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川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试行)》政策解读
经区政府第13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的《永川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已印发实施,现就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办法》的起草背景
近年来,财政部出台了一系列加强和规范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相关规定,要求完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制度体系,提升管理的规范化、制度化水平。目前,我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制度尚不健全,国有资产管理各个环节也存在诸多不规范现象,亟需制订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相关制度,以规范和加强国有资产管理,切实保障行政事业单位履职,促进社会事业的不断发展。
二、《办法》的文件依据
该《办法》主要依据为《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5号,2017年12月4日财政部令第90号修改)、《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2019年3月29日财政部令第100号修改)、《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指导意见》(财资〔2015〕90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的通知》(财资〔2018〕108号)、《关于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管理的通知》(财资〔2020〕97号)等相关规定。
三、《办法》的主要目标和执行范围
(一)目标任务
《办法》的主要任务是规范和加强我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和监督,维护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安全和完整,实现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目标,即保障履职、配置科学、使用有效、处置规范、监督到位。
(二)适用范围
《办法》适用于我区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监察机关、事业单位、各民主党派机关及群团组织的国有资产管理行为。
四、核心内容解读
(一)明确管理机构及职责
区财政局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在区政府授权范围内对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实施综合管理,行政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对本部门及所属单位国有资产进行监督管理,行政事业单位对本单位占有、使用、维护的国有资产进行具体管理。
(二)规范国有资产管理
(1)配置环节
明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应首先通过调剂方式解决,确实不宜调剂的可采用购置、建设、租用等方式。维持日常运转所需的资产配置,如办公用房、技术业务用房、公务用车、办公设备等,应当严格执行配置标准,并按相关规定履行审批流程。维持日常运转以外的资产配备,在纳入年初部门预算情况下,严格执行配置标准,并按相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无预算或超预算的资产购置,应会商区财政局意见后,报区政府批准。
(2)使用环节
明确了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禁止使用范围和不得对外出租、出借、对外投资的情形;规定国有资产出租应当以估价或询价方式确定招租底价,对外公开招租,其中单宗资产租金估价或询价超过0.5万元/月的,应当委托有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单宗资产招租底价在0.2万元/月及以上的,应当在产权交易机构(重庆联合产权交易所或区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公开交易,租赁期限原则上最长不超过5年,特殊事项不超过10年;确定了资产出租的审批权限,其中租赁期限在3年以下或招租底价(单宗或批量资产)在0.5万元/月以下的资产出租,经主管部门(单位)履行内部决策并同意后即可公开出租,租赁期限在5年及以上,或租金底价(单宗或批量资产)在1万元/月及以上的须报区政府批准。
(3)处置环节
明确了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方式,规定了资产处置的审批权限,其中5万元以下的报损、报废事项,由主管部门(单位)履行内部决策程序即可,区财政局审批权限为10万元以下的国有资产出售(出让、转让)、2万元以下国有资产的对外捐赠、5万元及以上的国有资产报损、报废事项、与国有企业之间发生的10万以下国有资产调拨(划转)、向村集体组织捐赠资产、行政事业单位之间国有资产调拨(划转)等,超出区财政局审批权限的事项需报区政府批准。(注:资产价值均为初始入账价值)
(4)其他规范事项
《办法》对国有资产评估、资产清查和产权纠纷调处、资产信息管理与报告、监督管理和责任追究等方面进行了相应规范。
五、涉及的专业名词解释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是指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的,由各行政事业单位直接支配的动产、不动产、无形资产等各种经济资源的总称。包括为保障行政事业单位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或提供社会公共服务所占有、使用、维护的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和特殊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
六、开始实施时间
《办法》自印发之日2020年12月29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