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永川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新增及调整惠民惠农财政补贴资金“一卡通”政策清单

日期:2025-05-28
重庆市永川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新增及调整惠民惠农财政补贴资金“一卡通”政策清单

序号 补贴资金名称 补贴对象 补贴标准 补贴依据 申报指南 政策咨询电话 备注
1 公益性岗位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补贴 在非全日制公益性岗位实现就业,且以个人身份参加职工养老和医疗保险的就业困难人员 按其实际缴纳的职工养老保险费和职工医疗保险(含大额医疗保险)费的2/3计算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公益性岗位开发和管理办法〉的通知》渝人社发〔2016〕239号 1.申请
社会保险补贴实行“先缴后补”的原则。在非全日制公益性岗位实现就业,且以个人身份参加职工养老和医疗保险的就业困难人员,向就业登记地乡镇(街道)公共就业创业服务机构申请社会保险补贴,并提交《重庆市灵活就业(非全日制公益性岗位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补贴申请表》。
2.审核
就业登记地乡镇(街道)公共就业创业服务机构通过系统比对、资料审核以及实地核查等方式重点审核安置人员身份、社会保险参保、工商营业执照注册等情况,审核申请资料后报区就业和人才中心审核。
3.公示
区就业和人才中心将拟享受补贴的申请人、补贴标准、补贴金额等情况在永川区政府网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4.确认
公示期满无异议的,区就业和人才中心将符合条件的申请人资料送财政部门确认。
5.划拨
区就业和人才中心在公示无异议,补贴资金到位后将其申请的补贴划入申请人账户。
023-49584992 政策清单调整
2 求职创业补助 1.在户籍所在区县以外区域实现单位就业(公益性岗位就业除外)、自主创业,且连续就业3个月及以上并仍处于就业状态的我市户籍脱贫人口(即16周岁以上、有劳动能力的脱贫人口)
2.我市户籍登记失业低保家庭、零就业家庭、农村建档立卡贫困家庭、残疾人家庭、身有残疾、特困救助供养离校1年内高校毕业生
1.脱贫人口在山东省就业的,按800元/人给予补贴。在其余区域就业的,按500元/人给予补贴。每人只享受一次补贴,不重复享受
2.高校毕业生每人一次性补贴500元,不重复享受
1.《重庆市就业服务管理局关于贫困劳动力就业相关扶持政策申领程序的通知》(渝就发〔2019〕33号)
2.《关于进一步完善就业相关扶持政策申领程序的通知》(渝人社发〔2018〕174号)
1.申请
线下:一次性求职创业补贴实行全渝通办。脱贫人口稳定就业3个月后,即可向任一区县(自治县)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申请补贴,填报申请表。
线上:通过重庆人社APP线上搜索补贴进行申请。
2.审核
区就业和人才中心比对脱贫人口身份、单位参保、工商注册等信息,审核申请资料。
3.公示
区就业和人才中心按月将符合条件的申请人、补贴标准、补贴金额等情况在公众信息网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4.确认并划拨
公示期满无异议的,补贴资金到位后将其申请的补贴划入申请人账户。
023-49336861 政策清单调整
3 职业技能培训生活费补贴 在我市行政区域内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含家庭服务从业人员专项培训)、创业培训并符合享受培训补贴条件的我市脱贫人口 脱贫人口参加就业技能培训、创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证书的(不含企业职工、公益性岗位人员、在校学生等),在线下培训期间,按照 17元/人·课时的标准,给予培训期间生活费补贴,最长不超过 180课时,与失业保险待遇不同时享受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财 政局关于进一步做好职业技能培训和评价工作的通知》(渝人社发〔2024〕13号) 1.申请
由脱贫人口实际培训的培训机构代为申请、填报信息,区县经办机构收到申请后进行审核
2.审核
区县经办机构对脱贫人员的身份、实际培训天数和是否在本年度申报过生活费补贴进行审核,审核无误后在重庆智慧人社一体化系统进行生活费确认
3.公示
区就业和人才中心将拟享受补贴的申请人、补贴标准、补贴金额等情况在永川区政府网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4.确认
公示期满无异议的,区就业和人才中心将符合条件的申请人资料送财政部门确认。
5.划拨
补贴资金到位后将其申请的补贴划入申请人账户。
023-49372917 政策清单调整
4 一次性创业补贴 在重庆市内首次创办的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且小微企业法定代表人和个体工商户经营者为下列人员:
1﹒离校5年内高校毕业生(含留学回国人员和技师学院高级技工班、预备技师班、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毕业生等参照高校毕业生享受就业创业政策的群体);
2﹒农村自主创业者;
3﹒退役军人;
4﹒化解过剩产能企业职工;
5﹒城乡低保人员;
6﹒零就业家庭成员;
7﹒脱贫人口(含防止返贫监测对象);
8﹒残疾人。
除第1类人群外,其他群体人员均应具有重庆市户籍。
符合申报条件的对象,以家庭为单位(夫妻开办多个企业的,一方享受之后,另外一方不再补贴),每带动就业1人(含小微企业法定代表人和个体工商户经营者)给予2000元补贴,最高不超过8000元。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优化调整社保补贴等部分就业创业
扶持政策的通知(渝人社发〔2024〕14号)

1.申请。符合申报条件的对象,向注册地街道(乡镇)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申报,并按下列要求提供相应材料:
(1)《重庆市一次性创业补贴申报表》;
(2)出示个体经营者或小微企业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带动就业人员的劳动合同。
2.审核。街道(乡镇)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比对就业登记、人员类别、企业参保、是否首次创业等信息,并审核申请资料。符合条件的,报区县(自治县)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复审。重点审查相关资料、实际经营和带动就业状况的真实性。
3.公示。区就业和人才中心将拟享受补贴的申请对象、补贴标准、补贴金额等情况在本级政府门户网进行公示,公示期为 5 个工作日。
4.确认。公示期满无异议的,区就业和人才中心将符合条件的申请资料送财政部门确认。
5.划拨。区就业和人才中心将送达确认的补贴划入申请个人账户。
023-49477608 新增政策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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