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川区民营企业困难问题办理制度(试行)》解读
为畅通民营企业困难问题反映渠道,规范办理流程,确保困难问题得到有效解决,特制定了该制度。
一、民营企业困难问题的反映渠道
全区民营企业生产经营中遇到的困难问题,由区民营经济促进中心统一收集归总。企业困难问题渠道包括:
(一)区领导及各级干部走访服务民营企业时反映;
(二)全区统一投诉受理电话49812345;
(三)区民营经济促进中心微信公众号;
(四)到区民营经济促进中心当面反映或信函反映;
(五)其他交办。
二、企业困难办理程序
(一)初核。对收集的困难问题,由区民营经济促进中心先进行初核,再决定是否交办。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予交办:
1.不符合政策法规的;
2.情况不真实、不具体的;
3.匿名反映的;
4.其它不符合办理条件的。
(二)交办。经初核后需要交办的困难问题,由区民营经济促进中心提出交办意见,送区民营经济促进委员会审定后交办责任单位。
(三)办理。责任单位接到交办单后,须在2个工作日内与反映困难问题的民营企业对接,5个工作日内书面向区民营经济促进中心回复办理情况(加盖单位公章)。
(四)反馈、销号。办理情况由区民营经济促进中心向企业反馈。
1.在5个工作日内办结的,区民营经济促进中心核定后销号;
2.在5个工作日内不能办结需延期办理的,责任单位须说明理由,提出最终办结时限并经区民营经济促进中心确认,办结后再核定销号;
3.对确实无法办理的困难问题,由责任单位向区民营经济促进中心书面说明理由,经区民营经济促进委员会同意后,再核定销号。由区民营经济促进中心向民营企业反馈说明。
(五)回访。对困难问题办理情况,由区民营经济促进中心委托第三方按“满意、基本满意、不满意”回访民营企业。
(六)通报。对困难问题办理情况进行每月通报。
三、保障措施
(一)民营企业困难问题办理情况纳入“营商环境”年度目标考核。
1.在5个工作日内办结并书面回复、且回访企业“满意”的,加1分,每提前1个工作日再加1分;
2.凡2个工作日内未与民营企业对接或在5个工作日内未回复办理情况的,每延迟1个工作日扣2分;
3.凡需延期办理的,按确认的延期办理时限考核,每延迟1个工作日扣2分;
4.企业回访不满意并经核实确认的,每件次扣2分;
5.因责任单位平时不作为、慢作为,该办不办或拖延没办,导致民营企业来反映困难问题的,不但不予加分,反而每件次扣5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