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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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加强区政府投资管理工作的通知

永川府办规〔2022〕8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为提高全区政府投资项目决策科学性,确保新上项目符合全区发展规划、适应新的投融资政策、选址合理、建设规模合适、投资控制有效、资金来源可靠、工作推进有序,根据《重庆市政府投资管理办法》(渝府令〔2020〕339号),就加强区政府投资管理工作进行明确,现将有关情况通知如下:

一、适用范围

区内政府投资项目及其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通知。

二、建立重大项目调度联席会议机制

区政府重大项目调度联席会议由区长或区长委托常务副区长主持,投资项目分管副区长参加,项目投资建设单位(或部门)具体汇报。会议固定列席单位为:区发展改革委、区财政局、区住房城乡建委、区规划自然资源局、区生态环境局、区国资管理中心、区政府督查办。区发展改革委牵头负责会议筹备工作。

(一)会议审议内容

1.审议全区政府投资项目储备库和年度计划;

2.审议新增年度计划投资项目;

3.审议政府投资项目的项目名称、建设内容、项目投资总额、年度投资计划额度、资金来源、项目用地情况、建设组织方式等重大变更事项;

4.听取政府投资项目实施情况汇报,协调解决项目推进中重大问题;

5.其他需要审议的政府投资决策重大事项。

上述项目总投资为400万元(含)以上。

(二)会议流程

1.会前准备。政府投资项目单位作为议题申报主体,提出政府投资项目审议申请报告(报告内容包括:项目基本情况、投资调整的原因、调整前后的建设规模及内容、投资调整金额、资金筹集方案、项目情况图片资料等),报请区政府分管领导同意后,报送区发展改革委汇总。

2.议题初审。区发展改革委会同区财政局、区规划自然资源局、区国资管理中心对拟上会审议项目及其审议内容进行初审,提出初步审查意见,报常务副区长审定。

3.召开会议。区发展改革委根据初审情况确定上会议题。拟上会议题收集5个以上(含5个)时,报请常务副区长审查同意并确定联席会议召开时间;如遇特别紧急的议题,项目主管部门报区 政府分管领导批示同意后,由区发展改革委报请常务副区长审定。

4.议题审定。由政府投资项目单位向联席会议报告项目投资相关情况,区发展改革委提出初步审议意见,相关列席会议部门提出补充意见,分管副区长发表意见,由区长或委托常务副区长根据会议审议情况作出决议。

5.会议纪要。区发展改革委负责起草会议纪要,在征求参会区政府分管领导意见后,报请区长或常务副区长签发执行。

(三)会议议定事项决策实施

各责任单位应按会议要求认真组织落实涉及本部门(单位)的工作任务和议定事项。区政府督查办要加强会议议定事项的检查督查,确保政府投资决策落到实处。区发展改革委要加强政府投资项目日常监管和考核,提高政府投资效能。

经区政府重大项目调度联席会议审议但未通过的项目,相关部门不予项目建设实施的要素保障。

三、实行政府投资项目储备计划管理

(一)编制五年政府投资项目储备库。各行业主管部门(中心、管委会)结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各行业专项规划的编制工作,同步编制本行业(本区域)五年政府投资项目建议储备名单,并报区发展改革委统筹编制全区五年政府投资项目储备库。区发展改革委将全区五年政府投资项目储备库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同步送审。

(二)编制政府投资项目三年滚动规划。各行业主管部门(中心、管委会)根据五年政府投资项目储备库,于每年10月底滚动编制本行业(本区域)政府投资项目三年建议规划并报区发展改革委。区发展改革委统筹编制全区政府投资项目三年滚动规划,报区政府批准后执行。国家和市级安排部署或区政府依法决策新增的项目直接纳入全区政府投资项目三年滚动规划,由有关行业主管部门(中心、管委会)及时报区发展改革委。

对列入政府投资项目三年滚动规划的项目。区规划自然资源局应当对项目涉及的国土空间规划、建设用地等建设条件进行核实,区生态环境局应当对项目涉及的环境准入等建设条件进行核实,区林业局应当对项目涉及的自然保护地准入等建设条件进行核实,按照符合建设条件、不符合建设条件但预计三年内可以调整、不符合建设条件且预计三年内不能调整等三类情况,将核实结果,在政府投资项目三年滚动规划批复后半年之内,反馈区发展改革委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中心、管委会),并会同项目单位及在编制次年三年滚动规划中予以调整。

(三)编制政府投资年度计划。各行业主管部门(中心、管委会)于每年10月底前向区发展改革委报送下一年度政府投资年度计划建议,列入政府投资年度计划的项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采取直接投资、资本金注入方式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已经批准或者投资概算已经核定;

2.采取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等方式的,已经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手续;

3.项目建设资金来源已经通过区级财政预算资金、镇街级财政预算资金、新城建管委和各产业促进中心按财政扶持政策分享财力的预算资金、上级专项资金、上级专项债券资金等渠道分别落实。

4.市、区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

(四)下达政府投资年度计划。区发展改革委统筹研究各行业主管部门(中心、管委会)报送的计划建议,与财政年度预算衔接平衡后,于每年12月上旬会同区财政局拟订政府投资年度计划草案,其中:400万元(含)以上项目经区政府重大项目调度联席会议审议通过后,报区政府审定执行;400万元以下项目由区发展改革委联合区财政局下达执行 。

(五)执行政府投资年度计划。政府投资年度计划应当严格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确需调整的,区发展改革委应当组织拟订调整方案,400万元(含)以上项目由区政府重大项目调度联席会议审议通过后,报请区政府审定 ,400万元以下项目由区发展改革委联合区财政局审定 。涉及预算调整或者调剂的,依照有关预算的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六)年度计划的评价与监督。各行业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政府投资年度计划对项目单位分解下达项目建设计划,并负责督促指导本行业项目推进。项目单位要严格执行政府投资年度计划,负责政府投资项目的实施,并接受区发展改革委、各行业主管部门的监督指导;未按计划执行的,区财政局将在当年或以后年度项目预算安排上做适度调减。区发展改革委负责计划执行的组织调度和评价,区财政局应当根据经批准的预算,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库管理的有关规定,及时、足额办理政府投资资金拨付。

(七)项目前期经费保障。根据项目建设实际情况和工作需要,对已经纳入政府投资项目三年滚动规划的项目,区发展改革委会同区财政局参照《重庆市永川区政府投资重大项目前期工作经费管理办法》(永川府办规〔2021〕1号)规定,安排项目前期工作经费,并加强对前期工作经费使用绩效的管理。

四、严格执行政府投资项目审批程序

(一)项目建议书(立项)审批

项目单位向区发展改革委报批项目建议书(立项)时须提供立项审批申请文件、项目建议书、项目决策依据及资金来源说明等材料。

纳入政府投资年度实施计划的 ,可不再编制及审批项目建议书,由区发展改革委直接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

总投资50万元(不含)以下项目,不再审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及初步设计概算;由政府投资项目单位明确资金来源后自行管理组织实施。

总投资1000万元以下项目简化报批文件,只需提供可行性研究报告表、项目决策依据及资金来源说明等材料。

(二)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

项目单位在向区发展改革委报批可行性研究报告时,需提供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申请文件、可行性研究报告文本、规划自然资源部门出具的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

可行性研究报告提出的估算总投资超过政府投资年度实施计划内项目总投资10%的,项目单位应当将相关情况报告政府投资项目决策联席会议同意后再报批。

总投资1000万元及以上的公益性项目和3000万元及以上的政府投资项目,由区发展改革委托专业机构开展可行性研究报告评估并通过可行性研究报告评审会议形式征求行业主管部门和区财政意见后审批。涉及国家事权、资金待安排等原因导致可行性研究报告暂无法审批的,区发展改革委可出具“ 可行性研究审查意见 ”,作为后续开展论证、办理手续的技术要件。

(三)初步设计和投资概算审批

项目单位向区发展改革委报批投资概算时,需提供投资概算审批申请文件、投资概算报告书、初步设计文本及图纸、按照规定应提交的其他材料(按规定不需要开展初步设计的项目,经行业主管部门确认后,只需提供投资概算审批申请文件、投资概算报告书)。区发展改革委托专业机构开展概算审查,会同区财政局对投资概算进行核定,作出投资概算批复。初步设计提出的投资概算超过经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提出的估算投资10%的,项目单位应当重新报批可行性研究报告。

(四)区内政府投资项目变更程序

项目在实施过程中,在不超过投资概算的前提下,应严格履行《重庆市政府投资项目合同变更管理暂行办法》相关规定,实施内容调整导致工程合同价格变更的,项目单位按照以下规定执行:

1.单次或累计变更金额50万元(不含)以内或变更比例小于15%(含),由项目单位按照行业主管部门变更管理规定,完成变更手续后,将变更信息推送至行业主管部门。

2.单次或累计变更金额50-400万元(不含),或者变更比例大于15%且变更金额不超过400万元(不含),项目单位报原审批部门审核后执行。

3.单次或累计变更金额400万元(含)以上,项目单位报原审批部门初步审查,报请重大项目调度联席会议审议通过后执行。

(五)项目概算调整

政府投资项目建设投资原则上不得超过经核定的投资概算。因国家政策调整、价格上涨、地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等原因确需增加投资概算的,项目单位应当据实提出工程建设调整方案及资金来源,并按照《永川区政府投资项目概算调整管理办法》(永川府办规〔2021〕2号)规定执行。

(六)其他审批事项

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需要紧急建设的项目以及国家、市级规定有简化报批程序的,按有关规定执行。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按有关规定执行。

五、明确政府投资项目建设组织实施方式

(一)实行投资主体项目法人责任制

政府投资项目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项目法人承担项目主体责任。项目单位编制项目建议书或者可行性研究报告时,应当提出项目法人责任制实施方案,报区政府重大项目联席会议审议通过后,区发展改革委予以审批。

(二) 推行公益性项目代理制

项目单位为国家机关或者事业单位的公益性项目,且需要履行基本建设程序的,应当实行建设管理代理制。根据《重庆市政府公益性项目建设管理代理制暂行办法》、《基本建设项目建设成本管理规定》(财建〔2016〕504号)文件规定,由项目业主在可研报告编制中提出代建方案,报请区政府重大项目调度联席会议审议通过后,区发展改革委予以审批。

六、规范招投标活动

严格执行招标投标法规制度,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政府投资项目,项目单位应当使用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法制定的标准文本编制招标文件。项目单位编制的招标文件不得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不得为特定投标人量身定制。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方式规避招标。需要立即组织抢险救灾以及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不招标的项目,由项目单位取得对应主管部门认定后送区发展改革委依法审批。

工程施工招标实行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与工程有关的货物和服务招标鼓励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技术复杂或者招标人对其技术、性能有特殊要求的工程建设项目,需要采用综合评估法的,项目单位应当先取得行业主管部门认定,报区发展改革委审核同意后采用。

采用工程总承包方式组织实施的政府投资项目,按照《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规范采取工程总承包方式实施政府投资项目的通知》(永川府办发〔2021〕40号)执行。

限额以下的招标投标活动按区政府相关规定执行。

七、严格政府投资项目结算(决算)管理

区财政局对全区工程竣工结算送审金额(建安工程费)50万元及以上的政府投资项目进行结算审核,已纳入区审计局年度结算审计计划的政府投资项目除外。项目竣工验收后,项目单位应按照《重庆市永川区政府投资项目竣工结算审核管理办法(试行)》(永川府办规〔2021〕4号)规定要求,办理项目结算审核手续。项目结算审核结果作为区财政局安排项目资金预算、办理工程竣工财务决算的重要依据。

加强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工作,项目单位应当在项目竣工验收通过后,3个月内编报竣工财务决算,特殊情况确需延长的,中小型项目不得超过2个月,大型项目不得超过6个月。

本通知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区政府及相关部门原有规定与本文件不一致的,按本通知执行。其他未尽事宜按照《重庆市政府投资管理办法》及有关规定执行。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11月10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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