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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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政府

关于集中整治违法建筑的通告

永川府发〔2020〕17号

 

近年来,我区坚持依法查处违法建筑,但违法建设行为仍屡禁不止,严重破坏了城市风貌,侵占了公共空间,侵犯了公共利益,危害了公共安全,扰乱了城市规划建设管理的正常秩序。根据《重庆市查处违法建筑若干规定》(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282号)等规定,区政府决定对全区违法建筑依法进行集中整治。现通告如下:

一、本《通告》所指的违法建筑,是指未经用地或者规划许可擅自修建的建(构)筑物,包括经竣工规划核实确认或者取得房屋产权证件后擅自新建、改建、扩建的建(构)筑物。

二、对已建成的违法建筑,由负有查处职责的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作出拆除、回填、没收违法建筑或违法收入等处理决定。违法建筑在城乡规划区、城市发展备用地和基础设施预留地内,存在严重侵害公共利益、影响城乡规划实施、破坏城乡景观、影响公共安全等情形的,依法予以拆除。对符合城乡规划控制要求和建筑质量要求、不影响公共利益和公共安全的违法建筑,可以依法处以没收违法收入,并可并处违法建筑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三、对正在建设的违法建筑,由负有查处职责的行政主管部门责令立即停止建设,并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建设现场实施监管。对拒不停止建设的,由负有查处职责的行政主管部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书面通知供水、供电、供气、物业服务等企业依法停止供水、供电、供气等服务;由区人民政府责成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查封施工现场或强行制止直至消除在建违法建筑。

四、违法建筑无法确定当事人的,由负有查处职责的行政主管部门在违法建筑现场和公共媒体发布公告,要求当事人限期依法接受处理,公告时间为10日;公告期满仍无法确定当事人的,由区人民政府责成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实施强制拆除或者回填。

五、对积极配合、主动拆除违法建筑的单位或个人,依法从轻、减轻或免予行政处罚。对妨碍、阻挠行政执法人员执行公务,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集中整治违法建筑工作由区违法建设治理工作指挥部办公室牵头组织,相关部门、单位、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具体实施。

七、广大市民应积极支持违法建筑整治工作,并对发生在身边的违法建设行为给予有力监督。举报电话:49833228。

八、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政府
2020年8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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