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永川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重庆市永川区重大项目前期工作经费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为切实推进我区重大项目建设,加大重大项目储备力度,提高重大项目前期工作质量和效率,加强重大项目前期工作经费管理,规范前期经费的申报、拨付程序,提高资金使用绩效和安全性,区发展改革委牵头起草了《重庆市永川区重大项目前期工作经费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前期经费)。现向有关单位及广大市民公开征求意见。请将反馈意见以书面形式或电子邮件形式反馈至区发改委,并留下联系方式以便我委联系。
意见反馈截止时间:2021年4月19日
联系人:黄丹威 联系电话:49606796
邮箱:2929169309@qq.com
重庆市永川区重大项目前期工作经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切实推进我区重大项目建设,加大重大项目储备力度,提高重大项目前期工作质量和效率,经区政府研究,决定设立重大项目前期工作经费。为加强重大项目前期工作经费(以下简称:前期经费)管理,规范前期经费的申报、拨付程序,提高资金使用绩效和安全性,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前期经费是指政府性投资重大项目由区财政预算资金支付的项目前期工作所发生的费用。根据需要与财力可能纳入当年政府预算。
第二章 适用范围
第三条 重大项目前期经费主要用于需由区级部门作为项目法人或责任主体(以下简称“项目单位”)推进前期工作,本办法所指“重大项目”原则上总投资在5000万元以上并具备以下条件:
(一)对全区经济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作用的项目;
(二)争取中央和市级投资补助资金的政府投资项目;
(三)区政府确定的其他需开展前期工作的重点项目。
第四条 前期经费支出的具体范围:
(一)重大项目投资机会研究、项目必要性论证咨询评估费、项目投融资策划费;
(二)项目建议书(预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及咨询评估费;
(三)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以及重大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确需开展的可行性研究勘察、方案论证、专项方案编制与审查、专题论证费;
(四)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特许经营项目等社会资本投资项目的实施方案、物有所值论证、财政可承受能力评价编制及咨询评价费;
(五)争取国家和市级财政资金支持的项目资金申请报告、实施方案编制等有关费用;
第三章 前期经费使用管理程序
第六条 项目申报程序。区发改委统筹重大项目前期工作的开展,各项目单位需要开展前期工作并使用前期经费的,填制《永川区政府投资重大项目前期经费使用申请表》经行业主管部门审签后报区发改委,区发改委会商区财政局意见后,按照项目实际情况确定项目前期工作开展的范围、内容、时间以及是否使用前期经费。其中:单个项目前期工作使用经费50万元以下的,由区发改委会商区财政后审批;单个项目前期工作使用经费超过50万元的,由区发改委会商区财政后报送常务副区长审批;单个项目前期工作使用经费超过100万元的,由区发改委会商区财政后报送常务副区长、区长审批。
第七条 前期工作开展方式。经批准同意开展前期工作的项目,区发改委指导项目单位按照相关规定确定中机构,由项目单位与中介机构签订咨询服务合同,按照合同约定开展项目前期工作。
第八条 资金拨付程序。项目单位根据项目前期工作开展进度,结合合同约定情况,向区发改委提交前期经费拨付申请,并同步提交以下资料:
(一)永川区政府投资重大项目前期经费使用申请表;
(二)前期工作咨询服务合同(协议)和中标(选)通知书一份(提供复印件需加盖单位公章);
(三)税务发票原件;
区财政局根据区发改委审核确定的重大项目前期工作经费额度分配预算指标到相关部门。
第四章 监 督
第 九 条区发展改革委每年向区政府专题汇报一次重大项目前期工作完成情况、资金使用情况及完善措施建议。
第 十 条区财政局、区纪委监委和区审计局依照有关规定对前期工作经费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 凡违反规定,弄虚作假、虚报申请前期工作经费,除将资金全额收缴以外,同时按照相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二条本办法在实施过程中遇到的具体问题,由区发展改革委会同区财政局等部门协商解决。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区发展改革委和区财政局负责解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