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500383MB1848396R/2024-00151 | 发文字号: | |||
发布机构: | 永川区住房城乡建委 | 成文日期: | 2024-11-26 | 发布日期: | 2024-11-26 |
标题: | 重庆市永川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永川区城区第四水厂及配套管网工程(一期)初步设计的批复 | ||||
主题分类: | 城乡建设(城乡管理) | 有效性: |
索引号: | 11500383MB1848396R/2024-00151 | ||||
发文字号: | |||||
发布机构: | 永川区住房城乡建委 | ||||
成文日期: | 2024-11-26 | ||||
发布日期: | 2024-11-26 | ||||
标题: | 重庆市永川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永川区城区第四水厂及配套管网工程(一期)初步设计的批复 | ||||
主题分类: | 城乡建设(城乡管理) | ||||
有效性: |
渝初设永〔2024〕26号
重庆市永川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关于永川区城区第四水厂及配套管网工程(一期)初步设计的批复
重庆市永川区惠永水务有限公司:
你单位报请审批的永川区城区第四水厂及配套管网工程(一期)初步设计申请和上海市政工程设计研究总院(集团)有限公司编制的初步设计文件及相关资料收悉。经审查,原则同意该工程初步设计,现就有关事项批复如下:
一、工程概况
永川区城区第四水厂及配套管网工程(一期)位于永川区大安街道高庙村,本项目建设内容主要包括:净水厂工程、供水调度、水质检测等配套用房。净水厂规划设计总规模30万m³/d,一期建设规模10万m³/d。新建供水调度、水质检测等配套用房1座,地上建筑面积约18087.24 ㎡,地下建筑面积约 7453.55 ㎡。
二、审查意见
1. 请严格执行初步设计专家审查意见。
2. 施工图设计必须严格执行现行国家强制性条文和有关设计规范、规程以及有关管理规定;并不得采用住建部、重庆市住房城乡建委要求限制、禁止使用的落后技术。
三、其它
1.初步设计批复须结合我委审核通过的初设图方可生效。初步设计一经批准,必须严格执行,确需变更,须按程序报我委重新审批。
2.批复下达后六个月内须将施工图设计送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逾期未报且又未向我委申请延期的(延长期不得超过六个月),本批复自行失效(不可抗力因素除外)。
此复
重庆市永川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2024年11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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