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永川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公开征求《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 规范征地拆迁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根据《中共重庆市永川区委全面依法治区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永川区法治政府建设示范回访抽查反馈意见整改落实方案的通知》(永川委法办发〔2024〕4号)有关要求,区规划自然资源局代区政府草拟了《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征地拆迁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欢迎社会各界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意见和建议。
征求意见期限:2024年9月27日至2024年10月27日
电子邮箱:474681130@qq.com
联系人:苏友祖 联系电话:023-49878215
附件: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征地拆迁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
稿)
重庆市永川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2024年9月27日
附件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政府
关于进一步规范征地拆迁工作的通知
(征求意见稿)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重庆市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办法》(渝府令〔2021〕344号)、《重庆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进一步规范集体土地征收程序的通知》(渝规资〔2021〕721号)文件精神,进一步健全区征收拆迁补偿安置工作机制,切实保护被征收拆迁对象的合法权益,加强征收拆迁环节廉政建设,有力推进征收拆迁工作,现经区政府同意,就进一步规范征地拆迁工作通知如下:
一、明确职责,共同推进征收拆迁工作
(一)区规划自然资源局负责对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具体实施的事务性工作进行管理、监督。根据拟征收土地国土空间规划符合情况,以及勘测定界等前期工作情况,对确需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会同区土地房屋征收中心报请区人民政府发布征收土地预公告;征收土地申请经依法批准并下发文件后,及时报请区人民政府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镇(街道)、村和社(组)范围内发布征收土地公告。
(二)区土地房屋征收中心承担本行政区域内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具体实施的事务性工作。负责拟定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及发布征收补偿安置方案确定公告,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后,与拟征收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并负责具体指导镇街征收拆迁补偿安置工作。
(三)区人力社保局负责征地人员安置对象的基本养老参保及缴费补贴工作。负责组织征地人员安置对象就业培训,促进征地人员安置对象及时就业。
(四)区公安局负责征收范围内的户籍管理与控制,在征收预公告发布后及时准确提供被征收范围内村(居)、社(组)人员户籍证明及户籍变动证明;查处征地拆迁过程中违法犯罪行为,依法处置被征收对象的闹访、缠访行为,依法维护强制交地和拆除工作秩序。
(五)区农业农村委负责指导被征收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调整,农村宅基地、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及承包经营合同管理工作;本着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指导、协调和监督集体经济组织对农户取得和享有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认定以及对征收补偿款的分配、使用、管理。
(六)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实施辖区内征收拆迁补偿安置的调查摸底,清理登记及征收补偿安置协议签订等具体工作;做好辖区内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的相关工作;负责牵头处理征收过程中的各类矛盾,做好征收拆迁遗留问题和信访案件处理,维护社会稳定。
(七)区财政局负责征收拆迁项目补偿安置资金的监督、管理工作;及时核拨补偿安置资金及工作经费,做好各项费用的核算和结算工作。
(八)区纪委监委机关负责对征收拆迁工作进行执法监察、效能监察和廉政监察,对征收拆迁补偿安置的标准、各项费用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对违规使用征收拆迁款项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查处,对征收拆迁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及个人移送相关部门处置。
(九)区审计局负责根据项目计划安排或交办事项等,将涉及征收拆迁安置补偿的相关情况纳入审计项目关注,揭示存在的问题及隐患,提出处理意见和建议。
(十)区经济信息委、区市场监管局、区税务局、区住房城乡建委、区民政局、区发展改革委、区林业局、区信访办等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征收拆迁补偿安置工作。
二、规范程序,提高征收拆迁工作透明度
(一)征收批准前工作
1.区规划自然资源局会同区土地房屋征收中心、镇街、用地单位,依据用地需求、用地指标、征收土地国土空间规划符合情况以及勘测定界等前期工作情况,对确需征收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报请区政府发布征收土地预公告。
2.征收土地预公告发布后,区土地房屋征收中心会同区规划自然资源局、区人力社保局、区农业农村委和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等部门,采取召开座谈会、实地走访等方式,在拟征收土地范围宣传征收和参保缴费补贴政策,宣布征收工作计划,并就土地征收事项听取被征收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意见。
3.区土地房屋征收中心、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有关部门开展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土地现状调查应当查明被征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人口情况,拟征收土地的位置、权属、地类、面积以及农村房屋、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权属、种类、数量等情况;涉及生产经营活动搬迁的,还应当查明生产经营及设施设备等情况。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予以配合,在土地现状调查表上对调查结果予以书面确认。不予确认的,由不少于2名调查人员如实说明情况并对土地现状调查结果进行现场书面确认。
(二)资金筹集
根据土地现状调查、人员安置、住房安置情况和确定的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区土地房屋征收中心和区规划自然资源局等有关部门和单位,测算并落实征收补偿安置和社会保障等费用,保证足额到位,专款专用。其中,社会保障费用按照规定标准存入区财政局指定账户;征收补偿安置费用按照规定标准存入财政专户。
(三)影像保全
清登被拆迁人的建筑物以及构筑物时,必须采取拍照和摄像的方式进行证据保全,即:建筑物前、后、左、右照片各一张,影像(DV)3-5秒。在拆迁协议送审时必须附上照片资料。照片及影像资料存档,由实施征收拆迁的镇(街)保存。
(四)备案审查
各镇街要切实加强对征收拆迁补偿安置工作的过程监督,辖区负责农村宅基地审批、建设、产权登记的部门须全程参与镇街征收拆迁实施工作。征收拆迁实施单位需及时将征收协议、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征收安置补偿台帐送区土地房屋征收中心备案审查,确保及时发现和纠正征收拆迁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经审查符合要求的协议需加盖区土地房屋征收中心公章。
(五)款项拨付
征收补偿安置资金的支付,必须以补偿清登资料、安置补偿协议、资金支付审批表等书面依据作为付款依据,确保征收拆迁补偿安置标准合法合规、依据充分、程序到位。具体审批程序和支付方式如下:
1.对各类补偿、补助、奖励等费用的协议,由镇街领导根据清登调查资料进行初步审查后,报送区土地房屋征收中心进行审核,待区土地房屋征收中心由经办人员(2名)、主要领导签字确认后,再由镇街最后盖章。各类补偿、补助、奖励等费用通过银行卡、存折、存款单等方式直接支付给被征收对象。
2.对单位、企业补偿的费用,由实施征收单位正式工作人员(2名)提出初步意见,经区政府分管领导及相关部门工作人员集体会商并形成专题会议纪要后实施补偿。
(六)台帐完善
建立并上报征收拆迁补偿安置信息统计台帐。实施项目在领导审签完毕后,即时建立统计台帐(EXCEL格式),内容包括序号、协议编号、户主姓名、身份证号码、住房安置人口、安置补偿款、房屋拆迁面积 、建(构)筑物补偿款、搬迁费、奖励费、临时安置费、补偿总金额、备注等。按月报送至区土地房屋征收中心审查存档。
(七)工作经费
工作经费采取单独计算方式,由镇街具体组织实施,具体标准根据征收实际情况约定。
(八)档案管理
各征收拆迁实施单位在单个项目基本完成后,征地报批资料同台帐一并按年度、村(居)、社(组)、户整理归类,移交区土地房屋征收中心保存。区土地房屋征收中心指定专人负责收集、整理档案工作,将征收拆迁资料进行集中登记造册,编制目录,存录电子文档,以便查阅调用。
(九)产权注销
涉及被拆迁户原房地产权证注销的,由区土地房屋征收中心按片区负责,指定专人收集、整理房地产权证,以实施项目为单位将征收拆迁资料中的房地产权证登记造册,报区不动产登记中心按程序实施注销。
三、完善制度,依法实施征收拆迁
(一)“公开”制度。在征收过程中做到公开征收预公告、公开征收批文、公开补偿标准、公开补偿方案、公开保障措施、公开财务支出、公开清理登记。切实增加工作透明度,保障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自觉接受广大群众的监督。
(二)“现场认定”制度。对拟补偿的建筑物、构(附)着物等各类补偿清登表册和补偿安置协议必须有下列人员参与、审查签字,即:项目实施的镇街驻村干部1人、村干部1人、社干部1人、社员代表2人、户主(被拆迁户户主)1人、现场工作人员2人,涉及宅基地的面积现场确认的,除上述人员外还应当由负责宅基地审批的工作人员1人同时到现场认定并审核签字。如被拆迁户户主拒绝签字,由前述人员签字并写明缘由。
(三)集体会商制度。尚无政策规定或政策规定不明晰的项目或类别,按照“一事一例”原则,由项目业主单位牵头,区规划自然资源局、区土地房屋征收中心、实施镇街及相关部门集体会商后,形成会议纪要,报区政府分管领导审签后实施。
(四)责任追究制度。纪检监察部门对征收拆迁补偿安置工作进行全过程监督和检查,对征收工作中出现的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挪用补偿安置款以及损害被征收群众、企事业单位、集体经济组织合法权益的行为,以及因征收拆迁信访问题处置不及时或相互推诿的,要追究直接责任人和相关领导的责任。视其过错的情节、程度及其影响,按党纪政纪规定严肃处理。对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加强协作,妥善处理遗留问题
《重庆市永川区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办法》(永川府规〔2021〕1号)文件实施前涉及的土地征收拆迁项目引发的信访、复议、诉讼等事项,按照“谁主办,谁负责”的原则,由当时负责实施具体征收工作的部门牵头处理,区土地房屋征收中心、区规划自然资源局等部门协助处理。
五、其他
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征地拆迁工作的通知》(永川府发〔2012〕50号)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废止。本《通知》下发前已实施的征收项目按原有规定执行。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政府
2024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