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政府
关于规定森林防火期和划定森林防火区的通告
永川府规〔2025〕1号
为有效预防和遏制森林火灾,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和森林资源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防火条例》《重庆市森林防火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区森林防火工作实际,特发布如下通告:
一、森林防火期
每年1月1日至5月10日,每年7月10日至10月10日。
二、森林防火区
全区林区(含退耕还林区以及平坝集中连片林木)和林区边缘100米范围。
三、森林高火险期
以下情形为森林高火险期:
(一)每年除夕至正月十五、清明节前10天至清明节后10天、每年7月10日至10月10日;
(二)森林防火期内,森林火险气象等级达到三级以上(含三级,GB/T36743-2018)或者出现高温、大风、干旱等高火险气候时。
四、森林高火险区
箕山、英山、云雾山、巴岳山、黄瓜山山脉集中连片林区。
五、野外火源管控
森林高火险期内,森林防火区禁止一切野外用火。森林防火期内,进入森林防火区应严格执行以下规定:
(一)严禁携带火种及易燃、易爆物品进入森林防火区;
(二)严禁烧香烧纸、燃放烟花爆竹、燃放孔明灯、烤火、野炊、吸烟、火把照明、烧灰积肥、烧蜂(蚁)窝、烧山驱兽、使用枪械狩猎等野外用火行为;
(三)严禁其他未经批准的野外用火行为;
(四)因特殊情况确需生产用火或者工程用火的,按照《森林防火条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批准。
六、工作要求
(一)森林防火期内,进入森林防火区的车辆和个人负有森林防火的责任和义务;
(二)森林经营(管护)单位和个人在其经营(管护)范围内负有护林防火责任,必须认真落实各项禁火措施。电力、通讯、燃气、油料、危化易燃品等行业在其经营(管护)范围内负有森林防火主体责任,要进行拉网式隐患排查,发现隐患立即消除;
(三)区森林防灭火指挥部成员单位、各街(镇)要依法依规履行职责,加大森林防火防控力度,做实“十户联防”体系,及时消除森林火灾隐患;一旦发生森林火灾,要及时科学组织开展扑救及善后工作。
七、法律责任
凡违反森林防火有关规定的,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森林防火条例》等法律法规予以处罚;造成财产损失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森林火灾报警电话:023-61193119、023-61133000。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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