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川区规范行政执法服务民营经济七条规定(试行)》解读
为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在民营企业座谈会上的重要讲话精神,进一步规范涉企行政执法工作,为民营企业发展提供优质高效的法治环境,我区出台《永川区规范行政执法服务民营经济七条规定(试行)》,本规定由区民营经济促进中心会同区司法局牵头组织实施,纳入全区营商环境目标考核,自发文之日起试行。
“七条规定”非常简单,总共只有309个字。其中,第一条是周四执法,即对企业的一般性、常规性行政执法检查,原则上只能在每周四进行,其余时间不得检查。第二条是首违不罚,即在行政执法过程中以加强行政指导、服务为主,对企业初次违法行为,无主观故意且未造成危害后果的,免予行政处罚。第三条是处罚备案,即对企业作出重大行政处罚前,必须报区司法局备案审查,作出的一般行政处罚必须进行事后备案。另外还规定不得区别对待企业、不得要求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陪同、不得接受企业吃请或馈赠、不得干预企业与执法检查无关的生产经营活动等。
行政执法部门及人员不得干预企业与执法检查无关的生产经营活动,严格保守企业的商业秘密。企业随时就行政执法问题向区民营经济促进中心投诉申诉,投诉电话:023-494797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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