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永川区教育委员会 关于《实施义务教育阶段学生营养关爱行动的通知(征求意见稿)》政策解读

日期:2025-04-09

重庆市永川区教育委员会

关于《实施义务教育阶段学生营养关爱行动的通知(征求意见稿)》政策解读

一、起草背景

20182月,区人民政府办公室下发《关于调整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的通知》(永川府办发〔201819号),作为非国家级、市级营养改善计划实施区县,由区财政保障资金自主实施营养改善计划。当前,我区营养改善计划政策与市教委等六部门《关于印发重庆市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实施细则的通知》(渝教体卫艺发〔20243号)规定的实施对象和标准已完全不一致,亟需调整。

2025317日,市教委、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联合下发《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学校膳食经费管理工作的通知》(渝教财函〔202524),明确指出:区县自主实施出台与学生营养膳食相关的补助政策,所需资金由区县自行承担。

  为深入贯彻落实教育公平政策,强化校园食品安全和膳食经费管理,加强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群体的关爱与扶持,同时避免与原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项目混淆,拟将我区营养改善计划项目调整为义务教育阶段学生营养关爱行动

二、主要内容

(一)实施对象调整。营养改善计划实施对象为:在全区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就读的建卡贫困家庭子女、城乡低保家庭子女、孤儿、残疾儿童、特殊困境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随着乡村振兴战略的深入实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类型发生变化。调整后,将残疾儿童变更为家庭困难残疾儿童、家庭经济困难残疾人子女;将特殊困境家庭困难学生细化调整为与生活费补助类型一致。调整后实施对象与国家资助生活费补助项目一致。

(二)实施标准调整。营养改善计划政策规定: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在校行课期间,按照每生每天4元给予补助,供应一份完整午餐。其中建卡贫困家庭子女、城乡低保家庭子女、孤儿、残疾学生的营养午餐全免费,特殊困境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营养午餐按照每生每天补助4元后不足部分由学生家长自行承担。从2024年起,国家资助生活费补助标准提高,我区营养关爱行动作为其有力补充,将补助标准调整为: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在校行课期间,按照每生每天3元的标准补贴餐费(每学期按100天计算),补贴资金直接拨付至学校食堂,补贴后伙食费不足部分由学生家长自行承担。

  (三)特殊情况说明。非寄宿制原建卡学生生活费补助(小学600/学期、初中700/学期)已补贴食堂,享受一顿完整午餐,故不同时享受营养关爱行动,避免重复资助。

(四)经费来源。义务教育阶段学生营养关爱行动所需经费由区财政承担,纳入预算安排。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便民地图
公开信箱
智能问答
关于我们 | 网站地图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版权所有: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政府主办: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ICP备案:渝ICP备07006009号-1 网站标识码:5001180002 渝公网安备50011802010123号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