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50038300933666X8/2024-00025 | 发文字号: | |||
发布机构: | 永川区公安局 | 成文日期: | 2024-09-27 | 发布日期: | 2024-10-02 |
标题: | 重庆市永川区公安局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 | ||||
主题分类: | 公安 | 有效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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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 | |||||
发布机构: | 永川区公安局 | ||||
成文日期: | 2024-09-27 | ||||
发布日期: | 2024-10-02 | ||||
标题: | 重庆市永川区公安局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 | ||||
主题分类: | 公安 | ||||
有效性: |
重庆市永川区公安局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
永川公(兴)强戒决字〔2024〕7号
违法行为人蒋XX,男,49岁,户籍所在地重庆市永川区。
现查明 2016年1月24日,蒋XX因吸毒被永川区公安局强制隔离戒毒二年。2024年9月19日,民警在办理蒋XX等非法拘禁案时,蒋XX主动向民警供述自己于2024年9月18日上午,在永川区一厂房宿舍楼房间内以烫吸的方式吸食毒品麻古的违法事实。经对提取蒋XX的尿液使用一次性甲基安非他明试剂检测盒进行现场检测,结果呈阳性。以上事实有蒋XX的陈述、现场检测报告书、提取笔录、现场照片、吸毒成瘾严重认定书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第四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决定对违法行为人强制隔离戒毒二年(自2024年9月27日至2026年9月26日)。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强制隔离戒毒所名称及地址:重庆市永川区强制隔离戒毒所,重庆市永川区胜利路办事处杨广桥村。
重庆市永川区公安局
二〇二四年九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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