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永川区公安局关于公开征求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养犬管理的通告(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告
重庆市永川区公安局关于公开征求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养犬管理的通告(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告
为规范居民养犬行为,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切实保障公民身体健康和人身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及《重庆市养犬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区公安局起草了《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养犬管理的通告(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和建议。社会公众可于2024年12月16日前通过电子邮件、信函等方式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联系人:黄泽勇,联系电话:023-49577168
邮箱:287668224@qq.com
邮寄地址:永川区人民东路66号(请在信封上注明“关于加强养犬管理的通告征求意见”字样)
邮政编码:402160
重庆市永川区公安局
2024年11月15日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政府
关于加强养犬管理的通告(征求意见稿)
为规范养犬行为,保障公众人身财产安全,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倡导市民依法养犬、文明养犬,根据《重庆市养犬管理条例》相关规定,居民饲养犬只实行分区管理。现就加强我区养犬管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居民饲养犬只实行分区管理,下列区域为重点管理区:
(一)中山路街道:凤鸣社区、花果社区、星光社区、东站社区、红河路社区、棠城社区、桃花岛社区、兴龙湖社区、玉清社区、云谷社区、昌州路社区、汇龙路社区、卧龙凼社区、英井路社区、中河坝社区、中山路社区、瓦子铺村、望城村、三星村(王家岩村民小组、九道拐村民小组除外)、双龙村(千田坳村民小组、荣兴厂上村民小组、吊角楼村民小组、三和霖村民小组、油坊巷村民小组、桃子林村民小组、店子丘村民小组、狮子桥村民小组、东岳桥村民小组除外)、北大桥村(猪冲村民小组、石盘村民小组、野鸡村民小组、土墙村民小组、郑家楼村民小组、天灯村民小组、斑竹村民小组除外)、孙家口村(槽房村民小组、大岩村民小组、花山村民小组、黄金村民小组、雷坪村民小组、彭塘村民小组、沙坝村民小组、双坝村民小组、双河村民小组、双井村民小组、双楼村民小组、双坪村民小组、孙滩村民小组、天堂村民小组、枣园村民小组、中咀村民小组、岩湾村民小组、牌坊村民小组除外)
(二)胜利路街道:玉屏路社区、胜利路社区、张家坡社区、文曲路社区、萱花路社区(跳石河居民小组、呈拱桥居民小组除外)、胜利村(白家坳村民小组、大水缸村民小组、三圣寺村民小组、曾家大湾村民小组、曾家大沟村民小组)、永青村(黄荆坡村民小组、曾家院子村民小组、鱼栏桥村民小组、探花屋基村民小组、幺磨村民小组、学堂坡村民小组、水观音村民小组、桂花村民小组、胡家院子村民小组、捡尸坳村民小组、石马岩村民小组、黄泥坡村民小组)。
(三)南大街街道:火车站社区、泸州街社区、小桥子社区、兴南路社区、小南村(上楼子村民小组恒大悦府小区)、大南村(骑龙穴村民小组金麒府小区、雀子山村民小组永兆逸家小区、砖房院子村民小组柳河康居小区)。
(四)茶山竹海街道:粽粑社区(围子屋基小组除外)。
(五)卫星湖街道:星湖社区(寒婆沟小组、双凤场、石脚场除外)。
(六)大安街道:茶店社区、陈家祠社区(隆济街小组、花果山街小组除外)。
(七)陈食街道:陈食社区(马银场除外)、莲花塘村、长滩河村(华家湾村民小组、黄泥堡村民小组、竹鸡湾村民小组除外)、梓潼观村(石鱼河村民小组、高家坡村民小组、太平桥村民小组、大水沟村民小组、猪儿石村民小组除外)、马银村(宋家湾村民小组、马鞍石村民小组、新塘坡村民小组、强华村民小组、王家岩村民小组、河水沟村民小组、油坊湾村民小组、大南坳村民小组、关心村民小组除外)。
除重点管理区外的其他地区为养犬一般管理区。
二、限养数量规定。重点管理区内个人养犬的,每户可以饲养一只;自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无违法养犬行为记录的,可以申请再饲养一只,但饲养总数不得超过两只。
三、限养种类规定。重点管理区、一般管理区按照各自禁养犬只种类目录规定,不得饲养相应的烈性犬、攻击性犬。饲养大型犬应当符合相关规定。禁养的烈性犬、攻击性犬种类目录和大型犬的标准按照《重庆市农业农村委员会 重庆市公安局关于发布重庆市禁养烈性犬、攻击性犬种类目录和大型犬的标准(试行)的通告》(渝农规〔2023〕2 号)确定的内容执行。
四、实行犬只狂犬病强制免疫制度、犬只登记制度。重点管理区内养犬人、一般管理区内单位养犬人应当按照规定携带犬只到动物诊疗机构或免疫点注射狂犬病疫苗,动物诊疗机构依法出具免疫证明,并通过养犬管理信息系统录入免疫信息。在申请养犬登记前应当按照规定通过电子标识植入或者生物技术识别等方式进行犬只个体识别。养犬人应当自免疫完成之日起五日内通过养犬管理信息系统或者现场办理等方式向所在地公安机关申请养犬登记。
五、一般管理区内个人申请养犬登记,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养犬人个人身份证件;
(二)固定住所信息;
(三)合法有效的犬只免疫证明;
(四)犬只品种、照片、主要体貌特征。
六、重点管理区内个人申请养犬登记,除前款规定外,还应当按照下列规定提供材料:
(一)房产证明或者租赁合同;
(二)植入电子标识或者采取生物技术识别等方式形成的犬只个体识别信息。
七、违规养犬行为投诉举报。居民饲养犬只必须严格遵守《重庆市养犬管理条例》和本通告的规定,违反规定依法予以行政处罚,对违法或者不文明养犬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进行批评、劝阻,并可以向公安机关、城市管理部门、农业农村委等有关部门投诉、举报。对正在伤人的犬只,任何人可以采取措施进行控制;难以控制的,可以就地捕灭。
八、本通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区公安局举报投诉电话:110
区城市管理局举报投诉电话:12319
区农业农村委举报投诉电话:023-49862926(普通工作日白天办公时间)/49864986(法定节假日和周末全天及普通工作日晚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