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永川区公安局关于《重庆市永川区放宽城镇地区户口迁移政策若干措施(征求意见稿)》政策解读

日期:2026-06-29

重庆市永川区公安局关于

《重庆市永川区放宽城镇地区户口迁移

政策若干措施(征求意见稿)》政策解读

一、制定背景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全国部分地区要素市场化配置综合改革试点实施方案的批复》(国函﹝202586号),围绕建立城乡有序流动的人口迁移制度重点突破改革事项,根据重庆市要素市场化配置综合改革试点工作专班办公室下发的《要素市场化配置综合改革试点集成式改革(第一批)》(渝发改体改﹝202689号)相关要求,结合我区实际,区公安局会同相关部门起草了《重庆市永川区放宽城镇地区户口迁移政策若干措施(征求意见稿)》。

二、主要内容

《重庆市永川区放宽城镇地区户口迁移政策若干措施(征求意见稿)》围绕城镇地区户口迁移登记以合法稳定就业、合法稳定住所为基本条件,按家庭成员亲属关系登记为家庭户的基本形式,坚持在合法稳定住所、家庭户优先落户的原则。制定了4个大项,11个小项的城镇地区户口迁移的改革措施。

(一)合法稳定住所落户

1.购买住宅落户

购买住宅房屋,产权人持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权登记查询结果告知单,即可在房屋所在地址落户。配偶、父母、子女自愿随迁。经产权人同意,其配偶、父母、成年子女可以在房屋所在地址申请落户。不再要求实际居住。经产权人签字同意后,准予住房产权人的配偶以购房为由申请落户放宽为经产权人同意,其配偶、父母、成年子女可以在房屋所在地址申请落户。

新增对暂未取得不动产权证的,也可持购房合同、购房发票、大修基金和契税缴纳证明申请到购房地址落户。

新增非因购房人原因,在城镇地区未取得不动产权证,或购房合同、购房发票、大修基金和契税缴纳证明不齐备的住房,购房人持房屋所在地社区居委会、属地镇(街)、区住房城乡建委、区规划自然资源局共同核实的《合法稳定住所认定表》可申请到购房地址落户。

2.租赁住房落户

新增承租公(廉)租房,承租人可以在公(廉)租房所在地址申请落户。在城镇地区承租公(廉)租房以外其他成套住宅房屋,租赁合同经房屋管理部门登记备案满半年的,承租人持登记备案证明可以在租赁房屋所在地社区集体户申请落户,经房屋产权人同意也可以在租赁房屋所在地址落户,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父母、子女自愿随迁。

3.单位分配房屋、购买商铺公寓落户

新增单位在城镇地区拥有的合法产权房屋分配给职工居住的,职工凭单位分配住房证明在房屋所在地落户,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父母、子女自愿随迁。

新增购买城镇地区商铺、公寓等商业用房并取得产权,产权人及其配偶持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查询结果告知单,可以在房屋所在地的社区集体户落户,共同居住生活的父母、子女自愿随迁。用于居住用途的公寓,可以在房屋所在地址申请落户。

4.居住权房屋落户

新增依法取得本区县城镇地区成套住宅房屋居住权,居住权人持房产登记部门出具的居住权登记证明,可以在房屋所在地址申请落户。

(二)合法稳定就业落户

1.就业落户

在本区县就业的人员,持就业单位为就业人员缴纳的社会保险证明可以在居住地或就业地的城镇地区申请落户,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父母、子女自愿随迁。不再要求参加养老保险达到1年的年限。

2.创业落户

在本区县依法经商并正常经营的人员,持工商营业执照可以在注册单位集体户或单位所在地社区集体户申请落户,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父母、子女自愿随迁。不再要求具有合法稳定住所。

(三)应届毕业生落户

大中专应届毕业生落户。全日制普通高校、中职学校(含技工院校)应届毕业生,持毕业证可以在城镇地区的居住地、就业地、近亲属户口所在地、父母的兄弟姐妹户口所在地申请落户。新增了父母的兄弟姐妹户口所在地申请落户。

(四)投靠落户

子女投靠父母落户。与城镇地区的父母共同居住生活的子女,可以在父母户口所在地申请落户,其中未成年人子女不受共同居住生活的限制。成年子女投靠落户不再限于市内,市外成年子女也可投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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