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永川区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的通知》政策解读

日期:2021-03-30

一、起草背景及依据

2016年1月1日,区政府发布《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永川区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的通知》(永川府发〔2015〕26号,以下称“原办法”)。“原办法”自施行以来,对加强规范性文件管理,推进依法行政,发挥了积极作用。2018年以来,随着《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8〕37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115号)以及《重庆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329号,简称《管理办法》)等系列文件的出台,“原办法”面临制定依据已被新文件废止、相关条款不适应管理新要求、文件有效期即将届满等问题。

为进一步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根据《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国务院令第722号)、《重庆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329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草拟了《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永川区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的通知》(以下称“《办法》”)。

二、《办法》主要内容

《办法》一共六个章节共计五十四条,主要内容包括:第一章“总则”部分,主要明确行政规范性文件的概念,划定行政规范性文件与其他公文的边界;第二章“职责”部分,主要明确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中涉及的文件起草部门、办公机构、合法性审核机构、备案审查部门等部门职责;第三章“制定”部分,主要明确行政规范性文件起草、公开征求意见、合法性审核、集体审议及公布等程序性要求;第四章“备案和清理”部分,主要明确区政府规范性文件、部门规范性文件报送备案的责任部门、报备要件以及清理工作要求。第五章“监督和责任”,主要明确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采取的方式以及处理措施。第六章“附则”,主要明确本办法与现行办法的前后衔接事宜。

三、需要说明的问题

一是为确保我区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制度化、规范化,《办法》严格按照《重庆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规定,进一步优化起草部门、区政府办公室、区司法局等在区政府规范性文件管理中的职责,确保管理到位、履职到位。

二是2019年,市政府颁布《重庆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329号),“原办法”制定依据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290号已被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329号废止。为确保文件合法有效,“原办法”应予废止。为此,《办法》印发之日,“原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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