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11500383009336512R/2026-00015 | 发文字号: | 永川府办发〔2026〕2号 | ||
| 发布机构: | 永川区政府办公室 | 成文日期: | 2026-01-20 | 发布日期: | 2026-02-03 |
| 标题: |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永川区特种设备事故应急预案(2026年修订版)》的通知 | ||||
| 主题分类: | 应急管理 | 有效性: | |||
| 索引号: | 11500383009336512R/2026-00015 | ||||
| 发文字号: | 永川府办发〔2026〕2号 | ||||
| 发布机构: | 永川区政府办公室 | ||||
| 成文日期: | 2026-01-20 | ||||
| 发布日期: | 2026-02-03 | ||||
| 标题: |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永川区特种设备事故应急预案(2026年修订版)》的通知 | ||||
| 主题分类: | 应急管理 | ||||
| 有效性: | |||||
永川府办发〔2026〕2号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永川区特种设备事故应急预案
(2026年修订版)》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永川区特种设备事故应急预案(2026年修订版)》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6年1月20日
(此件公开发布)
永川区特种设备事故应急预案
(2026年修订版)
目 录
1总则………………………………………………………(4)
1.1编制目的…………………………………………(4)
1.2编制依据…………………………………………(4)
1.4工作原则…………………………………………(5)
1.5事故分级…………………………………………(5)
2组织指挥体系……………………………………………(6)
2.1组织指挥机构……………………………………(6)
2.2现场指挥机构……………………………………(7)
2.3专家组……………………………………………(8)
3监测预警…………………………………………………(8)
3.1监测………………………………………………(8)
3.2预警………………………………………………(8)
3.3预警流程图………………………………………(10)
4应急响应…………………………………………………(10)
4.1信息报告…………………………………………(10)
4.2信息上报流程图…………………………………(12)
4.3响应分级…………………………………………(12)
4.4先期处置…………………………………………(12)
4.5启动条件…………………………………………(12)
4.6启动程序…………………………………………(13)
4.7响应措施…………………………………………(13)
4.8响应调整和终止…………………………………(15)
4.9记录保存…………………………………………(15)
4.10响应流程图………………………………………(15)
5后期处置…………………………………………………(16)
5.1善后处置…………………………………………(16)
5.2应急评估…………………………………………(16)
5.3事故调查…………………………………………(16)
6应急保障…………………………………………………(16)
6.1队伍保障…………………………………………(16)
6.2救援装备及物资保障……………………………(16)
6.3通信及交通运输保障……………………………(17)
6.4资金保障…………………………………………(17)
6.5医疗卫生保障……………………………………(17)
7宣传培训和演练…………………………………………(17)
8预案管理与更新…………………………………………(18)
9附则………………………………………………………(18)
9.1术语解释…………………………………………(18)
9.2预案解释…………………………………………(19)
9.3预案实施…………………………………………(19)
1总则
1.1编制目的
有效预防我区特种设备事故的发生,及时控制和消除突发性危害,科学有序应对特种设备事故,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
财产损失,促进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维护社会稳定。
1.2编制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重庆市突发事件应对条例》《重庆市特种设备安全条例》《重庆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重庆市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管理办法》《重庆市特种设备事故应急预案(2023修订版)》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预案。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重庆市永川区行政区域内发生的特种设备事故的应对处置工作。
特种设备事故是指列入特种设备目录的特种设备因其本体原因及其安全装置或者附件损坏、失效,或者特种设备相关人员违反特种设备法律法规规章、安全技术规范造成的事故。
铁路机车、船舶和矿山井下使用的特种设备以及民用机场专用设备安全的应急管理,房屋建筑工地、市政工程工地用起重机械和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的安装、使用的应急管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的规定,由有关部门按本行业事故应急预案的要求处理。
1.4工作原则
坚持以人为本、生命至上,统一领导、分级负责,资源整合、信息共享,反应及时、科学处置,部门联动、协同配合的原则。
1.5事故分级
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等有关规定,按照严重性和受影响程度,特种设备事故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四级。下述有关数量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1.5.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特种设备事故: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600兆瓦以上锅炉爆炸的;压力容器、压力管道有毒介质泄漏,造成15万人以上转移的;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高空滞留100人以上并且时间在48小时以上的。
1.5.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特种设备事故: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600兆瓦以上锅炉因安全故障中断运行240小时以上的;压力容器、压力管道有毒介质泄漏,造成5万人以上15万人以下转移的;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高空滞留100人以上并且时间在24小时以上48小时以下的。
1.5.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特种设备事故: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爆炸的;压力容器、压力管道有毒介质泄漏,造成1万人以上5万人以下转移的;起重机械整体倾覆的;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高空滞留人员12小时以上的。
1.5.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般特种设备事故: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压力容器、压力管道有毒介质泄漏,造成500人以上1万人以下转移的;电梯轿厢滞留人员2小时以上的;起重机械主要受力结构件折断或者起升机构坠落的;客运索道高空滞留人员3.5小时以上12小时以下的;大型游乐设施高空滞留人员1小时以上12小时以下的。
2组织指挥体系
2.1组织指挥机构
重大及以上特种设备事故由市级部门成立组织指挥机构统一指挥处置。
发生(或可能发生)特种设备一般、较大事故时,由永川区人民政府成立相应组织指挥机构应对。成立重庆市永川区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区应急指挥部),统一组织、协调和指挥特种设备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2.2现场指挥机构
区应急指挥部根据应急处置工作的需要可设立现场指挥部。现场指挥部作为现场应急指挥机构,在区应急指挥部领导下,具体负责指挥协调事故现场的应急处置与救援行动。指挥长由区政府分管领导担任,副指挥长由区政府办公室副主任、区市场监管局主要负责人和区应急管理局主要负责人担任,区政府有关部门和事发地镇街主要负责人为成员单位(区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及职责见附件1)。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区市场监管局,办公室主任由区市场监管局主要负责人担任。事故发生后,指挥长未到现场前,由办公室主任先行负责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的组织、指挥和协调。参与现场应急处置的单位和人员应当服从现场应急处置指挥部的统一指挥。
区应急指挥部下设(包括但不限于)综合协调组(牵头单位:区应急管理局)、抢险救援组(牵头单位:区消防救援局)、事故调查组(牵头单位:区市场监管局)、医疗救治组(牵头单位:区卫生健康委)、秩序维护组(牵头单位:区公安局)、舆论引导组(牵头单位:区政府新闻办)、应急保障组〔牵头单位:事发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善后处置组〔牵头单位:事发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等工作组(工作组职责见附件2)。
发生重大、特别重大特种设备事故时,根据《重庆市特种设备事故应急预案》要求,市指挥部即为现场应急处置指挥部。参与现场应急处置的单位和人员,应当服从现场应急处置指挥部的统一指挥。
2.3专家组
充分发挥专家的专业特长和应急处置能力,事发后根据事故的具体情况抽调相应领域专家组成专家组,负责对特种设备事故应急处置工作提出咨询和建议;对特种设备事故应急处置工作进行技术指导。
3监测预警
3.1监测
区市场监管局应当组织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生产单位针对可能发生的特种设备事故的特点和危害,进行风险辨识和评估,建立隐患排查治理机制。
3.2预警
3.2.1预警级别
预警级别按可能发生的特种设备事故等级分为四级。可能发生特别重大事故为一级、可能发生重大事故为二级、可能发生较大事故为三级、可能发生一般事故为四级,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蓝色表示,一级为最高级别。
3.2.2预警发布
预警信息主要包括事件类别、预警级别、可能影响范围、警示事项、应当采取的措施和发布机关等内容;可以通过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手机短信、电子显示屏、宣传车、农村“大喇叭”或组织人员通知等方式,快速、及时、准确地将预警信息传播给社会各界和公众。
区市场监管局组织有关部门、机构、专业技术人员及专家进行会商研判,预估可能的影响范围和危害程度,向区政府提出预警级别建议,一级或二级预警信息由市政府或授权市市场监管局发布,三级或四级预警信息由区政府或授权区市场监管局发布。
3.2.3预警行动
预警信息发布后,可根据情况采取以下措施:
(一)责令有关部门及时收集、报告有关信息,加强对特种设备事故发生、发展情况的监测;
(二)组织有关部门和机构、专业技术人员及专家,对特种设备事故信息进行分析评估,预测发生特种设备事故可能性的大小、影响范围和强度;
(三)组织专家和救援力量排除故障,解除设备危险状态;
(四)及时向社会发布最新可能受到特种设备事故危害的警告,加强舆情监测,做好舆论引导工作;
(五)组织应急救援队伍和相关人员进入待命状态,调集应急救援所需物资、设备、工具,做好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的准备;
(六)转移、疏散可能受特种设备事故危害的人员并予以妥善安置,转移重要财产;
(七)关闭或者限制使用可能受特种设备事故危害的场所,控制或者限制可能导致危害扩大的活动;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必要的防范性、保护性措施。
3.2.4预警调整和解除
发布预警信息的单位应当根据事态的发展和采取措施的效果,按照有关规定适时调整预警级别。确定不可能发生特种设备事故或者危险已经解除的,发布预警信息的单位应当及时宣布终止预警,并逐步解除已经采取的措施。
3.3预警流程图

4应急响应
4.1信息报告
4.1.1报送途经
特种设备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事故发生单位负责人报告;事故发生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向区应急管理局或区市场监管局报告事态发展情况和先期处置情况。
区市场监管局接到有关特种设备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组织查证核实。属于特种设备事故的,应当在接到报告后30分钟内电话报告、1小时内书面报告区政府和市市场监管局。
对于发生特种设备事故的,区政府要在接到报告后30分钟内电话、1小时内书面向市政府报告,书面报告同时抄送市应急局。
4.1.2报送内容
电话报告内容: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单位、特种设备种类、事故概要、报告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书面报告内容:
(1)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单位概况以及特种设备种类;
(2)事故发生简要经过、现场情况、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和涉险人数、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
(3)初判的事故等级和事故原因;
(4)已采取的措施;
(5)报告人姓名、联系电话。
4.1.3信息续报
事故信息报告后出现新情况的,以及对情况尚未报告清楚的,应当及时续报。
自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内,事故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在发生变化的24小时内及时续报,处置结束后要及时终报。
4.2信息上报流程图

4.3响应分级
根据特种设备事故严重程度和发展态势,特种设备事故应急响应由高到低分为Ⅰ级、Ⅱ级、Ⅲ级和Ⅳ级。
4.4先期处置
事故发生单位是先期处置的主要责任单位。特种设备事故发生后,应采取有效处置措施,尽力减少人员伤亡和次生、衍生灾害发生,收集掌握事故情况并报送;同步告知事故发生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由事故发生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立即组织紧急疏散周边人员,对现场进行警戒。
4.5启动条件
发生(可能发生)特别重大特种设备事故启动Ⅰ级应急响应,发生(可能发生)重大特种设备事故启动Ⅱ级应急响应,发生(可能发生)较大特种设备事故启动Ⅲ级应急响应,发生一般特种设备事故启动Ⅳ级应急响应。
4.6启动程序
I级、II级应急响应由市政府批准启动;Ⅲ级、Ⅳ级应急响应由区市场监管局组织会商后,提出启动应急响应建议,报区政府批准决定启动Ⅲ级、Ⅳ级应急响应。
4.7响应措施
启动I级、II级应急响应时,由市政府牵头应对;启动Ⅲ级、Ⅳ级应急响应时,由区政府成立区应急指挥部,并立即组织力量开展应急处置工作。事态发展到需向国务院以及驻渝部队请求支援时,由市指挥部协调。
根据工作需要,可视情况采取以下措施:
人员疏散。有组织、有秩序地撤离特种设备事故现场人员,疏散周边可能受损害、受影响的群众,并组织其前往安全区域。
专家会商。根据事故现场的特种设备种类、介质、工艺、材料和结构等特点,组织有关部门和机构及专家咨询委员会等进行会商,研判事故发展趋势以及可能造成的危害,制定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救援专业处置方案,并组织实施。
搜寻救援。组织应急救援队伍开展事故现场搜寻救援。
医疗救治。组织充足的医疗资源和力量,紧急救助受伤人员。根据需要及时、安全地将重症伤病人员转运到有条件的医疗机构加强救治。视情况增派医疗卫生专家和卫生应急队伍、调配急需医药物资,做好伤病人员心理援助。
交通疏导。设置交通管制区域,对事故发生地及周边交通秩序进行管控疏导,防止交通阻塞瘫痪。开通“绿色通道”,为应急车辆提供通行保障。
安全防护。掌握事故现场及周边特种设备、地面设施及危险源情况,判断危险状态,及时采取防护措施,必要时调集专业救援队伍进行处理。做好事故发生地周边群众的安全防护。制定事故现场安全防护方案,严格限制人员进出。应急救援人员及相关人员佩戴明显标识,装备专业防护器具,确保安全。
维护稳定。根据事故影响范围、程度,划定警戒区,做好事故现场及周边区域的保护和警戒,维持治安秩序。严厉打击借机传播谣言、制造社会恐慌等违法犯罪行为。做好各类矛盾纠纷化解和法律服务工作,防止出现群体性事件,维护社会稳定。
污染处置。对于可能发生次生环境污染的特种设备事故,有关部门应在第一时间制定环境污染处置方案,采取措施防止、减轻和消除环境污染危害。
舆论引导。通过区政府授权发布、发新闻稿、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通气会)、组织专家解读等方式,借助电视、广播、报纸、互联网等多种途径,运用微博、微信等新媒体,主动、及时、准确、客观地向社会持续动态发布事故情况和应对工作信息,回应社会关切,澄清不实信息,正确引导社会舆论。信息发布内容包括事故时间、地点、原因、性质、伤亡情况、应对措施、救援进展、公众需要配合采取的措施、事故区域交通管制情况和临时通行措施等。
4.8响应调整和终止
根据形势变化,应当及时调整应急响应级别。当特种设备事故的危害有加重趋势时,应及时提高响应级别;当特种设备事故的危害得到有效控制时,应及时降低响应级别。
当事故的危害消除后,应及时宣布应急响应终止。
4.9记录保存
现场指挥部及其有关成员单位应当完整、准确地记录应急救援的重要事项,妥善保存相关原始资料和证据。
4.10响应流程图

5后期处置
5.1善后处置
应急处置结束后,区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及时开展善后处置工作,尽快恢复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
5.2应急评估
应急响应结束后,区应急指挥部应当组织开展事故应急评估工作,总结事故应对处置工作的经验教训,并及时将事故应急评估报告报送区政府和市市场监管局。
5.3事故调查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成立事故调查组,并开展特种设备事故调查工作。
6应急保障
6.1队伍保障
区市场监管局及全区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应当根据辖区内特种设备的分布特点,加强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加强专业应急救援队伍与非专业应急救援队伍的合作,联合开展培训演练,提高合成应急和协同应急的能力。
6.2救援装备及物资保障
区政府应组织区市场监管局等有关部门及单位加强专业设备、救援物资和防护器材的储备,鼓励支持社会化应急储备,保障应急装备、应急物资、生活必需品的生产、存储、调拨和供给。
6.3通信及交通运输保障
区经济信息委负责保障现场应急处置指挥部与各成员单位的通信联系,组织、协调基础电信企业确保现场信息通信,保障现场应急处置指挥部与市应急指挥部之间视频、音频和数据信息的实时传输。区交通运输委负责组织协调应急运力,保障应急救援运输交通工具优先通行。
6.4资金保障
区市场监管局等有关应急救援单位应把特种设备事故应急处置工作所必需的资金等列入预算,保障应急处置工作需要。
6.5医疗卫生保障
区卫生健康委负责应急处置工作中的医疗卫生保障,组织协调各级医疗救护队伍实施医疗救治,并根据特种设备事故造成人员伤亡的特点,组织落实专用药品和器材。医疗救护队伍接到指令后要迅速进入事故现场实施医疗急救,各级医院负责后续治疗。
7宣传培训和演练
全区各级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加强特种设备事故应急预案宣传培训并定期组织应急演练,熟悉应急处置程序和要求,做好各项应急准备工作。特种设备生产、经营及使用单位要落实主体责任,定期开展特种设备应急培训和应急演练,使有关人员熟悉处置程序和工作要求。每次应急演练结束后,各参加单位应及时总结处置工作经验教训,提出改进意见和建议,以便修订完善应急预案。
8预案管理与更新
区市场监管局负责本预案的编制和日常管理,定期开展预案评估工作,原则上每5年评估1次。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及时修订应急预案:有关法律法规、标准、上级预案内容发生变化的;应急指挥机构及其职责发生重大调整的;面临的风险发生重大变化的;重要应急资源发生重大变化的;预案中的其他重要信息发生变化的;在突发事件实际应对和应急演练中发现问题需要作出重大调整的;应急预案编制单位认为应修订的其他情况。
各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制定本辖区特种设备事故应急预案。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制定特种设备事故应急专项预案。
9附则
9.1术语解释
特种设备:特种设备是指对人身和财产安全有较大危险性的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的其他特种设备。
特种设备事故:特种设备事故,是指列入特种设备目录的特种设备因其本体原因及其安全装置或者附件损坏、失效,或者特种设备相关人员违反特种设备法律法规规章、安全技术规范造成的事故。以下情形不属于本规定所称特种设备事故:(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一百条规定的特种设备造成的事故;(二)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或者交通事故、火灾事故等外部因素引发的事故;(三)人为破坏或者利用特种设备实施违法犯罪导致的事故;(四)特种设备具备使用功能前或者在拆卸、报废、转移等非作业状态下发生的事故;(五)特种设备作业、检验、检测人员因劳动保护措施不当或者缺失而发生的事故;(六)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驶出规定的工厂厂区、旅游景区、游乐场所等特定区域发生的事故。
9.2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区市场监管局负责解释。
9.3预案实施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永川区特种设备事故应急预案》(永川府办发〔2021〕116号)同时废止。
附件:1. 区应急指挥部及成员单位职责
2. 各工作组职责
3. 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救援技术专家及各部门通讯录
附件1
区应急指挥部及成员单位职责
一、区应急指挥部职责
负责启动本预案,组织、协调、指挥全区范围内一般、较大特种设备事故应急处置工作,开展重大、特别重大特种设备事故先期处置工作,协助市指挥部开展应急处置工作;传达贯彻执行上级有关指示、命令和要求;向上级报告特种设备事故基本情况和应急处置情况,发布事故重要信息;组织调度有关队伍、专家、物资、装备;决定对事故现场进行封闭和实行交通管制等强制性措施。
二、成员单位职责
区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主要包括区市场监管局、区应急管理局、区政府新闻办、区纪委监委、区财政局、区公安局、区消防救援局、区卫生健康委、区生态环境局、区交通运输委、区气象局、区城市管理局、区商务委、区经济信息委、区检察院、区民政局、区人力社保局、区总工会、区委网信办、事故发生地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产业促进中心、事故发生单位(企业)等。各成员单位职责如下:
区市场监管局:负责受理事故报警,负责区特种设备应急救援指挥部办公室的日常工作;负责组织、协调、督促本系统对涉及事故的单位启动特种设备事故处置应急预案,提出事故相关特种设备事故处置方案,提供抢险救援技术支持;负责组织有关部门对一般事故进行调查;参与特种设备应急评估工作。
区应急管理局:履行中枢运转职责,负责统筹协调一般、较大特种设备事故应急处置有关工作,传达区指挥部指令;向市、区政府报告事故相关信息;协助开展应急处置与救援工作;配合市市场监管局开展较大事故调查或会同区市场监管局牵头开展一般事故调查;参与特种设备应急评估工作。
区政府新闻办:负责组织事故新闻发布和宣传报道;组织协调事故现场记者采访活动;协助有关部门在相关媒体上发布应急疏散、区域警戒等重要公告;及时掌握舆情,加强网络舆论引导。
区纪委监委:参与事故调查处理。
区财政局:保障现场应急处置所需工作经费。
区公安局:负责事故现场警戒、道路交通管制、现场治安管理及安全保卫;协助现场及周边区域人员疏散;打击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现场及周边地区道路交通秩序;负责现场排爆和清理工作,组织现场民爆器材的搜集和保卫并转移到安全地带;参与事故应急救援。
区消防救援局:参与事故抢险救援,扑灭事故火灾;协助提供控制泄漏方案;实施现场抢险搜救受伤人员;配合生态环境、卫生健康部门开展灾后洗消工作。
区卫生健康委:负责组织医疗卫生单位开展现场紧急医学救援工作;负责事故现场医护人员、紧急医学救援装备等卫生应急力量的指挥调度;协调落实医疗救治措施,根据需要调派区级卫生应急专家和队伍给予技术支持和现场帮助。
区生态环境局:负责对事故现场及周边区域环境进行应急监测,防止事态扩大和控制污染,并对事故现场污染物的清除以及生态破坏的恢复等工作予以指导。
区交通运输委:负责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做好应急救援交通运输保障工作;负责组织协调有关部门恢复道路、公路、桥梁等交通基础设施;负责事故处置中的伤员及救灾物资运送、危险物品转移等应急运输保障工作。
区气象局:负责事故现场的气象监测保障,提供有关事故应急救援的气象参数。
区城市管理局:负责及时抢修受损市政设施,保障城市道路畅通;配合做好相关公共区域生活垃圾清理工作。
区商务委:负责保障应急救援过程中的成品油供应;负责组织供应应急处置工作所需生活物资。
区经济信息委:负责动员和组织各种通信、电力资源,为应急处置工作提供通信、供电保障;参与相关特种设备应急评估工作。
区检察院:负责参与事故灾难调查处理,依法监督有关案件的查办工作。
区民政局:负责做好受影响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救助,及时将符合条件的受灾群众纳入救助范围;做好罹难人员遗体处置工作。
区人力社保局:负责工伤方面的政策咨询和宣传,负责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和参加工伤保险职工的待遇赔付工作,配合做好伤亡人员及家属的善后处置工作。
区总工会:参与事故调查处理工作;负责指导、协调做好遇难、受伤职工的善后和稳定工作,支持配合善后处理工作;参与特种设备应急评估工作;为受事故影响的职工提供相关权益保护咨询。
区委网信办:负责汇集相关舆情,做好网上舆情监测和舆论导控工作,及时澄清网络谣言。
事发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产业促进中心:组织开展一般、较大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和重大、特别重大事故的先期处置工作,及时报送事故有关情况,督促启动相关应急预案,并将情况及时上报指挥部;搭建现场应急处置指挥部;落实区政府和区指挥部有关指示要求;做好应急处置后勤保障工作;组织做好善后处置工作。
事故发生单位(企业):负责启动本单位(企业)应急预案,组织本单位(企业)应急救援队伍和专家对事故进行先期应急处置,防止事故进一步扩大;负责配合做好事故调查处理和应急评估工作,做好伤亡人员善后工作。
供电、供水、供气等单位要为事故现场抢险提供供电、供气、供水保障,及时抢修受损设施设备。
发生重大、特别重大特种设备事故时,根据《重庆市特种设备事故应急预案》要求,市指挥部即为现场应急处置指挥部。参与现场应急处置的单位和人员,应当服从现场应急处置指挥部的统一指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