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川区2024年惠民惠农财政补贴资金“一卡通”政策清单

日期:2024-10-10
重庆市永川区惠民惠农财政补贴资金“一卡通”政策清单
序号 补贴资金名称 文件依据(名称) 补贴标准 补贴对象 补贴申报流程 发放频次 主管部门 咨询及投诉电话

脱贫户及监测对产业奖补 重庆市永川区农业农村委员会 区财政局关于下达2025年中央和市级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项目计划的通知 发展产业距离房屋主体100米范围以内,可以申报庭院经济(不包含粮油种植),奖补上限为每户每年不超过5000元,同时应向条件相对困难的脱贫户及监测对象予以倾斜。
发展产业超出房屋主体100米范围,应当申报到户产业,根据《中共重庆市委农村工作暨实施乡村振兴战略领导小组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工作专班办公室关于促进脱贫地区帮扶产业提质增效的实施意见》(渝巩固专办发〔2023〕4号)等文件有关规定,奖补上限为每户每年不超过3000元,同时应向条件相对困难的脱贫户及监测对象予以倾斜。
全国防返贫监测信息系统中有劳动能力、有发展产业意愿的脱贫户和监测对象,特别关注返乡回流、未享受产业奖补的脱贫户和监测对象,以及年户均纯收入低于1万元且正在发展产业项目的脱贫户和监测对象。 (一)帮扶干部根据脱贫户及监测对象实际情况,帮助指导帮扶对象提出庭院经济或产业发展申请并提交给村委会,村委会审核无异议后上报镇街。各镇街结合实际制定奖补实施方案,奖补标准和奖补人群不得超过区级规定范围,并报送至区农业农村委备案。
(二)村、镇街、帮扶责任人对脱贫户及监测对象产业发展类型、数量进行验收并签字确认,由各村统一报送镇街审核汇总,镇街审核确认后将奖补资金打入“一卡通”,严禁发放现金。
一年一次 区农业农村委 023-49852026
1 重庆市永川区农业农村委员会 区财政局关于下达2025年市级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项目计划的通知
2 雨露计划中高职教育补助 重庆市永川区农业农村委员会关于继续做好2025年雨露计划职业教育补助工作的通知 按每生每学期1500元/人的标准进行补助,学年分为春期和秋期,每学年共3000元/人。 脱贫家庭(含监测帮扶对象家庭)子女在校学习,并在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的中、高等职业教育学籍管理系统注册正式学籍。 补助对象务必填写申请表,向所在村委会提出书面申请;村委会初审申报对象身份和就读职业院校,公示5天;报镇街审定并公示5天,再由镇街统一将所有学生的申报资料、镇村两级公示照片复印件、主要领导签字并加盖鲜章的重庆市2025年雨露计划职业教育补助申请汇总表(以下简称“汇总表”)报送区农业农村委(区行政综合楼5楼502办公室)审核。同时,汇总表还需报送电子件。区农业农村委审核通过并公示5天无异议后,按程序发放补助资金。 一年两次 区农业农村委 023-49852026
3 集中无害化处理(养殖环节)补助资金 市农业农村委、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补助实施方案》等3个实施方案 按照体重或体长(体长指病死猪从后耳根至尾根的长度)计算。病死猪体重≥30kg或体长≥70cm的,每头补助80元;病死猪体重2.5kg(含)—30kg体长25cm(含)—70cm的,每头补助50元;病死猪体重<2.5kg或体长<25cm的(含死胎和木乃伊胎),每头补助10元 按照“谁处理补给谁”的原则,对养殖环节病死猪无害化处理过程中,承担无害化处理任务的实施者给予补助 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实施者在病死畜禽收集、暂存、转运和处理过程中,如实填写病死畜禽收集、暂存、转运和处理登记表,并在我市动物防疫数字化系统无害化处理模块(以下简称无害化处理模块)中填报完整信息,上传上述登记表照片 1年 区农业农村委 023-49823953
4 农机购置补贴 渝农发【2025】145号关于印发重庆市2024-2026年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实施方案的通知 重庆市2024-2026年农机购置补贴机具补贴额一览表 补贴对象为从事农业生产的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 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政策按照“自主购机、定额补贴、先购后补,区县结算、直补到卡(户)”方式实施。(申请流程图见附件)。 结算周期45天 区农业农村委 023-49802937
5 耕地地力保护补贴 重庆市永川区农业农村委员会 重庆市永川区财政局关于印发2025年重庆市永川区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83.42元/亩 拥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种地农民 农户申报,村社、镇街核准,区农业农村委、区财政局复核。 一年一次 区农业农村委 023-49382036
6 实际种粮农民一次性补贴 永农委发【2023】64号重庆市永川区农业农村委员会 重庆市永川区财政局关于印发《2023年永川区实际种粮农民一次性补贴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按照本次申报的补贴面积,确定补贴发放标准。实行全区统一标准,不分一般农户、种粮大户。 实际承担农资价格上涨成本的实际种粮者,包括利用自有承包地种粮的农民,流转土地种粮的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业企业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以及开展粮食耕种收全程社会化服务的个人和组织 2024年、2025年未收到相关文件和资金 一年一次 区农业农村委 023-49382036
7 种粮大户补贴 重庆市永川区农业农村委员会关于做好2025年永川区种粮大户补贴工作的通知 46.21元/亩 种粮50亩以上的种粮大户 实行种粮大户申报、村镇核准、区级审查、市级备案制,当年申报,次年补贴。 一年一次 区农业农村委 023-49382036
8 第一轮退耕还林直补退耕农户资金(原前一轮退耕返林)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完善退耕还林后续政策措施的意见(渝府发〔2007〕119号) 125元/年.亩 实施退耕还林的退耕户或以流转耕地方式实施退耕还林的各类经济组织和大户 镇街自查→县级检查→县级检查结果反馈镇街→镇街核实并公示后按程序上报(原实施退耕农户)→区级审核→通过“一卡通”直补到户 每年1次 区林业局 023-61192313
9 第二轮退耕还林还草直补退耕农户资金(原第二轮退耕还林直补退耕农户资金) 《重庆市林业局  重庆市发展改革委 重庆市财政局  重庆市规划自然资源局关于新一轮退耕还林还草的实施意见》(渝林规范〔2019〕1号)、《自然资源部 国家林草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农业农村部关于进一步完善政策措施巩固退耕还林还草成果的通知》(自然资发〔2022〕191号)。 1.现金补助:第1年500元、第3年300元、第5年400元;
2.延长期5年,100元/亩.年
实施退耕还林的退耕户或以流转耕地方式实施退耕还林的各类经济组织和大户 镇街自查→县级检查→县级检查结果反馈镇街→镇街核实并公示后按程序上报(原实施退耕农户)→区级审核→通过“一卡通”直补到户 1.现金补助:第一年、第三年、第五年;
2.延长期补助:每年1次
区林业局 023-61192313
10 非国有林生态保护补偿资金(集体及个人地方公益林生态效益补偿补助) 重庆市林业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做好非国有林生态保护补偿和森林资源管护有关工作的通知 16元/亩 集体及个人地方公益林林权权利人 1.区林业局印发非国有林生态保护补偿资金兑付工作相关文件;
2.村、社召开村民(代表)大会,传达政策并明确补偿金分配和处置事宜;
3.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与公益林林权权利人签订补偿合同、村委会与公益林林权权利人签订管护合同;
4. 村、社填报非国有林生态保护补偿资金发放明细,并在相关公示栏公示不少于7天;
5.公示无误后,镇街将非国有林生态保护补偿资金发放明细、管护合同、补偿合同一并上报区林业局,并将补偿所需的银行卡账号、身份证、补偿面积等相关信息录入“一卡通”系统,区林业局通过“一卡通”开展兑付。
一年一次 区林业局 023-61192311
11 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直补到人资金 国务院《关于完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的意见》(国发〔2006〕17号)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实施方案的通知》(渝府发〔2006〕97号 每人600元/年 大中型水库农村移民 (一)成立工作组。挑选一批思想素质好、政策水平高、业务能力强、群众工作经验丰富的干部,组成工作组,具体承担人口核定登记工作。(二)制订详细的核实工作方案,调查了解,收集整理核实依据。
(三)采取多种形式宣传移民后期扶持政策和核定登记办法,并将核定登记办法、时间要求等张贴公告。
(四)村(社)召开移民群众大会。
(五)移民按时提交书面申请并如实提供移民身份有关的依据。
(六)以村(社)为单位定点开展工作。工作组核实移民身份,按照统一表格和规定,立卡建档。能够核实到人的,要以户为单位登记到人,登记内容主要包括人口姓名、性别、身份证号码、与户主关系、所属水库名称、搬迁时间等;无法核定到人的,要说明原因,并以村(社)为单位登记造册,登记内容主要包括村(社)名称、扶持人数、所属水库名称、搬迁时间等。
(七)移民户主、所在村(社)签章认可移民户核定登记卡,人口核定登记结果在上报前须在乡(镇)村(社)进行两次以上的张榜公示(每次3天),接受群众监督。
(八)人口核定登记成果自下而上逐级汇总。汇总成果由社、村、乡镇(街道)、区县(自治县、市)各级主要负责人分别签章认可。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负责人口核定登记名册汇总复核上报,市级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工作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市人民政府审定。市对各区县(自治县、市)核定的大中型水库农村移民后期扶持人数(含在建工程未搬迁农村移民)一次核定,不再调整。
一年一次 区水利局 023-49856458
12 三峡水库农村移民直补 国务院《关于完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的意见》(国发〔2006〕17号)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实施方案的通知》(渝府发〔2006〕97号 每人600元/年 三峡水库农村移民 (一)成立工作组。挑选一批思想素质好、政策水平高、业务能力强、群众工作经验丰富的干部,组成工作组,具体承担人口核定登记工作。(二)制订详细的核实工作方案,调查了解,收集整理核实依据。
(三)采取多种形式宣传移民后期扶持政策和核定登记办法,并将核定登记办法、时间要求等张贴公告。
(四)村(社)召开移民群众大会。
(五)移民按时提交书面申请并如实提供移民身份有关的依据。
(六)以村(社)为单位定点开展工作。工作组核实移民身份,按照统一表格和规定,立卡建档。能够核实到人的,要以户为单位登记到人,登记内容主要包括人口姓名、性别、身份证号码、与户主关系、所属水库名称、搬迁时间等;无法核定到人的,要说明原因,并以村(社)为单位登记造册,登记内容主要包括村(社)名称、扶持人数、所属水库名称、搬迁时间等。
(七)移民户主、所在村(社)签章认可移民户核定登记卡,人口核定登记结果在上报前须在乡(镇)村(社)进行两次以上的张榜公示(每次3天),接受群众监督。
(八)人口核定登记成果自下而上逐级汇总。汇总成果由社、村、乡镇(街道)、区县(自治县、市)各级主要负责人分别签章认可。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负责人口核定登记名册汇总复核上报,市级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工作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市人民政府审定。市对各区县(自治县、市)核定的大中型水库农村移民后期扶持人数(含在建工程未搬迁农村移民)一次核定,不再调整。
一年一次 区水利局 023-49856458
13 三峡水库城镇移民困难补助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三峡工程重庆库区解决移民遗留问题暂行办法的通知》(渝办〔2008〕23号)重庆市移民局《关于切实做好解决移民遗留问题工作的通知》(渝移发〔2008〕171号) 400元/人.年,每户每年不超过2000元 三峡水库城镇移民 生活困难的淹没农转非移民、城镇迁建新址占地移民、城镇淹没搬迁居民移民、淹没企业失业职工移民家庭可申请困难补助。采取户主申请,村(居)民委员会核实,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初审,张榜公示,区县(自治县)移民部门会同财政、民政部门审查,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审定。根据家庭移民人数和困难程度,给予适当困难补助,每户每年不超过2000元。对象一年一核定。 一年一次 区水利局 023-49856458
14 普通高中学生国家助学金资助 重庆市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 渝财规〔2022〕6号 1500-3000/年.人 在籍在校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每年新学年开学时由学生主动申请、学校认定 每学期发放一次 区教委 023-49865053
15 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补助 关于进一步规范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补助工作的通知 渝教财发〔2020〕1号下达 2024 年城乡义务教育补助经费预算的通知 渝财教〔2024〕30 号 寄宿:小学1250/年.人,初中1500/年人;走读小学625/年.人,初中750/年人; 在籍在校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每年新学年开学时由学生主动申请、学校认定 每学期发放一次 区教委 023-49865053
16 中职学生国家奖助学金资助 重庆市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 渝财规〔2022〕6号 国家奖学金6000/年.人 国家助学金2000-3000/年.人 国家奖学金:学习成绩、道德风尚、专业技能、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表现特别优秀的学生。 国家助学金:在籍在校涉农专业学生和部分非涉农专业的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户籍为连片贫困地区农村(不含县城)学生。 奖学金由学校评定。每年新学年开学助学金由学生主动申请学校评定 奖学金每年评比发放一次。助学金第月发放一次。 区教委 023-49865053
17 农村低收入群体等重点对象危房改造补助项目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 加快全市农村危房改造的实施意见(渝府发〔2011〕37号) 3.5万元/户 农村低收入群体(农村危房改造补助对象主要为经鉴定唯一住房安全等级属于C级或D级、或认定确属无房户的以下农村低收入群体:
农村易返贫致贫户、农村低保户、农村分散供养特困人员、因病因灾因意外事故等刚性支出较大或收入大幅缩减导致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家庭、农村低保边缘家庭、未享受过农村住房保障政策支持且依靠自身力量无法解决住房安全问题的其他脱贫户。)
农村危房改造实行户申请、村评议、乡镇审核、区级审批 一次(由于小型自然灾害等原因又变成危房且农户符合条件的,可将其再次纳入支持范围。) 区住房城乡建委 023-49822494
18 廉租住房租赁补贴 《廉租住房保障办法》住建部第162号令 1.低保家庭:街道办事处辖区:10元/.平方米.月×保障人口,镇辖区:9元/.平方米.月×保障人口。
2低边家庭:街道办事处辖区:7元/.平方米.月×保障人口,镇辖区:6元/.平方米.月×保障人口
低保、特困、
低保边缘家庭
镇、街、区级部门两级审核两级公示 季度发放 区住房城乡建委 023-49860046
19 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 《重庆市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管理实施方案》(渝应急发〔2022〕76号) 1.应急期生活救助:按20元/天·人的标准给予救助,救助期限根据实际灾害情况确定,原则上不超过15天。
2.因灾遇难人员抚慰救助:按死亡人员16000元/人的标准一次性抚慰。
3.过渡期生活救助:按20元/天·人的标准给予救助,救助期限原则上不超过3个月。
4.住房重建补助:倒塌、严重损坏房屋恢复重建按照重建5000元/间、4间及以上每户20000元的标准给予救助。
5.住房维修加固补助:根据损失程度和自救能力,可给予适当补助。
6.旱灾生活救助:按照20元/天·人的标准给予救助,救助期限根据实际灾害情况确定,原则上不超过15天。
7.冬春生活救助:原则上按不低于150元/人给予救助。
1.应急期生活救助:因自然灾害造成的紧急转移安置和需紧急生活救助的人员。
2.因灾遇难人员抚慰救助: 因自然灾害为直接原因导致死亡人员(含非常住人口)的家属。
3.过渡期生活救助:因自然灾害造成住房倒塌或严重损坏,无房可住、无生活来源、无自救能力,需政府在应急救助阶段结束、恢复重建完成之前帮助解决基本生活困难的人员(含非常住人口)
4.住房重建补助:因自然灾害造成以居住为使用目的唯一房屋出现倒塌或者严重损坏,靠自身能力无法解决居住问题的困难人员。
5.住房维修加固补助:因自然灾害造成以居住为使用目的唯一房屋出现严重损坏或一般损坏,靠自身能力无法解决居住问题的困难人员。
6.旱灾生活救助:因旱灾造成生活困难的群众解决口粮和饮水等基本生活困难。
7.冬春生活救助:受灾群众解决因灾住房倒损、农经作物绝收、伤病及其他情况造成冬令春荒期间的口粮、衣被、取暖等基本生活困难。
按照受灾群众申请、民主评议、登记造册、张榜公布、公开发放的工作规程,通过“户报、村评、镇(街)审、区定”四个步骤确定救助对象。 根据自然灾害受灾情况不定期发放 区应急管理局 023-49862335
20 困难群众救助补助--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最低生活保障条件认定办法(修订)通知的通知 农村630元/人/月
城市770元/人/月
低保以补差形式发放
城乡在册低保对象 申请最低生活保障以家庭为单位,由申请家庭确定一名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作为申请人,向其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也可实施网上申请受理。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户籍所在地不一致的,应当由其中一个户籍所在地与经常居住地一致的家庭成员向其户籍所在地提出申请;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户籍所在地与经常居住地均不一致的,可由任一家庭成员向其户籍所在地提出申请。
申请最低生活保障,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及其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1.按规定提交相关申请材料;
2.承诺所提供的信息真实、有效、完整;
3.履行授权核对其家庭经济状况的相关手续;
4.积极配合开展家庭经济状况调查。
每月 区民政局 023-49878098
21 困难群众救助补助--特困人员救助供养保障金 永川府规〔2021〕4号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全区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工作的实施意见 1001元/人/月 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老年人、残疾人和未成年人,应当依法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
1.无劳动能力;
2.无生活来源;
3.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
申请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应当由本人向户籍所在地镇街提出书面申请。本人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代理人或村(居)民委员会代为提出申请。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与特困经办人员和村(居)民委员会成员有近亲属关系的,应当如实申明,各镇街、村(居)民委员会对其进行登记。申请人及其法定义务人应当履行授权核查家庭经济状况的相关手续。
申请材料主要包括本人有效身份证明,劳动能力、生活来源、财产状况以及赡养、抚养、扶养情况的书面声明,承诺所提供信息真实、完整的承诺书,残疾人应当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
每月 区民政局 023-49878098
22 困难群众救助补助--临时救助金 永川府办发〔2019〕86号关于进一步完善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 根据困难类型实施救助,最高5万元 具有本区户籍或实际居住生活在本区境内的居民,因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伤害、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原因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其他社会救助制度暂时无法覆盖或救助之后基本生活暂时仍有严重困难的家庭或个人。 凡认为符合救助条件的城乡居民家庭或个人均可向户籍所在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临时救助书面申请,也可通过互联网实行线上申请;申请人属非本地户籍人员,但持有当地居住证且实际居住的,由居住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受理。受申请人委托,村(居)民委员会或者其他单位、个人可以代为提出临时救助申请。 1.临时救助申请书;
2.居民身份证、户口簿(申请人属非本区户籍人员应提交当地居住证或实际居住的相关证明材料);
3.临时救助家庭困难状况核查表;
4.家庭(个人)遭遇火灾、交通事故、重大疾病,以及非义务教育等必需支出突然增加等基本生活困难相关证明材料;
5.其它相关证明材料。
每月 区民政局 023-49685289
23 经济困难高龄失能养老服务补贴资金 渝民〔2015〕173号关于印发重庆市经济困难的高龄失能老年人养老服务补贴发放工作指南的通知 200元/人/月 失能是具有永川区户籍的城乡低保对象、城市“三无”人员和农村五保对象中年满60周岁且生活不能自理的老年人,具体包括:肢体、智力、精神、视力四类一、二级重度残疾失能老年人和因病瘫痪卧床不起6个月以上的重病失能老年人;高龄是具有永川区户籍的城乡低保对象、城市“三无”人员和农村五保对象中年满80周岁的高龄老年人。同时符合第一、二类补贴条件的老年人,按照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条件享受补贴,不得重复享受。 免申即享 每月 区民政局 023-49685289
24 残疾人两项补贴--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资金 渝民发〔2024〕10号关于调整重庆市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标准的通知 一级100元/人/月
二级90元/人/月
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具有永川区户籍,持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符合政策衔接条件的一、二级残疾人。 免申即享 每月 区民政局 023-49685289
25 残疾人两项补贴--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资金 渝民发〔2024〕10号关于调整重庆市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标准的通知 90元/人/月 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具有永川区户籍的城乡低保对象中持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符合政策衔接条件的残疾人。 免申即享 每月 区民政局 023-49685289
26 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散居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补助 渝民规〔2025〕6号关于提高城乡低保等社会救助保障标准的通知 事实无人抚养儿童1651元/人;孤儿1651元/人 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是指具有重庆市户籍,且父母因下列情形无法履行监护抚养职责的未满18周岁未成年人;已满18周岁、在全日制中学或中等职业学校就读的学生参照执行。 孤儿:具有我市常住户口、父母双亡或失踪,且年龄在18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已满18周岁、在中学或中等职业学校就读的孤儿。 孤儿:散居孤儿基本生活费申请,须由孤儿监护人填写《重庆市散居孤儿基本生活费发放申请审批表》报送孤儿现居住地村(居)民委员会,除提供孤儿的户口、监护人全家户口复印件及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出具的监护人确认书等基础材料外,必须验证和复印一式两份以下材料:公安机关出具的孤儿父母死亡户口本销户页或证明,或医院出具的父母死亡证明,或殡仪馆出具的父母死亡火化证原件,或人民法院出具的父母宣告死亡或失踪法律文书原件;已满18周岁、在中学或中等职业学校就读的孤儿,另需提交就读中学或中等职业学校出具的在读证明原件。 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按照儿童户籍地所在地管理原则,监护人或受监护人委托的近亲属,填写《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补贴申请表》,并携带申请儿童户口本原件、儿童监护人身份证原件等资料,向儿童户籍所在镇人民政府(街道)提出书面申请。情况特殊的,可由临时监护人、村(居)委会等提出申请。 每月 区民政局 023-49685289
27 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艾滋病儿童补助 渝民规〔2025〕6号关于提高城乡低保等社会救助保障标准的通知 1651/人.月 具有本市常住户口、年龄在18周岁以下受艾滋病病毒感染儿童,已满18周岁、仍在中学或中等职业学校就读的儿童,可延至其毕业止 所需资料:1. 国家医疗卫生机构出具的医学证明(HIV抗体确症检测报告单,抗体检测呈阳性)和艾滋病病毒感染儿童户籍所在地的区县疾病控制部门提供的证明;
2. 艾滋病病毒感染儿童及其监护人第二代身份证复印件(一式一份);
3. 儿童免冠1寸照片(1张);
4. 已满18周岁、仍在中学或中等职业学校就读的儿童,需提交就读学校出具的在读证明。
每月 区民政局 023-49826058
28 困难群众慰问补助——低保节日慰问 永川委办发〔2013〕43号关于健全城乡困难群众节日送温暖长效机制的通知 元旦、春节“两节”为每人(户)250 元资金和物资,五一、端午“两节”及中秋、国庆“两节”分别为每人(户)50 元资金。 城乡低保人员 根据当月在册低保人员数量,按照实际人数发放。
元旦、春节、端午、五一、国庆、中秋 区民政局 023-49878098
29 福彩圆梦.孤儿助学工程 民发〔2025〕13号关于印发《“福彩圆梦·孤儿助学工程”项目实施办法》的通知 10000/学年 已被认定为孤儿身份、年满18周岁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普通高校连续就读的全日制在校生,以及普通高校中纳入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连续就读的全日制硕士研究生。 所需资料:1.福彩圆梦·孤儿助学工程”资助申请书
2.重庆市“福彩圆梦·孤儿助学工程”资助审批表(散居)
3.重庆市“福彩圆梦·孤儿助学工程”助学人员花名册(散居)
4.年度孤儿“福彩圆梦·助学成长”项目资助金额预算表
5.本人身份证、户口本、银行卡复印件
6.录取通知复印件或者学籍证明原件(证明需学校盖章)
每学年一次 区民政局 023-49826058
30 福彩圆梦.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福彩助学金 渝民发〔2020〕35号关于印发《重庆市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福彩圆梦·助学成长”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 8000元/人.学年 已被认定为事实无人抚养儿童身份、年满 18 周岁,在普通全日制中等职业及以上学校就读的中专(中职)、大专(高职)、本科学生。 所需资料:1.重庆市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福彩圆梦·助学成长”项目申请书
2.重庆市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福彩圆梦·助学成长”项目资助审批表(散居)
3.重庆市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福彩圆梦·助学成长”项目资助人员花名册
4.年度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福彩圆梦·助学成长”项目资助金额预算表
5.本人身份证、户口本、银行卡复印件
6.录取通知复印件或者学籍证明原件(证明需学校盖章)
每学年一次 区民政局 023-49826058
31 困难群众救助补助--特困节日慰问 永川委办发〔2013〕43号关于健全城乡困难群众节日送温暖长效机制的通知 元旦、春节“两节”为每人(户)250 元资金和物资,五一、端午“两节”及中秋、国庆“两节”分别为每人(户)50 元资金。 农村五保对象和城镇“三孤”人员 根据当月在册特困人员数量,按照实际人数发放。
元旦、春节、端午、五一、国庆、中秋 区民政局 023-49878098
32 六十年代初精简退职老职工享受人员 永民发〔2024〕96号重庆市永川区民政局重庆市永川区财政局关于提高六十年代精简退职老职工及襄渝铁路西线伤残民兵民工救济标准的通知 根据每年政策变化而定 从一九六一年至一九六五年六月九日期间精减退职的一九五七年底以前参加工作并发放了一次性退职补助金的职工,凡是现在全部或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年老体弱,或者长期患病且家庭生活无依靠的 现此类对象未进行审批 每月 区民政局 023-49826298
33 百岁老人津贴 永民发〔2024〕102号关于建立全区8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高龄津贴制度的通知 300元/月.人 10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 免申即享 每月 区民政局 023-49870024
34 低保对象参保事后补助 永民发〔2024〕50号重庆市永川区民政局重庆市永川区财政局关于做好2023年困难群众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事后补助工作的通知 根据每年政策变化而定 困难群众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事后补助 根据区人力社保局、区税务局清理复核困难群众参保情况通知 每年一次 区民政局 023-49878098
35 特困人员事后参保补助 永民发〔2024〕50号重庆市永川区民政局重庆市永川区财政局关于做好2023年困难群众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事后补助工作的通知 根据每年政策变化而定 困难群众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事后补助 根据区人力社保局、区税务局清理复核困难群众参保情况通知 每年一次 区民政局 023-49878098
36 襄渝铁路伤残民工补助 渝民发〔2012〕63号调整我市原襄渝铁路建设伤残民兵民工救济补助标准 一期690元/月.人 二期和三期1240元/月.人 原襄渝铁路建设伤残民兵民工救济补助对象范围指户口在我区范围内的原襄渝铁路建设肢残民兵民工、遗属、矽肺病人员 对象向镇(街)社保所申报 每月 区民政局 023-49826298
37 特困人员照料护理补贴 渝民发〔2024〕9号2024年提高城乡低保等社会救助保障标准的通知 全自理100元/人/月
半护理300元/人/月
全护理500元/人/月
特困供养人员 各镇街在村(居)民委员会在开展特困人员认定时应一并开展生活自理能力的初步评估,并报区民政局。区民政局根据初步评估结果进行复核,审核确定特困人员应当享受的照料护理标准档次。 每月 区民政局 023-49878098
38 低保就业补贴 关于进一步完善就业相关扶持政策申领程序的通知(渝人社发〔2018〕174号) 按其家庭当月核减低保金总额计算 实现就业,且正在享受低保待遇的我市户籍登记失业低保家庭人员 1.申请
低保就业补贴实行“先核减,后补贴”的原则。低保家庭人员自行办理就业登记,且民政部门核减其家庭低保金后,每季度首月向户籍地街道(镇)公共就业创业服务机构申请上一季度补贴,填报申请表。
2.审核
街道(镇)公共就业创业服务机构比对就业失业登记、单位参保、工商注册登记等信息,审核申请资料后报区就业和人才中心,就业和人才中心送民政部门审核。
3.公示
区就业和人才中心将拟享受补贴的申请人、补贴标准、补贴金额等情况在永川区政府网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4.确认
公示期满无异议的,区就业和人才中心将符合条件的申请人资料送财政部门确认。
5.划拨
区就业和人才中心在每季度最后一个月底前将上季度补贴划入申请人账户。
应发尽发 区人力社保局 023-49835552
39 大龄下岗职工生活补贴 重庆市就业服务管理局关于调整国有企业大龄下岗职工生活费标准的通知(渝就发〔2023〕20号) 735元/每人每月 国有企业大龄下岗职工 无需申报,符合条件对象直接享受该政策。 每月 区人力社保局 023-49828087
40 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资金 重庆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规范计生利益导向政策的通知》(渝人口发〔2013〕27号) 1080(1560)元/人/年 农村独生子(女)或双女家庭父母 本人申报、村级评并公示、镇级初审并公示;区级确认并公示。 一年一次 区卫生健康委 023-49869991
41 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资金 重庆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规范计生利益导向政策的通知》(渝人口发〔2013〕27号) 10320(12960)元/人/年 独生子女四级及以上残疾或死亡家庭父母 本人申报、村级评议、镇级初审、区级确认并公示。 一年二次 区卫生健康委 023-49869991
42 计划生育独生子女死亡家庭父母一次性养老保险金 重庆市卫健委、财政局、计划生育协会《关于规范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扶助关怀政策执行中有关事项的通知》 渝卫发〔2021〕56号 5000元/人 当年新增独生子女死亡家庭父母 区级根据新增对象直接发放 只发一次 区卫生健康委 023-49869991
43 独生子女一次性奖励 重庆市永川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分期兑现独生子女父母奖励金的通知》永人计文(2008)47号 150(300)元/人 独生子女父母(机关、事业单位和企业职工除外) 本人申报、村级初审、镇级确认、区级备案。 只发一次 区卫生健康委 023-498699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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