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政府关于集中整治违法建筑的通告》的政策解读
一、文件出台的背景依据
近年来,我区坚持依法查处违法建筑,但违法建设行为仍屡禁不止,严重破坏了城市风貌,侵占了公共空间,侵犯了公共利益,危害了公共安全,扰乱了城市规划建设管理的正常秩序,区政府决定对全区违法建筑依法进行集中整治。根据《重庆市查处违法建筑若干规定》(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282号)出台《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政府关于集中整治建法建筑的通告》。
二、文件的主要内容
一、违法建筑的定义;二、明确对已建成违法建筑的处理部门和单位及处理办法;三、明确对正在实施的违法建筑的处理部门、单位及处理办法;四、明确了无法确定当事人的违法建筑的处理办法;五、整治违法建筑有关的其它事项。
三、核心举措
一是依法制止在建违法建设行为。
二是大力查处存量违法建筑。
三是落实物业服务企业及时发现、劝阻、报告职责。
四、适用对象
1. 重点整治城区主次干道、窗口地区、重点区域等影响城市风貌、未经许可的擅自建设,特别是楼顶私搭乱建等违法行为。
2. 各促进中心、镇(街)内影响城镇拓展、工业发展、场镇建设的餐饮、娱乐、工业加工、养殖业等方面的违法建筑。
3. 居民小区违法搭建、占用公共绿地进行扩建、私自开挖地下室、抗震梁上搭建违法建筑等侵占公共空间、损害公共利益、危害公共安全的违法建设行为。
4. 影响校园周边环境和安全的违法建筑。
5. 城市和各镇(街道)规划区内其他未经许可擅自建设的其他违法建筑。
五、执行标准及注意事项
1.对已建成的违法建筑,由负有查处职责的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作出拆除、回填、没收违法建筑或违法收入等处理决定。
2.违法建筑在城乡规划区、城市发展备用地和基础设施预留地内,存在严重侵害公共利益、影响城乡规划实施、破坏城乡景观、影响公共安全等情形的,依法予以拆除。
3.对符合城乡规划控制要求和建筑质量要求、不影响公共利益和公共安全的违法建筑,依法处以没收违法收入,并处违法建筑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六、文件中涉及的关键词、名词解释
1.违法建筑是指:未经用地或者规划许可擅自修建的建(构)筑物,包括经竣工规划核实确认或者取得房屋产权证件后擅自新建、改建、扩建的建(构)筑物。
2.对正在建设的违法建筑,由负有查处职责的行政主管部门责令立即停止建设,并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建设现场实施监管。对拒不停止建设的,由负有查处职责的行政主管部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书面通知供水、供电、供气、物业服务等企业依法停止供水、供电、供气等服务;由区人民政府责成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查封施工现场或强行制止直至消除在建违法建筑。
3.违法建筑无法确定当事人的,由负有查处职责的行政主管部门在违法建筑现场和公共媒体发布公告,要求当事人限期依法接受处理,公告时间为10日;公告期满仍无法确定当事人的,由区人民政府责成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实施强制拆除或者回填。
4.对积极配合、主动拆除违法建筑的单位或个人,依法减轻或不予处罚。对妨碍、阻扰行政执法人员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政策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