豆玉米带状复合种植区级抽查验收表》的有关要求对各镇(街)验收上报的大豆玉米带状复合种植进行现场抽查验收。2025年大豆玉米带状复合种植实施完成并在镇(街)全面验收的基础上,经区级核查和第三方审核并经公示无异议,报经区农业农村委审批同意后,及时将补助资金直接拨付给实施大豆玉米带状复合种植的大户(农户)或业主。 |
一年一次 |
区农业农村委 |
023-49862926 | |
|
11 |
扩种油菜(现金直补)补助资金 |
重庆市永川区农业农村委员会关于申报实施2025年油菜扩种建设的公告 |
扩种油菜建设采取物化补助的方式,每亩补助油菜专用配方肥25公斤和配送菌核病防治药剂60毫升(克)。 |
全区实施扩种油菜相对连片面积≥20亩的农户或业主。 |
申报农户或业主提交申请书并提交《土地流转合同》和流转土地面积的农户花名册。镇街确认后提交区农业农村委,区农业农村委根据项目实施面积择优确定实施主体,经区农业农村委办公会议研究并公示无异议后将物资发放至实施主体。 |
一年一次 |
区农业农村委 |
023-49862926 | |
|
12 |
“两新”工作农机报废更新补贴 |
渝农发〔2026〕53号关于印发重庆市2026年农业机械报废更新补贴实施方案的通知 |
重庆市农机报废补贴额一览表 |
补贴对象为从事农业生产的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 |
机具回收确认,牌证机具注销登记,乡镇(街道)补贴申请及信息录入,申请核验,一卡通信息核对,市级兑付”的流程办理。 |
结算周期30天 |
区农业农村委 |
023-49802937 | |
|
13 |
脱贫人口小额信贷贴息 |
永川银保监发〔2021〕5号关于做好过渡期脱贫人口小额信贷工作的通知 |
暂未在网上公开 |
单户贷款5万元以内100%贴息,5万元以上部分不贴息 |
成功申请到小额信贷的脱贫户与监测对象 |
由银行定期提交名单汇总农委直接发放,无需农户申请。 |
每单笔贷款一年一次 |
区农业农村委 |
023-49852026 |
|
14 |
农业社会化服务补助 |
重庆市永川区农业农村委员会、重庆市永川区财政局《关于印发永川区2025年农业社会化服务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永农委发〔2025〕62号) |
水稻生产社会化服务81.5元/亩;水稻烘干社会化服务30元/亩。 |
公开遴选并在区内实施了社会化服务的主体。 |
社会化服务主体提出申请并提交申请书和相关服务能力佐证资料,镇街初审后提交区农业农村委评审遴选确定社会化服务主体;确定开展社会化服务的主体提交服务对象申请资料及服务面积相关资料,镇街初审后提交区农业农村委评审社会化服务主体服务面积;社会化服务主体完成服务后提交验收申请,镇街验收后提请区级验收,参考第三方审计最终验收面积,经公示无异议后发放补助。 |
一年一次 |
区农业农村委 |
023-49862926 | |
|
15 |
小麦“一喷三防”补助 |
/ |
/ |
/ |
/ |
/ |
|
区农业农村委 |
/ |
|
16 |
第一轮退耕还林直补退耕农户资金 |
|
正常期:245元/亩.年 |
实施退耕户 |
正常期:县级检查→县级检查结果反馈镇街→镇街核实并公示后按程序上报(实施退耕户)→区林业局审核→报区财政局审核并拨付资金到委托的金融机构直补到户。 |
按验收合格一批兑现一批实际发放。 |
区林业局 |
023-61192312 | |
|
17 |
林业巩固退耕还林成果补助(第二轮退耕还林还草直补退耕农户资金) |
《自然资源部 国家林草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农业农村部关于进一步完善政策措施巩固退耕还林还草成果的通知》(自然资发〔2022〕191号)、《重庆市林业局 重庆市发展改革委 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新一轮退耕还林还草的实施意见》(渝林规范〔2019〕1号)。 |
https://www.cqyc.gov.cn/zwgk_204/zfxxgkmls/hmhnzj/btyj/202209/t20220913_11105413.html |
第二轮退耕还林现金补助:国家对退耕还林每亩补助 1200 元,分3次下达到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直接兑现到退耕户,第1年500元、第3年300元、第5年400 元。第二轮退耕还林延长期补助:退耕还林现金补助期限延长 5年,每年每亩100元,5年补助共500元/亩。 |
已实施退耕还林的退耕户或以流转耕地方式实施退耕还林的各类经济组织和大户。 |
镇街自查→县级检查→县级检查结果反馈镇街→镇街核实并公示后按程序上报(原实施退耕农户)→区林业局审核→报区财政局审核并拨付资金→通过“一卡通”直补到户。 |
按验收合格一批兑现一批实际发放。 |
区林业局 |
023-61192312 |
|
18 |
非国有林生态保护补偿-非国有国家级公益林生态效益补偿 |
《重庆市林业局 重庆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做好非国有林生态保护补偿和森林资源管护有关工作的通知》(渝林天〔2023〕3号) |
https://lyj.cq.gov.cn/zwgk_237/fdzdgknr/hmhnzjxx/yjwj/202401/t20240115_12819975.html |
16元/亩/年 |
非国有国家级公益林的林权权利人 |
林权权利人向所在镇(街道)提出申请→镇(街道)村两级同步公示→镇(街道)向区林业局提出申请→区林业局审核后通过“一卡通”发放资金→区林业局按年公示资金发放情况 |
一年一次 |
区林业局 |
023-61192311 |
|
19 |
非国有林生态保护补偿-非国有地方公益林生态效益补偿 |
《重庆市林业局 重庆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做好非国有林生态保护补偿和森林资源管护有关工作的通知》(渝林天〔2023〕3号) |
https://lyj.cq.gov.cn/zwgk_237/fdzdgknr/hmhnzjxx/yjwj/202401/t20240115_12819975.html |
16元/亩/年 |
非国有地方公益林的林权权利人 |
林权权利人向所在镇(街道)提出申请→镇(街道)村两级同步公示→镇(街道)向区林业局提出申请→区林业局审核后通过“一卡通”发放资金→区林业局按年公示资金发放情况 |
一年一次 |
区林业局 |
023-61192311 |
|
20 |
非国有林生态保护补偿-已落实管护责任的非国有天然商品林停伐奖励 |
《重庆市林业局 重庆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做好非国有林生态保护补偿和森林资源管护有关工作的通知》(渝林天〔2023〕3号) |
https://lyj.cq.gov.cn/zwgk_237/fdzdgknr/hmhnzjxx/yjwj/202401/t20240115_12819975.html |
16元/亩/年 |
已落实管护责任的非国有天然商品林的林权权利人 |
林权权利人向所在镇(街道)提出申请→镇(街道)村两级同步公示→镇(街道)向区林业局提出申请→区林业局审核后通过“一卡通”发放资金→区林业局按年公示资金发放情况 |
一年一次 |
区林业局 |
023-61192311 |
|
21 |
生态护林员管护补助资金 |
关于修订《林业草原生态保护恢复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资环【2024】159号) |
各区县自定 |
脱贫人口受聘开展森林、草 原、湿地、沙化土地等资源管护人员的劳务报酬 |
中央和市级资金均只涉及原贫困区县,永川不涉及此项,建议删除。 |
各区县自定 |
区林业局 |
023-61192311 | |
|
22 |
巩固退耕还林成果补助(上一轮政策到期退耕还林生态林抚育补助) |
财资环〔2025〕153号财政部 国家林草局关于印发《林业草原改革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
每亩退耕地补助100元,分5次下达。 |
实施退耕户 |
按照国家林草局核查的面积,镇街核实并公示后按程序上报(实施退耕户)→区林业局审核→报区财政局审核并拨付资金→通过“一卡通”直补到户。 |
按照实际发放 |
区林业局 |
023-61192312 | |
|
23 |
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大中型水库移民) |
国务院《关于完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的意见》(国发〔2006〕17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实施方案的通知》(渝府发〔2006〕97号 |
https://www.cqyc.gov.cn/zwgk_204/zfxxgkmls/hmhnzj/btyj/202512/t20251218_15253851.html |
每人600元/年 |
大中型水库农村移民 |
(一)成立工作组。挑选一批思想素质好、政策水平高、业务能力强、群众工作经验丰富的干部,组成工作组,具体承担人口核定登记工作。(二)制订详细的核实工作方案,调查了解,收集整理核实依据。 |
一年一次 |
区水利局 |
023-49856458 |
|
24 |
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三峡水库移民) |
国务院《关于完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的意见》(国发〔2006〕17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实施方案的通知》(渝府发〔2006〕97号 |
https://www.cqyc.gov.cn/zwgk_204/zfxxgkmls/hmhnzj/btyj/202512/t20251218_15253851.html |
每人600元/年 |
三峡水库农村移民 |
(一)成立工作组。挑选一批思想素质好、政策水平高、业务能力强、群众工作经验丰富的干部,组成工作组,具体承担人口核定登记工作。(二)制订详细的核实工作方案,调查了解,收集整理核实依据。 |
一年一次 |
区水利局 |
023-49856458 |
|
25 |
解决移民遗留问题(三峡城镇移民困难扶持) |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三峡工程重庆库区解决移民遗留问题暂行办法的通知》(渝办〔2008〕23号)重庆市移民局《关于切实做好解决移民遗留问题工作的通知》(渝移发〔2008〕171号) |
https://www.cqyc.gov.cn/zwgk_204/zfxxgkmls/hmhnzj/btyj/202310/t20231024_12461006.html |
400元/人.年,每户每年不超过2000元 |
三峡水库城镇移民 |
生活困难的淹没农转非移民、城镇迁建新址占地移民、城镇淹没搬迁居民移民、淹没企业失业职工移民家庭可申请困难补助。采取户主申请,村(居)民委员会核实,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初审,张榜公示,区县(自治县)移民部门会同财政、民政部门审查,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审定。根据家庭移民人数和困难程度,给予适当困难补助,每户每年不超过2000元。对象一年一核定。 |
一年一次 |
区水利局 |
023-49856458 |
|
26 |
普通高中学生国家助学金资助 |
渝财规〔2022〕6号 关于印发《重庆市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
分三档按每生每学期:脱贫户学生1500元/人、十三类家庭经济困难学生1250元/人、其他困难学生750元/人的标准进行补助。 |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开学时主动向学校申请资助,学校经困难认定后报区学生资助中心审定,由区教委将资助资金拨付到校,学校通过“一卡通”发放到学生资助卡上。 |
一年两次 |
区教委 |
023-49865053 | |
|
27 |
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补助 |
渝财规〔2022〕7号 关于印发《重庆市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
按每生每学期寄宿生小学625元/人、初中生750元/人;走读生小学312.5元/人、初中375元/人的标准进行补助。 |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开学时主动向学校申请资助,学校经困难认定后报区学生资助中心审定,由区教委将资助资金拨付到校,学校通过“一卡通”发放到学生资助卡上。 |
一年两次 |
区教委 |
023-49865053 | |
|
28 |
中职学生国家奖助学金资助 |
渝财规〔2022〕8号 关于印发《重庆市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
分二档按每生每学期:脱贫户学生1500元/人、十三类家庭经济困难学生1000元/人的标准进行补助。 |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开学时主动向学校申请资助,学校经困难认定后报区学生资助中心审定,由区教委将资助资金拨付到校,学校通过“一卡通”发放到学生资助卡上。 |
每月一次 |
区教委 |
023-49865053 | |
|
29 |
农村防止返贫致贫对象等群体危房改造补助项目 |
暂时为密件 |
/ |
C级补助7500元/户,D级重建为35000元/户 |
农村危房改造补助对象主要为家庭唯一住房安全等级属于C级或D级、或认定确属无房户的以下农村防止返贫致贫对象等群体:农村防止返贫致贫对象、继续帮扶的原农村建档立卡脱贫人口,以及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农村分散供养特困人员、农村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和刚性支出困难家庭。农村防止返贫致贫对象、继续帮扶的原建档立卡脱贫人口未认定前,继续对原农村易致贫返贫户、原农村建档立卡脱贫人口予以支持。 |
申请人向村居提出申请,通过村评议、公示、镇审核、公示后报区住建委审批,房屋修建竣工通过验收后,通过镇街“一卡通”发放补助。 |
动态发放 |
区住房城乡建委 |
023-49439558 |
|
30 |
廉租住房租赁补贴 |
渝建住保【2024】42号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重庆市财政局关于修订印发《重庆市城镇住房保障家庭租赁补贴暂行办法》的通知 |
市级暂未公开 |
保障面积;1人户20平方米/月.人;2人及以上15平方米/月.人,不超过60平方米。 |
城镇地区低保、特困、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 |
申请人向户籍所在地镇、街道提出申请,经初审、公示合格报区民政局、住房和城乡建委复审、公示无异议通过“一卡通”发放到申请人邦定的“一卡通”银行账户 |
每季度一次 |
区住房城乡建委 |
023-49860046 |
|
31 |
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 |
《重庆市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管理实施方案》(渝应急发〔2022〕76号) |
https://yjj.cq.gov.cn/zwgk_230/zfxxgkml/jczwgk/jz/zcwj/202306/t20230609_12047679.html |
1.应急期生活救助:按20元/天·人的标准给予救助,救助期限根据实际灾害情况确定,原则上不超过15天。 |
1.应急期生活救助:因自然灾害造成的紧急转移安置和需紧急生活救助的人员。2.因灾遇难人员抚慰救助: 因自然灾害为直接原因导致死亡人员(含非常住人口)的家属。 |
按照受灾群众申请、民主评议、登记造册、张榜公布、公开发放的工作规程,通过“户报、村评、镇(街)审、区定”四个步骤确定救助对象。 |
根据自然灾害受灾情况不定期发放 |
区应急管理局 |
023-49862335 |
|
32 |
应急期生活救助 |
《重庆市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管理实施方案》(渝应急发〔2022〕76号)、《重庆市永川区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管理实施意见》(永川应急发〔2023〕44号) |
按20元/天·人的标准给予救助,救助期限根据实际灾害情况确定,原则上不超过15天。 |
因自然灾害造成的紧急转移安置和需紧急生活救助的人员。 |
按照受灾群众申请、民主评议、登记造册、张榜公布、公开发放的工作规程,通过“户报、村评、镇(街)审、区定”四个步骤确定救助对象。 |
根据自然灾害受灾情况不定期发放 |
区应急管理局 |
023-49862335 | |
|
33 |
因灾遇难人员抚慰救助 |
《重庆市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管理实施方案》(渝应急发〔2022〕76号)、《重庆市永川区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管理实施意见》(永川应急发〔2023〕44号) |
按死亡人员16000元/人的标准一次性抚慰。 |
因自然灾害为直接原因导致死亡人员(含非常住人口)的家属。 |
按照受灾群众申请、民主评议、登记造册、张榜公布、公开发放的工作规程,通过“户报、村评、镇(街)审、区定”四个步骤确定救助对象。 |
根据自然灾害受灾情况不定期发放 |
区应急管理局 |
023-49862335 | |
|
34 |
过渡期生活救助 |
《重庆市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管理实施方案》(渝应急发〔2022〕76号)、《重庆市永川区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管理实施意见》(永川应急发〔2023〕44号) |
按20元/天·人的标准给予救助,救助期限原则上不超过3个月。 |
因自然灾害造成住房倒塌或严重损坏,无房可住、无生活来源、无自救能力,需政府在应急救助阶段结束、恢复重建完成之前帮助解决基本生活困难的人员(含非常住人口) |
按照受灾群众申请、民主评议、登记造册、张榜公布、公开发放的工作规程,通过“户报、村评、镇(街)审、区定”四个步骤确定救助对象。 |
根据自然灾害受灾情况不定期发放 |
区应急管理局 |
023-49862335 | |
|
35 |
住房重建补助 |
《重庆市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管理实施方案》(渝应急发〔2022〕76号)、《重庆市永川区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管理实施意见》(永川应急发〔2023〕44号) |
倒塌、严重损坏房屋恢复重建按照重建5000元/间、4间及以上每户20000元的标准给予救助 |
因自然灾害造成以居住为使用目的唯一房屋出现倒塌或者严重损坏,靠自身能力无法解决居住问题的困难人员。 |
按照受灾群众申请、民主评议、登记造册、张榜公布、公开发放的工作规程,通过“户报、村评、镇(街)审、区定”四个步骤确定救助对象。 |
根据自然灾害受灾情况不定期发放 |
区应急管理局 |
023-49862335 | |
|
36 |
住房维修加固补助 |
《重庆市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管理实施方案》(渝应急发〔2022〕76号)、《重庆市永川区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管理实施意见》(永川应急发〔2023〕44号) |
根据损失程度和自救能力,可给予适当补助 |
因自然灾害造成以居住为使用目的唯一房屋出现严重损坏或一般损坏,靠自身能力无法解决居住问题的困难人员。 |
按照受灾群众申请、民主评议、登记造册、张榜公布、公开发放的工作规程,通过“户报、村评、镇(街)审、区定”四个步骤确定救助对象。 |
根据自然灾害受灾情况不定期发放 |
区应急管理局 |
023-49862335 | |
|
37 |
旱灾生活救助 |
《重庆市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管理实施方案》(渝应急发〔2022〕76号)、《重庆市永川区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管理实施意见》(永川应急发〔2023〕44号) |
按照20元/天·人的标准给予救助,救助期限根据实际灾害情况确定,原则上不超过15天。 |
因旱灾造成生活困难的群众解决口粮和饮水等基本生活困难。 |
按照受灾群众申请、民主评议、登记造册、张榜公布、公开发放的工作规程,通过“户报、村评、镇(街)审、区定”四个步骤确定救助对象。 |
根据自然灾害受灾情况不定期发放 |
区应急管理局 |
023-49862335 | |
|
38 |
冬春生活救助 |
《重庆市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管理实施方案》(渝应急发〔2022〕76号)、《重庆市永川区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管理实施意见》(永川应急发〔2023〕44号) |
原则上按不低于150元/人给予救助。 |
受灾群众解决因灾住房倒损、农经作物绝收、伤病及其他情况造成冬令春荒期间的口粮、衣被、取暖等基本生活困难。 |
按照受灾群众申请、民主评议、登记造册、张榜公布、公开发放的工作规程,通过“户报、村评、镇(街)审、区定”四个步骤确定救助对象。 |
每年发放一次 |
区应急管理局 |
023-49862335 | |
|
39 |
困难群众救助补助-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 |
永川府办发[2024]2号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最低生活保障条件认定办法(修订)通知的通知 |
https://www.cqyc.gov.cn/zwgk_204/zfxxgkmls/zcwj_147152/qtwj_1/202401/t20240112_12816687.html |
农村630元/(人·月) |
城乡在册低保对象 |
申请最低生活保障以家庭为单位,由申请家庭确定一名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作为申请人,向其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也可实施网上申请受理。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户籍所在地不一致的,应当由其中一个户籍所在地与经常居住地一致的家庭成员向其户籍所在地提出申请;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户籍所在地与经常居住地均不一致的,可由任一家庭成员向其户籍所在地提出申请。 |
每月 |
区民政局 |
023-49878098 |
|
40 |
困难群众救助补助-分散供养特困人员供养金 |
永川府规〔2021〕4号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全区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工作的实施意见 |
https://www.cqyc.gov.cn/zwgk_204/zfxxgkmls/hmhnzj/btyj/202310/t20231027_12485810.html |
1001元/人/月 |
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老年人、残疾人和未成年人,应当依法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 |
申请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应当由本人向户籍所在地镇街提出书面申请。本人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代理人或村(居)民委员会代为提出申请。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与特困经办人员和村(居)民委员会成员有近亲属关系的,应当如实申明,各镇街、村(居)民委员会对其进行登记。申请人及其法定义务人应当履行授权核查家庭经济状况的相关手续。 |
每月 |
区民政局 |
023-49878098 |
|
41 |
困难群众救助补助-临时救助金 |
永川府办发〔2019〕86号关于进一步完善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 |
根据困难类型实施救助,最高5万元 |
具有本区户籍或实际居住生活在本区境内的居民,因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伤害、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原因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其他社会救助制度暂时无法覆盖或救助之后基本生活暂时仍有严重困难的家庭或个人。 |
凡认为符合救助条件的城乡居民家庭或个人均可向户籍所在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临时救助书面申请,也可通过互联网实行线上申请;申请人属非本地户籍人员,但持有当地居住证且实际居住的,由居住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受理。受申请人委托,村(居)民委员会或者其他单位、个人可以代为提出临时救助申请。1.临时救助申请书; |
每月 |
区民政局 |
023-49685289 | |
|
42 |
经济困难高龄失能养老服务补贴资金 |
渝民〔2015〕173号关于印发重庆市经济困难的高龄失能老年人养老服务补贴发放工作指南的通知 |
https://mzj.cq.gov.cn/zwgk_218/zfxxgkml/zcwj_166256/qtwj_166259/202512/t20251210_15229651.html |
200元/人/月 |
失能是具有永川区户籍的城乡低保对象、城市“三无”人员和农村五保对象中年满60周岁且生活不能自理的老年人,具体包括:肢体、智力、精神、视力四类一、二级重度残疾失能老年人和因病瘫痪卧床不起6个月以上的重病失能老年人;高龄是具有永川区户籍的城乡低保对象、城市“三无”人员和农村五保对象中年满80周岁的高龄老年人。同时符合第一、二类补贴条件的老年人,按照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条件享受补贴,不得重复享受。 |
免申即享 |
每月 |
区民政局 |
023-49685289 |
|
43 |
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残疾人两项补贴-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资金) |
渝民发〔2024〕10号关于调整重庆市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标准的通知 |
https://admin.cq.gov.cn/zwgk/zfxxgkzl/fdzdgknr/zdmsxx/shbz/sbzcjywbl/202410/t20241016_13711382.html |
一级100元/(人·月) |
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具有永川区户籍,持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符合政策衔接条件的一、二级残疾人。 |
免申即享 |
每月 |
区民政局 |
023-49685289 |
|
44 |
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残疾人两项补贴-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资金) |
渝民发〔2024〕10号关于调整重庆市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标准的通知 |
https://admin.cq.gov.cn/zwgk/zfxxgkzl/fdzdgknr/zdmsxx/shbz/sbzcjywbl/202410/t20241016_13711382.html |
90元/(人·月) |
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具有永川区户籍的城乡低保对象中持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符合政策衔接条件的残疾人。 |
免申即享 |
每月 |
区民政局 |
023-49685289 |
|
45 |
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散居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补助 |
渝民规〔2025〕6号关于提高城乡低保等社会救助保障标准的通知 |
https://mzj.cq.gov.cn/zwgk_218/zfxxgkml/zcwj_166256/xzgfxwj1/202507/t20250715_14815772.html |
事实无人抚养儿童1651元/人;孤儿1651元/ |
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是指具有重庆市户籍,且父母因下列情形无法履行监护抚养职责的未满18周岁未成年人;已满18周岁、在全日制中学或中等职业学校就读的学生参照执行。孤儿:具有我市常住户口、父母双亡或失踪,且年龄在18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已满18周岁、在中学或中等职业学校就读的孤儿。 |
孤儿:散居孤儿基本生活费申请,须由孤儿监护人填写《重庆市散居孤儿基本生活费发放申请审批表》报送孤儿现居住地村(居)民委员会,除提供孤儿的户口、监护人全家户口复印件及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出具的监护人确认书等基础材料外,必须验证和复印一式两份以下材料:公安机关出具的孤儿父母死亡户口本销户页或证明,或医院出具的父母死亡证明,或殡仪馆出具的父母死亡火化证原件,或人民法院出具的父母宣告死亡或失踪法律文书原件;已满18周岁、在中学或中等职业学校就读的孤儿,另需提交就读中学或中等职业学校出具的在读证明原件。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按照儿童户籍地所在地管理原则,监护人或受监护人委托的近亲属,填写《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补贴申请表》,并携带申请儿童户口本原件、儿童监护人身份证原件等资料,向儿童户籍所在镇人民政府(街道)提出书面申请。情况特殊的,可由临时监护人、村(居)委会等提出申请。 |
每月 |
区民政局 |
023-49685289 |
|
46 |
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艾滋病儿童补助 |
渝民规〔2025〕6号关于提高城乡低保等社会救助保障标准的通知 |
https://mzj.cq.gov.cn/zwgk_218/zfxxgkml/zcwj_166256/xzgfxwj1/202507/t20250715_14815772.html |
1651/人.月 |
具有本市常住户口、年龄在18周岁以下受艾滋病病毒感染儿童,已满18周岁、仍在中学或中等职业学校就读的儿童,可延至其毕业止 |
所需资料:1. 国家医疗卫生机构出具的医学证明(HIV抗体确症检测报告单,抗体检测呈阳性)和艾滋病病毒感染儿童户籍所在地的区县疾病控制部门提供的证明; |
每月 |
区民政局 |
023-49826058 |
|
47 |
困难群众慰问补助—低保节日慰问 |
永川委办发〔2013〕43号关于健全城乡困难群众节日送温暖长效机制的通知 |
https://www.cqyc.gov.cn/zwgk_204/zfxxgkmls/hmhnzj/btyj/202405/t20240520_13219798.html |
元旦、春节“两节”为每人(户)250 元资金和物资,五一、端午“两节”及中秋、国庆“两节”分别为每人(户)50 元资金。 |
城乡低保人员 |
根据当月在册低保人员数量,按照实际人数发放。 |
元旦、春节、端午、五一、国庆、中秋 |
区民政局 |
023-49878098 |
|
48 |
福彩圆梦.孤儿助学工程 |
渝民〔2019〕71号重庆市民政局 |
https://mzj.cq.gov.cn/zwgk_218/fdzdgknr/zdlyxxgk/etfl/202102/t20210226_8944769.html |
被纳入“福彩圆梦·孤儿助学工程”的孤儿,助学金资助标准为每人每学年1万元。 |
已被认定为孤儿身份、年满18周岁后在普通全日制本科(专科)院校、高等职业学校等高等院校及中等职业学校就读的中专、大专、本科学生和硕士或博士研究生。 |
区民政局确认资助对象后,一律通过社会化发放方式,按月将助学金发放到孤儿本人的银行卡 |
每月 |
区民政局 |
023-49826058 |
|
49 |
福彩圆梦.实事无人抚养儿童福彩助学金 |
渝民发〔2020〕35号《重庆市民政局 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福彩圆梦·助学成长”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 |
https://mzj.cq.gov.cn/zwgk_218/zfxxgkml/zcwj_166256/xzgfxwj1/202103/t20210309_8978981.html |
被纳入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福彩圆梦·助学成长”项目的对象,助学金资助标准为每人每学年0.8万元。 |
已被认定为事实无人抚养儿童身份、年满 18 周岁,在普通全日制中等职业及以上学校就读的中专(中职)、大专(高职)、本科学生。 |
区民政局确认资助对象后,一律通过社会化发放方式,按月将助学金发放到孤儿本人的银行卡 |
每月 |
区民政局 |
023-49826058 |
|
50 |
困难群众救助补助--特困节日慰问 |
永川委办发〔2013〕43号关于健全城乡困难群众节日送温暖长效机制的通知 |
https://www.cqyc.gov.cn/zwgk_204/zfxxgkmls/hmhnzj/btyj/202405/t20240520_13219798.html |
元旦、春节“两节”为每人(户)250 元资金和物资,五一、端午“两节”及中秋、国庆“两节”分别为每人(户)50 元资金。 |
农村五保对象和城镇“三孤”人员 |
根据当月在册特困人员数量,按照实际人数发放。 |
元旦、春节、端午、五一、国庆、中秋 |
区民政局 |
023-49878098 |
|
51 |
精减退职职工救济费 |
永民发〔2024〕96号重庆市永川区民政局重庆市永川区财政局关于提高六十年代精简退职老职工及襄渝铁路西线伤残民兵民工救济标准的通知 |
根据每年政策变化而定 |
从一九六一年至一九六五年六月九日期间精减退职的一九五七年底以前参加工作并发放了一次性退职补助金的职工,凡是现在全部或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年老体弱,或者长期患病且家庭生活无依靠的 |
现此类对象未进行审批 |
每月 |
区民政局 |
023-49826298 | |
|
52 |
百岁老人津贴 |
永民发〔2024〕102号关于建立全区8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高龄津贴制度的通知 |
300元/月.人 |
10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 |
免申即享 |
每月 |
区民政局 |
023-49870024 | |
|
53 |
低保对象参保事后补助 |
永民发〔2024〕50号重庆市永川区民政局重庆市永川区财政局关于做好2023年困难群众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事后补助工作的通知 |
根据每年政策变化而定 |
困难群众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事后补助 |
根据区人力社保局、区税务局清理复核困难群众参保情况通知 |
每年一次 |
区民政局 |
023-49878098 | |
|
54 |
特困人员事后参保补助 |
永民发〔2024〕50号重庆市永川区民政局重庆市永川区财政局关于做好2023年困难群众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事后补助工作的通知 |
根据每年政策变化而定 |
困难群众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事后补助 |
根据区人力社保局、区税务局清理复核困难群众参保情况通知 |
每年一次 |
区民政局 |
023-49878098 | |
|
55 |
襄渝铁路伤残民工补助 |
渝民发〔2012〕63号调整我市原襄渝铁路建设伤残民兵民工救济补助标准 |
一期690元/月.人二期和三期1240元/月.人 |
原襄渝铁路建设伤残民兵民工救济补助对象范围指户口在我区范围内的原襄渝铁路建设肢残民兵民工、遗属、矽肺病人员 |
对象向镇(街)社保所申报 |
每月 |
区民政局 |
023-49826298 | |
|
56 |
特困人员照料护理补贴 |
渝民发〔2024〕9号2024年提高城乡低保等社会救助保障标准的通知 |
http://wap.cq.gov.cn/zwgk/zfxxgkml/zdlyxxgk/shjzhshfl/shjz/jzbz/202411/t20241111_13786317.html |
全自理100元/人/月 |
特困供养人员 |
各镇街在村(居)民委员会在开展特困人员认定时应一并开展生活自理能力的初步评估,并报区民政局。区民政局根据初步评估结果进行复核,审核确定特困人员应当享受的照料护理标准档次。 |
每月 |
区民政局 |
023-49878098 |
|
57 |
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等群体集中照护服务 |
永民发〔2025〕43号关于做好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等群体集中照护服务工作的通知 |
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等群体集中照护服务标准原则上参照永川区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和全护理照料补贴的总额确定,救助对象享受的救助额度为扣除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的养老服务补贴、残疾人“两项补贴”的差额确定。 |
(一)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自愿入住养老机构的失能老年人(经评估为中度失能、重度失能、完全失能、年龄在60周岁及以上的老年人)和高龄老年人(年龄在80周岁及以上的老年人)。 |
自主申报、主动发现;能力评估;入住机构;申领补助;复核审批;资金发放。 |
每月 |
区民政局 |
023-49870024 | |
|
58 |
高龄津贴 |
永民发〔2024〕102号关于建立全区8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高龄津贴制度的通知 |
(一)80(含)-89(含)周岁高龄津贴标准为120元/人/年; |
所有年满80周岁的老年人 |
实行“免申即享” |
80(含)-99(含)周岁高龄津贴年发。100周岁及以上高龄津贴每月发放 |
区民政局 |
023-49870024 | |
|
59 |
低保就业补贴 |
《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渝府发〔2017〕41号) |
https://www.cqyc.gov.cn/zwgk_204/zfxxgkmls/hmhnzj/btzcqd/202503/t20250320_14424059.html |
按其家庭当月核减低保金总额计算(核减金额由区民政部门根据实际情况计算) |
实现就业,且正在享受低保待遇的我市户籍登记失业低保家庭人员。 |
1.申请 |
按季度发放 |
区人力社保局 |
023-49835552 |
|
60 |
非全日制公益性岗位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补贴 |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公益性岗位开发和管理办法〉的通知》渝人社发〔2016〕239号 |
https://www.cqyc.gov.cn/zwgk_204/zfxxgkmls/hmhnzj/btzcqd/202505/t20250528_14663364.html |
按其实际缴纳的职工养老保险费和职工医疗保险(含大额医疗保险)费的2/3计算 |
在非全日制公益性岗位实现就业,且以个人身份参加职工养老和医疗保险的就业困难人员 |
1.申请 |
每月 |
区人力社保局 |
023-49584992 |
|
61 |
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补贴 |
《关于进一步完善就业相关扶持政策申领程序的通知》(渝人社发〔2018〕174号) |
https://www.cqyc.gov.cn/zwgk_204/zfxxgkmls/hmhnzj/btzcqd/202503/t20250320_14424059.html |
养老保险补贴按照补贴年度我市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下限缴费的2/3计算,医疗保险补贴按照补贴年度我市最低档缴费的2/3计算 |
在我市行政区域内实现下列灵活就业,并以个人身份缴纳城镇职工社会保险费的脱贫人口(含防止返贫监测对象),被认定为就业困难人员的我市户籍登记失业的“4050”人员(登记失业三个月及以上)、低保家庭人员、零就业家庭人员、残疾人员: |
1.申请 |
按实际发放 |
区人力社保局 |
023-49835552 |
|
62 |
脱贫人口跨省就业交通补贴 |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乡村振兴局关于调整跨区域交通补助政策的通知》(渝人社〔2022〕281号) |
https://www.cqyc.gov.cn/zwgk_204/zfxxgkmls/hmhnzj/btzcqd/202503/t20250320_14424059.html |
每年对跨区域外出务工的脱贫人口适当安排交通补助。其中:能提供报销凭证的脱贫人口,按外出务工乘坐火车硬座、高铁(动车)二等座和省际(县际)班车客运的往返票据据实补助;对无法提供报销凭证的脱贫人口,按区(县)外市内就业 50元、到市外就业200元的标准给予定额补助(含往返费用),每年仅可享受一次 |
当年到市内区(县)外、市外就业的我市户籍脱贫人口 |
1.下发数据。市乡村振兴局会同市人力社保局根据全国防止返贫监测系统中脱贫人口外出务工实名制信息形成补助人员名单,每季度通过重庆智能就业平台下发至各区县人力社保部门。 |
按实际发放 |
区人力社保局 |
023-49336861 |
|
63 |
一次性求职补贴 |
1.《重庆市就业服务管理局关于贫困劳动力就业相关扶持政策申领程序的通知》(渝就发〔2019〕33号) |
https://www.cqyc.gov.cn/zwgk_204/zfxxgkmls/hmhnzj/btzcqd/202505/t20250528_14663364.html |
1.脱贫人口在山东省就业的,按800元/人给予补贴。在其余区域就业的,按500元/人给予补贴。每人只享受一次补贴,不重复享受 |
1.在户籍所在区县以外区域实现单位就业(公益性岗位就业除外)、自主创业,且连续就业3个月及以上并仍处于就业状态的我市户籍脱贫人口(即16周岁以上、有劳动能力的脱贫人口) |
1.申请 |
按实际发放 |
区人力社保局 |
023-49336861 |
|
64 |
以工济困 |
《重庆市永川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永川区乡村振兴局关于开展区级“以工济困”工作的通知》(永人社发〔2024〕3号) |
https://www.cqyc.gov.cn/zwgk_204/zfxxgkmls/hmhnzj/btzcqd/202503/t20250320_14424059.html |
按照21元/小时的标准给予个人“以工济困”补贴,补贴经费从区级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中列支 |
公益性岗位安置期满的脱贫户、监测对象(脱贫不稳定户、边缘易致贫户、突发严重困难户)或年满60周岁以上的有劳动能力有就业意愿的脱贫人口。原则上特困供养人员不能纳入 |
1.申请 |
按实际发放 |
区人力社保局 |
023-49336861 |
|
65 |
职业培训补贴(发放至符合条件的个人) |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财 政局关于进一步做好职业技能培训和评价工作的通知》(渝人社发〔2024〕13号) |
https://www.cqyc.gov.cn/zwgk_204/zfxxgkmls/hmhnzj/btzcqd/202505/t20250528_14663364.html |
脱贫人口参加就业技能培训、创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证书的(不含企业职工、公益性岗位人员、在校学生等),在线下培训期间,按照 17元/人·课时的标准,给予培训期间生活费补贴,最长不超过 180课时,与失业保险待遇不同时享受 |
在我市行政区域内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含家庭服务从业人员专项培训)、创业培训并符合享受培训补贴条件的我市脱贫人口 |
1.申请 |
按实际发放 |
区人力社保局 |
023-49372917 |
|
66 |
职业技能评价补贴 |
渝人社发〔2024〕13号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做好职业技能培训和评价工作的通知、渝人社办〔2025〕84号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关于做好职业技能评价补贴经办工作的通知 |
https://www.cqyc.gov.cn/zwgk_204/zfxxgkmls/hmhnzj/btzcqd/202510/t20251024_15109774.html https://rlsbj.cq.gov.cn/zwgk_182/zfxxgkml/zcwj_145360/jfxzgfxwj/202405/t20240529_13246117.html https://rlsbj.cq.gov.cn/zwxx_182/tzgg/202506/t20250623_14736925.html |
按证书类型发放,专项能力证书150元/人;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中,初级工200元/人、中级工250元/人、高级工300元/人、技师400元/人、高级技师500元/人 |
自渝人社发〔2024〕13 号文件发布之日起,在我市依法取得 技能类职业资格证书、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专项职业能力证书(以下简称技能等级证书),申请职业技能评价补贴时,符合:1、防止返贫监测对象;2、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含技工院校高级工班、 预备技师班、技师班和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毕业生,适用时间为毕业当年1月1日至12 月31日,下同);3、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应届初高中毕业生(适用时间为毕业后一年内,下同);4、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5、城镇登记失业人员;6、就业困难人员(低保家庭人员、零就业家庭人员、残疾人、退捕渔民、去产能企业职工,以及公益性岗位就业登记人员等),以上六类身份之一且符合渝人社发〔2024〕13 号文件第四部分第(五) 条规定的,可向区县(自治县)人力社保部门申领职业技能评价补贴。 |
(一) 申请 |
应发尽发 |
区人力社保局 |
023-49372917 |
|
67 |
一次性创业补贴 |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优化调整社保补贴等部分就业创业 |
https://www.cqyc.gov.cn/zwgk_204/zfxxgkmls/hmhnzj/btzcqd/202505/t20250528_14663364.html |
符合申报条件的对象,以家庭为单位(夫妻开办多个企业的,一方享受之后,另外一方不再补贴),每带动就业1人(含小微企业法定代表人和个体工商户经营者)给予2000元补贴,最高不超过8000元。 |
在重庆市内首次创办的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且小微企业法定代表人和个体工商户经营者为下列人员: |
|
按实际发放 |
区人力社保局 |
023-49477608 |
|
68 |
重点群体个人社保补贴 |
《关于加快落实扩大社会保险补贴范围和一次性扩岗补助政策有关工作的通知》(渝人社规〔2025〕21 号) |
https://www.cqyc.gov.cn/zwgk_204/zfxxgkmls/hmhnzj/btzcqd/202605/t20260509_15663445.html |
按照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个人缴费额的25%给予社会保险补贴。 |
重点行业领域的中小微企业与重点群体签订 1 年以上劳动合同,2025 年按规定为其新缴纳或继续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的,按照个人缴费额的 25%给予社会保险补贴。 |
1.比对数据。市人力社保局每月进行大数据比对,筛查重点行业中小微企业招用重点群体人员信息通过“渝悦·就业”平台向对应企业公布,企业可登录平台自主查询。 |
按实际发放 |
区人力社保局 |
023-49584272 |
|
69 |
紧缺岗位就业补贴 |
《关于组织开展制造业企业急需紧缺岗位就业补贴申报工作的通知》(渝经信发〔2025〕54号) |
https://www.cqyc.gov.cn/zwgk_204/zfxxgkmls/hmhnzj/btzcqd/202605/t20260512_15670788.html |
按每人6000元/人标准给予就业补贴,同一人只享受一次。 |
从2024年6月1日起,在我市制造业企业急需紧缺岗位就业并连续缴纳社会保险费1年以上且仍在参保的35周岁及以下青年,博士研究生年龄可放宽至40周岁。 |
1.企业申请。制造业企业根据本单位从事行业领域,组织符合相关岗位条件的人员申报并将名单收集汇总,登录重庆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专项资金管理系统(https://zxzjsb.jjxxw.cq.gov.cn/)进行统一申请。 |
申报即享 |
区人力社保局 |
023-49584272 |
|
70 |
高校毕业生交通食宿补贴 |
《关于调整优化部分就业创业扶持政策经办程序的通知》(渝人社发〔2024〕17 号) |
https://www.cqyc.gov.cn/zwgk_204/zfxxgkmls/hmhnzj/btzcqd/202605/t20260512_15670778.html |
500 元/人,同一人员只享受一次补贴。 |
在我市企业紧缺岗位就业并在我市参保的毕业年度市外高校的毕业生。 |
1.申请。申请人需在我市企业紧缺岗位有效期内通过“渝职聘”平台投递简历,在该岗位就业后,及时办理就业登记和补贴备案登记,参保满一个月后,通过“渝职聘”平台提出申请,并上传劳动合同或工作岗位证明。 |
申报即享 |
区人力社保局 |
023-49584272 |
|
71 |
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资金 |
重庆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规范计生利益导向政策的通知》(渝人口发〔2013〕27号) |
https://wsjkw.cq.gov.cn/zwgk_242/wsjklymsxx/syfw/zcwj_266463/201601/t20160114_3754537.html |
独生子和双女家庭父母1080元/人/年、独生女家庭父母1560元/人/年。 |
符合政策条件且在奖励扶助金发放前本人健在的农村独生子女或双女家庭父母 |
本人申请→村(居)初核并公示→镇(街)初审→区级审核确认 |
一年一次 |
区卫生健康委 |
023-49880649 |
|
72 |
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资金 |
重庆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规范计生利益导向政策的通知》(渝人口发〔2013〕27号) |
https://wsjkw.cq.gov.cn/zwgk_242/wsjklymsxx/syfw/zcwj_266463/201601/t20160114_3754537.html |
独生子女伤残家庭父母11160元/人/年;独生子女死亡家庭父母14040元/人/年 |
符合政策条件且在特别扶助金发放前本人健在的独生子女伤残或死亡家庭父母 |
本人申请→村(居)初核并公示→镇(街)初审→区级审核确认 |
一年两次 |
区卫生健康委 |
023-49880649 |
|
73 |
计划生育独生子女死亡家庭父母一次性养老保险金 |
重庆市卫健委、财政局、计划生育协会《关于规范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扶助关怀政策执行中有关事项的通知》 渝卫发〔2021〕56号 |
不予公开 |
5000元/人 |
每年新审核通过的独生子女死亡家庭父母 |
对每年新增并纳入国家特别扶助的独生子女死亡家庭父母,给予每人5000元一次性养老保险金补贴。一次性养老保险金补贴直接发放到个人特别扶助金账户,用于自主购买养老保障商业保险产品。 |
只发一次 |
区卫生健康委 |
023-49880649 |
|
74 |
独生子女一次性奖励 |
重庆市永川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分期兑现独生子女父母奖励金的通知》永人计文(2008)47号 |
https://www.cqyc.gov.cn/zwgk_204/zfxxgkmls/hmhnzj/btyj/202410/t20241030_13753298.html |
1980年10月1日至1997年12月31日生育的独生子女父母150元/人、1998年1月1日起生育的独生子女父母300元/人 |
双方或一方户口为本区行政辖区内的独生子女父母(机关、事业单位和重庆市属以上企业职工除外) |
本人申请→村(居)初审→镇(街)审核并公示→区级备案 |
只发一次 |
区卫生健康委 |
023-49880649 |
|
75 |
育儿补贴资金 |
《重庆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育儿补贴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渝卫发〔2025〕46号) |
不予公开 |
每孩每年3600元。2025年1月1日及之后出生的婴幼儿,补贴发放到其年满3周岁止。对2025年1月1日之前出生、不满3周岁的婴幼儿,按其未满3周岁的剩余月份数折算计发补贴。 |
2025年1月1日起,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或者收养的永川户籍的3周岁以下婴幼儿。 |
申领人申请→镇(街道)初审→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对镇(街道)提交的材料完成审核→将审核通过的纳入发放对象名单报财政局→通过一卡通平台直接发放到申领人账户 |
按年进行发放 |
区卫生健康委 |
023-49869991 |
|
76 |
村干部基本报酬财政补助资金 |
《关于转发〈财政部中共中央组织部建立正常增长机制进一步加强村级组织运转经费保障工作的通知〉的通知》(渝财基〔2020〕9号) |
此件依申请公开 |
2025年补贴标准如下(每年动态调整): |
村专职干部、在村挂职本土人才、村(居)务监督委员会主任、村(居)民小组长、村党组织下设党支部书记 |
按程序担任相关职务后由镇街直接发放 |
每月一次 |
区委组织部 |
023-49802423 |
|
77 |
以工代赈专项项目劳务报酬 |
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以工代赈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渝发改规范〔2023〕10号) |
https://fzggw.cq.gov.cn/zwgk/zfxxgkml/zcwj/xzgfxwj/sfzggwxzgfxwj/202311/t20231109_12539140.html |
在市场定价的基础上尽可能提高以工代赈项目劳务报酬标准 |
参与以工代赈专项项目建设的务工群众 |
无需申报,参与工程建设即可获得相应劳务报酬。 |
按实际发放 |
区发展改革委 |
023-49218508 |
|
78 |
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燃油补贴 |
关于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燃油补贴的通知 |
https://www.cdpf.org.cn/ywpd/wq/qybz/jdlycrybt/8e86e841086e4c86844e92eed24bcffd.htm |
原标准200元/车、年,2011年提标到260元/车.年 |
持证的下肢残疾人机动轮椅车车主。残疾人机动轮椅车须符合机动轮椅车国家标准(GB12995—2006) |
新申报:符合补贴条件的残疾人持身份证、有效残疾人证、购机动轮椅车发票复印件、机动轮椅车发动机号,到区残疾人联合会提出申请,填写有关申请、登记表。区残联审核后按程序发放补助资金。 |
一年一次 |
区残联 |
023-49820599 |
|
79 |
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支持低收入妇女“两癌”救助金 |
重庆市妇女联合会关于印发《重庆市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 |
每人一次性救助 10000 元人民币, |
民政、乡村振兴等部门认定的低保对象、特困人员、易返贫致贫人口、因病因灾因意外事故等刚性支出较大或收入大幅缩减导致基本生活 |
|
对每一救助对象只发放一次,每年实施一次两癌救助。 |
区妇联 |
023-49800336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