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永川区民营经济促进委员会关于印发《永川区民营企业困难问题办理制度(试行)》的通知

日期:2021-02-23

促委20181

重庆市永川区民营经济促进委员会

关于印发《永川区民营企业困难问题办理制度(试行)》的通知


各镇街、区级各部门,各人民团体,有关单位:

《永川区民营企业困难问题办理制度(试行)》已经区民营经济促进委员会第2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实施。


重庆市永川区民营经济促进委员会

                 20181120


永川区民营企业困难问题办理制度(试行)


为畅通民营企业困难问题反映渠道,规范办理流程,确保困难问题得到有效解决,特制定本制度。

一、收集渠道

全区民营企业生产经营中遇到的困难问题,由区民营经济促进中心统一收集归总。收集渠道包括

(一)区领导及各级干部走访服务民营企业收集;

(二)全区统一投诉受理电话49812345收集;

(三)区民营经济促进中心微信公众号收集;

(四)到区民营经济促进中心当面反映或信函反映收集;

(五)上级交办。

二、办理程序

(一)初核。对收集的困难问题,由区民营经济促进中心先进行初核,再决定是否交办。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予交办:

1.不符合政策法规的;

2.情况不真实、不具体的;

3.匿名反映的;

4.其它不符合办理条件的。

(二)交办。经初核后需要交办的困难问题,由区民营经济促进中心提出交办意见,送区民营经济促进委员会审定后交办责任单位。

(三)办理。责任单位接到交办单后,须在2个工作日内与反映困难问题的民营企业对接,5个工作日内书面向区民营经济促进中心回复办理情况(加盖单位公章)。

(四)反馈、销号。办理情况由区民营经济促进中心向企业反馈。

1.5个工作日内办结的,区民营经济促进中心核定后销号;

2.5个工作日不能办结需延期办理的,责任单位说明理由,提出最终办结时限并经区民营经济促进中心确认,办结后再核定销号;

3.对确实无法办理的困难问题,由责任单位向区民营经济促进中心书面说明理由,经区民营经济促进委员会同意后,再核定销号。由区民营经济促进中心向民营企业反馈说明。

(五)回访。对困难问题办理情况,由区民营经济促进中心委托第三方按“满意、基本满意、不满意”回访民营企业。

(六)通报。对困难问题办理情况进行每月通报。

三、考核督促

(一)民营企业困难问题办理情况纳入“营商环境”年度目标考核。

1.5个工作日内办结并书面回复、且回访企业“满意”的,加1分,每提前1个工作日再加1分;

2.2个工作日内未与民营企业对接或在5个工作日内未回复办理情况的,每延迟1个工作日扣2分;

3.凡需延期办理的,按确认的延期办理时限考核,每延迟1个工作日扣2分;

4.企业回访不满意并经核实确认的,每件次扣2

5.因责任单位平时不作为、慢作为,该办不办或拖延没办,导致民营企业反映困难问题的,不但不予加分,反而每件次扣5分。

(二)连续两个月扣分都排前三位的单位,由区委书记约谈主要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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