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永川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公开征求《永川区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重庆市永川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关于公开征求《永川区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为推进我区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工作,规范既有住宅增设电梯手续办理,提供优质高效服务,根据《重庆市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管理办法》(渝府办发〔2023〕70号),结合本区实际,我局草拟了《永川区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公开征求社会公众意见,欢迎有关单位和社会各界人士就有关内容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
公开征求意见时间截止到2024年8月7日-2024年9月5日,请将意见和建议发送至邮箱:549669705@qq.com,或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邮寄至:重庆市永川区人民北路6号(重庆市永川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邮编:402160,来信请注明“《永川区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字样。
联系人:池福伟
电 话:023-498901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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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永川区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重庆市永川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2024年8月7日
附件
永川区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完善既有住宅的使用功能,改善居住条件,方便居民出行,推进我区既有住宅增设电梯(以下简称“增设电梯”)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等法律法规,以及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管理办法》(渝府办发〔2023〕70号),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辖区城镇范围内,国有土地上已取得不动产权证的住宅增设电梯的,适用本办法。
在既有住宅预留的电梯井或者不突破建筑外轮廓线增设电梯的,适用特种设备安装及使用的有关规定,不纳入本办法管理。
第三条 “增设电梯”应当遵循业主自愿、政府引导、尊重权益、美观实用、保障安全的原则,满足国土空间规划、工程建设、消防安全、特种设备安装等管理要求。
第四条 “增设电梯”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房屋未纳入征收范围。
(二)满足本办法第七条第一款规定的表决要求,且增设电梯直接受到影响的利害人关系人在公示期间对增设电梯施工图未提出实名书面反对意见的,或者虽有反对意见但经协商后一致的,或者已履行了本办法第十四条的调解程序的。
(三)“增设电梯”用地应当位于既有住宅建设用地范围内,确因用地条件受限需要超出既有住宅建设用地范围的,申请人应当取得有关土地使用权人的书面同意意见;需要占用国有空地的,应当取得区政府同意。增设电梯不得占用规划及现状的市政道路、城市园林绿化等,不得影响城市规划的实施。
(四)“增设电梯”应确保现状建筑结构安全,不得破坏建筑主体结构,并应尽量靠近现状建筑的步行楼梯,原则上不得采取外挂钢构楼梯的形式;增设电梯后,建(构)筑物之间的间距应当符合消防要求。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五条 “增设电梯”应当因地制宜、安全适用、经济美观,鼓励采用钢结构形式,同一小区增设电梯的外观、风格应当协调。
第二章 职能职责
第六条 区政府统筹领导本行政区域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工作。
(一)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牵头本辖区“增设电梯”工作,设置“一站式”服务,负责受理业主申请、组织公示、异议调解、组织联合会审、现场验核记录等工作。
社区居委会负责异议调解,依法协助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展“增设电梯”管理有关工作。
鼓励物业公司和业主委员会在意见收集、异议调解过程中发挥积极服务作用。
(二)区规划自然资源局做好“增设电梯”项目的规划道路、权属用地和风貌审查工作。
(三)区住房城乡建委做好“增设电梯”项目的施工图设计单位、审图机构、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的监督管理工作;施工图审查、消防审查以及对建设质量和施工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增设电梯的物业管理工作。
(四)区市场监管局做好“增设电梯”项目的电梯安装、特种设备检验登记及运行后的监督管理工作;电梯公司的监督管理。
(五)区城市管理局做好“增设电梯”项目涉及的市政设施、绿化管理及城市管理执法等相关事宜;核实是否占用市政道路、公园绿地等。
(六)区司法局做好协助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做好“增设电梯”项目涉及的人民调解和相关法律解释。
(七)区财政局做好保障和拨付电梯补助资金。
(八)未按照本办法办理相关手续而擅自建设、使用电梯的,由区城市管理局、区市场监管局依法查处;未按照施工图建设、施工过程中不满足安全要求的,由区住房城乡建委依法查处。
第三章 流程
第七条 “增设电梯”应当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申请。经本单元内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并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占比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占比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同意(楼栋未分单元的,以本楼栋计算专有部分面积和业主人数),由同意增设电梯的业主按照本办法第八条规定向项目所在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交申请材料。
(二)现场踏勘。自收到符合条件的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区规划自然资源局、区住房城乡建委、区市场监管局、区城市管理局等部门进行现场踏勘,作出是否具备增设电梯条件的初步判断,并填写《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现场踏勘意见表》(样本见附件6),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转交给申请人。
(三)编制施工图。申请人收到具备增设电梯条件的书面意见后,应当委托具有法定资质的设计单位按照建筑、结构、消防和特种设备等有关规范,编制施工图、房屋结构安全论证报告和消防技术标准说明。
(四)组织公示。施工图编制完成并经具有法定资质的图审机构审核合格后,申请人应当向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交本办法第八条第二款规定的材料。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在拟增设电梯的工程现场明显位置及区政府官网对申请材料进行公示,并告知公众听证的权利,公示期不得少于7日。
(五)组织联合审查。公示期满无异议的,或者有异议但经协调后达成一致意见的,或者已履行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调解程序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组织区规划自然资源局、区住房城乡建委、区市场监管局、区城市管理局等部门进行联合审查,有关部门按要求填写《既有住宅增设电梯联合审查意见表》(样本见附件7)。
(六)送达决定。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将《既有住宅增设电梯联合审查意见表》或者不符合增设电梯要求的书面说明送达申请人。
第八条 “增设电梯”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书面申请(原件1份,样本见附件1);申请人身份证明文件和房地产权属证明文件(复印件1份,复核原件);委托办理的,还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原件1份,样本见附件2)。
(二)增设电梯示意图(原件1份,样本见附件3)。
经现场踏勘,具备增设电梯条件的,还需要提交下列材料:
(三)施工图(包括在含地下管网的1:500实测地形图上制作的总平面图,以及平面图、立面图、剖面图)、房屋结构安全论证报告和消防技术标准说明。
(四)业主对增设电梯事项及增设电梯设计施工图的书面同意意见(原件1份,样本见附件4)。
(五)增设电梯工程费用的筹集、电梯使用管理以及电梯的运行、保养、维修等费用的书面分担协议(原件1份,样本见附件5)。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九条 项目开工前,申请人应到项目所在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办理开工建设信息录入管理手续。
第十条 “增设电梯”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施工监理。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将在建的既有住宅增设电梯项目信息与区规划自然资源局、区住房城乡建委、区市场监管局、区城市管理局等部门共享。区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开展监督检查,加强对“增设电梯”工程的监督管理。
第十一条 电梯安装施工前,施工单位应当将拟安装的电梯情况告知区市场监管局,并根据施工进度,适时向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申请监督检验。
第十二条 “增设电梯”工程竣工投用前,申请人应当组织设计、施工、监理、电梯安装等单位对增设电梯的位置、面积、连廊尺寸等进行现场验核,并邀请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参加。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做好现场验核记录,并填写现场验核记录表(样本见附件8),发现与施工图内容不符的,应当移交有关主管部门,按照违法建设进行查处。
第十三条 “增设电梯”通过现场验核后,在电梯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30日内,电梯使用单位向所在区市场监管局申请办理使用登记。
电梯使用单位按照以下原则确定:
(一)电梯产权人自主管理的,电梯产权人为电梯使用单位。
(二)电梯产权人委托物业服务企业管理的,物业服务企业为电梯使用单位。
(三)电梯属共有产权的,共有产权人应当书面委托市场主体,市场主体为电梯使用单位。
(四)建设单位未将电梯移交、委托给其他单位管理的,建设单位为电梯使用单位。
电梯实行委托管理的,委托方应当督促受托方履行电梯使用单位安全管理义务。
第四章 调解
第十四条 因“增设电梯”直接受到影响的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反对意见的,业主可自行协商,解决增设电梯过程中的利益平衡、权益保障等事宜。
业主协商不成的,可向社区居委会、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申请协调。属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建立协商机制,积极发挥镇(街道)司法所、平安建设办公室、民政和社区事务办公室等社区矛盾调解机构的调解功能,通过协调会等方式组织异议调解。
社区居委会、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做好有关调解情况记录工作。
申请人可对因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直接受到影响的利害关系人给予一定的补偿,补偿数额由双方协商确定。
调解无法达成共识的,业主可以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第五章 资金筹措
第十五条 “增设电梯”所需要的施工、使用、保养、维修、更新、业主补偿等资金,可以采用以下方式筹集:
(一)根据所在楼层等因素,由业主按照一定的分摊比例共同出资,分摊比例由共同出资业主协商约定。
(二)使用房屋所有权人及其配偶、子女及所有权人与配偶双方父母名下的住房公积金。
(三)使用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含房改房的住房公共维修基金)。
(四)原产权单位或者原房改售房单位(不包括财政拨款的预算单位)出资。
(五)社会投资等其他合法资金来源。
(六)区政府统筹补助电梯资金5万元/台;每台电梯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费由区政府购买服务,其余由业主自筹。
第十六条 “增设电梯”申请人持资金补助材料(见附件9)向属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申请资金补助。每月底,属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向区财政局据实申报,区财政局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补助资金拨付。属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收到补贴资金10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拨付。
第六章 工作要求
第十七条 成立专项工作小组。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司法局(所)、社区居委会安排专人成立调解工作小组,做好矛盾调解工作,组长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派专人担任。由区规划自然资源局、区住房城乡建委、区市场监管局、区城市管理局等部门安排专人成立技术服务小组,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召集,按职责分工,做好“增设电梯”相关服务、咨询工作。
第十八条 责任主体
(一)增设电梯的业主是既有住宅自主增设电梯实施主体,负责加装电梯意见征求、资金筹集、工程实施、委托监理、维护管理、矛盾协调等相关工作,并对增设电梯建设和使用期间的质量安全负责。
(二)设计单位负责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合理性和安全条件的技术论证,增设电梯的示意方案的制定和施工图设计,严格执行各级工程建设标准,确保设计质量,依法对工程设计质量负责。
(三)施工单位严格按照施工图设计进行施工,并对施工质量、安全负责。
(四)监理单位负责增设电梯项目施工过程中的质量、安全监管管理。
第七章 其他说明
第十九条 “增设电梯”新增面积部分不计入建筑物面积,不计入各分户业主的住宅产权面积,不办理不动产登记。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本办法规定的专有部分面积和建筑物总面积,按照下列方法认定:
(一)专有部分面积,按照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面积计算。
(二)建筑物总面积,按照前项统计总和计算。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规定的业主人数和总人数,按照下列方法认定:
(一)业主人数:按照专有部分的数量计算,1个专有部分按1人计算;尚未出售和虽已出售但尚未交付的部分,以及同一业主拥有1个以上专有部分的,按1人计算。
(二)总人数:按照前项统计总和计算。
第二十二条 纳入老旧小区改造范围的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的,实行统一设计、统一审查、统一实施,不再单独办理增设电梯的有关手续。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永川区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工作暂行方案》(永川府办发〔2021〕21号)同时废止。
附件:1.申请书(样本)
2.授权委托书(样本)
3.增设电梯示意图(样本)
4.业主书面同意意见(样本)
5.增设电梯费用分担协议(样本)
6.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现场踏勘意见表(样本)
7.既有住宅增设电梯联合审查意见表(样本)
8.现场验核记录表
9.资金补助材料
10.永川区既有住宅增设电梯流程图
附件1
申请书(样本)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我们是 区(县) 路 号 栋 单元住户,本单元(楼栋)共计 层,共 名业主,专有部分面积共 平方米,未被纳入征收范围。
我们依据《重庆市永川区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管理办法》第七条有关申请的规定,经本单元(楼栋)内专有部分面积占比 *** 的业主且人数占比 *** 的业主参与表决,并经参与表决的专有部分面积占比 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占比 的业主同意,特向贵单位申请安装电梯。
特此申请。
年 月 日
申请人名单
序号 |
姓名 |
身份证号 |
房号 |
联系电话 |
签名(加盖手印) |
附件2
授权委托书(样本)
委托人: 楼栋 (名字)等 位业主(名单附后),联系电话 。
受委托单位: (名称),联系人 ,身份证号: ,联系电话: 。
委托事项:
因 区(县) 路 号 小区 栋 单元住户增设电梯事宜,委托人特委托受委托单位办理有关手续。
委托权限:一般授权(或特别授权),包括代为提交申请、委托设计、公开征求意见,与业主进行协调、代为领取部门联合审查表意见等。
年 月 日
委托人名单
序号 |
姓名 |
身份证号 |
房号 |
联系电话 |
签名(加盖手印) |
附件3
增设电梯示意图(样本)
增设电梯示意图采用统一比例绘制,示意图上应当标注清楚电梯与周边相邻建筑物纵向和横向距离及连廊的长度、宽度。
总平面图示意(以米为单位)
附件4
业主书面同意意见(样本)
区(县) 街道 路 号 小区 栋 单元增设电梯施工图,取得了以下业主书面同意:
序号 |
姓名 |
身份证号 |
房号 |
联系电话 |
签名(加盖手印) |
附件5
增设电梯费用分担协议(样本)
经本单元(楼栋) 户业主协商同意增设电梯,就增设电梯工程费用达成如下协议,费用含电梯的建设、运行、保养维修等费用。
一、自愿出资。
二、按楼层按户分摊。
三、从底层往高层逐层递增。
业主签字按印:
附件6
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现场踏勘意见表(样本)
街道 路 号 小区 栋 单元增设电梯 时间:
主管部门 |
初步判断是否具备增设条件 |
初步判断结论 |
备注 |
镇人民政府 (街道办事处) |
|
具 备 不具备 |
|
规划自然资源部门 |
用地占用其他权属用地 是否 |
具 备 不具备 |
|
用地占用规划道路 是否 | |||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
结构安全方面 |
具 备 不具备 |
|
消防安全方面 | |||
市场监管部门 |
|
具 备 不具备 |
|
城市管理部门 (涉及占道路、绿地) |
|
具 备 不具备 |
|
水电气经营单位 (涉及管网迁改) |
|
具 备 不具备 |
|
土地房屋征收中心 |
是否已纳入征收范围 是否 |
具 备 不具备 |
|
注:本意见仅作为增设电梯工程是否具备现场条件的初步判断,不作为最终核发有关手续的依据。 |
附件7
既有住宅增设电梯联合审查意见表(样本)
街道 路 号 小区 栋 单元增设电梯 时间:
主管部门 |
主要审查内容 |
审查结论 |
部门签章 |
备注 | |
镇人民政府 (街道办事处) |
申请条件 |
是否 符合要求 |
同 意 不同意 |
|
|
公示情况 |
无反对意见 有异议经协商达成一致 履行了规定的调解程序 | ||||
规划自然资源部门 |
用地 |
是否 占用其他权属用地 |
同 意 不同意 |
|
|
是否 取得土地所有权人同意意见 | |||||
风貌 |
是否 与主体建筑风格协调 | ||||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
结构安全论证报告 是否 符合要求 |
同 意 不同意 |
|
| |
符合消防要求 是否 | |||||
市场监管部门 |
|
同 意 不同意 |
|
| |
城市管理部门 (涉及占道路、绿地) |
|
同 意 不同意 |
|
| |
水电气讯经营单位 (涉及地下管网迁改) |
|
同 意 不同意 |
|
|
附件8
现场验核记录表
“增设电梯” 项目名称 |
| |||
地 址 |
| |||
申请联系人 |
|
电 话 |
| |
参 与 单 位 验 收 意 见 | ||||
增设电梯申请人 |
|
备
注 |
是否同意验收 是否 | |
设计单位 |
|
是否同意验收 是否 | ||
施工单位 |
|
是否同意验收 是否 | ||
监理单位 |
|
是否同意验收 是否 | ||
电梯安装公司 |
|
是否同意验收 是否 | ||
所在社区 |
|
是否同意验收 是否 | ||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现场验核综合记录情况: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记录人员: 年 月 日 |
附件9
资金补助材料
(一)财政补助资金申请书(原件1份,模板附后);
(二)收款单位(个人)营业执照(身份证)、银行卡复印件1份;
(三)电梯发票(复印件1份,核原件);
(四)电梯安装合同(复印件1份,核原件)。
财政补助资金申请书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小区 楼栋 等业主(名单附后)已按程序完成电梯安装并投入使用,并就增设电梯补助资金使用方式及接收账户等达成一致意见,现向你单位申请资金补助。资金接收账户信息如下:
户 名:
账 号:
开户行:
年 月 日
申请人名单
序号 |
姓名 |
身份证号 |
联系电话 |
签名(加盖手印) |
注:按楼层房号依次填写。
附件10
永川区既有住宅增设电梯流程图
政策原文:
重庆市永川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永川区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的政策解读
重庆市永川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永川区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情况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