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500383009336715E/2023-00033 | 发文字号: | |||
发布机构: | 永川区财政局 | 成文日期: | 2023-07-27 | 发布日期: | 2023-07-28 |
标题: | 重庆市永川区2023年取水监测计量体系建设项目投诉处理决定书 | ||||
主题分类: | 财政 | 有效性: |
索引号: | 11500383009336715E/2023-00033 | ||||
发文字号: | |||||
发布机构: | 永川区财政局 | ||||
成文日期: | 2023-07-27 | ||||
发布日期: | 2023-07-28 | ||||
标题: | 重庆市永川区2023年取水监测计量体系建设项目投诉处理决定书 | ||||
主题分类: | 财政 | ||||
有效性: |
永川区2023年取水监测计量体系建设项目投诉处理决定书
根据《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01号)的相关规定,现本机关对“永川区2023年取水监测计量体系建设项目”(项目号:YCQ23C00023)作出的投诉处理决定公告如下:
一、项目编号:YCQ23C00023采购时间:2023年5月4日
二、项目名称:永川区2023年取水监测计量体系建设项目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四川墨天贸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唐刚英
地址:四川省达州市大竹县庙坝镇白鹤村5组14号
被投诉人1:重庆市永川区水库服务中心
经办人:梅晓杏
通讯地址:重庆市永川区人民北路6号
被投诉人2:重庆采家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经办人:张老师
联系方式:023-85383639
通讯地址:重庆市永川区中山路街道渝西大道东段67号附1号
四、基本情况
投诉人因对被投诉人就本项目作出的质疑答复不满,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投诉事项为:1.招标文件“商务部分”的评分标准设置不合理;2.“商务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与合同履行无关”。本机关依法调查并作出处理决定。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针对投诉事项1的第1个事项:本机关认为,原采购文件的相关事项已被修改,新的采购文件已经取代原采购文件,供应商应当对新采购文件的相应内容重新进行质疑、投诉,而不能继续对原采购文件的相应内容进行投诉。因此,对于该投诉,应予驳回。
针对投诉事项1的第2个事项:本机关认为,原采购文件的相关事项已被修改,新的采购文件已经取代原采购文件,供应商应当对新采购文件的相应内容重新进行质疑、投诉,而不能继续对原采购文件的相应内容进行投诉。因此,对于该投诉,应予驳回。
针对投诉事项1的第3个事项:本机关认为,原采购文件的相关事项已被修改,新的采购文件已经取代原采购文件,供应商应当对新采购文件的相应内容重新进行质疑、投诉,而不能继续对原采购文件的相应内容进行投诉。因此,对于该投诉,应予驳回。
针对投诉事项1的第4个事项:本机关认为,将该资质证书作为加分项,构成对中小企业的歧视待遇或差别待遇,该证书不宜作为评审因素。投诉人对该证书的投诉成立。
针对投诉事项1的第5个事项:本机关认为,本次政府采购项目涉及量水管理、水资源一张图、数据分析、监测预警、水权运营、移动APP等涉及水库取水口计量设施监测数据管理及软件维护,将该证书与本采购项目软件运维的服务质量相关,将其作为加分条件而非作为资格审查条件,不构成对供应商的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因此,投诉人对该证书的投诉不成立。
针对投诉事项1的第6个事项:本机关认为,将该证书作为加分项构成对供应商的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因此,投诉人对该证书的投诉成立。
针对投诉事项1的第7个事项:本机关认为,原采购文件的相关事项已被删除,新的采购文件已经取代原采购文件。因此,对于该投诉,应予驳回。
针对投诉事项1的第8个事项:将该证书作为加分项目,构成对供应商的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因此,投诉人对该证书的投诉成立。
针对投诉事项1的第9个事项:本机关认为,该证书作为加分项目实质构成对供应商的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因此,投诉人对该证书的投诉成立。
针对投诉事项2:本机关认为投诉人的投诉事项2不成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一条的规定以及《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十七条、《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第五条的规定,投诉人的投诉事项1部分成立,不影响采购结果,继续开展采购活动;投诉人的投诉事项2不成立,驳回该投诉。
六、其他补充事宜
重庆市永川区财政局
2023年7月27日
(此件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