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规划自然资源局2020年行政处罚信息

日期:2021-04-19
案件名称 *行政相对人名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自然人时为空)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处罚事由 *处罚依据 *处罚内容 *处罚决定日期 *处罚机关
行政处罚信息 重庆俊豪棠晖置业有限公司 91500118MA5UM4YR1U 渝规罚永字〔2020〕第0002号 1.竣工后擅自改变门卫室外框尺寸,建筑面积较规划许可减少18.04平方米,属违法建设行为。2.竣工后擅自改变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附图许可内容设置室内停车位,室内停车位总数较规划许可附图减少10个,属违法建设行为。 《重庆市城乡规划条例》第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 对俊豪·宽天下擅自改变工程规划许可证及附件、附图少修建的门卫室建筑面积(18.04平方米)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罚款;对竣工后擅自改变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附图许可室内停车位总数较规划许可附图减少10个,鉴于室内停车位总数减少后仍满足《重庆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停车位配建指标要求,对少建设的10个室内停车位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罚款。 2020/1/14 重庆市永川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行政处罚信息 重庆易泰实业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915001182037974435 渝规罚永字〔2020〕第0001号 乐信.凤凰郡1-9号楼,28号楼及地下车库工程涉嫌擅自改变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附件、附图的许可内容进行建设:1.竣工后擅自改变规划许可开闭所位置,由一期地下车库调整至二期地下车库,涉及建筑面积106.21平方米,属违法建设行为。2.竣工后地下车库局部停车位布局变化,属违法建设行为。 《重庆市城乡规划条例》第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 对乐信·凤凰郡一期地下车库擅自改变工程规划许可证及附件、附图少修建的开闭所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罚款;罚款金额:127849*5%=6392.44元人民币(大写:陆仟叁佰玖拾贰元肆角肆分);对第2项,鉴于停车位配建总数未变化,免于行政处罚,予以竣工规划核实确认。 2020/1/6 重庆市永川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行政处罚信息 重庆旭景置业有限公司 91500118MA5UT8F33R   渝规罚永字〔2020〕第0004号 (一)竣工后2#-16#楼二层阳台外花池未按规划许可修建,涉及458.28平方米建筑面积,属违法建设行为。(二)竣工后设备用房较规划许可增加69.25平方米,属违法建设行为。(三)竣工后室内450个停车位未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附图许可内容建设,属违法建设行为。(四)竣工后室内外停车位总数较规划许可减少7个,不符合《重庆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停车位配建指标,属违法建设行为。 《重庆市城乡规划条例》第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 对昕晖?香缇时光D组团擅自改变工程规划许可证及附件、附图少修建的2#-16#楼二层阳台外花池(458.28平方米)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罚款,罚款金额:901.02*458.28*5%=20645.97元人民币(大写:贰万零陆佰肆拾伍元玖角柒分)对增加修建的设备用房(69.25平方米)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罚款,罚款金额:901.02*69.25*5%=3119.78元人民币(大写:叁仟壹佰壹拾玖元柒角捌分);对其未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附图许可内容建设的450个室内停车位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罚款,罚款金额为:2324516.40*5%=116225.82元人民币(大写:壹拾壹万陆仟贰佰贰拾伍元捌角贰分);对其擅自改变工程规划许可证及附件、附图少修建的7个室内停车位处建设工程造价五倍罚款,罚款金额为:406.1*12.72*7*5=180795.72元人民币(大写:壹拾捌万零柒佰玖拾伍元柒角贰分)。合计:320787.29元人民币(大写:叁拾贰万零柒佰捌拾柒元贰角玖分)。 2020/3/13 重庆市永川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行政处罚信息 亳州市展博建材有限公司 91341600556329071E 渝规罚永字〔2020〕第0005号 (一)竣工后擅自改变Y27、Y28七层、Y29六层、Y20、Y30、Y31七层客厅休闲阳台立面造型,涉及6个休闲阳台,属违法建设行为。(二)竣工后擅自将Y20、Y30、Y31三、四、五、七、八层规划许可阳台外花池调整至厨房外,涉及30个花池,属违法建设行为。(三)竣工后擅自改变立面开窗位置,将Y20、Y30、Y31三至八层主卧室卫生间开窗位置由原规划许可主采光面调整至山墙面,涉及36个开窗;取消Y20、Y30、Y31二层露台处原规划许可开窗,涉及6个开窗,属违法建设行为。(四)竣工后擅自改变S9商业临街面(临一环路)立面材质、色彩、造型,未履行规划调整手续擅自取消二层区域木质装饰外框架设计,调整部分砂岩为外墙漆、部分铝板调整为真石漆、部分真石漆调整为外墙漆、部分外墙面砖调整为外墙漆等,降低外立面档次,属违法建设行为。 《重庆市城乡规划条例》第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 对第(一)、(二)、(三)项,鉴于其对规划实施无重大影响,对其擅自改变工程规划许可证及附件、附图建设的建筑面积(约228平方米)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罚款,罚款金额:1450*228*5%=16530元(大写:壹万陆仟伍佰叁拾元整);对第(四)项,鉴于该项目属我区重点招商引资企业,且区新城建管委已出具支持意见,建议免于行政处罚,予以竣工规划核实确认。 2020/5/6 重庆市永川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行政处罚信息 重庆市永川区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91500118MA5U3PQJ99 渝规罚永字〔2020〕第0009号 (一)竣工后擅自调整22#东侧、23#东侧垂直式挡土墙。22#东侧垂直式挡土墙朝北侧后移4.4米,23#东侧原设计垂直式挡土墙调整为景观绿化坡地。(二)竣工后擅自开挖22#、23#(联排别墅,一幢六户)一层原覆土区域,新增计容建筑面积796.64平方米的可使用封闭空间。 《重庆市城乡规划条例》第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 1.对第(一)项,因其地形变化较为明显,且已临近交房,为规避后期群体性信访风险,责令建设单位出具限期整改恢复原状书面承诺,明确最终整改时间后,免于行政处罚,予以竣工规划核实确认。2.对第(二)项,鉴于其增加计容建筑面积后未超该项目规划设计条件总计容建筑面积指标,对碧桂园▪翡翠湾五期22#、23#擅自改变工程规划许可证及附件、附图多修建的可使用封闭空间(建筑面积796.64平方米)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罚款,(罚款金额:1200元/平方米*796.64平方米*5%=47798.4元,大写:肆万柒仟柒佰玖拾捌元肆角)并对该部分面积不予竣工规划核实、不予办理产权登记。   2020/8/17 重庆市永川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行政处罚信息 重庆宇瀚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 91500118MA5UNLOQ9L 渝规罚永字〔2020〕第0011号 (一)竣工后一期、二期地下车库局部外框尺寸变化,建筑面积较规划许可减少69.18平方米。(二)竣工后未按规划许可修建二期地下车库内水处理机房,涉及建筑面积40.19平方米。(三)金科·集美天宸项目已整体竣工,经总体指标核算,超用地规划许可总计容面积64.49平方米。 《重庆市城乡规划条例》第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 1.第(一)、(二)项,鉴于其实测停车位总数仍满足规划许可停车位配建要求,对规划实施无重大影响,对金科·集美天宸项目擅自改变工程规划许可证及附件、附图少修建的地下车库建筑面积(69.18平方米)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罚款,罚款金额:1200元/平方米*69.18平方米*5%=4150.80元;对少修建的水处理机房(建筑面积40.19平方米)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罚款,罚款金额:1200元/平方米*40.19平方米*5%=2411.40元,总罚款金额:4150.80+2411.40=6562.2元,大写:陆仟伍佰陆拾贰元贰角。2.第(三)项,鉴于其属各楼栋正常施工误差累计面积,免于行政处罚,予以竣工规划核实确认,下阶段由权益利用科、不动产登记中心在产权登记办理时结合房测报告核算土地出让金事宜。 2020/8/26 重庆市永川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行政处罚信息 重庆昆祥誉棠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91500118MA5YUMGH15 渝规罚永字〔2020〕第0012号 生化池位置发生变化:一期生化池向北位移约16米,二期生化池向西北侧位移6米。生化池未按规划设计施工,属违法建设行为。 《重庆市城乡规划条例》第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 竣工后该项目两个生化池位置发生变化,但未超建筑控制线,且满足与建设用地范围线的距离要求,根据《重庆市城乡规划条例》相关规定,对该违法建设行为处以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的罚款。罚款164350*5%=8217.5元 。大写:捌仟贰佰壹拾柒元伍角。   2020/9/2 重庆市永川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行政处罚信息 重庆乾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91500118MA5YUMGH15 渝规罚永字〔2020〕第0010号 生化池向西南方向位移约12米,未按规划设计施工. 《重庆市城乡规划条例》第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 竣工后该项目生化池位置发生变化,但未超建筑控制线,且满足与建设用地范围线的距离要求,根据《重庆市城乡规划条例》相关规定,对该违法建设行为处以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的罚款。罚款金额:932m3* 450元/ m3 *5%=20970元  。大写:贰万零玖佰柒拾元整。 2020/8/25 重庆市永川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行政处罚信息 重庆市同诚汇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9150011835568638XL 渝规罚永字〔2020〕第0007号 (一)竣工后擅自在项目东侧人行主入口处建设岗亭,新增建筑面积44.20平方米。(二)竣工后7#楼一层外框尺寸变化。一层各户书房朝北侧外扩0.5米,新增建筑面积5.41平方米。(三)竣工后擅自开挖1#-14#住宅楼各幢第一层底板与相应地下车库顶板之间原覆土区域,形成可使用封闭空间,且封闭空间底板向下嵌入地下车库顶板0.8米(地下车库现场观感明显),新增建筑面积6310.26平方米。 《重庆市城乡规划条例》第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 1.对第(一)项擅自改变工程规划许可证及附件、附图多修建的岗亭(建筑面积44.20平方米)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罚款,不予竣工规划核实,并由建设单位书面承诺未来如因信访投诉或城市规划建设需要将无条件拆除;2.对(二)项,鉴于其对规划实施无重大影响,擅自改变工程规划许可证及附件、附图多修建的建筑面积5.41平方米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罚款,予以竣工规划核实确认;3.对第(三)项,鉴于其新增面积属不计容建筑面积,且对规划实施无重大影响,对其擅自改变工程规划许可证及附件、附图多修建的可使用封闭空间(建筑面积6310.26平方米)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罚款,不予竣工规划核实、不予办理产权登记。罚款金额6359.87*1329.97*5%=422921.82元。(大写:肆拾贰万贰仟玖佰贰拾壹元捌角贰分)。 2020/6/28 重庆市永川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行政处罚信息 重庆远兆置业有限公司   91500118MA5UD8FR2Q 渝规罚永字〔2020〕第0006号 (一)该地下车库规划许可车位929个,竣工后实际修建929个,其中有10个车位尺寸较小,不能正常使用,因此地下车库停车位总数较规划许可减少10个,虽然仍符合《重庆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停车位配建指标,但因为未按照规划许可附图修建,属违法建设行为。(二)凌云阁社会停车场规划许可3738平方米,实测修建3744平方米。因现有地势高差及车行安全、人行安全等因素,该公司将原规划许可附图中车转弯道及48米长7.2米宽车行通道改为人行步梯和绿化。 《重庆市城乡规划条例》第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 对未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附图建设的10个停车位不予认可,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罚款。金额为:128480.26*5%=6424.01元。大写:陆仟肆佰贰拾肆元零壹分。因社会停车场修建面积已满足规划许可要求,现有人行步梯及绿化无法整改,准予竣工规划核实。 2020/5/28 重庆市永川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行政处罚信息 重庆市铭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91500118054835986E 渝规罚永字〔2020〕第0008号 (一)竣工后地下车库外框尺寸变化,地下车库入口朝西侧移动5.8米,建筑面积较规划许可减少41.08平方米。(二)竣工后生化池朝西南侧移动8米,未超越建筑控制线。(三)竣工后7#商业第三层室内平面分隔未按规划许可特殊功能建筑(电影院)内容建设,致使该层建筑面积因建筑高度超5.1米双倍计算容积率,计容建筑面积较规划许可增加1126.73平方米。(四)竣工后7#商业影院独立楼梯顶部新增建设顶棚,建筑面积较规划许可增加47.13平方米。(五)竣工后9#商业第二层物管用房内部新增建设夹层,建筑面积较规划许可增加117.02平方米。(六)因前期设计方案审查地下车库停车位指标核算时,错将7个子母车位核算为14个标准车位,致使竣工后室内停车位总数较规划许可减少7个。 《重庆市城乡规划条例》第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 1.第(一)、(二)项,鉴于其对规划实施无重大影响,对铭祥·港桥中央7-9#商业及车库项目擅自改变工程规划许可证及附件、附图少修建的地下车库建筑(41.08平方米)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罚款,对生化池位置改变一事处生化池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的罚款。2.第(三)、(四)、(五)项,鉴于其对规划实施无重大影响,且铭祥·港桥中央项目整体竣工后计容总建筑面积仍29512.64平方米余量,免于行政处罚,予以竣工规划核实确认。3.对第(六)项,鉴于室内停车位减少一事非建设单位主观过错,且项目现场具备增设室外停车位条件,增设7个室外停车位用以平衡室内外停车位指标,免于行政处罚,予以竣工规划核实确认。 罚款金额:(41.08 +30 ) *1284.12*5%=4563.76元 。大写(肆仟伍佰陆拾叁元柒角陆分) 。     2020/6/30 重庆市永川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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