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永川区民政局关于公开征求《永川区社会救助审核确认办法(征求意见稿)》修改意见的公告
重庆市永川区民政局
关于公开征求《永川区社会救助审核确认办法(征求意见稿)》修改意见的公告
为进一步规范全区社会救助审核审批工作,简化社会救助申办程序,结合我区社会救助工作的实际,区民政局草拟了《永川区社会救助审核审批规程(征求意见稿)》,现向全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请将意见建议以传真、邮件、信函等方式反馈至永川区民政局,征求意见截止日期:2025年1月24日。
联系电话:023-49826059
传真:023-49589525
电子邮箱:459586440@qq.com
通信地址:重庆市永川区汇龙大道568号(区民政局办公室)
邮政编码:402160
附件:《永川区社会救助审核审批规程(征求意见稿)》
重庆市永川区民政局
2024年12月24日
重庆市永川区社会救助保障动态管理规范
(征求意见稿)
为进一步加强城乡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供养等社会救助保障动态管理,规范管理行为,根据《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和《重庆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重庆市最低生活保障申请审核确认办法》(渝民发〔2023〕3号)、《重庆市民政局关于转发民政部〈特困人员认定办法〉的通知》(渝民〔2021〕119号)、《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政府关于向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委托下放社会救助审核确认权限的通知》(永川府发〔2023〕4号)等精神,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规范。
第一条 定期检查。镇(街道)应定期对城乡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供养等社会救助对象进行督促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对救助对象家庭人口、收入和财产等情况发生变化的,应及时应当及时告知镇(街道)。
第二条 核查期限。镇(街道)应当对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特困供养人员的家庭经济状况定期核查。对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短期内经济状况变化不大的救助家庭,每年核查一次,对收入来源不固定、家庭成员有劳动能力等其余纳入救助的家庭,每半年核查一次;对特困供养人员每年核查一次。社会救助定期核查,应当在核查期限内完成。发生重大突发事件等情况时,核查期限可以进行适当延长等调整。
第三条 核查方式。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特困人员的经济状况定期核查可通过以下方式开展:
(一)信息核对。可通过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查认定信息管理系统等方式对救助家庭的经济状况信息进行核对。
(二)重点核查。对经信息核对发现家庭经济状况存在疑问的,在核查期限内应当进行调查核实。对救助经办人员和村(居)民委员会成员近亲属获得低保的,应当逐一核查。
第四条 核查办理(附件1社会救助动态管理通知书)。镇(街道)应当根据核查情况及时办理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的终止,最低生活保障金增发、减发、停发手续。对家庭成员、家庭收入和家庭财产等情况均无变化的救助家庭,经镇(街道)确认后,按原确认金额继续发放救助金,不再调整救助金额度。对家庭成员、家庭收入和家庭财产等情况发生变化的救助家庭,镇(街道)应当及时进行审核,并将救助金调增、调减或停发意见在救助家庭所在地村(社区)公示7日后,依据法定事由和规定程序及时做出增发、减发或停发救助金的确认决定,并报区民政局备案;对决定减发、停发最低生活保障金的,镇(街道)应当及时通过书面方式告知救助家庭并说明理由。
第五条 核查管理。对就业后家庭人均收入超过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原则上给予6个月的渐退期;对其他家庭收入发生变化,家庭月人均收入超过但低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1.5倍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给予6个月渐退期。渐退期内低保金按原确认金额发放。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死亡后,应当自其死亡之日起3个月内对其家庭状况进行核查,并办理完成低保金增发、减发、停发等相关手续。
第六条 核查公示(附件2社会救助人员信息公开名单)。镇(街道)、村(居)应将辖区获得城乡低保、特困供养等社会救助家庭(个人)信息(包括姓名、纳入救助家庭人口、救助类型、救助金额等信息,孤儿及艾滋病儿童除外)在政务公示栏、政务微博或网站长期公示,并建立完善面向社会公众的信息查询网络,广泛接受社会监督。
第七条 核查监督。区民政局社会救助经办机构、镇(街道)和村(居)应当设立并公开社会救助监督举报平台,畅通社会救助热线和举报投诉电话,健全投诉举报核查制度,建立信访举报台账,按照有关规定认真、及时地做好涉及社会救助的来信来访调查处理工作。对实名举报的,应当逐一核查,并及时向举报人反馈核查处理结果。
附件:1.社会救助动态管理通知书
2.社会救助人员信息公开名单
附件1
社会救助动态管理通知书(存根联)
低保:
停发/调整家庭: 乡镇(街道) 村(社) 家庭。
停发/调整时间:从 年 月起停发/调整。
停发/调整原因:
经办人:
年 月 日
…………………………………………………………………………………………………………………………
社会救助动态管理通知书
低保:
同志:
由于你家庭经济状况/家庭人员状况发生变化,根据《重庆市最低生活保障条件认定办法》规定,现决定从 年 月 日起调整/停发你家庭最低生活保障金。理由是:
如对此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通知书60日内向 区(县)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通知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特此告知。
区(县)民政局/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盖章)
年 月 日
…………………………………………………………………………………………………………………………
社会救助动态管理通知书(回执联)
低保:
停发家庭 |
送达人 |
送达时间 |
签收人 |
注:1.签收人拒绝签收的,需2人以上送达人签字证明。
2.此联需交回镇(街道)存档。
社会救助动态管理通知书(存根联)
特困:
人员姓名: 乡镇(街道) 村(社) 。
终止时间:从 年 月起终止特困供养。
终止原因:
经办人:
年 月 日
…………………………………………………………………………………………………………………………
社会救助动态管理通知书
特困:
同志:
根据《重庆市民政局关于转发民政部<特困人员认定办法>的通知》规定,你已不符合特困供养保障条件,决定从 年 月 日起终止你的特困供养待遇。理由是:
如对此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通知书60日内向 区(县)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通知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特此告知。
区(县)民政局/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盖章)
年 月 日
…………………………………………………………………………………………………………………………
社会救助动态管理通知书(回执联)
特困:
人员姓名 |
送达人 |
送达时间 |
签收人 |
注:1.签收人拒绝签收的,需2人以上送达人签字证明。
2.此联需交回镇(街道)存档。
社会救助动态管理通知书(存根联)
低保边缘家庭:
人员姓名: 乡镇(街道) 村(社)。
退出时间:从 年 月起退出低边范围。
退出原因:
经办人:
年 月 日
…………………………………………………………………………………………………………………………
社会救助动态管理通知书
低保边缘家庭:
同志:
由于你家庭经济状况/家庭人员状况发生变化,根据《重庆市低保边缘家庭条件认定办法》规定,现决定你家庭从 年 月 日起调整/退出低保边缘家庭范围。理由是:
如对此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通知书60日内向 区(县)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通知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特此告知。
区(县)民政局/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盖章)
…………………………………………………………………………………………………………………………
社会救助动态管理通知书(回执联)
低边:
退出家庭 |
送达人 |
送达时间 |
签收人 |
注:1.签收人拒绝签收的,需2人以上送达人签字证明。
2.此联需交回镇(街道)存档。
社会救助动态管理通知书(存根联)
刚性支出困难家庭:
人员姓名: 乡镇(街道) 村(社)。
退出时间:从 年 月起退出刚性支出困难家庭范围。
退出原因:
经办人:
年 月 日
…………………………………………………………………………………………………………………………
社会救助动态管理通知书
刚性支出困难家庭:
同志:
根据《重庆市刚性支出困难家庭条件认定办法》规定,你家庭已不符合低刚性支出困难家庭条件,决定从 年 月 日起刚性支出困难家庭范围。理由是:
如对此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通知书60日内向 区(县)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通知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特此告知。
区(县)民政局/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盖章)
年 月 日
…………………………………………………………………………………………………………………………
社会救助动态管理通知书(回执联)
刚性支出困难家庭:
退出家庭 |
送达人 |
送达时间 |
签收人 |
注:1.签收人拒绝签收的,需2人以上送达人签字证明。
2. 此联需交回镇(街道)存档
附件2
社会救助人员信息公开名单
按照社会救助有关政策规定,现将辖区社会救助情况公示如下。
序号 |
所属村居 |
姓名 |
纳入救助家庭人口 |
救助类型 |
救助金额 |
举报电话:××××××××(××区县民政局)
××××××××(××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
镇(街道)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