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500383009336512R/2021-00089 | 发文字号: | 永川府发〔2021〕12号 | ||
发布机构: | 永川区政府办公室 | 成文日期: | 2021-04-06 | 发布日期: | 2021-04-10 |
标题: |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政府关于授权区消防救援支队依法组织火灾事故延伸调查的通知 | ||||
主题分类: | 行政事务 | 有效性: |
索引号: | 11500383009336512R/2021-00089 | ||||
发文字号: | 永川府发〔2021〕12号 | ||||
发布机构: | 永川区政府办公室 | ||||
成文日期: | 2021-04-06 | ||||
发布日期: | 2021-04-10 | ||||
标题: |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政府关于授权区消防救援支队依法组织火灾事故延伸调查的通知 | ||||
主题分类: | 行政事务 | ||||
有效性: |
永川府发〔2021〕12号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政府
关于授权区消防救援支队依法组织火灾事故延伸调查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火灾调查工作机制,及时总结经验教训,强化追责整改,推动消防安全责任制落实,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消防执法改革的实施意见》(渝府办发〔2020〕73号)和《中共重庆市永川区委办公室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明确消防工作职责的通知》(〔2019〕—125)相关规定,授权区消防救援支队牵头组织火灾事故延伸调查。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发生在本区的下列火灾事故,应当组织开展火灾事故延伸调查,由区消防救援支队组织火灾事故延伸调查组进行调查,区消防救援支队主要负责人担任调查组组长:
(一)造成1人以上、5人以下死亡,或者5人以上重伤的火灾;
(二)学校、医院、养老院、幼儿园、文物古建筑、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重点对象等重要场所发生的社会影响较大的火灾;
(三)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火灾;
(四)同一地区短时间内频发、多发的火灾;
(五)引起党委政府、人民群众和社会舆论广泛关注的火灾。
二、火灾事故延伸调查组由区消防救援支队牵头,区公安局、区应急管理局、火灾事故单位行业管理部门、属地管理单位有关人员参加,并邀请区纪委监委派员参与火灾事故延伸调查。
三、火灾事故延伸调查组必须严格按照《火灾事故延伸调查工作实施办法(试行)》等相关规定,以火灾事故调查为基础,依法调查使用管理责任、工程建设责任、中介服务责任、消防产品质量责任、属地和行业监管责任。
四、火灾事故延伸调查组要坚持“客观公正、科学严谨、实事求是”的工作原则,认真开展火灾事故延伸调查,按时向区人民政府提交火灾事故延伸调查报告。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政府
2021年4月6日
(此件公开发布)
抄送:区委,区人大常委会,区政协,监委,人武部,法院,检察院。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4月7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