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1500383009336715E/2021-00120 发文字号:
发布机构: 永川区财政局 成文日期: 2021-07-19 发布日期: 2021-07-29
标题: 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
主题分类: 财政 有效性:
索引号: 11500383009336715E/2021-00120
发文字号:
发布机构: 永川区财政局
成文日期: 2021-07-19
发布日期: 2021-07-29
标题: 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
主题分类: 财政
有效性:

编号:2021005

一、投诉人

名称:重庆晨晓环境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侯京容  

委托代理人:黄  俊  

地址:重庆市渝北区金开大道355号1幢15-9

  

二、被投诉人

被投诉人1:重庆市永川区城市管理局

联系人:蔡有健

地址:重庆市永川区胜利路339号

  

被投诉人2:重庆市永川区公共资源事务中心

联系人:苏萍

联系方式:023-49811950

地址:重庆市永川区人民北路6号便民服务中心3楼

  

三、投诉项目

采购项目名称:重庆市永川区城市管理局城市管理作业市场化服务(分包一)采购

项目号:21C00059-1

  

四、投诉受理

本项目于2021年5月26日在“重庆市政府采购网发布采购公告”,投诉人于2021年6月3日对本项目招标文件提出质疑,被投诉人重庆市永川区城市管理局于2021年6月10日,就质疑事项作出答复,因对被投诉人质疑答复不满意, 投诉人于2021年6月15日向我局提起投诉,我局于2021年6月15日收到《投诉书》、《政府采购质疑答复》、《质疑函》后,经审查,依法予以受理。本投诉现已审查终结。

  

五、投诉内容

投诉事项1:投诉人对采购人及代理机构针对质疑事项2:2020年在新冠疫情中,积极参加政府抗疫活动,所承担项目没有出现群体疫情、没有出现大面积停工、没有出现作业质量明显下降等现象。表现优秀得3分,良好得2分,合格得1分,差或出现上述类似现象得0分。的回复不满意,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是以不合理的条款排斥潜在供应商、排斥中小型企业,不利于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的建立。

事实依据:1、质疑事项内容:2020年在新冠疫情中,积极参加政府抗疫活动,所承担项目没有出现群体疫情、没有出现大面积停工、没有出现作业质量明显下降等现象。表现优秀得3分,良好得2分,合格得1分,差或出现上述类似现象得0分。(1、提供承诺函(格式自拟)或提供当地主管部门的证明材料)。

2、质疑答复:拖欠农民工资、疫情防控、抗洪救灾为全国各地均会出现的问题,并未量身定制设定特有的资质和对潜在投标人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承诺没有出现克扣拖欠环卫工人工资,没有出现群体上访事件,不但是为保障环卫工人合法权益,这也是企业责任感的重要体现。故本项目招标文件“企业社会责任(9分)”内容设置合理,未违反《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和《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相关规定,请投标人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供相关材料。

3、投诉人认为招标文件将参加“抗疫活动”设置为评分项不合理,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2017修正)第二十条:招标文件不得要求或者标明特定的生产供应者以及含有倾向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其他内容。参加抗疫活动为政府组织的社会活动,并不是每个投标供应商能自行组织或取得相关荣誉的,具有客观性。其次投标人提供承诺函或者证明材料,承诺函内容为投标人自行承诺优秀、良好、合格三个档次,并且承诺优秀才能得满分,无任何标准和依据,若中标后采购人要求提供相关证明材料,那表现优秀如何证明?投诉人认为自行提供表现优秀的承诺函的方式不可取,此条评分项设置不合理,有歧义,有指向性和排他性。

法律依据:1、《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规定,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三)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四)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成交条件;(三)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等要求指向特定供应商、特定产品;(四)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

2、《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2017修正)第二十条:招标文件不得要求或者标明特定的生产供应者以及含有倾向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其他内容。

投诉事项2:投诉人对采购人及代理机构针对质疑事项3:“企业社会责任(9分)”评审因素“3. 2020年在重大水灾中,积极参加并投入政府组织的救援工作,所承担的项目没有出现停工、没有出现灾后清理时间延长、没有出现放弃项目作业等现象。表现优秀得3分,良好得2分,合格得1分,差或出现上述类似现象得0分。”的回复不意,投诉人认为是以不合理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行为,有指向性和排他性。(1、提供承诺函(格式自拟)或提供当地主管部门的证明材料)。

事实依据:1、质疑事项内容:“企业社会责任(9分)”评审因素“3. 2020年在重大水灾中,积极参加并投入政府组织的救援工作,所承担的项目没有出现停工、没有出现灾后清理时间延长、没有出现放弃项目作业等现象。表现优秀得3分,良好得2分,合格得1分,差或出现上述类似现象得0分。”(1、提供承诺函(格式自拟)或提供当地主管部门的证明材料)的回复不满意,投诉人认为是以不合理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行为,有指向性和排他性。

2、质疑答复:2020年全国发生重大水灾并非某一特定区域,全国多地均有发生,并未设置特定区域。故本项目招标文件“企业社会责任(9分)”第3条,未违反《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相关规定,请投标人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供相关材料,综上所述,质疑事项不存立。质疑人对重庆市永川区城市管理局城市管理作业市场化服务(分包一)采购

答复不满意的,可以在质疑答复期满十五个工作日内向本级财政部门依法提起投诉。

3投诉人认为招标文件将参加“重大水灾救援”设置为评分项不合理,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2017修正)第二十条:招标文件不得要求或者标明特定的生产供应者以及含有倾向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其他内容。2020年全国多地均发生重大水灾,不代表全国所有地区都发生过重大水灾,这是客观因素,不是每个供应商所在的地区或者服务区域都发生过重大水灾,这属于设置特定区域、特定业绩为评分条件,而招标文件要求提供承诺函,如投诉人未参加过此类救援工作,并作承诺,如中标后采购人经调查,是否会说投诉人是提供虚假材料?但如果不作承诺,此项投诉人就不能得满分,如想证明企业的社会责任,有很多类似的救援活动,为什么一定要是重大水灾的救援活动?投诉人认为此条评分项设置不合理,变相以特定区域业绩作为评审因素,有为某特定供应商设置的评分条件的嫌疑。

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658号)》第二十条规定,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二)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三)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等要求指向特定供应商、特定产品;(四)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成交条件;(八)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关于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财库(2019)38号〕文件一、全面清理政府采购领域妨碍公平竞争的规定和做法,各地区、各部门应当严格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依法保障各类市场主体平等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权利。要全面清理政府采购领域妨碍公平竞争的规定和做法,重点清理和纠正以下问题:

(十)违反法律法规相关规定的其他妨碍公平竞争的情形。

五、与投诉事项相关的投诉请求

请求:鉴于以上投诉事项,该招标文件存在严重排他、歧视性条款,招标文件存在重大缺陷,本项目招标活动已违反我国相关法律要求公开透明、公平竞争、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为保障该项目招标过程中的合法性、公正性和其他投标人的合法权益,投诉人请求永川区财政局,要求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658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关于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财库(2019)38号〕的规定,遵循公开透明、公平竞争、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修订招标文件相关条款后重启该项目的采购招标活动,维护众多潜在供应商的合法权益。如贵方不予处理,投诉人将进一步向上一级财政和纪检部门进行申诉和诉讼以维护投诉人的权益。

  

六、调查取证情况

(一)被投诉人回复情况

我局受理投诉人的投诉后,依法向被投诉人重庆市永川区城市管理局发出了《投诉答复通知书》,被投诉人已书面答复我局。

被投诉人回复:答复1、我局城市管理作业市场服务(分包一)采购项目招标文件第四篇 资格审查及评标办法 三、评标标准 企业社会责任中第2条,2020年在新冠疫情中,积极参加政府抗疫活动,所承担项目没有出现群体疫情、没有出现大面积停工、没有出现作业质量明显下降等现象。表现优秀得3分,良好得2分,合格得1分,差或出现上述类似现象得0分。设置此项,是因为在疫情防控中,环卫作业一线人员,直接参与疫情防控工作,消毒、杀菌、废弃口罩收运、防控宣传等,投标企业在疫情防控工作中的表现,是重要参考指标。根据投诉内容,现已对招标文件中此项内容予以删除。

答复2、我局城市管理作业市场服务(分包一)采购项目招标文件第四篇 资格审查及评标办法 三、评标标准 企业社会责任中第3条,2020年在重大水灾中,积极参加并投入政府组织的救援工作,所承担的项目没有出现停工、没有出现灾后清理时间延长、没有出现放弃项目作业等现象。表现优秀得3分,良好得2分,合格得1分,差或出现上述类似现象得0分。设置此项,是因为在2020年特大水灾中,环卫作业一线人员参与灾后清淤、冲洗,消杀等工作,投标企业在抗洪救灾中的表现,是重要参考指标。根据投诉内容,现已对招标文件中此项内容修改为:投标人承诺在服务过程中,如遇重大公共卫生事件、重大自然灾害、地质灾害等,能够积极参加、配合处理的,得2分。(承诺函格式自拟)。

(二)查明事实

该项目于2021526日在“重庆市政府采购网”发布公开招标公告,其中第四篇 资格审查及评标办法 三、评标标准 企业社会责任中第2条,2020年在新冠疫情中,积极参加政府抗疫活动,所承担项目没有出现群体疫情、没有出现大面积停工、没有出现作业质量明显下降等现象。表现优秀得3分,良好得2分,合格得1分,差或出现上述类似现象得0分。第四篇 资格审查及评标办法 三、评标标准 企业社会责任中第3条,2020年在重大水灾中,积极参加并投入政府组织的救援工作,所承担的项目没有出现停工、没有出现灾后清理时间延长、没有出现放弃项目作业等现象。表现优秀得3分,良好得2分,合格得1分,差或出现上述类似现象得0分。

投诉人于2021年6月3日对本项目招标文件提出质疑,被投诉人于2021年6月10日,就质疑事项作出答复,因对被投诉人质疑答复不满意, 投诉人于2021年6月15日向我局提起投诉。

七、处理决定

我局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明确规定,采购人可以根据采购项目的特殊要求,规定供应商的特定条件,但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该项目的采购文件将“2020年在新冠疫情中,积极参加政府抗疫活动,所承担项目没有出现群体疫情、没有出现大面积停工、没有出现作业质量明显下降等现象”以及“2020年在重大水灾中,积极参加并投入政府组织的救援工作,所承担的项目没有出现停工、没有出现灾后清理时间延长、没有出现放弃项目作业等现象”作为评分项目,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情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以及《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三十一条的规定,我局认定投诉人的投诉事项成立,责令采购人按照法律法规修改招标文件。

若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政府或重庆市财政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重庆市永川区财政局

2021年7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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