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永川区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区政协十五届二次会议第026号提案的复函

日期:2018-08-21

苏公祥委员:

  您在区政协十五届二次会议上提出的《关于对非营利性公立医院执行居民用电标准的提案》收悉。感谢您对我区电力发展工作的热情关注。经研究办理,现将办理情况答复如下: 

  关于“将政府举办的非营利性公立医院用电标准参照学校、社会福利场所、宗教场所等的标准执行居民用电收费标准,或者给予政府举办的非营利性公立医院商业用电跟居民用电差价补助”的问题,根据《重庆市物价局关于贯彻<国家发改委关于调整销售电价分类结构管理问题的通知>的通知》(渝价﹝2014130)的相关规定,“一、居民生活用电价格问题。(一)201461日起,新增加以下执行居民生活用电间隔用户类别:城乡居民住宅小区公用附属设施用电(不包括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用电)、社会福利场所生活用电、宗教场所生活用电以及监狱监房生活用电,执行我市居民生活用电合表用户电价。(二)上述类别凡是具备单独计量条件的用户向供电企业申请,经供电部门现场核实后于次月抄见电量起执行居民生活用电合表价格。尚不具备计量条件的用户,及时进行附表剥离改造,具备条件后,向供电企业申请。” 

  目前国家发改、物价部门尚未出台政府举办的非营利性公立医院用电价格标准参照学校、社会福利场所等执行或参照居民用电差价补助有关政策。因此,政府举办的非营利性公立医院暂不能执行居民生活用电合表价格。 

  此复函已经余波主任审签。对以上答复您有什么意见,请通过填写回执及时反馈我们,以便进一步改进工作。 

    

                              重庆市永川区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2018514 

  联 系 人:谢平西        联系电话:498057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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