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1500383009337398G/2024-00091 发文字号:
发布机构: 永川区城管局 成文日期: 2024-10-12 发布日期: 2024-10-23
标题: 永川区城市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公示(2024年第1期)
主题分类: 城乡建设(城乡管理) 有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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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
发布机构: 永川区城管局
成文日期: 2024-10-12
发布日期: 2024-10-23
标题: 永川区城市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公示(2024年第1期)
主题分类: 城乡建设(城乡管理)
有效性:


重庆市城市管理执法行政处罚决定书

渝永川城罚决字〔202468

当事人姓名:刘秀

身份证号码:5221**********2440

联系电话:15*******06

住址:贵州省遵义市*******中心社区****

你于20241012932分在重庆市永川区渝西大道西段443号附近实施了驾驶未采取密闭措施的车辆(渝A62***)在城市道路 上运输建筑砂石的行为,违反了《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禁止未采取密闭措施的车辆在城市道路上运输建筑渣土、砂石、垃圾等易撒漏物质,本机关于20241012日立案调查。经查明, 20241012932分,刘秀在永川区渝西大道西段4 43号附近,实施了驾驶未采取密闭措施的车辆(渝A62***)在城市道路上运输建筑砂石的行为。该行为情节轻微,影响较小。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

证据一:当事人身份证、车辆行驶证、驾驶证,证明:刘秀是本案适格当事人。

证据二:现场勘验笔录、现场照片,证明:刘秀未采取密闭措施的车辆在城市道路上运输建筑砂石的行为属实。

证据三:调查询问笔录,证明:当事人刘秀对违法事实的认定。20241012日,本机关依法向你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渝永川城罚先告字〔202468号),告知你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并告知你依法享有的权利。 你自愿放弃陈述和申辩权利。本机关认为,你驾驶未采取密闭措施的车辆(渝A62***)在城市道路上运输建筑砂石的行为,违反了《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禁止未采取密闭措施的车辆在城市道路上运输 建筑渣土、砂石、垃圾等易撒漏物质,鉴于当事人主动改正违法行为,立即采取密闭措施,根据《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六 十七条第二款违反前款规定的,责令改正,并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可暂扣运输工具的规定,裁量理由:根据《重庆市城市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规定,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2000元。

你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中国 工商银行永川支行31***************68缴纳;你也可以扫码关注本机关微信公众号接受处理。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 内直接向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起诉,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 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重庆市永川区城市管理局

20241012

联 系 人:邓先杰               联系电话:023-498528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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