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区第十七届人大一次会议第64号建议回复的函

日期:2017-05-23

李川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应明确机关事业单位在职在岗人员不应在小区兼任小区业主委员会委员及主任职务的建议》(第64号)收悉。经研究办理,现答复如下:

一、代表建议

向行业主管部门国土局建议,由主管部门提出要求,在职机关事业单位公职人员,一律不得到业主委会从事业主委会的兼职工作,还在职机关事业单位公职人员一个“清白”。

二、存在问题

目前,有公职人员在小区担任业主委员会主任或者委员一职。要干好“业委会”工作,不但要在“八小时”以外去工作,还有可能在“八小时”以内去工作,这样与公职人员实际履行的行政职能职责可能产生时间上的冲突,从而影响某一方面的工作;另一方面由于物业管理的复杂性和特殊性,加之法律法规不健全,有许多问题都有待行业主管部门立章、立规,公职人员若参加进去,很可能直接影响公职人员的公众形象,从而影响干群关系。

三、办理意见

(一)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重庆市物管条例》第四条规定:“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指导本辖区内业主大会成立及业主委员会的选举工作,监督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依法履行职责,调解物业管理纠纷,协调物业管理与社区建设的关系。居()民委员会协助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做好物业管理相关工作。”业主委员会的选举、备案和监督均由辖区镇(街)负责,我局按职责给予政策指导。

(二)我局开展的工作

1.2016年,市局在向各区局征求《关于重庆市物业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意见时,我局明确提出两点建议:一是年满65周岁的业主不能进入业主委员会任职,理由是年龄大影响履职;二是担任公职的业主不能在业主委员会中任职,理由是公职人员政策水平高、组织能力强,容易在业主中产生一边倒的意见,影响业主委员会决策的公平、公正,同时也会影响到公职人员自身形象。

2.目前,重庆市人大正在就《重庆市物管条例》的修改征求意见,我局已将“明确业委会成员薪酬、业委会人员组成要求、业委会离任审计”等内容上报市国土房管局,由市局汇总后上报市人大。

3.区委政法委正在牵头调研我区物业现状,已经形成报告上报区委常委会,报告对成为业主委会成员条件有明确要求,待常委会研究通过后,我局将会同相关镇(街)制定业委会运行细则,规范业委会成员依法履职。

此复函已经蒋勇局长审签。对以上答复您有什么意见,请填写在回执上寄给区人大人事代表工委、区政府督查室和我们,以便进一步改进工作。

此函

 

 

重庆市永川区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

2017424      

 

 

(邮政编码:402160

联系电话:49862270

人:李世才、唐治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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