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永川区商务委员会关于公开征求《永川区推动商贸服务业高质量发展激励政策》意见的公告
重庆市永川区人商务委员会关于
公开征求《永川区推动商贸服务业高质量
发展激励政策》意见的公告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推动高质量发展的重要论述,加快全区商贸服务业转型升级,促进商贸服务业高质量发展,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永川区推动商贸服务业高质量发展激励政策》。现征求广大市民和社会各界人士的意见和建议。请在2024年6月17日通过电子邮箱、信函等方式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联系人:孙彬,联系电话:023-49829438
邮箱:834794941@qq.com
邮寄地址:永川区人民大道191号行政综合楼2层(请在信封上注明“永川区推动商贸服务业高质量发展激励政策征求意见”字样)
邮政编码:402160
重庆市永川区商务委员会
2024年5月17日
永川区推动商贸服务业高质量发展
激励政策(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鼓励商场市场开展促销活动
支持商圈、商业综合体、专业市场、卖场商业管理运营主体及商贸行业商协会开展销售联动促销活动,对年促销费用在100万元以上的前3名,给予10万元补助;对年促销费用在5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以上未获补助企业)的前8名,给予5万元补助。
第二条 支持开设品牌首店
对在永川区开设品牌首店的企业,正常经营满3年以上,依规纳入政府机构统计的企业及个体,每年根据核定销售额从高到低择优5户具有引领性、示范性和带动性的品牌首店,分别给予5万元奖励。
第三条 鼓励外商投资
对在我区设立的年实际到位外资金额(不含外方股东贷款)低于1000万美元的新项目或增资项目(房地产业、金融业及类金融业项目除外),以其当年实际到位外资金额(美元)为基数,按不高于2%(人民币)的额度予以奖励。
第四条 大力发展会展经济
1. 经商务部门认定,在区内举办标准展位100个或展出面积5000平方米以上的展会,一次性补助主办方5万元。
2. 经商务部门统一组织,参加境内展会,给予参展企业宣传推广费补助,每次给予企业一次性补助,市内展会1000元,市外展会3000元。
3. 对参加了境内国际性展会项目的外贸企业给予展位费不高于40%的补贴。
第五条 鼓励电子商务发展
1. 支持农产品直播网络销售。电商经营主体开设直播室进行农产品网络销售,对年度农产品销售额达到50万元以上的电商经营主体给予2万元一次性奖励。每年根据销售额从高到低择优奖励10户(个体)。
2.支持电子商务做大做强。对限额以上电商企业网络销售额达到500万元、1千万元、5千万元及以上的,给予2万元、5万元、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3.支持电商企业入驻电商商业园。电商企业入驻区内电商产业园,按实际租用面积,给予3元/每平方米/月补贴。
第六条 培育发展商贸服务业主体
新增限额(规模)以上商贸服务业企业、个体经营户,正常经营一年以上的,给予一次性奖励,入库的次年兑现。
(一)批发零售企业,年销售额(零售额)5亿元以下,奖励5万元/家;5亿元及以上,奖励10万元/家;10亿及以上,奖励15万元/家。
(二)住宿餐饮企业,年营业额5千万以下,奖励5万元/家;5千万及以上,奖励10万元/家;1亿及以上,奖励15万元/家。
(三)批发零售和住宿餐饮个体经营户,奖励2000元/户。
(四)服务业企业,年营业额1亿元以下,奖励5万元/家;1亿元及以上,奖励10万元/家。
第七条 鼓励商贸服务业企业做大做强
(一)存量限上批发企业,年销售额(零售额)达到1亿元、5亿元、10亿元、30亿元及以上,且当年增幅达到25%及以上,分别奖励1万元、2万元、3万元、5万元,次年兑现。
(二)存量限上零售企业,年销售额达到0.5亿元、1亿元、5亿元、10亿元及以上,且当年增幅达到20%及以上,分别奖励1万元、2万元、3万元、5万元。
(三)存量限上住宿餐饮企业,年营业额达到1千万、3千万、5千万、1亿元及以上,且当年增幅达到20%及以上,分别奖励1万元、2万元、3万元、5万元。
(四)存量规上服务业企业,年营业额达到5千万元、1亿元、2亿元、3亿元及以上,且当年增幅达到20%及以上的,分别奖励1万元、2万元、3万元、5万元。
第八条 发放统计人员报表补贴
限上(规上)商贸服务业单位统计人员报表补贴按工作量分为两个档次:企业100元/家/月、个体50元/家/月。
第九条 优化商贸营商环境
(一)在重点餐饮等商业活动集聚区,有收费停车位的,中午11:30-13:30和晚上18:00-20:30实行免费停车;未划停车位的,在不影响行人和车辆正常通行的前提下,可在指定区域实行临时停车。(具体实施区域由区公安局、区城管局、区商务委和城区街道办事处商议确定)
(二)支持大型商贸企业利用自有场地外摆促销,允许商业经营户结合自身店面的建筑风貌、业态特征和品牌要求制作安装个性化店招标牌。加快在城市门户区、重要节点打造一批兼具现代时尚和永川特色的高清LED等户外宣传设施,营造城市商业氛围,提升城市形象。
(三)在区级相关部门或国有公司所属的广播电台、微信公众号、户外广告、电梯广告、公交车及车站广告牌等宣传载体上,设置固定专栏或固定时段,免费开展永川商文旅等“吃住行游购娱”各类宣传。
(四)在五一、国庆、春节等节假日,开设景区-商业综合体、文化场馆的商旅消费固定班车,方便消费者免费出行。
第十条 当年度发生较大违法经营行为被行政机关处罚(经过听证的)或较大安全责任事故的单位,取消当年享受本政策的资格,情节严重的,三年内不得享受。同一企业不重复享受各级政府出台的同类政策。
第十一条 本政策涉及的奖补资金由产业园(包括新城建管委、高新区、综保区等)和区财政局分级承担,产业园(包括新城建管委、高新区、综保区等)的企业由所在园区负责兑现,镇街企业由区财政负责兑现。
第十二条 本政策自公布之日起施行,《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永川区推动商贸服务业高质量发展激励政策的通知》(永川府办发〔2020〕12号)文件同时废止。
第十三条 本政策每年由区商务委组织企业申报,落实奖补政策。其他商务原有政策与本政策不一致的,解释权归区商务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