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50038300933826X0/2021-00142 | 发文字号: | 板桥府发〔2021〕68号 | ||
发布机构: | 永川区板桥镇 | 成文日期: | 2021-03-30 | 发布日期: | 2021-04-15 |
标题: | 重庆市永川区板桥镇人民政府关于同意通明村使用集体经济组织复垦价款的批复 | ||||
主题分类: | 土地;农业、林业、水利;国民经济管理、国有资产监管 | 有效性: |
索引号: | 1150038300933826X0/2021-00142 | ||||
发文字号: | 板桥府发〔2021〕68号 | ||||
发布机构: | 永川区板桥镇 | ||||
成文日期: | 2021-03-30 | ||||
发布日期: | 2021-04-15 | ||||
标题: | 重庆市永川区板桥镇人民政府关于同意通明村使用集体经济组织复垦价款的批复 | ||||
主题分类: | 土地;农业、林业、水利;国民经济管理、国有资产监管 | ||||
有效性: |
板桥府发〔2021〕68号
重庆市永川区板桥镇人民政府
关于同意通明村使用集体经济组织复垦价款的批复
通明村:
你村《关于使用板桥镇通明村集体经济组织复垦价款的请示》收悉。经镇2020年第42次党委研究决定,同意你村使用集体经济复垦价款8136.5元。
此笔款项主要用于村便民服务中心阵地建设相关费用,不得挪作他用。
此复
重庆市永川区板桥镇人民政府
2021年3月30日
(此件公开发布)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