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养犬管理的通告》政策解读
按照政策解读工作要求,现将《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养犬管理的通告》(以下简称《通告》)解读如下。
一、制定背景
2022年12月14日,重庆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重庆市养犬管理条例》,自2023年6月1日起施行。《重庆市养犬管理条例》第四条规定,本市实行养犬分区管理,区县(自治县)城市建成区为重点管理区,城市建成区以外区域为一般管理区;城市建成区的具体范围,由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确定并向社会公布。为深入贯彻落实《重庆市养犬管理条例》,进一步明确永川区养犬分区管理范围,规范养犬行为,保障公众人身财产安全,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结合永川区实际,制定《通告》。
二、制定依据
《重庆市养犬管理条例》。犬只免疫、登记、经营、收容、认领、领养、养犬行为规范以及相关法律责任,按照《重庆市养犬管理条例》和国家、重庆市现行相关规定执行。
三、主要内容
(一)实行分区管理。《通告》依据《重庆市养犬管理条例》,将永川区养犬管理区域划分为重点管理区和一般管理区。
(二)明确重点管理区范围。重点管理区涉及8个街道的部分社区、村、村(居)民小组或小区,具体如下:
1. 中山路街道:东站社区、棠城社区、兴龙湖社区、玉清社区、云谷社区、昌州路社区、汇龙路社区、中山路社区;双龙村(千田坳村民小组、荣兴厂上村民小组、吊角楼村民小组、三和霖村民小组、油坊巷村民小组、桃子林村民小组、店子丘村民小组、狮子桥村民小组、东岳桥村民小组除外);北大桥村(猪冲村民小组、石盘村民小组、野鸡村民小组、土墙村民小组、郑家楼村民小组、天灯村民小组、斑竹村民小组除外)。
2. 永昌街道:凤鸣社区、花果社区、星光社区、红河路社区、桃花岛社区、卧龙凼社区、英井路社区、中河坝社区、望城村;三星村(王家岩村民小组、九道拐村民小组除外)。
3. 胜利路街道:玉屏路社区、胜利路社区、张家坡社区、文曲路社区;萱花路社区(跳石河居民小组、呈拱桥居民小组除外);胜利村(白家坳村民小组、大水缸村民小组、三圣寺村民小组、曾家大湾村民小组、曾家大沟村民小组);永青村(黄荆坡村民小组、曾家院子村民小组、鱼栏桥村民小组、探花屋基村民小组、幺磨村民小组、学堂坡村民小组、水观音村民小组、桂花村民小组、胡家院子村民小组、捡尸坳村民小组、石马岩村民小组、黄泥坡村民小组)。
4. 南大街街道:火车站社区、泸州街社区、小桥子社区、兴南路社区;小南村(上楼子村民小组恒大悦府小区);大南村(骑龙穴村民小组金麒府小区、雀子山村民小组永兆逸家小区、砖房院子村民小组柳河康居小区)。
5. 茶山竹海街道:粽粑社区(围子屋基居民小组除外)、瓦子铺村;孙家口村(槽房村民小组、大岩村民小组、花山村民小组、黄金村民小组、雷坪村民小组、彭塘村民小组、沙坝村民小组、双坝村民小组、双河村民小组、双井村民小组、双楼村民小组、双坪村民小组、孙滩村民小组、天堂村民小组、枣园村民小组、中咀村民小组、岩湾村民小组、牌坊村民小组除外)。
6.卫星湖街道:星湖社区(寒婆沟村民小组、双凤场、石脚场除外)。
7. 大安街道:茶店社区;陈家祠社区(隆济街小组、花果山街小组除外)。
8. 陈食街道:陈食社区(马银场除外)、莲花塘村;长滩河村(华家湾村民小组、黄泥堡村民小组、竹鸡湾村民小组除外);梓潼观村(石鱼河村民小组、高家坡村民小组、太平桥村民小组、大水沟村民小组、猪儿石村民小组除外);马银村(宋家湾村民小组、马鞍石村民小组、新塘坡村民小组、强华村民小组、王家岩村民小组、河水沟村民小组、油坊湾村民小组、大南坳村民小组、关心村民小组除外)。
(三)明确一般管理区范围。全区除上述重点管理区以外的其他区域为一般管理区。
(四)明确配套管理规则。重点管理区和一般管理区内犬只免疫、登记、禁养犬只、养犬数量、携犬出户、犬只经营和收容等事项,按照《重庆市养犬管理条例》及相关配套规定执行。
四、核心政策问答
(1)为什么要制定《通告》?
答:《重庆市养犬管理条例》明确,本市实行养犬分区管理,区县城市建成区为重点管理区,城市建成区以外区域为一般管理区;城市建成区的具体范围由区县人民政府确定并向社会公布。制定《通告》,是为了进一步明确永川区养犬重点管理区和一般管理区范围,规范养犬行为,保障公众人身财产安全,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
(2)重点管理区和一般管理区如何划分?
答:《通告》将中山路街道、永昌街道、胜利路街道、南大街街道、茶山竹海街道、卫星湖街道、大安街道、陈食街道的部分社区、村(居民小组、村民小组或小区)划为重点管理区;全区除重点管理区以外的其他区域为一般管理区。具体应以《通告》列明的社区、村、村(居)民小组和小区范围为准。
(3)怎么判断自己的住所属于哪类管理区?
答:先核对住所所在街道、社区或村,再核对《通告》中是否列明相关村(居)民小组、小区及“除外”范围。列入重点管理区且不属于“除外”范围的,按重点管理区管理;未列入重点管理区的,按一般管理区管理。边界或名称存在疑问的,可向属地街道、社区或者公安机关咨询。
(4)重点管理区内个人可以养几只犬?
答:按照《重庆市养犬管理条例》,重点管理区内个人养犬的,每户可以饲养一只;自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无违法养犬行为记录的,可以申请再饲养一只,但饲养总数不得超过两只。“每户”按照固定住所认定。
(5)哪些犬只禁止饲养?
答:重点管理区、一般管理区分别按照各自禁养犬只种类目录执行,不得饲养相应的烈性犬、攻击性犬;饲养大型犬应当符合相关规定。具体种类目录和大型犬标准,以市农业农村部门会同市公安机关公布的现行规定为准。
(6)犬只是否需要免疫和登记?
答:需要。本市实行犬只狂犬病强制免疫制度和养犬登记制度。养犬人应当按规定为犬只接种狂犬病疫苗并取得免疫证明,在免疫完成之日起五日内通过养犬管理信息系统或者现场办理等方式向所在地公安机关申请养犬登记。重点管理区内养犬人、一般管理区内单位养犬人申请登记前,还应按规定完成犬只个体识别。
(7)在重点管理区携犬外出要注意什么?
答:应当为犬只系犬绳、佩戴犬牌,犬绳长度不得超过1.5米;携带犬只应与本人控制能力相适应,与行人尤其是老年人、残疾人、孕妇和儿童保持安全距离。携犬乘坐电梯应避开高峰时段并主动避让他人。携烈性犬、攻击性犬、大型犬出户,还应采取装入犬笼或者加戴嘴套的防护措施。
(8)哪些场所不能携犬进入?
答:不得携犬进入机关、医院、学校、幼儿园、托育机构、疗养院、少年儿童活动场所、候车(机、船)室、娱乐场所、体育场馆、博物馆、文物保护单位、宗教场所、图书馆、影剧院,以及设有禁止携犬进入标识的宾馆、餐饮场所、商场、公园、风景名胜区等公共场所。不得携犬乘坐除小型出租汽车以外的公共交通工具;携犬乘坐小型出租汽车应征得驾驶员和同车其他乘客同意。
(9)对犬吠扰民、犬只粪便等有什么要求?
答:养犬人、管理人应防止犬吠影响他人正常生活,防止犬只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犬只在公共场所产生粪便的,应立即清除。不得遗弃犬只、占用公共区域饲养犬只。犬只死亡应妥善处置,病死犬只应按动物防疫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
(10)发现违法或者不文明养犬行为,向哪里反映?
答: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批评、劝阻,并可向有关部门投诉举报。对未按规定牵绳、犬只扰民、违规进入公共场所等行为,可向公安机关反映;对犬只粪便未及时清除、影响市容环境卫生的行为,可向城市管理部门反映;涉及犬只防疫、病死犬只无害化处理等事项,可向农业农村部门反映。紧急情况下依法拨打110。
政策原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