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加强区政府投资管理工作的通知
永川府办规〔2025〕2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为提高全区政府投资项目决策科学性,确保新上项目符合全区发展规划、适应新的投融资政策、选址合理、建设规模合适、投资控制有效、资金来源可靠、工作推进有序,根据《重庆市政府投资管理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339号),就加强区政府投资管理工作进行明确,经区政府同意,现将有关情况通知如下:
一、适用范围
区内政府投资项目及其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通知。
二、总体要求
(一)政府投资资金应当投向市场不能有效配置资源的社会公益服务、公共基础设施、农业农村、生态环境保护、重大科技进步、社会管理、国家安全等公共领域的项目,以非经营性项目为主。
区政府贯彻落实有关政策措施,发挥政府投资资金的引导和带动作用,鼓励社会资金投向前款规定的领域。
(二)政府投资遵循科学决策、规范管理、注重绩效、统筹平衡、公开透明的原则。
(三)政府投资应当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财政收支状况相适应。
区政府应当加强对政府投资资金的预算约束,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不得违法违规举借债务筹措政府投资资金。
(四)政府投资资金按照项目安排,以直接投资方式为主;对确需支持的经营性项目,主要采取资本金注入方式,也可以适当采取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等方式。
安排政府投资资金,应当符合推进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的有关要求,并平等对待各类投资主体,不得设置歧视性条件。
政府采取直接投资方式、资本金注入方式投资的项目(以下统称政府投资项目)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合同管理制等管理制度。
区政府通过编制五年政府投资项目储备库、政府投资项目三年滚动规划等政府投资项目规划,加强对使用政府投资资金项目的储备。
年度计划新开工且总投资大于3000万元的政府投资项目,纳入区级重点项目实施计划,由区发展改革委按照永川区重大项目调度机制有关要求管理。
(五)区发展改革委履行政府投资主管部门职责,负责政府投资项目规划和政府投资年度计划的编制、组织实施、协调监督等综合管理工作,按照规定权限审批核定政府投资项目。
区规划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城市管理、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农村、文化旅游、卫生健康、能源等行业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做好政府投资管理相关工作。
区财政局负责政府投资资金的预算安排,办理资金拨付,依法对相关财务活动进行监督管理;区审计局负责对政府投资项目实施审计监督。
三、实行政府投资项目储备计划管理
(一)编制五年政府投资项目储备库。各行业主管部门结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各行业专项规划的编制工作,同步编制本行业五年政府投资项目建议储备名单,并报区发展改革委统筹编制全区五年政府投资项目储备库。区发展改革委将全区五年政府投资项目储备库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同步送审。
(二)编制政府投资项目三年滚动规划。各行业主管部门根据五年政府投资项目储备库,于每年10月底滚动编制本行业政府投资项目三年建议规划并报区发展改革委。区发展改革委统筹编制全区政府投资项目三年滚动规划,报区政府批准后执行。国家和市级安排部署或区政府依法决策新增的项目直接纳入全区政府投资项目三年滚动规划,由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及时报区发展改革委。
对列入政府投资项目三年滚动规划的项目,区规划自然资源局应当对项目涉及的国土空间规划、建设用地等建设条件进行核实,区生态环境局应当对项目涉及的环境准入等建设条件进行核实,区林业局应当对项目涉及的自然保护地准入等建设条件进行核实,按照符合建设条件、不符合建设条件但预计三年内可以调整、不符合建设条件且预计三年内不能调整等三类情况,将核实结果,在政府投资项目三年滚动规划批复后半年之内,反馈区发展改革委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并会同项目单位在编制次年三年滚动规划中予以调整。
(三)编制政府投资年度计划。各行业主管部门于每年10月底前向区发展改革委报送下一年度政府投资年度计划建议,列入政府投资年度计划的项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采取直接投资、资本金注入方式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已经批准或者投资概算已经核定;
2.采取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等方式的,已经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手续;
3.市、区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
(四)下达政府投资年度计划。区发展改革委统筹研究各行业主管部门报送的计划建议,与财政年度预算衔接平衡后,于每年12月上旬会同区财政局拟订政府投资年度计划草案,其中:400万元(含)以上项目经区政府审定通过后执行;400万元以下项目由区发展改革委联合区财政局下达执行。
(五)执行政府投资年度计划。政府投资年度计划应当严格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确需调整的,区发展改革委应当组织拟订调整方案,400万元(含)以上项目报请区政府审定,400万元以下项目由区发展改革委联合区财政局审定。涉及预算调整或者调剂的,依照有关预算的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六)年度计划的评价与监督。各行业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政府投资年度计划对项目单位分解下达项目建设计划,并负责督促指导本行业项目推进。项目单位要严格执行政府投资年度计划,负责政府投资项目的实施,并接受区发展改革委、各行业主管部门的监督指导;未按计划执行的,区财政局将在当年或以后年度项目预算安排上做适度调减。区发展改革委负责计划执行的组织调度和评价,区财政局应当根据经批准的预算,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库管理的有关规定,及时、足额办理政府投资资金拨付。
(七)项目前期经费保障。根据项目建设实际情况和工作需要,对已经纳入政府投资项目三年滚动规划的项目,区发展改革委会同区财政局安排项目前期工作经费,并加强对前期工作经费使用绩效的管理。
四、严格执行政府投资项目审批程序
(一)项目建议书(立项)审批
项目单位向区发展改革委报批项目建议书(立项)时须提供立项审批申请文件、项目建议书、项目决策依据及资金来源情况等材料。
(二)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
项目单位在向区发展改革委报批可行性研究报告时,需提供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申请文件、可行性研究报告文本、规划自然资源部门出具的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
可行性研究报告提出的估算总投资超过政府投资年度实施计划内项目总投资10%的,项目单位应当将相关情况报告区政府同意后再报批。
总投资1000万元及以上的公益性项目和3000万元及以上的其他类型项目,由区发展改革委委托专业机构开展可行性研究报告评估并通过可行性研究报告评审会议形式征求行业主管部门和区财政局意见后审批。涉及国家事权、资金待安排等原因导致可行性研究报告暂无法审批的,区发展改革委可出具“可行性研究审查意见”,作为后续开展论证、办理手续的技术要件。
(三)初步设计和投资概算审批
项目单位向区发展改革委报批投资概算时,需提供投资概算审批申请文件、投资概算报告书、初步设计文本及图纸、按照规定应提交的其他材料(按规定不需要开展初步设计的项目,经行业主管部门确认后,只需提供投资概算审批申请文件、投资概算报告书)。区发展改革委委托专业机构开展投资概算审查,会同区财政局对投资概算进行核定,作出投资概算批复。初步设计提出的投资概算超过经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提出的估算投资10%的,项目单位应当向区发展改革委报告,区发展改革委可以要求项目单位重新报送可行性研究报告。
(四)区内政府投资项目变更程序
项目法人对项目合同变更承担主体责任。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对项目合同变更承担监管责任。区政府及其投资主管部门审批的项目,以及市级审批并委托我区履行建设管理职能的项目,合同变更由区级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负责监管。
(五)项目投资概算调整
政府投资项目建设投资原则上不得超过经核定的投资概算。因国家政策调整、价格上涨、地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等原因确需增加投资概算的,项目单位应当据实提出工程建设调整方案及资金来源,并按照规定的程序报原初步设计审批部门和投资概算核定部门重新审查,由原审查单位出具是否同意投资概算调整的审查意见。
(六)简化审批程序
估算总投资50万元(不含)以下项目,由项目单位按照“三重一大”规定决策,不再审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及投资概算,明确资金来源后自行管理组织实施。
估算总投资1000万元以下项目简化报批文件,只需提供可行性研究报告表、项目决策依据及资金来源情况等材料。
(七)其他审批事项
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需要紧急建设的项目以及国家、市级规定有简化报批程序的,按有关规定执行。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按有关规定执行。
五、明确政府投资项目建设组织实施方式
(一)实行投资主体项目法人责任制
政府投资项目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项目法人承担项目主体责任。项目单位编制项目建议书或者可行性研究报告时,应当提出项目法人责任制实施方案,区发展改革委在审批项目建议书或者可行性研究报告时应当对项目法人予以明确。
(二)推行公益性项目建设管理代理制
项目单位为国家机关或者事业单位的公益性项目,且需要履行基本建设程序的,应当实行建设管理代理制。项目单位在项目建议书或者可行性研究报告中应当提出建设管理代理制实施方案,区发展改革委在审批项目建议书或者可行性研究报告时应当对建设管理代理情况予以明确。
(三)规范采用工程总承包组织建设模式
采用工程总承包组织建设模式实施政府投资项目的,项目单位应严格遵守国家及本市工程总承包项目管理的相关规定,在符合法律法规等规定的发包条件后依法组织发包。
六、规范招投标活动
政府投资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达到国家规定的必须招标规模标准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国家以及本市有关规定实施招标投标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政府投资项目,招标人编制招标文件(或者资格预审文件)不得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不得针对特定投标人设置倾向性条件,不得采用抽签、摇号等方式进行资格审查或者限制投标人数量。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政府投资项目,项目单位采用工程总承包组织建设模式实施的,工程总承包招标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国家规定的条件。
不属于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政府投资项目,涉及政府采购的,按照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规定执行;不涉及政府采购的,由采购人依法自主选择采购方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法干涉。
七、严格政府投资项目结算(决算)管理
区财政局对全区工程竣工结算送审金额(建安工程费)50万元及以上的政府投资项目进行结算审核,已纳入区审计局年度审计计划的政府投资项目除外。项目竣工验收后,项目单位应按照相关规定要求,向区财政局申请结算审核。项目结算审核结果作为区财政局安排项目资金预算、办理工程竣工财务决算的重要依据。
加强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工作,项目单位应当在项目竣工验收通过后,3个月内编报竣工财务决算,特殊情况确需延长的,中小型项目不得超过2个月,大型项目不得超过6个月。
本通知自公布之日起施行。《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区政府投资管理工作的通知》(永川府办规〔2022〕8号)同时废止。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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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政府网站
市政府部门网站
区(县)政府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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