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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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重庆市永川区中小企业风险补偿贷款

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

永川府办发〔2020〕95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重庆市永川区中小企业风险补偿贷款工作实施细则》已经区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12月30日     

(此件公开发布)

 

重庆市永川区中小企业风险补偿贷款工作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中小企业的扶持,进一步拓宽中小企业融资渠道,明确中小企业风险补偿贷款工作相关业务流程,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中小企业风险补偿贷款业务,是指合作银行向纳入风险补偿贷款增信范围的中小企业提供贷款和政府提供的风险补偿专项资金共同作为增信手段的业务。

第三条 建立部门联合工作机制。由区金融办牵头,区财政局、区审计局、区经济信息委、区商务委、区农业农村委、区科技局、区生态环境局、区人力社保局、区税务局、区新城建管委、凤凰湖产业促进中心、港桥产业促进中心、三教产业促进中心等部门配合,负责统筹、协调中小企业风险补偿贷款的相关工作,审查申贷企业,加强资金监管,防范贷款风险。区金融办具体负责统筹、协调永川区中小企业风险补偿贷款业务的相关工作。

 

第二章 企业申报与推荐

 

第四条 申报中小企业风险补偿贷款的企业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永川区内依法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中小企业,中小企业认定标准按照工信部等四部委《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的文件规定执行。

(二)企业有固定的经营场所,有健全的法人治理结构、组织机构、经营管理制度和财务管理制度。

(三)企业行业分类属农林业、工业、交通运输业、仓储业、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

(四)企业依法参保、照章纳税;产品有市场、有效益、销售有回款。

(五)人民银行征信报告显示企业及实际控制人不存在未结清不良贷款、已结清不良贷款及欠息等不良信用记录。

第五条 申报中小企业风险补偿贷款的企业需承诺以下事项:

(一)企业取得的中小企业风险补偿贷款必须用于本企业永川区范围内的生产经营活动。

(二)企业保证按要求向区金融办报送真实可靠的财务信息。

第六条 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可以向所在产业促进中心、行业主管部门、合作银行进行申报,并填报《永川区中小企业风险补偿贷款客户申报、推荐及确认表》。

第七条 产业促进中心、行业主管部门接到企业申报1个工作日内,按照第四条内容进行初审,初审通过后,在《永川区中小企业风险补偿贷款客户申报、推荐及确认表》上签字盖章后,报区金融办。

第八条 区金融办接到《永川区中小企业风险补偿贷款客户申报、推荐及确认表》后,1个工作日内,发给区财政局、区生态环境局、区人力社保局、区税务局等部门进行审核。

第九条 各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对企业进行审核,其中,区生态环境局审核环保守法情况;区人力社保局审核缴纳社保情况;区税务局审核纳税情况。并在2个工作日内,将审核结果报区金融办。

第十条 区金融办将审核结果汇总后,对审核通过的企业,在《永川区中小企业风险补偿贷款客户申报、推荐及确认表》签字盖章后,推荐给合作银行。

第十一条 企业经推荐后半年内可向任意一家合作银行提出中小企业风险补偿贷款申请。超过半年未获贷款的,不再纳入中小企业风险补偿贷款增信范围,但企业可按程序重新申报。

 

第三章 贷款的发放

 

第十二条 合作银行收到《永川区中小企业风险补偿贷款客户申报、推荐及确认表》后,3个工作日内完成贷前调查,7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贷前调查和审批未通过的,将未通过原因及时反馈给区金融办。

第十三条 贷款审批通过后,合作银行1个工作日内通知企业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四条 贷款手续完成后,发放贷款。合作银行每月5号前,将贷款发放台账报区金融办。

 

第四章 风险补偿贷款损失的补偿

 

第十五条 风险补偿贷款逾期未还,合作银行应启动贷款追偿程序,并书面告知区金融办。

第十六条 风险补偿贷款逾期1个月后,合作银行追回的资金不足偿还贷款本金的,合作银行可向区金融办申请按合作协议约定启动风险补偿基金补偿。经区金融办与推荐单位核实后,报区财政局审定,将补偿资金划拨合作银行。

申请资料包括:贷款合同、抵押合同、抵押登记证书、借据、还本付息流水、催收通知书、起诉书、受理通知书、法院判决书(可以后补)、法院执行情况(可以后补)。

第十七条 风险补偿基金代偿了贷款本金损失后,合作银行应积极履行对企业的追偿责任。追索回的资金或企业恢复还款收回的资金,在扣除经区金融办、区财政局审核后的银行追索费用后,按各自承担损失的比例偿还银行和风险补偿基金,最后偿还银行的利息和罚息。

 

第五章 对合作银行的考核

 

第十八条 区金融办、区财政局对合作银行每季度进行考核,考核推荐企业审批通过率、银行审批时间、贷款发放进度、追偿逾期贷款力度等指标。每季度末,按照实际贷款余额的10%对风险补偿专项资金进行调整。

第十九条 非企业原因而贷款审批率不高,审批时间过长的,发放进度较慢的,追偿逾期贷款不力的,区金融办将酌情减少合作银行的合作额度,甚至取消合作银行的合作资格。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区金融办负责风险补偿专项资金的划转及风险补偿基金的管理和监督。

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重庆市永川区中小企业风险补偿贷款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永川府办发〔2018〕5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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