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永川区教育委员会 关于《实施义务教育阶段学生营养关爱行动的通知(征求意见稿)》政策解读
重庆市永川区教育委员会
关于《实施义务教育阶段学生营养关爱行动的通知(征求意见稿)》政策解读
一、起草背景
2018年2月,区人民政府办公室下发《关于调整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的通知》(永川府办发〔2018〕19号),作为非国家级、市级营养改善计划实施区县,由区财政保障资金自主实施营养改善计划。当前,我区营养改善计划政策与市教委等六部门《关于印发重庆市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实施细则的通知》(渝教体卫艺发〔2024〕3号)规定的实施对象和标准已完全不一致,亟需调整。
2025年3月17日,市教委、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联合下发《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学校膳食经费管理工作的通知》(渝教财函〔2025〕24号),明确指出:“区县自主实施出台与学生营养膳食相关的补助政策,所需资金由区县自行承担。”。
为深入贯彻落实教育公平政策,强化校园食品安全和膳食经费管理,加强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群体的关爱与扶持,同时避免与原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项目混淆,拟将我区营养改善计划项目调整为义务教育阶段学生“营养关爱行动”。
二、主要内容
(一)实施对象调整。原“营养改善计划”实施对象为:在全区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就读的建卡贫困家庭子女、城乡低保家庭子女、孤儿、残疾儿童、特殊困境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随着乡村振兴战略的深入实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类型发生变化。调整后,将残疾儿童变更为家庭困难残疾儿童、家庭经济困难残疾人子女;将特殊困境家庭困难学生细化调整为与生活费补助类型一致。调整后实施对象与国家资助生活费补助项目一致。
(二)实施标准调整。原“营养改善计划”政策规定: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在校行课期间,按照每生每天4元给予补助,供应一份完整午餐。其中建卡贫困家庭子女、城乡低保家庭子女、孤儿、残疾学生的营养午餐全免费,特殊困境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营养午餐按照每生每天补助4元后不足部分由学生家长自行承担。从2024年起,国家资助生活费补助标准提高,我区“营养关爱行动”作为其有力补充,将补助标准调整为: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在校行课期间,按照每生每天3元的标准补贴餐费(每学期按100天计算),补贴资金直接拨付至学校食堂,补贴后伙食费不足部分由学生家长自行承担。
(三)特殊情况说明。非寄宿制原建卡学生生活费补助(小学600元/学期、初中700元/学期)已补贴食堂,享受一顿完整午餐,故不同时享受“营养关爱行动”,避免重复资助。
(四)经费来源。义务教育阶段学生“营养关爱行动”所需经费由区财政承担,纳入预算安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