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500383009336512R/2021-00034 | 发文字号: | 永川府发〔2021〕4号 | ||
发布机构: | 永川区政府办公室 | 成文日期: | 2021-01-15 | 发布日期: | 2021-01-22 |
标题: |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永川区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的通知 | ||||
主题分类: | 行政事务 | 有效性: |
索引号: | 11500383009336512R/2021-00034 | ||||
发文字号: | 永川府发〔2021〕4号 | ||||
发布机构: | 永川区政府办公室 | ||||
成文日期: | 2021-01-15 | ||||
发布日期: | 2021-01-22 | ||||
标题: |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永川区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的通知 | ||||
主题分类: | 行政事务 | ||||
有效性: |
永川府发〔2021〕4号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政府关于
印发永川区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永川区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已经区政府第14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政府
2021年1月15日
(此件公开发布)
永川区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推进依法行政,维护法制统一,根据《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国务院令第722号)、《重庆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329号),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区行政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备案、清理及其监督等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除政府规章外,由行政机关或者经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下统称制定机关),依照法定权限、程序制定并公开发布,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具有普遍约束力,在一定期限内反复适用的公文。
以区人民政府名义发布以及经区人民政府批准以区政府办公室名义发布的规范性文件,统称“区政府规范性文件”;以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区政府部门名义发布的规范性文件,统称“部门规范性文件”。
第四条 规范性文件管理遵循法制统一、权责一致、精简高效、程序合规的原则。
第二章 职 责
第五条 区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规范性文件管理工作。
区政府办公室、区司法局、区市场监管局、区信访办及起草部门按本办法规定,履行区政府规范性文件管理职责。
区司法局具体承担所在行政区域内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监督检查等工作。
第六条 制定机关承担本机关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管理的主体责任,明确规范性文件管理事项的具体机构,对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负责。
制定机关的规范性文件起草单位具体承担规范性文件管理的下列事项:
(一)必要性和可行性调研;
(二)起草;
(三)征求意见;
(四)报送合法性审核;
(五)提出清理建议。
在具体起草过程中,起草单位根据实际需要承担规范性文件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公平竞争审查、论证听证、意见的处理和协调等工作。
制定机关的办公机构负责规范性文件管理的下列事项:
(一)编制规范性文件年度制定计划;
(二)对制定机关的规范性文件进行完备性审核;
(三)对制定机关的规范性文件按规定报送备案;
(四)对制定机关的规范性文件组织清理;
(五)其他应当管理的事项。
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部门或者机构(以下统称审核机构),负责规范性文件管理的下列事项:
(一)对起草单位起草的规范性文件进行合法性审核;
(二)对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进行合法性审核。
第七条 区司法局作为部门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部门,承担规范性文件管理的下列事项:
(一)对报送备案的部门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查;
(二)对报备机关的规范性文件备案工作情况进行监督考核;
(三)区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职责。
第三章 制 定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八条 下列行政机关和组织可以制定规范性文件:
(一)区人民政府、镇人民政府;
(二)区政府部门;
(三)街道办事处;
(四)经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
议事协调机构、临时机构、部门内设机构、部门派出机构不得制定规范性文件。
第九条 制定规范性文件应当坚持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严格遵守法定权限和程序,内容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章、上级规范性文件和相关政策规定。
规范性文件应当制定有据、逻辑严密、文字规范、表述准确、篇幅精简。
第十条 规范性文件应当以“决定”“公告”“通告”“意见”“通知”等文种公布施行,不得使用“报告”“请示”“批复”“函”“纪要”等文种。
规范性文件名称不得冠以“法”或者“条例”。
第十一条 规范性文件不得违法设定下列内容:
(一)增加法律、法规规定之外的行政权力事项或者减少法定职责;
(二)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收费等事项;
(三)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其义务,侵犯公民人身权、财产权、人格权、劳动权、休息权等基本权利的事项;
(四)超越职权规定应由市场调节、企业和社会自律、公民自我管理的事项;
(五)排除或者限制公平竞争、干预或者影响市场主体正常生产经营活动、设置市场准入或者退出条件的事项;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二条 规范性文件的起草单位应当对规范性文件制定的必要性和可行性进行研究。
第十三条 制定机关可以根据需要编制规范性文件年度制定计划。
规范性文件应当严控发文数量、讲求实效,对内容相近、能归并的尽量归并,严禁照抄照搬照转上级文件、以文件“落实”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制定:
(一)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规范性文件已经作出明确规定的;
(二)现行规范性文件已有部署且仍然适用的;
(三)可发可不发、没有实质性内容的。
第二节 起 草
第十四条 区政府规范性文件由相关部门组织起草。部门规范性文件由部门内设机构负责起草。对于专业性强、社会关注度高的规范性文件,制定机关可以委托高等院校、科研机构或者其他社会组织起草。
第十五条 规范性文件涉及市场准入、产业发展、招商引资、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经营行为规范、资质标准等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起草单位应当进行公平竞争审查,评估对市场竞争的影响。公平竞争审查,由区市场监管局负责统筹、协调、监督、指导。
第十六条 规范性文件涉及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或者直接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可能引发社会稳定问题的,起草单位应当依据相关规定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第十七条 规范性文件应当通过报纸、网络等多种形式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开征求意见应当公布规范性文件草案及其说明等信息,并明确提出意见的方式和期限。征求意见的期限自公告之日起一般不少于7日。
制定与市场主体生产经营活动密切相关的规范性文件,尤其要充分听取市场主体、行业协会商会的意见,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期限一般不少于30日。
规范性文件涉及重大行政决策,公开征求意见的期限一般不少于30日,因情况紧急等原因需要缩短期限的,公开征求意见时应当予以说明。
规范性文件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重大利益调整的,起草单位应当采取座谈会、论证会或者实地走访等形式听取利益相关方意见。
第十八条 规范性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起草单位可以组织有关专家或者社会团体召开论证会:
(一)规范性文件制定的合法性、必要性需要进一步论证的;
(二)拟设定政策、措施或者制度的科学性、可操作性需要进一步论证的;
(三)涉及地区经济社会发展重大事项或者专业性、技术性较强,存在不同意见的;
(四)除行政机关内部审批流程外,规定奖励、扶持措施的审查标准和审查程序的;
(五)可能导致较大财政投入或者社会成本增加,需要进行成本效益分析的;
(六)起草单位认为确有必要的其他情形。
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内容涉及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听证的,起草单位应当组织召开听证会。
第十九条 起草单位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应当予以研究,并将是否采纳及理由在起草说明中载明。
起草过程中相关单位出现重大意见分歧,经协调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报请共同的上级行政机关决定。对重大分歧意见的协调和处理情况,应当在起草说明中载明。
第三节 合法性审核
第二十条 起草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报送合法性审核:
(一)区政府规范性文件,经起草单位审核机构合法性审核后,再送区司法局进行合法性审核;
(二)部门规范性文件,送本单位确定的审核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核;部门规范性文件需报请区人民政府批准的,送审程序参照第一项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起草单位报送区政府规范性文件进行合法性审核,应当向区政府办公室提供下列材料:
(一)区政府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申报表(附件1);
(二)区政府规范性文件送审稿(送审稿应当由起草部门的主要负责人签署;几个部门共同起草的,应当由各个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共同签署,并由主办部门负责送审);
(三)起草说明(附件2);
(四)征求意见及意见采纳情况;
(五)制定依据对照表及情况说明(附件3);
(六)拟文单位法制机构或法律顾问的合法性审核意见(附件4);
(七)其他有关材料。视情况提交公平竞争审查表、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备案申请表等。
起草说明根据实际情况载明规范性文件必要性和可行性调研、公平竞争审查、社会稳定风险评估、论证听证、意见协调处理等情况。
第二十二条 区政府办公室收到起草部门报送的材料,应严格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进行形式要件审查,并按以下方式处理:
(一)报送材料不齐的,退回送审部门,要求其备齐材料重新报送;
(二)报送材料符合第二十一条规定的,按程序将材料转区司法局进行合法性审核。
第二十三条 合法性审核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制定主体是否合法;
(二)是否超越制定机关法定权限;
(三)内容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定;
(四)是否违法设立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收费等事项;
(五)是否存在没有法律、法规依据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其义务的情形;
(六)是否存在没有法律、法规依据增加行政权力或者减少法定职责的情形;
(七)是否违反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
审核机构在审核中可以要求起草单位补充说明情况,起草单位逾期不补充的,可以终止审核。规范性文件内容涉及其他单位职责的,审核机构可以要求有关单位协助审核。
第二十四条 合法性审核应当保证必要的审核时间,一般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最长不超过15个工作日。
第二十五条 审核机构应当按照下列方式出具书面审核意见:
(一)对不属于规范性文件的,予以告知起草单位;
(二)对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规范性文件,提出合法的书面审核意见;
(三)对具体条款存在不合法情形、违反相关政策规定或者有明显不当规定的规范性文件,提出应当予以修改的书面审核意见;
(四)对存在超越法定权限、主要内容不应由规范性文件规定、主要措施依据不足或者与法律法规规定相抵触的规范性文件,提出不合法的书面审核意见。
第四节 集体审议及公布
第二十六条 经合法性审核后,制定机关办公机构对符合本办法规定的规范性文件,提请制定机关集体审议;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规范性文件,要求起草单位补正。
不得以征求意见、会签、参加审议等方式代替合法性审核,未经合法性审核的规范性文件,不得提请制定机关集体审议。
第二十七条 区政府规范性文件应当提请区政府常务会议或者全体会议审议决定;部门规范性文件应当提请本单位行政办公会议审议决定。
第二十八条 规范性文件未经公开征求意见、合法性审核、集体审议决定的,制定机关不得公布施行。
因应对突发事件、保障重大公共利益等紧急情况,需要立即制定规范性文件;或者需要修改部分非重要条款的,经制定机关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简化本办法第十七条和第二十七条规定的程序。
第二十九条 规范性文件应当由制定机关主要负责人签署。
第三十条 制定机关办公机构应当对规范性文件统一编号、统一登记、统一公布。
制定机关办公机构应当建立规范性文件登记台账,记录规范性文件必要性和可行性调研、征求意见、合法性审核、集体审议、公开发布、报送备案、清理等信息。
制定机关办公机构应当及时通过门户网站等方式向社会公开发布规范性文件,未经公开发布的,不得作为行政管理依据。
第三十一条 区政府在政府门户网站建立全区规范性文件库,公布规范性文件目录和文本。
区政府信息公开机构负责对全区规范性文件的动态公布进行统筹监管。各制定机关办公机构负责对本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的文本、效力等信息进行动态更新。
第三十二条 规范性文件应当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但公布后不立即施行将有碍突发事件处置、有违重大公共利益及国家安全的,可以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三条 规范性文件由制定机关负责解释,制定机关不得授权解释。
第四章 备案和清理
第三十四条 制定机关应当自规范性文件公布之日起30日内,按照下列规定报送备案:
(一)区政府规范性文件报送市政府备案;
(二)部门规范性文件报送区人民政府备案,两个或者两个以上部门联合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由牵头部门报送区人民政府备案;
(三)依法确定的其他特殊情况。
区政府规范性文件需要报送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的,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五条 部门规范性文件报送备案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包括电子件和经盖章纸质件):
(一)部门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申报表(附件5);
(二)提请区政府备案审查的报告(附件6);
(三)正式文件;
(四)备案审查说明(附件7);
(五)制定依据对照表及情况说明(格式参考附件3);
(六)本单位法制机构或法律顾问的合法性审核意见(附件8);
(七)单位集体讨论会议纪要;
(八)其他有关材料。
第三十六条 备案审查部门在审查规范性文件时,可以向有关行政机关征求意见以及要求制定机关说明情况,相关单位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回复。
第三十七条 备案审查部门发现报送备案的规范性文件有违法或者明显不当情形的,应当提出备案审查意见,通知制定机关停止执行并限期纠正,制定机关逾期拒不纠正的,报请区人民政府予以撤销。
第三十八条 制定机关可以根据实际需要规定规范性文件的有效期,有效期届满前应当及时评估,确定文件是否继续施行。
第三十九条 法律法规规定发生变化时,制定机关应当对本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及时组织清理。
上级机关提出清理要求或者制定机关认为确有必要的,应当组织专项清理。
第四十条 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由制定机关负责,制定机关被撤销、合并或者职能调整的,由继续行使其职权的机关负责。
两个以上部门联合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由牵头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负责清理。
第四十一条 清理规范性文件,应当依据现行法律法规规定,按照下列情形作出处理:
(一)部分内容与法律法规规定不一致或者不适当,需要继续施行的,应当修改后重新公布;
(二)主要内容与法律法规规定不一致或者不适当,已被新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代替,不需要继续施行,或者调整对象消失的,应当予以废止。
修改后的规范性文件以及规范性文件废止情况应当按时报送备案。
第四十二条 制定机关办公机构应当根据规范性文件废止、修改情况,及时更新规范性文件库信息。
第五章 监督和责任
第四十三条 区政府建立规范性文件监督检查机制,对下级人民政府、本级人民政府部门及其管理单位规范性文件的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十四条 监督检查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一)是否按照规定建立完善规范性文件管理制度;
(二)是否按照法定权限履行职责,依法制定规范性文件;
(三)是否按照备案审查部门要求落实备案审查意见;
(四)是否按照规定清理规范性文件;
(五)需要监督检查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五条 监督检查可以采取下列形式:
(一)召开座谈会、听取汇报、询问情况、调阅资料、开展专项检查或者抽查;
(二)委托高校、专家学者、法律顾问等第三方对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和施行情况进行评估;
(三)经批准的其他方式。
第四十六条 监督检查按照下列方式作出处理:
(一)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对规范性文件进行管理或者管理不力的,由监督检查部门出具监督检查建议,督促制定机关完善规范性文件管理工作;
(二)部门规范性文件存在合法性问题或者明显不当情形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制定机关停止执行并限期纠正,逾期拒不纠正的,报请区人民政府予以撤销;
(三)违反本办法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的,由监督检查部门约谈或者专门督促制定机关整改。
第四十七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规范性文件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可以向制定机关或者区司法局提出书面审查建议。
区司法局收到书面审查建议后可以转送制定机关核实处理,制定机关作出处理后将结果抄送区司法局。
第四十八条 区司法局于每年1月,将上一年度规范性文件管理情况向区政府作出年度报告,同时抄报市司法局。
区司法局对本行政区域内规范性文件的管理情况进行定期通报。
第四十九条 区政府建立规范性文件考评机制,将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和监督管理,作为依法行政考核内容列入法治政府建设考评指标体系。
第五十条 制定机关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权机关依照管理职责予以通报:
(一)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制定、报送备案、清理规范性文件的;
(二)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合法性审核意见或者备案审查意见的;
(三)拖延执行或者拒不执行市、区政府有关决定以及监督检查建议的。
规范性文件存在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损害政府形象和公信力的,由有权机关依法依纪对制定机关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
第五十一条 规范性文件审核机构和备案审查部门在合法性审核或者备案审查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有权机关依法依纪对相关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
第六章 附 则
第五十二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重庆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329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三条 本办法所称制定机关办公机构,涉及区政府规范性文件管理的,特指区政府办公室;涉及部门规范性文件管理的,特指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各部门等单位内设办公室、综合科等。
本办法所称审核机构,涉及区政府规范性文件管理的,特指区司法局;涉及部门规范性文件管理的,特指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各部门等单位内设法规科以及负责合法性审核的科室。
第五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永川区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的通知》(永川府发〔2015〕26号)同时废止。
附件:1.区政府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申报表
2.起草说明
3.制定依据及情况说明
4.拟文单位法制机构或法律顾问的合法性审核意见
5.部门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申报表
6.提请备案审查的报告
7.备案审查说明
8.制文单位法制机构(专门机构或人员)合法性审核意见
附件1
区政府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申报表
拟发文件名称 |
||||
拟文单位 |
||||
经办人 |
电话 |
办公电话: | ||
手机号码: | ||||
报送材料清单 |
文件送审稿 |
有/无 | ||
起草说明 |
有/无 | |||
制定依据(即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规范性文件等)及情况说明 |
有/无 | |||
拟文单位法制机构(或该单位专门机构或专门人员)合法性审核意见、或法律顾问审查意见 |
有/无 | |||
其他有关材料(视具体情况提交) |
如:公平竞争审查表、永川区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备案申请表等。若有,请注明。 | |||
拟文单位负责人签字(盖章): 年月日 | ||||
提示:1.拟文单位法制机构(或专门机构或人员)合法性审核意见、文件送审稿、起草说明、制定依据及其说明是必须提交的材料,其他有关材料(如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公平竞争审查表等)视情况提交待审。2.所有材料请提交纸质件和电子件各1份。注意,提交的电子件中,拟文单位法制机构(或专门机构或人员)合法性审核意见、起草说明、制定依据等每个材料需单独一个文档。 | ||||
附件2
关于《□□□□□□□□□□□□□□(征求意见稿)》的起草说明
一、文件制定背景和依据
(一)制定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二)依据的主要上位法和上位规范性文件。上位规范性文件应当注明发文机关、公文标题、字号及发文时间。
(三)作出制定规范性文件决定的领导同志的指示批示或会议名称、纪要等。
二、文件制定过程
(一)起草单位(若有两个及以上起草单位,则应当写明牵头起草单位和参与起草单位)。
(二)征求意见情况(包括征求意见对象、方式、反馈的主要意见建议及是否采纳情况等)。
三、文件主要内容
(一)对规范性文件的主要内容、重要制度设计进行简要描述。
(二)重点阐述是否有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的规定。(如:行政规范性文件是否设定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收费等。)若有,则应当具体指出并说明主要措施的设定依据。
(三)重点阐述规范性文件与上位法或者上位规范性文件不一致的内容(特别是创设性规定),并说明理由。
(四)就同一事项已有规范性文件进行规定的,应当说明原有文件的规定和现有文件的联系、区别及效力适用。
四、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五、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牵头起草单位联系人姓名、职务、联系电话。(包括座机和手机)等。
附件3
制定依据对照表及情况说明
条款 |
主要内容 |
制定依据相应条款对照 |
情况说明 |
第一条 |
文件内容 |
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条款 |
|
第二条 |
文件内容 |
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名称 |
|
第三条 |
文件内容 |
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名称 |
|
… |
|||
… |
|||
注明:上述表格中依据所涉及的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等,拟文单位应附制定依据全文(纸质件和电子件),且对所附制定依据的真实性、有效性负责。
附件4
拟文单位法制机构或法律顾问的合法性审核意见
文件名称:□□□□□□□□□□□□□□□□□□□□□□□ □□(征求意见稿) |
合法性审核专门机构:法规科 审核人:□□□□ |
合法性审核意见: 为□□□□□□□□□□□□□□□□□□□□□,根据□□□□□□□□□□□□□□□□□□□□□□□,区□□□□起草了《□□□□□□□□□□》(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经审查,□□□(合法性审核专门机构或人员)认为:该文件符合制定机关法定权限,制定程序合法,其内容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上级规范性文件规定。 建议按照《重庆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329号)规定,提交区政府办公室运转。 法规科(或审核人:□□□) 20□□年□月□日 (联系人:□□□;联系电话:□□□□、□□□□□□) |
附件5
部门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申报表
正式文件名称 |
||||
制文单位 |
||||
经办人 |
电话 |
办公电话: | ||
手机号码: | ||||
报送材料清单 |
提请备案审查的报告 |
有/无 | ||
正式文件 |
有/无 | |||
备案审查说明 |
有/无 | |||
制文单位法制机构(或专门机构或人员)合法性审核意见 |
有/无 | |||
制定依据(即区级或市级相关文件)及情况说明 |
有/无 | |||
其他有关材料 |
如:公平竞争审查表、永川区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备案申请表等。若有,请注明。 | |||
制文单位负责人签字(盖章): 年月日 | ||||
提示:1.提请备案审查的报告、制文单位法制机构(或专门机构或人员)合法性审核意见、正式文件、备案说明、制定依据及其说明是必须提交的材料,其他有关材料(如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公平竞争审查表等)视情况提交待审。 2.所有材料请提交纸质件和电子件各1份。注意,提交的电子件中,制文单位法制机构(或专门机构或人员)合法性审核意见、备案审查说明、制定依据等每个材料需单独一个文档。 | ||||
附件6
□□□〔20□□〕□□号
□□□□□□□□关于提请
备案审查《□□□□□□□□□□□□□□》(□□□〔20□□〕□□号)的报告
区人民政府:
按照《重庆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329号)规定,现将《□□□□□□□□□□□□□□》(□□□〔20□□〕□□号)提请备案审查。
□□□□□□□□□□
20□□年□月□日
(联系人:□□□;联系电话:□□□□、□□□□□□)
附件7
□□□□关于《□□□□》的备案审查说明
一、文件制定背景和依据
(一)制定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二)依据的主要上位法和上位规范性文件。上位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当注明发文机关、公文标题、字号及发文时间。
(三)作出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决定的领导同志的指示批示或会议名称、纪要等。
二、文件制定过程
(一)起草单位(若有两个及以上起草单位,则应当写明牵头起草单位和参与起草单位)
(二)公平竞争审查情况
(三)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情况
(四)征求意见情况(包括征求意见对象、方式、反馈的主要意见建议研究采纳情况、重大分歧意见协调处理等)。
(五)召开论证会、听证会情况
(六)合法性审查情况。
(七)完备性、规范性审核情况
(八)集体审议情况
(九)公开发布情况(包括向社会公开发布时间、方式、渠 道)
三、文件主要内容
(一)对行政规范性文件的主要内容、重要制度设计进行简要描述。
(二)重点阐述是否有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的规定。(如:行政规范性文件是否设定行政许可、行政处罚、
行政强制、行政收费等。)若有,则应当具体指出并说明主要措施的设定依据。
(三)重点阐述行政规范性文件与上位法或者上位行政规范性文件不一致的内容(特别是创设性规定),并说明理由。
(四)若是对现行行政规范性文件的修改,应当具体指出修改前后的内容及修改理由。
(五)就同一事项已有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规定的,应当说明原有文件的规定和现有文件的联系、区别及效力适用。
四、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五、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包括牵头起草单位联系人姓名、职务、联系电话(座机、手机)等内容。
附件8
制文单位法制机构(或专门机构或人员)合法性审核意见
文件名称:□□□□□□□□□□□□□□□□□□□□□□□ □□(送审稿) |
合法性审核专门机构:法规科审核人:□□□□ |
合法性审核意见: 为□□□□□□□□□□□□□□□□□□□□□,根据□□□□□□□□□□□□□□□□□□□□□□,□□□□(请填写起草科室名称)起草了《□□□□□□□□□□》(送审稿,以下简称“□□”)。经审查,□□□(合法性审核专门机构或人员)认为:该文件符合制定机关法定权限,制定程序合法,其内容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上级规范性文件规定。 建议按照《重庆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329号)规定,提请本部门办公会议审议。文件发布之日起30日内,提请区政府备案。
法规科(或审核人:□□□) 20□□年□月□日 (联系人:□□□;联系电话:□□□□、□□□□□□) |
抄送:区委,区人大常委会,区政协,监委,人武部,法院,检察院。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1月18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