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1500383009336512R/2023-00044 发文字号: 永川府办发〔2023〕16号
发布机构: 永川区政府办公室 成文日期: 2023-03-01 发布日期: 2023-03-14
标题: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重庆市永川区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和监督管理工作方案的通知
主题分类: 环境监测、保护与治理 有效性:
索引号: 11500383009336512R/2023-00044
发文字号: 永川府办发〔2023〕16号
发布机构: 永川区政府办公室
成文日期: 2023-03-01
发布日期: 2023-03-14
标题: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重庆市永川区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和监督管理工作方案的通知
主题分类: 环境监测、保护与治理
有效性: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重庆市永川区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

和监督管理工作方案的通知

永川府办发〔202316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永川区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和监督管理工作方案》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31      

此件公开发布


重庆市永川区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

和监督管理工作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入河入海排污口监督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国办函〔202217号)和《重庆市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和监督管理工作方案》(渝府办发〔2022124号)精神,全面深入开展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排污口监督管理,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全面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重庆所作重要讲话和系列重要指示批示精神,以改善水生态环境质量为核心,深入开展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深化排污口设置和管理改革,建立健全责任明晰、设置合理、管理规范的长效监督管理机制,有效管控入河污染物排放,筑牢长江上游重要生态屏障,加快建设山清水秀美丽之地。

(二)工作目标

2023年底基本完成长江干流入河排污口整治任务。2023年初启动长江永川段支流流域入河排污口、临江河、小安溪、九龙河、大陆溪、龙溪河流域入河排污口排查工作;2023年底前完成长江永川段支流流域入河排污口、临江河、小安溪、九龙河、大陆溪、龙溪河流域入河排污口排查工作;2024年底前完成全流域入河排污口60%整治工作;2025年底基本完成全流域入河排污口整治工作,将排污口纳入网格化河长制巡查、考核,实现排污口的长效监管。

二、工作步骤

(一)排查溯源阶段(20236月底前)

对照《入河(海)排污口三级排查技术指南》,按有口皆查、应查尽查要求,摸清各类排污口的分布及数量、污水排放特征及去向、排污单位基本情况等信息。其中,区生态环境局统筹排污口排查溯源,负责工业排污口、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排污口、农村生活污水散排口排查;区住房城乡建委负责城市和建制乡镇生活污水处理厂排污口排查;区城市管理局负责城市垃圾填埋场排污口排查;区水利局负责大中型灌区排口排查;区农业农村委牵头,各镇街负责养殖排污口排查;区交通局负责管养国省县道、港口码头排污口排查;区卫生健康委负责医疗机构入河排污口排查;园区产业促进中心负责园区雨洪排口排查。所有排查成果于20236月底前经单位主要领导签字后报区生态环境局。(牵头单位:区生态环境局;责任单位:区水利局、区住房城乡建委、区城市管理局、区农业农村委、区交通局、区卫生健康委、永川高新区管委会、港桥产业促进中心、三教产业促进中心、相关镇街;完成时限:2023年6月底前)

(二)命名编码阶段(2023年底前)

根据排污口责任主体所属行业及排放特征,将排污口分为工业排污口、城镇污水处理厂排污口、农业排口、其他排口等四种类型。其中,工业排污口包括工矿企业排污口和雨洪排口、工业及其他各类园区污水处理厂排污口和雨洪排口等;农业排口包括规模化畜禽养殖排污口、规模化水产养殖排污口等;其他排口包括大中型灌区排口、规模以下畜禽养殖排污口、规模以下水产养殖排污口、城镇生活污水散排口、农村污水处理设施排污口、农村生活污水散排口、港口码头排污口等。依据入河排污口命名与编码有关技术规范,对所有入河排污口进行统一命名、编码,并于2023年底前建成动态入河排污口台账。(牵头单位:区生态环境局;责任单位:区水利局、区住房城乡建委、区城市管理局、区农业农村委、区交通局、区卫生健康委、永川高新区管委会、港桥产业促进中心、三教产业促进中心、相关镇街;完成时限:2023年底前)

(三)监测溯源阶段(20246月底)

根据入河排污口排查情况,组织开展入河排污口水质、水量监测,并综合运用资料溯源、人工排查、技术溯源等方式开展入河排污口溯源,重点溯清入河排污口责任主体、使用状态、污水来源、受纳水体的环境保护要求、存在的环境风险隐患等信息,形成一个排污口对应一个污染源或一个排污口对应多个污染源的溯源结果。按照谁污染、谁治理和属地镇街兜底的原则,逐一明确排污口责任主体,建立责任主体清单。对于难以分清责任主体的排污口,要根据溯源结果,查清排污口对应的排污单位及其隶属关系,确定责任主体;经溯源后仍无法确定责任主体的,由区生态环境委员会办公室指定责任主体。责任主体负责源头治理以及排污口整治、规范化建设、维护管理等。所有排污口责任主体清单由相应排查区级部门负责,20246月底前经单位主要领导签字后报区生态环境局。(牵头单位:区生态环境局;责任单位:区水利局、区住房城乡建委、区城市管理局、区农业农村委、区交通局、区卫生健康委、永川高新区管委会、港桥产业促进中心、三教产业促进中心、相关镇街;完成时限:2024年6月底前)

(四)分类整治阶段(2025年底前)

根据入河排污口排查工作要求,分时段、分类实施整治。第一阶段(2022年底前)完成40%长江干流入河排污口整治,第二阶段(2023年底前)基本完成长江干流入河排污口整治,第三阶段(2024年底前)完成长江永川段支流流域、临江河、小安溪、九龙河、大陆溪、龙溪河流域入河排污口60%整治工作,第四阶段(2025年底前)基本完成全流域入河排污口整治工作。(牵头单位:区生态环境局;责任单位:区水利局、区住房城乡建委、区城市管理局、区农业农村委、区交通局、区卫生健康委、永川高新区管委会、港桥产业促进中心、三教产业促进中心、相关镇街;完成时限:2025年底前)

1.明确整治要求。按照整治方案明确的整治目标、整治要求、具体措施、完成时限等要求实施整治,坚持实事求是、因地制宜、分级分类整治的原则稳妥有序推进。对与群众生活密切相关的公共企事业单位、住宅小区等排污口的整治,应做好统筹,避免损害群众切身利益,确保整治工作安全有序;对确有困难、短期内难以完成排污口整治的问题,各单位可合理设置过渡期。建立排污口整治销号制度,通过对排污口进行取缔、合并、规范,最终形成需要保留的排污口清单。取缔、合并的入河排污口可能影响防洪排涝、堤防安全的,要依法依规采取措施消除安全隐患。排查出的入河沟渠及其他排口,应结合黑臭水体整治、消除劣类水体、农村环境综合治理及流域环境综合治理、海绵城市建设等统筹开展整治。对通过雨水口、泄洪道、农田退水口以及沟渠、河港等通道向河流排放污染物的口子,一并纳入整治工作台账管理。(牵头单位:区生态环境局;责任单位:区水利局、区住房城乡建委、区城市管理局、区农业农村委、区交通局、区卫生健康委、永川高新区管委会、港桥产业促进中心、三教产业促进中心、相关镇街;完成时限:2025年底前)

2.依法取缔一批。对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地及其他需要特殊保护区域内设置的排污口,依法采取责令拆除、责令关闭等措施予以取缔。要妥善处理历史遗留问题,避免一刀切,合理制定整治措施,确保相关区域水生态环境安全和供水安全。(牵头单位:区生态环境局;责任单位:区水利局、区住房城乡建委、区城市管理局、区农业农村委、区交通局、区卫生健康委、永川高新区管委会、港桥产业促进中心、三教产业促进中心、相关镇街;完成时限:2025年底前)

3.清理合并一批。对于城镇污水收集管网覆盖范围内的生活污水散排口,原则上予以清理合并,污水依法规范接入污水收集管网。园区内企业现有排污口应尽可能清理合并,污水通过截污纳管由园区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统一处理。园区外的工矿企业,原则上一个企业只保留一个工矿企业排污口,清理合并后确有必要保留两个及以上工矿企业排污口的,应将保留的理由、排污口位置和污染物排放量等基本信息报送区生态环境部门备案。对于集中分布、连片聚集的中小型水产养殖散排口,鼓励统一收集处理养殖尾水,设置统一的排污口。(牵头单位:区生态环境局;责任单位:区水利局、区住房城乡建委、区城市管理局、区农业农村委、永川高新区管委会、港桥产业促进中心、三教产业促进中心、相关镇街;完成时限:2025年底前)

4.规范整治一批。对存在借道排污等情况的排污口,要组织清理违规接入排污管线的支管、支线,推动一个排污口只对应一个排污单位;对确需多个排污单位共用一个排污口的,要督促各排污单位分清各自责任,并在排污许可证中载明。对存在布局不合理、设施老化破损、排水不畅、检修维护难等问题的排污口和排污管线,应有针对性地采取调整排污口位置和排污管线走向、更新维护设施、设置必要的检查井等措施进行整治。依据有关技术规范,对入河排污口统一设置标志牌,公开入河排污口名称、编码、类别、责任主体、监督管理单位和监督电话,接受社会监督。(牵头单位:区生态环境局;责任单位:区水利局、区住房城乡建委、区城市管理局、区农业农村委、区交通局、区卫生健康委、永川高新区管委会、港桥产业促进中心、三教产业促进中心、相关镇街;完成时限:2025年底前)

5.强化截污治污。持续推进污水处理提质增效,加快补齐截污治污短板,实施城市建成区污水管网改造更新,基本解决城市建成区市政污水管网错节混接问题,基本消除生活污水直排口。加快建设城中村、老旧城区、建制镇、城乡结合部生活污水收集管网,填补污水收集管网空白区。开展城镇雨洪排口旱天污水直排的溯源治理,加大对借道排污等行为的监督管理力度,严禁合并、封堵城镇雨洪排口,防止影响汛期排水防涝安全。加强农业面源和农村生活污染综合治理,因地制宜实施农业面源污染防治、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水产养殖环境治理,推进化肥农药减量增效。加强工业污水治理,禁止超标、超总量排放污染物。(牵头单位:区生态环境局;责任单位:区水利局、区住房城乡建委、区城市管理局、区农业农村委、永川高新区管委会、港桥产业促进中心、三教产业促进中心、相关镇街;完成时限:2025年底前)

(五)长效监管阶段(长期)

1.加强规划引领。各级生态环境保护规划、水资源保护规划、江河湖泊水功能区划、养殖水域滩涂规划等规划区划,要充分考虑排污口布局和管控要求,严格落实相关法律法规关于排污口设置的规定。规划环境影响评价要将排污口设置规定落实情况作为重要内容,严格审核把关,从源头防止无序设置。(牵头单位:区生态环境局、区水利局、区住房城乡建委、区城市管理局、区农业农村委、区交通局、区卫生健康委;完成时限:长期)

2.严格规范审批。区生态环境局依法依规对工矿企业、工业及其他各类园区污水处理厂、城镇污水处理厂入河排污口的设置依法依规实行审核。对未达到水质目标的水功能区,除城镇污水处理厂入河排污口外,应当严格控制新设、改设或者扩大排污口。排污口设置可能影响相邻区县的,应提前征求相邻区县意见;可能影响防洪、供水、堤防安全和河势稳定的入河排污口设置审核,应征求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排污口审核、备案信息要及时依法向社会公开。(牵头单位:区生态环境局、区水利局;完成时限:长期)

3.强化监督管理。按管发展必须管环保、管生产必须管环保、管行业必须管环保的原则,区生态环境局、区经信委、区水利局、区住房城乡建委、区农业农村委、区交通局、区卫生健康委等部门按职责分工协作,推进排污口排查整治。区水利局负责根据河道及岸线管理保护要求指导入河排污口设置;区河长办应将排污口排查整治纳入各级河长日常巡河督查事项。区生态环境局应会同相关部门,通过核发排污许可证等措施,依法明确排污口责任主体自行监测、信息公开等要求;按照双随机、一公开原则,对工矿企业、工业及其他各类园区污水处理厂、城镇污水处理厂排污口开展监测,水生态环境质量较差的地方应适当加大监测频次。(牵头单位:区生态环境局;责任单位:区水利局、区河长办、区住房城乡建委、区城市管理局、区农业农村委、区交通局、区卫生健康委、永川高新区管委会、港桥产业促进中心、三教产业促进中心、相关镇街;完成时限:长期)

4.严格环境执法。区生态环境局要加大排污口环境执法力度,对违反法律法规规定设置排污口或不按规定排污的,依法予以处罚;对私设暗管接入他人排污口等逃避监督管理借道排污的,溯源确定责任主体,依法予以严厉查处。排污口责任主体应当定期巡查维护排污管道,发现他人借道排污等情况的,应立即向区生态环境局报告并留存证据。(牵头单位:区生态环境局;责任单位:区水利局、区住房城乡建委、区城市管理局、区农业农村委、区交通局、区卫生健康委、永川高新区管委会、港桥产业促进中心、三教产业促进中心、相关镇街;完成时限:长期)

四、加强支撑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

区生态环境局会同区住房城乡建委、区水利局、区农业农村委等有关部门加强业务工作衔接,整合各部门掌握的入河排污口相关数据和信息,加强对排查及整治工作的支持力度,共同推进排污口排查整治工作。各镇、街要落实排污口属地管理责任,明确职责分工,切实做好排污口排查整治及日常监督管理。区财政局按现行财政管理体制承担排污口排查、监测溯源、整治、监督管理等工作经费。(牵头单位:区生态环境局;责任单位:区财政局、区水利局、区住房城乡建委、区城市管理局、区农业农村委、区交通局、区卫生健康委、永川高新区管委会、港桥产业促进中心、三教产业促进中心、相关镇街;完成时限:长期)

(二)严格考核问责

强化督查督导,将排污口整治和监督管理情况作为永川区生态环境保护考核重点,建立激励问责机制,对排污口排查整治工作中存在的被动应付、不求实效、不实不细、瞒报漏报、进展迟缓、弄虚作假等突出问题,采取通报、约谈等措施;情节严重的,视情形依法依规进行问责。对工作成效突出的,予以通报表扬。(牵头单位:区生态环境局;完成时限:长期)

(三)加强公众监督

各有关单位持续加强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宣传,引导公众投身美丽河湖保护与建设,加大对排污口监督管理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宣传普及力度,增强公众对污染物排放的监督意识。排污口责任主体应通过标识牌、显示屏、网络媒体等渠道主动向社会公开排污口相关信息。区生态环境等部门要通过政府网站、政务新媒体等平台,依法公开并定期更新排污口监督管理相关信息,建立完善公众监督举报机制,鼓励公众举报身边的违法排污行为,适时邀请新闻媒体、公众等参与排查整治工作,形成全社会共同监督、协同共治的良好局面。(牵头单位:区生态环境局、区水利局、区住房城乡建委、区城市管理局、区农业农村委、区交通局、区卫生健康委、永川高新区管委会、港桥产业促进中心、三教产业促进中心、相关镇街;完成时限:长期)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便民地图
公开信箱
智能问答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