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永川区民营经济促进委员会 关于印发《永川区规范行政执法服务民营经济 七条规定(试行)》的通知
永民促委发〔2019〕1号
重庆市永川区民营经济促进委员会
关于印发《永川区规范行政执法服务民营经济
七条规定(试行)》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在民营企业座谈会上的重要讲话精神,进一步规范涉企行政执法工作,为民营企业发展提供优质高效的法治环境,现将《永川区规范行政执法服务民营经济七条规定(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本规定由区民营经济促进中心会同区司法局牵头组织实施,纳入全区营商环境目标考核,自发文之日起试行。
重庆市永川区民营经济促进委员会
2019年3月6日
永川区规范行政执法服务民营经济七条规定
(试行)
一、对企业的一般性、常规性行政执法检查,原则上只能在每周四进行,其余时间不得检查。
二、在行政执法过程中,重点加强行政指导、服务,对企业的初次违法行为,无主观故意,且未造成危害后果的,免予行政处罚。
三、对企业作出重大行政处罚前,必须报区司法局备案审查,作出的一般行政处罚必须进行事后备案。
四、行政处罚必须过罚相当,不得畸轻畸重或显失公平,不得区别对待企业。
五、到企业开展行政执法检查,不得要求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陪同,不得接受企业吃请或馈赠。
六、行政执法部门及人员不得干预企业与执法检查无关的生产经营活动,严格保守企业的商业秘密。
七、建立投诉必查制度,企业随时就行政执法问题向区民营经济促进中心投诉申诉,投诉电话:023-4947973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