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永川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分期兑现独生子女父母奖励金的通知

日期:2024-10-30

各镇、街计生办:

为全面贯彻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律法规,落实独生子女父母奖励金,促进我区人口和计划生育事业持续、稳定、健康发展,经永川区人民政府研究,决定从2008年起分期兑现独生子女父母奖励金,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资格条件

1.双方或一方户口为本区行政辖区内的独生子女父母(机关、事业单位和重庆市属以上企业职工除外)。

2.1980年10月1日以来只生育了一个子女并办理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包括未婚生育已接受了处理并办理了结婚证和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

3.依法生育的子女中只存活一个子女或依法收养一个子终止娠妊的。

4.夫妻双方自愿终身不再生育子女。

5.2008年兑现2007年和1998、1999年发生生育行为及1997年以前发生生育行为现女方年满49周岁的独生子女父母。

二、申报程序

凡符合以上条件的人员,夫妻双方携带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户籍证明、结婚证、身份证、生育情况证明等于2008年7月1日前到本辖区村(居)民委员会申报,填写独生子女父母奖励申表,经村(居)委会初审于7月5日前报各镇、街计生办,经镇、街计生办调查公示后,于7月15日前报永川区人口计生委奖扶

三、奖励标准

1980年10月1日至1997年12月31日发生生育行为的独子女父母,一次性奖励夫妻双方各150元;1998年1月1日以发生生育行为的独生子女父母,一次性奖励夫妻双方各300元。

四、资金来源

奖励资金按区、镇财政40:60比例分级负责,镇(街)部分由区级财政分年度在社会抚养费留存中扣除。奖励金在邮局开户并开具存单分送各奖励对象,由本人持身份证和存单到当地邮电支局领取。

五、几个具体问题

1.为什么机关、事业单位和重庆市属以上企业职工未列入奖励范围?

按照《重庆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独生子女父母奖励金和生活补助经费,财政拨款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由财政开支,企业单位列入成本税前开支,职工以外的其他人员由当地人民政府统筹解决”。故该部分人员已经兑现,未列入本次奖励范围。

2.独生子女父母奖励金为什么要分期兑现?

因为从实行计划生育以来,独生子女父母奖励金的兑现欠账太多,为了缓解财政支出的压力,决定分年度逐步解决。具体分5年兑现,即2008年兑现2007年和1998、1999年发生生育行为及1997年以前发生生育行为现女方年满49周岁的独生子女父母;2009年兑现2008年和2000、2001年发生生育行为及1997年以前发生育行为女方当年年满49周岁的独生子女父母;2010年兑现2009年和2002、2003年发生生育行为及1997年以前发生生育行为女方当年年满49周岁的独生子女父母;2011年兑现2010年和2004、2005年发生生育行为及1997年以前发生生育行为女方当年年满49周岁的独生子女父母;2012年兑现2011年和2006年发生生育行为及1997年以前发生生育行为尚未兑现的所有独生子女父母奖励金。2013年开始,每年兑现上一年度生育并办理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独生子女父母奖励金。

3.为什么规定1980年10月1日以来生育的独生子女父母才能享受奖励金?

这是由于我国计划生育政策的历史渊源所决定,实行计划生育经过了一个从提倡到推行的历程。明确一对夫妇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和对独生子女父母进行奖励,是以1980年9月25日《中共中央关于控制我国人口增长致全体共产党员共青团员的公开信》和1980年8月4日原四川省人民政府[1980]177号《关于计划生育若干问题的试行规定》为依据

4.为什么1997年及以前生育和1998年1月1日以后生育的独生子女父母奖励标准不一致?

因为一是1997年重庆直辖前按《四川省计划生育条例》规定,除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以外人员的独生子女父母奖励金,农村从集体公益金或乡镇集体企业利润提成或以其他方式解决,城镇居民从计划生育经费中开支,重庆直辖后于1998年1月1日颁布实施的《重庆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才明确规定了独生子女父母奖励金由各级政府统筹解决;二是重庆直辖前的独生子女父母奖励,城镇和农村都从保险、集体经济、免除义务工或计划生育经费等多种渠道不同程度予以解决。因此,规定1997年12月31日以前发生生育行为的独生子女父母,一次性奖励夫妻双方各150元,1998年1月1日以后发生生育行为的独生子女父母,一次性奖励夫妻双方各300元,这既符合计划生育法律法规规定,又尊重了独生子女父母奖励情况的历史事实。

5.办理程序中的几点要求

1夫妻户口不在同一辖区的,在各自户口所在地申请

2挂靠和迁入户中的独生子女父母,其独生子女在兑现年度期间户口属永川范围内的,可以享受一次性奖励。
    3一方为城镇居民、一方为农村居民的,分别申请。

4离婚再婚的夫妻,离婚前已领取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未再婚一方符合条件的,可以享受。新组成家庭只有一个小孩并符合奖励条件或各依法生育一个小孩且在新组成家庭前均领取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双方均可享受。
    6.符合独生子女奖励条件而夫妻一方已死亡的,死亡一方不再享受,另一方未再婚的可以享受;再婚后符合独生子女条件的,双方均可享受。
    六、工作要求

各级计生部门要高度重视奖励政策的落实,制定详细的工作方案和操作程序,严把政策界限,做好宣传教育和政策解释工作,摸清家底,做到不重不漏,张榜公示,做到准确无误,确保宣传到位,工作到位,奖励到位,把好事办好,实事办实。如因工作失误,不按程序办理而出现重、漏、错,或因来信来访经查证属实,将通报批评并列入年度目标考核。

特此通知

重庆市永川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二〇〇八年六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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