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永川区公安局关于公开征求《重庆市永川区放宽城镇地区户口迁移政策若干措施(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重庆市永川区公安局关于公开征求
《重庆市永川区放宽城镇地区户口迁移政策
若干措施(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全国部分地区要素市场化配置综合改革试点实施方案的批复》(国函﹝2025﹞86号),围绕建立城乡有序流动的人口迁移制度重点突破改革事项,根据重庆市要素市场化配置综合改革试点工作专班办公室下发的《要素市场化配置综合改革试点集成式改革(第一批)》(渝发改体改﹝2026﹞89号)相关要求,区公安局草拟了《重庆市永川区放宽城镇地区户口迁移政策若干措施(征求意见稿)》,并征求了有关方面意见,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欢迎有关单位和社会各界人士提出宝贵意见建议。
公开征求意见时间截止2026年7月8日,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意见建议:
1.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重庆市永川区公安局办公室(重庆市永川区人民东路66号),邮编402160;
2.通过电子邮件将意见发至邮箱:512303857@qq.com;
3.电话联系:李警官(联系电话:13983898212)高警官(联系电话:13628320657)。
附件:重庆市永川区放宽城镇地区户口迁移政策若干措施(征求意见稿)
重庆市永川区公安局
2026年6月29日
重庆市永川区放宽城镇地区
户口迁移政策若干措施(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全国部分地区要素市场化配置综合改革试点实施方案的批复》(国函﹝2025﹞86号),围绕建立城乡有序流动的人口迁移制度重点突破改革事项,根据重庆市要素市场化配置综合改革试点工作专班办公室下发的《要素市场化配置综合改革试点集成式改革(第一批)》(渝发改体改﹝2026﹞89号)相关要求,结合永川区实际,制定本措施。
第二章 户口迁移原则
户口迁移登记应当以合法稳定就业、合法稳定住所为基本条件,按家庭成员亲属关系登记为家庭户的基本形式,坚持在合法稳定住所、家庭户优先落户的原则。在主城区范围内、主城区外其他区县的本区县范围内迁移户口,原则上不得将合法稳定住所地、家庭户户口迁移到集体户落户。从区县外迁入的,首先应选择在合法稳定住所地或直系亲属家庭户落户。
第三章 城镇地区户口迁移
第二条 投资购房落户
1.购买住宅房屋落户。购买城镇地区住宅房屋并取得产权,产权人持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查询结果告知单,可以在房屋所在地址申请落户,配偶、父母、子女自愿随迁。经产权人同意,其配偶、父母、成年子女可以在房屋所在地址申请落户。
2.购买商用房屋落户。购买城镇地区商铺、公寓等商业用房并取得产权,产权人及其配偶持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查询结果告知单,可以在房屋所在地的社区集体户落户,共同居住生活的父母、子女自愿随迁。用于居住用途的公寓,可以在房屋所在地址申请落户。
3.在城镇地区购买成套住房,暂未取得不动产权证的,购房人持购房买卖合同、购房发票、大修基金和契税缴纳证明申请到购房地址落户,配偶、父母、子女自愿随迁。
4.非因购房人自身原因,在城镇地区未取得不动产权证,或购房合同、购房发票、大修基金、契税缴纳证明不齐备的住房(“小产权房”除外),购房人持房屋所在地社区居委会、属地镇(街)、区住房城乡建委、区规划自然资源局共同核实的《合法稳定住所认定表》可申请到购房地址落户。
第三条 合法稳定就业落户
1.就业落户。在本区县就业的人员,持就业单位为就业人员缴纳的社会保险证明可以在居住地或就业地的城镇地区申请落户,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父母、子女自愿随迁。
2.创业落户。在本区县依法经商并正常经营的人员,持工商营业执照可以在注册单位集体户或单位所在地社区集体户申请落户,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父母、子女自愿随迁。
第四条 合法稳定居住落户
1.居住权房屋落户。依法取得本区县城镇地区成套住宅房屋居住权,居住权人持房产登记部门出具的居住权登记证明,可以在房屋所在地址申请落户。
2.租赁房屋落户。承租公(廉)租房,承租人持公(廉)租房有效租房合同可以在公(廉)租房所在地址申请落户。在城镇地区承租公(廉)租房以外其他成套住宅房屋,租赁合同经房屋管理部门登记备案满半年的,承租人持登记备案证明可以在租赁房屋所在地社区集体户申请落户,经房屋产权人同意也可以在租赁房屋所在地址落户,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父母、子女自愿随迁。
承租人退租后,产权人或公(廉)租房管理部门要求原承租人迁出户口,告知后未迁出的,可以将承租人户口迁往房屋所在的社区集体户。
3.单位分配房屋落户。单位在城镇地区拥有的合法产权房屋分配给职工居住的,职工凭单位分配住房证明在房屋所在地落户,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父母、子女自愿随迁。单位收回住房后要求原居住人迁出户口,告知后未迁出的,可以将原居住人户口迁往房屋所在的社区集体户。
第五条 应届毕业生落户
大中专应届毕业生落户。全日制普通高校、中职学校(含技工院校)应届毕业生,持毕业证可以在城镇地区的居住地、就业地、近亲属户口所在地、父母的兄弟姐妹户口所在地申请落户。
第六条 投靠落户
子女投靠父母落户。与城镇地区的父母共同居住生活的子女,可以在父母户口所在地申请落户,其中未成年人子女不受共同居住生活的限制。
第四章 职责分工
第七条 区发改委统筹协调全区人口要素流通、户籍改革各项工作;区公安局落实落户、迁移、人口数据及户政便民服务;区农业农村委维护进城落户农民农村“三权”,推动城乡要素流动;区人力社保局保障新市民就业、人才配套、社保接续;区教委统筹学位供给,保障随迁子女同等义务教育;区住房城乡建委落实房屋租赁登记备案;区规划自然资源局落实开展不动产核验;各镇街落实属地职责,开展政策宣传、一线服务。各单位分工协作,合力推进改革落地。
第五章 附则
第八条 本措施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措施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
合法稳定住所认定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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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情况(居委会负责填写) |
购房人姓名 |
购房人身份证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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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房时间 |
年月日 |
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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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地址 |
重庆市永川区镇(街道)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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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明材料 |
□购房合同□购房发票□大修基金□契税缴纳证明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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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居委会 |
核实意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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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实人:(公章)日期:年月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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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街道) |
核实意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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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实人:(公章)日期:年月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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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住房城乡建委 |
核实意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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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实人:(公章)日期:年月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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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规划自然资源局 |
核实意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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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实人:(公章)日期:年月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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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本着实事求是、一次性办理原则,由社区居委会首接,受理后内部流转。需明确核实意见,核实人签名并加盖单位公章。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