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1500383009336715E/2024-00030 发文字号:
发布机构: 永川区财政局 成文日期: 2024-03-12 发布日期: 2024-03-12
标题: 关于重庆市永川区2024年春节氛围营造采购项目的投诉处理决定
主题分类: 财政 有效性:
索引号: 11500383009336715E/2024-00030
发文字号:
发布机构: 永川区财政局
成文日期: 2024-03-12
发布日期: 2024-03-12
标题: 关于重庆市永川区2024年春节氛围营造采购项目的投诉处理决定
主题分类: 财政
有效性:

关于重庆市永川区2024年

春节氛围营造采购项目的投诉处理决定


根据《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01号)的相关规定,现本机关对重庆市永川区2024年春节氛围营造采购作出的投诉处理决定公告如下:
一、项目编号:
YCQ24C00001 采购时间:2024年1月8日
二、项目名称:重庆市永川区2024年春节氛围营造采购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重庆兆欣睿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赵天锋
地址:重庆市沙坪坝区天梨路216号13-14
被投诉人1:重庆市永川区城市管理局
经办人:唐立冬
通讯地址:重庆市永川区胜利路339号

被投诉人2:重庆市永川区益川实业有限公司
经办人:苏萍
通讯地址:重庆市永川区昌州大道东段179号

四、基本情况

投诉人因对被投诉人就本项目作出的质疑答复不满,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投诉事项为:

第一篇 采购邀请书(三)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1.竞标供应商须具备城市及道路照明工程专业承包叁级及以上资质具有限制性,对投标人实行差别待遇;以其不合理排斥潜在供应商。

投诉人认为要求的城市及道路照明工程专业承包叁级及以上资质存在指定性、倾向性;限制性条款;排斥限制了具有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及以上资质的供应商参与,属于不合理设置。本机关依法调查并作出处理决定。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针对投诉事项:

我局认为,评判投诉人的投诉是否成立,在于认定采购文件中设置的要求竞标供应商须具备城市及道路照明工程专业承包叁级及以上资质是否属于以不合理条件对潜在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歧视待遇。

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采购人可以根据采购项目的特殊要求,规定供应商的特定条件,但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对于“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设定了八种认定情形。因此,对于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主要考量的是:是否损害了市场主体平等地参与政府采购。

其次,根据《重庆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第九条:“市政设施建设工程的设计和施工应当执行国家和本市技术标准、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由取得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设计和施工,并接受建设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城乡建设部发布的《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建市〔2014〕159号)总则中第三条业务范围“设有专业承包资质的专业工程单独发包时,应由取得相应专业承包资质的企业承担”的规定,其中,该标准中明确了施工总承包序列资质标准包含了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在内的十二个类别,专业承包序列资质标准包含了城市及道路照明工程资质在内的三十六个类别。

本次采购项目并非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项目,而是对于城市及道路照明工程单独发包,因此,将城市及道路照明工程专业承包叁级及以上资质作为特定资格要求是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且与本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相适应,并未损害市场主体平等地参与政府采购,不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因此,我局认为,投诉人的投诉不成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十条、第十七条,《重庆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第九条,《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建市〔2014〕159号)总则第三条规定,我局决定:驳回投诉。

六、其他补充事宜



                                            重庆市永川区财政局    

                                               2024年3月12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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