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50038300933666X8/2024-00024 | 发文字号: | |||
发布机构: | 永川区公安局 | 成文日期: | 2024-09-27 | 发布日期: | 2024-10-02 |
标题: | 重庆市永川区公安局社区戒毒决定书 | ||||
主题分类: | 公安 | 有效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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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 | |||||
发布机构: | 永川区公安局 | ||||
成文日期: | 2024-09-27 | ||||
发布日期: | 2024-10-02 | ||||
标题: | 重庆市永川区公安局社区戒毒决定书 | ||||
主题分类: | 公安 | ||||
有效性: |
重庆市永川区公安局社区戒毒决定书
永川公(南)社戒决字〔2024〕7号
违法行为人周XX,男,33岁,户籍所在地重庆市永川区。
现查明 2024年4月30日周XX因吸毒被永川区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2024年9月17日11时许,民警将涉嫌吸毒的周XX抓获,后对周XX的尿液进行了甲基安非他明检测试剂盒(胶体金法)和吗啡检测试剂盒(胶体金法)检测,结果呈甲基安非他明阳性、吗啡阴性。民警将周XX的尿液提取后送重庆市法医学会司法鉴定所进行甲基苯丙胺定性检验,检验结果为:周XX的尿液样品中检出甲基苯丙胺。周XX对检测结果无法做出合理解释。以上事实有周XX的陈诉、现场检测报告书、抓获经过、前科材料等证据证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第三十三条之规定,决定责令违法行为人接受社区戒毒三年(自 2024年9月27日至 2027年9月26日)。
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本决定书到社区戒毒执行地报到,否则视为拒绝接受社区戒毒。被责令接受社区戒毒人员在社区戒毒过程中应当根据公安机关的要求,定期接受检测。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永川区公安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执行地社区名称及地址:重庆市永川区XX镇人民政府社区戒毒办公室,重庆市永川区XX镇人民政府内。
重庆市永川区公安局
二〇二四年九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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