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500383009336512R/2021-00003 | 发文字号: | 永川府办发〔2020〕108号 | ||
发布机构: | 永川区政府办公室 | 成文日期: | 2020-12-29 | 发布日期: | 2021-01-05 |
标题: |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永川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 ||||
主题分类: |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 | 有效性: |
索引号: | 11500383009336512R/2021-00003 | ||||
发文字号: | 永川府办发〔2020〕108号 | ||||
发布机构: | 永川区政府办公室 | ||||
成文日期: | 2020-12-29 | ||||
发布日期: | 2021-01-05 | ||||
标题: |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永川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 ||||
主题分类: |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 | ||||
有效性: |
永川府办发〔2020〕108号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永川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
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永川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区政府第13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12月29日
(此件公开发布)
永川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我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监管,维护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安全、完整,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益,根据《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5号,2017年12月4日财政部令第90号修改)、《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2019年3月29日财政部令第100号修改)、《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指导意见》(财资〔2015〕90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的通知》(财资〔2018〕108号)、《关于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管理的通知》(财资〔2020〕97号)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区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监察机关、事业单位、各民主党派机关及群团组织(以下统称行政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管理行为。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是指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的,由各行政事业单位直接支配的动产、不动产、无形资产等各种经济资源的总称。包括为保障行政事业单位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或提供社会公共服务所占有、使用、维护的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和特殊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
第四条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主要内容包括:资产配置、资产使用、资产处置、资产评估、产权界定、产权纠纷调处、资产清查、资产统计报告和监督检查等内容。
第五条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应遵循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财务管理相结合,实物管理与价值管理相统一的原则。实现保障履职、配置科学、使用有效、处置规范、监督到位的目标。
第六条 行政事业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政府会计制度要求,对占有、使用、维护的国有资产进行正确分类,对国有资产配置、使用、处置等各个环节所发生的经济业务和事项及时进行会计处理,确保财务核算不重不漏,会计信息全面、准确、完整。
第七条 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国有资产全过程绩效管理机制,评价结果作为优化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的重要依据。
第八条 区财政局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在区政府授权范围内对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实施综合管理,行政事业单位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对本部门及所属单位国有资产进行监督管理,行政事业单位对本单位占有、使用、维护的国有资产进行具体管理。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九条 区财政局是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职能部门,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有资产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
(二)制定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规章制度,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三)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并完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标准;
(四)负责对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配置、调拨、出租、出借、出售、出让、转让、捐赠、报损、报废、对外投资、产权变动等事项或行为进行审批;
(五)负责组织产权界定、产权纠纷调处,并对资产统计报告、资产评估、资产清查、资产收益等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六)负责组织行政事业单位长期闲置、低效运转和超标准配置资产的调剂工作;
(七)依托国有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对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实施动态监管,对国有资产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和指导。
第十条 主管部门是本部门及所属单位国有资产的组织、监督和管理部门,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根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相关规定,制定本部门国有资产管理规章制度,并负责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二)组织本部门国有资产的账卡管理、清查、登记、统计汇总及日常监督检查工作;
(三)审核本部门所属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出借、对外投资等事项,按规定权限审核有关资产购置、处置等事项;
(四)科学配置本部门及所属单位国有资产,负责审核本部门及所属单位长期闲置、低效运转和超标准配置资产的调剂工作;
(五)督促本部门及所属单位按规定缴纳国有资产收益;
(六)接受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监督、指导,并向其报告本部门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 行政事业单位是本单位所占有、使用、维护国有资产的具体管理部门,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认真贯彻执行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相关规定;
(二)负责本单位国有资产的账卡管理、清查、登记、统计报告及日常检查等工作;
(三)负责本单位国有资产的采购、验收、保管、使用以及维修保养等日常管理工作,确保国有资产安全完整;
(四)负责本单位国有资产的配置、处置、出租、出借等事项;
(五)负责本单位出租、出借等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按照规定及时、足额缴纳国有资产收益。
第十二条 行政事业单位公务用车和办公用房管理按照《中共重庆市永川区委办公室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贯彻落实〈重庆市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永委办〔2019〕4号)、《中共重庆市永川区委办公室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贯彻落实〈重庆市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永委办〔2019〕39号)等规定执行。
第三章 资产配置
第十三条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应当结合履职需要、资产存量和财力状况,使资产功能、数量与事业发展需要相适应,厉行节约、讲求绩效、不断优化资产结构。
第十四条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应当首先通过调剂方式解决,确实不宜调剂的可采用购置、建设、租用等方式。
第十五条 对于行政事业单位长期闲置、低效运转和超标准配置的资产、临时机构(大型会议)购置在其工作任务完成后处于闲置的资产或其他适用于调剂的资产,应当根据资产实际情况及时予以调剂。
第十六条 国有资产在行政事业单位之间调剂的,应当履行以下程序:
(一)调剂双方协商一致,由调出方提出书面申请;
(二)有主管部门或需报职能部门审批的,经相关部门同意后,报区财政局审批;
(三)单宗或批量价值(原值)在50万元及以上的,或涉及房屋、土地使用权等资产调剂的,经区财政局审核后,报区政府审批。
第十七条 行政事业单位购置、建设、租用资产的,应当编制配置计划和相应的支出预算,纳入部门预算管理。未纳入部门预算的,不得列入单位经费支出,确需调剂预算的,应当按预算管理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办公用房、技术业务用房、公务用车、办公设备等维持日常运转所需的资产配置,行政事业单位应当严格执行配置标准,并按照相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办公设备配置标准另行制订。
第十九条 除办公用房、技术业务用房、公务用车、办公设备等维持日常运转以外的资产配置,行政事业单位应当根据本级预算安排或上级下达专项资金情况,有配置标准的,严格执行配置标准,无配置标准的,应当从实际需要出发,厉行节约,从严控制,并履行以下审批程序:
(一)提出资产配置计划,主要包括:资产品名、数量、型号、同类资产存量、测算经费额度等,并履行内部决策程序;
(二)有主管部门或需报职能部门审批的,应当报相关部门审批;
(三)无预算或超预算的资产配置,应会商区财政局意见后,报区政府审批。
第二十条 行政事业单位确因工作需要配备标准限额以上资产的,应当首先履行内部决策程序,有主管部门的需报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区政府审批。其中公务用车、办公用房等资产配置应报相关职能部门审核。
第二十一条 经批准召开重大会议、举办大型活动等需要配置资产的,由会议或者活动主办单位提出申请,由承办部门(单位)按照先调剂、后租赁、再购置的原则,履行报批程序。
第二十二条 行政事业单位对纳入政府采购范围的资产购置,应当依法实施政府采购。
第二十三条 行政事业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政府会计制度要求对所配置资产进行会计核算,确保资产报表与财务数据一致。房屋建筑物等重要资产交付使用后符合确认条件的,应当及时进行在建工程转固的账务处理,及时办理工程结算审计、竣工财务决算和有关权属证明。
第二十四条 行政事业单位对上级部门直接配置、调拨、奖励的资产,接受捐赠的资产及其他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的资产,应当在接收资产后5个工作日内进行账务处理,并更新资产管理信息系统。
第四章 资产使用
第二十五条 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完善国有资产内部管理制度,有效维护国有资产,实现国有资产使用效益最大化,避免使用过程中的不当损失和浪费,充分保障运转和提供公共服务需要。
第二十六条 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行政单位不得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担保,不得以任何形式利用占有、使用、维护的国有资产对外投资;事业单位不得利用财政性资金以任何形式对外投资,利用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的,应当严格履行评估程序,加强风险管控。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等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七条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对外出租、出借或对外投资:
(一)法律、法规、规章等有明确规定的;
(二)国有资产存在纠纷的;
(三)区政府明确有特定用途的;
(四)其他不得对外出租、出借或对外投资的情形。
第二十八条 行政事业单位对外出租国有资产,应当拟订租赁方案,主要包括:拟出租资产缘由、资产结构、资产面积、使用现状、原租赁用途、原租金标准、现周边租金行情调查情况、现租金底价确定标准及缘由、租金支付方式及递增方式、招租方式、承租条件、现招租年限及缘由以及出租后资产维修维护责任等。
第二十九条 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安排专人对拟出租资产进行估价或询价,以估价或询价结果为参考确定招租底价,对外公开招租。行政事业单位在租赁交易完成后10个工作日内,报区财政局备案。估价或询价超过0.5万元/月的,应当委托有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
第三十条 单宗资产招租底价在0.2万元/月及以上的,应当在重庆联合产权交易所或区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以下简称产权交易机构)公开进行,严格遵守其交易规则,招租底价不得低于估价、询价或评估价格。
第三十一条 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出租期限原则上最长不超过5年,特殊事项不得超过10年。
第三十二条 行政事业单位单宗或批量资产租赁期限在3年以下或招租底价在0.5万元/月以下的资产出租,应当履行内部决策程序,有主管部门的,报主管部门审批同意后公开招租。行政事业单位不得采取拆分、以大化小等方式规避审批。
第三十三条 行政事业单位拟出租资产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报区财政局审批:
(一)租赁期限在3年以上(含3年)5年以下的;
(二)单宗或批量国有资产租金底价在0.5万元/月及以上1万元/月以下的。
第三十四条 行政事业单位拟出租国有资产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经区财政局审核后,报区政府批准:
(一)租赁期限在5年及以上的;
(二)单宗或批量国有资产租金底价在1万元/月及以上的;
(三)涉及区政府对社会公共管理事项的。
第三十五条 行政事业单位租赁方案经审批同意后,自批文之日起六个月内,单位可持续对外公开招租。超过期限继续招租的,应当重新办理报批程序。
第三十六条 经公开征集只产生一个报名者时,可采取协议租赁方式,以公告的租金标准与报名者签订租约。经公开征集产生两个及以上报名者时,应采用公开竞租方式确定承租人。首次招租不成功,若在批文有效期内有意愿承租方的,可按招租公告条件采取协议方式进行租赁,租赁价格不得低于原招租底价。再次出租需调低底价至90%以下的,应当按照审批权限重新履行报批程序。
第三十七条 行政事业单位应当落实出租人管理职责,确保租金收入按时、足额缴纳。承租方违反合同约定时,应当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及合同条款主张权利,并及时采取止损措施。
第三十八条 行政事业单位将国有资产出借给国有单位的,应当经双方协商一致,书面约定双方权利、责任、义务、出借期限等,防止国有资产受损或流失,严禁将国有资产出借给非国有单位。
第三十九条 行政事业单位出租、出借国有资产附带为承租方、借用方提供水、电、气等关联服务的,应当按有关收费标准足额收费,不得提供无偿服务。
第四十条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出借取得的收入,应当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相关规定及时上缴国库,严禁坐支。
第五章 资产处置
第四十一条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是指对其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转让或核销的行为,主要包括调拨(划转)、出售、出让、转让、置换、对外捐赠、报废、报损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
第四十二条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存在权属关系不明的,不得进行处置。
第四十三条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予以处置:
(一)长期闲置、低效运转、超标准配置且不能调剂的;
(二)因技术原因确需报废、淘汰或者无法维修、无维修价值的;
(三)因单位分立、合并、改制、撤销、隶属关系改变等原因发生产权转移的;
(四)涉及盘亏、坏账及非正常损失的;
(五)已超过使用年限且无法满足现有工作需要的;
(六)因重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损毁的;
(七)依照有关规定需要进行处置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四条 行政事业单位处置国有资产,应当按照以下管理权限履行审批程序:
(一)单宗或批量价值(原值)5万元以下的报损、报废事项,由行政事业单位履行内部决策程序,有主管部门或需报职能部门审批的,报相关部门审批同意后实施。处置事项完成后5个工作日内进行账务处理,并更新资产管理信息系统。
(二)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行政事业单位履行内部决策程序,有主管部门或需报职能部门审核的,经相关部门同意后报区财政局审批:
(1)单宗或批量价值(原值)10万元以下的国有资产出售、出让、转让;
(2)单宗或批量价值(原值)2万元以下国有资产的对外捐赠;
(3)行政事业单位向村集体组织捐赠国有资产;
(4)行政事业单位之间国有资产调拨(划转);
(5)行政事业单位与国有企业之间发生的单宗或批量价值(原值)10万以下国有资产调拨(划转);
(6)单宗或批量价值(原值)5万元及以上的国有资产报损、报废事项。重大报损、报废事项除外;
(7)其他由区财政局审批事项。
(三)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行政事业单位履行内部决策程序,有主管部门或需报职能部门审批的,需报相关部门同意,经区财政局审核后,报区政府批准:
(1)单宗或批量价值(原值)10万元及以上的国有资产出售、出让、转让;
(2)单宗或批量价值(原值)2万元及以上的国有资产对外捐赠;
(3)行政事业单位与国有企业之间发生的10万元及以上的国有资产调拨(划转);
(4)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置换事项;
(5)其他由区政府审批事项。
第四十五条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应当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严格履行审批程序,不得将处置事项采取拆分、以大化小等方式规避审批,未经批准不得先行处置。
第四十六条 行政事业单位出售、转让、出让国有资产的,应当委托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评估,评估结果作为资产处置的价格依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对受让方有特殊要求的、在国有单位之间转让的或公开征集只产生一个竞买人的(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可以采取协议方式。
第四十七条 除涉及国家安全和秘密或另有规定外,行政事业单位出售、转让、出让国有资产的,应当在产权交易机构公开进行,并遵守其交易规则。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首次公开出售、转让、出让的底价不得低于评估价值。因流标需再次公开出售、转让、出让的,底价可适当下浮,低于评估价值90%以下的,应当按照审批权限重新履行报批程序。
第四十八条 国有资产在行政事业单位之间划转的,应当经双方协商一致后,由划出方履行审批程序。
第四十九条 行政事业单位因召开重大会议、举办大型活动等临时购置的国有资产,应当由主办单位在会议、活动结束时履行报批程序进行处置。
第五十条 行政事业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政府会计制度对所处置资产进行账务处理,及时更新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处置收入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规定及时上缴国库,严禁坐支。
第六章 资产评估
第五十一条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对相关资产进行评估:
(一)依法取得的没有原始价格凭证的资产;
(二)拍卖、有偿转让、置换国有资产;
(三)整体或部分改制为企业;
(四)以非货币资产对外投资;
(五)合并、分离、清算;
(六)确定涉讼资产价值;
(七)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进行资产评估的其他情形。
第五十二条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进行资产评估:
(一)行政事业单位之间整体或部分资产无偿划转;
(二)行政、事业单位之间的合并、资产划转、置换和转让;
(三)其他不影响国有资产权益的特殊产权变动行为,报区财政局确认后可以不进行资产评估。
第五十三条 资产评估应当委托具有资产评估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如实提供所评估资产的有关情况、资料,并对所提供情况和资料的客观性、真实性和合法性负责。
第七章 资产清查和产权纠纷调处
第五十四条 行政事业单位应当根据法律法规规定、专项工作要求或特定经济行为需要对资产进行清查核实,同时依托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对占有、使用、维护的国有资产进行定期盘点,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清查,确保账账、账实、账卡相符。
第五十五条 资产清查内容主要包括基本情况清理、账务清理、财产清查、损溢认定、资产核实和完善制度等。具体按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六条 清查盘点工作完成后,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及时办理资产盘盈、盘亏等事项,及时调整资产管理信息系统数据并进行相应的账务处理。
第五十七条 产权纠纷是指由于财产所有权、经营权、使用权等产权归属不清而发生的争议。
第五十八条 行政事业单位之间的产权纠纷,应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的,由区财政局或区政府调解、裁定。
第五十九条 行政事业单位与非行政事业单位、组织或者个人之间发生产权纠纷的,由行政事业单位提出处理意见,并报区政府同意后,与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的,依照司法程序处理。
第八章 资产信息管理与报告
第六十条 行政事业单位应当按照国有资产信息化工作要求,对国有资产实行信息化管理,及时录入、变更资产信息,确保账账、账实、账卡相符,全面动态掌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情况。
第六十一条 行政事业单位应当每月分析国有资产的占有、使用、变动、处置情况,按照规定报送国有资产月报和年报。
第六十二条 区财政局与行政事业单位应当按照《中共重庆市永川区委关于建立区人民政府向区人大常委会报告国有资产管理情况制度的实施意见》(永川委发〔2018〕32号)相关要求,报送国有资产管理情况报告和企业国有资产、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国有自然资源等国有资产管理情况报告。
第九章 监督管理和法律责任
第六十三条 区财政局、主管部门、行政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应当认真履行国有资产管理职责,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规范内部流程,加强国有资产管理,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益,确保国有资产安全完整、保值增值。
第六十四条 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国有资产管理和监督,坚持单位内部监督与财政监督、审计监督和社会监督相结合,事前监督、事中监督、事后监督相结合,日常监督与专项检查相结合。区纪检监察部门、区审计部门应依法对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情况实行监督。
第六十五条 区财政局、主管部门、行政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占有、使用、处置国有资产的行为,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的规定进行处罚、处理、处分。违反国家国有资产管理相关规定的,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十章 附 则
第六十六条 特殊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按相关法律、规章、制度执行。
第六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实施,由区财政局负责解释。
抄送:区委办,区人大办,区政协办。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12月30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