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1500383009336512R/2021-00322 发文字号: 永川府办发〔2021〕137号
发布机构: 永川区政府办公室 成文日期: 2021-12-27 发布日期: 2021-12-30
标题: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重庆市永川区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主题分类: 应急管理 有效性:
索引号: 11500383009336512R/2021-00322
发文字号: 永川府办发〔2021〕137号
发布机构: 永川区政府办公室
成文日期: 2021-12-27
发布日期: 2021-12-30
标题: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重庆市永川区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主题分类: 应急管理
有效性:





永川府办发〔2021〕137号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重庆市永川区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重庆市永川区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已修订,并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12月27日

(此件公开发布)


重庆市永川区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目录


一、总则 4

(一)编制目的 4

(二)编制依据 4

(三)适用范围 6

(四)工作原则 6

(五)事件分级 7

二、组织指挥体系 9

(一)应急指挥部 9

(二)现场指挥部 10

三、应急响应 11

(一)分级响应 11

(二)信息收集和研判 11

(三)预防 13

(四)预警 14

(五)信息报告与通报 16

(六)事态研判 18

(七)应急监测 18

(八)污染源排查与处置 20

(九)应急处置 22

(十)舆情监测与信息发布 25

(十一)维护社会稳定 26

(十二)响应终止 26

四、后期工作 26

(一)后期防控 26

(二)事件调查 27

(三)损害评估 27

(四)善后处置 27

五、应急保障 28

(一)通讯与信息保障 28

(二)应急队伍保障 28

(三)应急资源保障 28

(四)经费保障 28

(五)其他保障 29

(六)责任追究 29

六、附则 29

(一)预案解释 29

(二)预案演练和修订 29

(三)预案发布实施 29

七、附件附图 30

附件:1.永川区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现场指挥部成员单位及其职责 31

      2.永川区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现场指挥部应急工作组职责 35

      3.永川区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现场指挥部组织体系 37

      4.永川区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专家队伍 38

      5.永川区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相关部门通讯录 39

      6.永川区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有关镇街通讯录41

      7.永川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清单42

      8.永川区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联系人名单46

      9.永川区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主要应急救援物资一览表47

      10.永川区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分布图51

      11.应急物资分布图52



一、总则

(一)编制目的

为有效应对永川区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最大程度降低突发环境事件对永川区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质影响。

(二)编制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2015年1月1日);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2017年6月27日);

3.《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2007年11月1日);

4.《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13年12月7日);

5.《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2014年12月29日);

6.《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办法》(2011年5月1日);

7.《突发环境事件调查处理办法》(2015年3月1日);

8.《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2015年6月5日);

9.《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管理暂行办法》(2010年9月28日);

10.《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2017年6月1日);

11.《重庆市水污染防治条例》(2020年10月1日);

12.《重庆市突发事件应对条例》(2012年7月1日);

13.《重庆市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管理办法》(2011年4月18日);

14.《重庆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2016年2月5日);

15.《长江三峡库区重庆流域突发水环境污染事件应急预案》(2017年1月10日);

16.《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监测技术规范》(HJ589-2010);

17.《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2010年12月22日);

18.《城市供水水质管理规定》(2007年5月1日);

19.《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2016年6月1日);

20.《集中式地表水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编制指南(试行)》(2018年3月26日);

21.《集中式地表饮用水水源地环境应急管理工作指南》(2011年7月29日);

22.《集中式饮用水水源环境保护指南(试行)》(2012年3月31日);

23.《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规范化建设环境保护技术要求》(HJ773-2015);

24.《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状况评估技术规范》(HJ774-2015);

25.《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万州区等31个区县(自治县)集中式饮用水源保护区的通知》(渝府办〔2013〕40号);

26.《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万州区等36个区县(自治县)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通知》(渝府办(2016)19号);

27.《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万州区等区县(开发区)集中式饮用水源地保护区划分及调整方案的通知》(渝府办〔2018〕7号);

28.《重庆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公布实施黔江区等区县(自治县)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的函》(渝环函〔2021〕566号);

29.《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

30.《地下水质量标准》(GB/T14848-2017);

31.《关于公布重庆市生态环境执法与环境应急专家库名单的通知》。

(三)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永川区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发生的突发环境事件的预防、预警和应急处置工作,以及永川境外区域发生其他事件影响永川区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环境安全的应对工作。

(四)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预防为主。切实履行政府的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把保障公众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作为首要任务,最大限度地降低永川区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突发性环境事件造成的危害;把应对永川区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突发性环境事件的各项工作落实到日常管理之中,加强预防措施,完善信息网络建设,增强预警分析,做好预警演练。

2.科学处置,依法管理。实行条块结合、专业处置。建立应急指挥机构,形成分级负责、分类指挥、综合协调的科学应急体系;加强有关法律宣传,维护公众的合法权益,使应对永川区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突发性环境事件的工作规范化、制度化、法制化。

3.科技优先,协同应对。加强永川区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安全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采用先进的监测、预测、预警、预防和应急调度等技术措施,充分发挥专家队伍和专业人员的作用,提高应对永川区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的科技水平和指挥能力;加强应急处置队伍建设,充分发挥各部门的应急力量,形成统一指挥、反应灵敏、功能齐全、协调有序、运转高效的应急管理机制。

(五)事件分级

参照《长江三峡库区重庆流域突发水环境污染事件应急预案》(渝府办发〔2017〕9号),依据永川区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的严重性和紧急程度,永川区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做出如下分级规定:

1.特别重大突发水环境污染事件。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突发水环境事件:

(1)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30人以上死亡或100人以上中毒或重伤的;

(2)因环境污染疏散、转移人员5万人以上的;

(3)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的;

(4)因环境污染造成区域生态功能丧失或该区域国家重点保护物种灭绝的;

(5)因环境污染造成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严重影响全区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正常生活的;

(6)发生大面积水华(藻类数量达到108个/升,区段河长≥10公里)并造成较为严重的饮用水水源污染、生态破坏或渔业损失的;

(7)水面漂浮物大量聚集(聚集高度≥1.5米,区段河长≥10公里),严重影响航运的。

2.重大突发水环境污染事件。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突发水环境污染事件:

(1)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50人以上100人以下中毒或重伤的;

(2)因环境污染疏散、转移人员1万人以上5万人以下的;

(3)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

(4)因环境污染造成区域生态功能部分丧失或该区域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种群大批死亡的;

(5)因环境突发事件造成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使当地经济、社会活动受到较大影响的;

(6)发生大面积水华(藻类数量达到108个/升,区段河长≥6公里)并造成饮用水水源污染、生态破坏或渔业损失的;

(7)水面漂浮物大量聚集(聚集高度≥1米,区段河长≥6公里),对航运产生影响的;

(8)造成跨省级行政区域影响的突发环境事件。

3.较大突发水环境污染事件。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突发水环境污染事件:

(1)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上50人以下中毒或重伤的;

(2)因环境污染疏散、转移人员5000人以上1万人以下的;

(3)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2000万元以下的;

(4)因环境污染造成国家重点保护的动植物物种受到破坏的;

(5)发生大面积水华(藻类数量达到108个/升,区段河长≥3公里)并造成饮用水水源污染、生态破坏或渔业损失的;

(6)水面漂浮物大量聚集(聚集高度≥1米,区段河长≥3公里),对航运产生影响的;

(7)造成跨区县(自治县)影响的突发水环境污染事件。

4.一般突发水环境污染事件。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般突发水环境污染事件:

(1)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3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下中毒或重伤的;

(2)因环境污染疏散、转移人员5000人以下的;

(3)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下的;

(4)因环境污染造成村、社区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

(5)发生大面积水华(藻类数量达到108个/升,区段河长<3公里)并造成饮用水水源污染、生态破坏或渔业损失的;

(6)对水环境造成一定影响,尚未达到较大突发水环境污染事件的。

上述有关数量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二、组织指挥体系

(一)应急指挥部

在区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成立由区政府分管副区长担任指挥长,由区政府办公室副主任、区生态环境局局长、区水利局局长、区应急管理局局长担任副指挥长(副指挥长可根据事件性质和处置需要增减)的永川区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指挥部”),统一指挥永川区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指挥部下设区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办公室(以下简称“应急办公室”),负责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日常管理、组织开展突发环境事件风险防范和应急准备工作等,应急办公室设在区生态环境局。应急办公室主任由区生态环境局局长担任,副主任由区生态环境局分管副局长、区水利局副局长担任。

指挥长、副指挥长、应急办公室职责详见附件1。

(二)现场指挥部

在事故现场成立现场指挥部,负责领导、组织和协调指挥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现场指挥部下设综合协调组、应急处置组、应急监测组、社会稳定组、医疗救护组、后勤保障组、舆论引导组、善后处置组、事故调查组、专家组。

现场指挥部成员单位包括:区政府办公室、区委宣传部、区生态环境局、区水利局、区应急管理局、区公安局、区交通局、重庆永川海事处、区商务委、区卫生健康委、区农业农村委、区城市管理局、区规划自然资源局、区林业局、区能源局、区气象局、区消防救援支队、区市场监管局、区人武部、区纪委监委、区经济信息委、区民政局、区财政局、区住房城乡建委、新城建管委、23个镇街、3个产业促进中心、国网永川供电分公司、重庆永川燃气公司、水源地供水单位等有关负责人和相关领域专家。

现场指挥部成员单位和各工作职责详见附件1,现场指挥部应急工作组职责详见附件2。

三、应急响应

(一)分级响应

根据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严重程度和发展态势,响应分为Ⅰ级、Ⅱ级、Ⅲ级、Ⅳ级共四个等级,事故处理采取分级负责、分级响应。

1.一般事件和较大事件

对于初判结果为一般、较大的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由区政府分别启动Ⅳ级、Ⅲ级应急响应,按应急预案要求,负责应对工作。涉事单位、事发地镇街及产业促进中心和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负责,紧密配合,迅速有效的开展应急工作和善后处置工作。

2.重大和特别重大事件

对于初判结果为重大、特别重大的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或区政府牵头先期处置但仍未能控制事态发展、有可能上升或已上升为重大和特别重大,分别启动Ⅱ级、Ⅰ级应急响应,区政府按要求上报市政府和市生态环境局,并在市政府指导下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应急响应启动后,应当根据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污染事件造成的损失情况和发展态势适时调整响应级别,避免响应不足或响应过度。

(二)信息收集和研判

1.信息收集。应明确信息收集的责任单位、信息来源、信息收集范围和途径。其中,信息收集范围应与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适用的地域范围保持一致。信息来源包括但不限于以下途径:

(1)事发单位或知情者应通过电话、短信、传真等方式及时向镇街、区政府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2)区生态环境局、区水利局、区应急管理局可通过流域、水源地开展的水质监督性监测(常规断面)、在线监测(常规和预警监控断面)等日常监管渠道获取水质异常信息,也可以通过水文气象、地质灾害、污染源排放等信息开展水质预测预警,获取水质异常信息。

(3)区生态环境局可通过水源地上游及周边主要风险源监控获取异常排放信息,也可通过 12345热线、网络等途径获取突发水环境污染事件信息;区公安局、区交通局可通过交通事故报警获取流动源事故信息;区水利局可通过对藻密度变化情况的监测,获取水华事件信息。

(4)通过区政府各部门之间、上下游相邻行政区域政府之间建立的信息收集与共享渠道,获取突发水环境污染事件信息。

2.信息研判与会商。通过日常监管渠道首次发现水质异常或群众举报、责任单位报告等获取突发事件信息的部门,应第一时间开展以下工作:

(1)核实信息的真实性。

(2)进一步收集信息,必要时通报有关部门共同开展信息收集工作。

(3)相关部门在收集到有关饮用水水源地污染信息,应立即报告区政府。

(4)指挥部组织生态环境、水利、应急管理等部门、专业技术人员及专家进行研判,情况复杂的请求市级部门参与研判,按照预警分级标准确定预警级别。

(三)预防

1.基于区环境风险防控体系的基础上,加强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环境风险防控,整合各类环境预警信息,实现风险防控信息和资源共享共用,并将应急物资储备统筹纳入应急物资库建设。

2.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要切实按照早发现、早报告、早预防、早处置的原则,加强辖区内涉及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信息的收集与报告。

3.应急办公室要协调区级有关成员单位认真开展环境信息、常规环境监测数据综合分析和风险评估工作,对发生在辖区外和辖区内有可能对永川区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产生影响或造成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污染事故的,应立即报告指挥部,指挥部根据实际情况分级响应。

4.永川区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单位应保持良好的应急状态,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指定联络员、值班电话,报应急办公室备案并向社会公布。

5.镇街、产业促进中心、水源地供水单位应编制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环境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做到“一源一案”。各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供水单位加强应急管理,配备相应的应急物资、装备及设施,组织开展应急培训和演练,开展永川区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环境风险隐患排查。

(四)预警

1.预警分级

按照突发水环境污染事件发生的紧急程度、发展势态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突发水环境污染事件的预警级别由低到高分为一般、较大、重大和特别重大,依次用蓝色、黄色、橙色和红色表示。

蓝色预警:可能发生一般突发水环境污染事件的。

黄色预警:可能发生较大突发水环境污染事件的。

橙色预警:可能发生重大突发水环境污染事件的。

红色预警:可能发生特别重大突发水环境污染事件的。

2.预警的启动条件

根据信息获取方式,综合考虑突发水环境事件类型、发生地点、污染物质种类和数量等情况,制定不同级别预警的启动条件。

当满足下列情形之一,可启动预警:

(1)当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上游或集雨范围内、地下水补给区域范围内发生:企业生产安全、交通、环保事故,道路、桥梁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交通事故,农业面源污染、生活源污染突出,可能造成饮用水水源地污染事故时;

(2)当饮用水水源地或自来水厂的取水出现水质监测指标、有毒有害物质、生物综合毒性异常或超过常规监测数值时;

(3)当饮用水水源地附近发生故意投毒等恶性事件时;

(4)当发生暴雨、洪水、地震、泥石流等地质、自然灾害可能引发水源保护区水质异常时;

(5)当发现饮用水水源地有污水排入、水面有异常漂浮物或大面积死鱼、取水颜色异常时;

(6)其他需要发布预警的情况。

3.预警发布

蓝色、黄色预警:指挥部及时向区政府提出预警信息发布建议,同时上报市政府。由区政府或其授权的单位通过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平台统一发布(或通过电视、广播、报纸、互联网、手机短信、当面告知等渠道或方式向本区公众发布预警信息),并通报可能影响到的相邻行政区域;同时报市政府备案。

橙色、红色预警:由区政府向市政府上报,由市政府组织发布。

发布的预警信息包括突发事件的类别、预警级别、可能影响范围、警示事项、应当采取的措施和发布机关等。

4.预警行动

进入预警状态后,采取以下措施,部署预警工作:

(1)实时研判。对预警信息及突发事件进展情况进行实时分析研判,预估突发水环境污染事件的性质、可能受影响的饮用水水源、影响人群和地理范围和危害程度。

(2)应急准备。下达指令,要求应急救援队伍、负有特定职责的人员进入待命状态,做好参加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的准备,并调集应急所需物资和设备,做好应急保障工作。

通知水源地对应的供水单位进入待命状态,做好停止取水、深度处理、低压供水或启动备用水源等准备。开展应急监测或做好应急监测准备,密切观测饮用水水源地水质的变化,组织开展制水环节及水质检查,观测水源细菌及其他微生物变化情况。

(3)防范处置。迅速采取有效处置措施,堵截连通水体,在水源地设置警示标志。

(4)信息发布。必要时,及时通过媒体向公众发布信息。加强舆情监测、引导和应对工作。

5.预警调整和解除

根据事态的发展情况和先期防范效果,按照有关规定适时调整预警级别。

对于蓝色和黄色级别预警,如研判结果证明降低预警级别,可以调整后重新发布;如研判结果证明黄色预警可能升级为橙色预警甚至红色预警,区政府应当立刻向市政府上报。

如研判结果证明突发事件不可能发生或者危险已经排除的,立即宣布解除预警,并解除预警措施。

(五)信息报告与通报

1.信息报告程序

(1)突发水环境污染事件发生后,事发地镇街、涉事单位或知情者应通过利用110、12345、023-49584710(区生态环境局应急办公室电话)等进行报告,实现联动报警。也可向区政府报告(值班电话:023-49823333)。

(2)市生态环境局、市水利局先于区生态环境局、区水利局获悉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信息的,可要求区生态环境局、区水利局核实并报告相应信息。

(3)初判结果为一般突发水环境污染事件的,区生态环境局、区水利局、所在地镇街及产业促进中心、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应在接报核实后1小时内电话向区政府值班室报告,2小时内书面报告。区政府值班室接报后按程序向区领导报告。

初判为较大及以上突发水环境污染事件的、或可能(已经)引发大规模群体性事件、或可能造成较大影响的,区生态环境局、区水利局、所在地镇街及产业促进中心、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应在接报核实后30分钟内电话向区政府值班室报告,同时做好先期应急处置工作,措施控制事态发展,1小时内书面报告区政府值班室,区政府值班室在事发接报后30分钟内电话上报市政府和市生态环境局,1小时内书面上报市政府和市生态环境局,同时按程序向区领导报告。

2.信息报告和通报内容

(1)信息报告

按照不同的时间节点,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报告分为初报、续报和处理结果报告。初报是发现或得知突发水环境污染事件后的首次报告;续报是查清有关基本情况、事件发展情况后的报告,可随时报告;处理结果报告是突发水环境污染事件处理完毕后的报告。

①初报应报告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的发生时间、地点、信息来源、事件起因和性质、基本过程、主要污染物和数量、监测结果、人员伤亡情况、饮用水水源地受影响情况、事件发展趋势、处置情况、拟采取的措施以及下一步工作建议等初步情况。

②续报应在初报的基础上,报告事件及有关处置措施的进展情况。

③处理结果报告应在初报、续报的基础上,报告突发水环境污染事件的措施、过程、结果,潜在或间接危害及损失、社会影响、处理后的遗留问题等详细情况。

应采用传真、网络、邮寄或面呈等方式书面报告,情况紧急时,可通过电话报告,但应及时补充书面报告。书面报告应说明突发水环境污染事件报告单位、报告签发人、联系人及联系电话等内容,并尽可能提供地图、图片以及有关的多媒体资料。

(2)信息通报。区生态环境局要按照应急联动协调机制要求,及时向同级有关部门通报,并向区政府报告事件进展和结果。

(六)事态研判

事态研判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事故点下游沿江(河)水利设施工程情况、判断污染物进入河流的数量及种类性质、事故点下游水系分布、距离水源地取水口的距离和可能对水源地造成的危害,以及备用水源地情况。

事态研判的结果,应作为制定和动态调整应急响应有关方案、实施应急监测、污染源排查与处置和应急处置的重要基础。

(七)应急监测

1.应急监测程序

区生态环境局负责组织协调开展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地的应急监测工作。

事件处置初期,按照指挥部要求,按照各自职责,根据现场实际情况制定监测方案、设置监测点位(断面)、确定监测频次、组织开展监测、形成监测报告,第一时间向现场指挥部报告监测结果和污染浓度变化趋势,并安排人员对突发水环境污染事件监测情况进行全过程记录。

事件处置中期,应根据事态发展,如上游来水量、应急处置措施效果等情况,适时调整监测点位(断面)和监测频次。

事件处置末期,应按照指挥部命令,停止应急监测,并向指挥部提交应急监测总结报告。

2.应急监测方案

应急监测方案应包括依据的技术规范、实施人员、布点原则、采样频次和注意事项、监测结果记录和报告方式等。

应急监测重点是抓住污染带前锋、峰值位置和浓度变化,对污染带移动过程形成动态监控。当污染来源不明时,应先通过应急监测确定特征污染物成份,再进行污染源排查和先期处置。

应急监测原则和注意事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监测范围。应尽量涵盖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的污染范围,并包括事件可能影响区域和污染物本底浓度的监测区域。

(2)监测布点和频次。以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地点为中心或源头,结合水文和气象条件,在其扩散方向及可能受到影响的水源地位置合理布点,必要时在事故影响区域内水源取水口、农灌区取水口处设置监测点位(断面)。应采取不同点位(断面)相同间隔时间同步采样监测方式,动态监控污染带移动过程。

①针对固定源突发水环境污染事件,应对固定源排放口附近水域、下游水源地附近水域进行加密跟踪监测。

②针对流动源、非点源突发水环境污染事件,应对事发区域下游水域、下游水源地附近进行加密跟踪监测。

③水华灾害突发事件若发生在一级、二级保护区范围,应对取水口不同水层进行加密跟踪监测。

(3)现场采样。应制定采样计划和准备采样器材。采样量应同时满足快速监测、实验室监测和留样的需要。采样频次应考虑污染程度和现场水文条件,按照应急专家组的意见确定。

(4)监测项目。通过现场信息收集、信息研判、代表性样品分析等途径,确定主要污染物及监测项目。监测项目应考虑主要污染物在环境中可能产生的化学反应、衍生成其他有毒有害物质,有条件的地区可同时开展水生生物指标的监测,为后期损害评估提供第一手资料。

(5)分析方法。具备现场监测条件的监测项目,应尽量在现场监测。必要时,备份样品送实验室监(复)测,以确认现场定性或定量监测结果的准确性。

(6)监测结果与数据报告。应按照有关监测技术规范进行数据处理。监测结果可用定性、半定量或定量方式报出。监测结果可采用电话、传真、快报、简报、监测报告等形式第一时间报告指挥部。

(7)监测数据的质量保证。应急监测过程中的样品采集、现场监测、实验室监测、数据统计等环节,都应有质量控制措施,并对应急监测报告实行三级审核。

(八)污染源排查与处置

1.明确排查对象。当水质监测发现异常、污染物来源不确定时,指挥部应根据事件诱因不同确定排查的牵头部门。牵头部门根据特征污染物种类、浓度变化、释放总量、释放路径、释放时间,以及当时的水文和气象条件,迅速组织开展污染源排查。

针对不同类型污染物的排查重点和对象如下:

(1)有机类污染:重点排查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工业企业,调查污水处理设施运行、尾水排放的异常情况。

(2)营养盐类污染:重点排查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工业企业、农田种植户、农村居民点等,调查污水处理设施运行、农药化肥施用、农村生活污染的异常情况。

(3)细菌类污染:重点排查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农村居民点,调查污水处理设施运行、农村生活污染的异常情况。

(4)农药类污染:重点排查果园种植园(户)、农田种植户,调查农药施用和流失的异常情况。

(5)石油类污染:重点排查加油站、运输车辆、码头、运输船舶、油气管线、加工和存贮的工业企业,调查上述企业和单位的异常情况。

(6)重金属及其他有毒有害物质污染:重点排查危险废物储存单位、危化品运输车辆等,调查上述企业和单位的异常情况。

2.切断污染源。对永川区内的污染源,指挥部应根据事件诱因不同确定切断污染源的牵头部门。对永川区外的污染源,按有关突发水环境污染事件应急预案要求进行处置。

处置措施主要采取切断污染源、收集和围堵污染物等,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对发生非正常排放或有毒有害物质泄漏的固定源突发水环境污染事件,应尽快采取关闭、封堵、收集、转移等措施,切断污染源或泄漏源。

(2)对道路交通运输过程中发生的流动源突发事件,可启用路面系统的导流槽、应急池或紧急设置围堰、闸坝等,对污染源进行围堵并收集污染物。

(3)对水上船舶运输过程中发生的流动源突发事件,主要采取救援打捞、油毡吸附、围油栏、闸坝拦截等方式,对污染源进行围堵并收集污染物。

(4)启动应急收集系统集中收集陆域污染物,设立拦截设施,防止污染物在陆域漫延,组织有关部门对污染物进行回收处理。

(5)根据现场事态发展对扩散至水体的污染物进行处置。

(九)应急处置

1.制定现场处置方案。现场处置方案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应急监测、污染处置措施、物资调集、应急队伍和人员安排、供水单位应对等。

根据污染特征,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的污染处置措施如下:

(1)水华灾害突发事件。对一级、二级水源保护区的水华发生区域,采取增氧机、藻类打捞等方式减少和控制藻类生长和扩散;有条件的,可采用生态调水的方式,通过增加水体扰动控制水华灾害。

(2)水体内污染物治理、总量或浓度削减。根据专家组等意见,制定综合处置方案,经现场指挥部确认后实施。一般采取隔离、吸附、打捞、扰动等物理方法,氧化、沉淀等化学方法,利用湿地生物群消解等生物方法和上游调水等稀释方法,可以采取一种或多种方式,力争短时间内削减污染物浓度。指挥部可根据需要,对水源地汇水区域内的污染物排放企业实施停产、减产、限产等措施,削减水域污染物总量或浓度。

(3)应急工程设施拦截污染水体。在河道内启用或修建拦截坝、节制闸等工程设施拦截污染水体;通过导流渠将未受污染水体导流至污染水体下游,通过分流沟将污染水体分流至水源保护区外进行收集处置;利用前置库、缓冲池等工程设施,降低污染水体的污染物浓度,为应急处置争取时间。不能建设永久应急工程的,应事先论证确定可建设应急工程的地址,并在预案中明确。

(4)航道污染、水域船舶污染事故发生后,立即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发展,组织力量开展应急处置工作。根据事故污染物种类、数量和气象等因素,充分利用现有的应急力量、应急设施设备和船只,采取有效措施控制污染源;尽可能回收江面污染物;正确使用应急物资,消除(减轻)污染损害。

针对污染物可采取的物理、化学、生物处理技术详见下表。

适用于处理不同超标项目的推荐技术

超标项目

推荐技术

浊度

快速砂滤池、絮凝、沉淀、过滤

色度

快速砂滤池、絮凝;活性炭吸附;化学氧化预处理:臭氧、氯、高锰酸钾、二氧化氯

嗅味

化学氧化预处理:臭氧、氯、高锰酸钾、二氧化氯、活性炭

氟化物

吸附法:氧化铝、磷酸二钙;混凝沉淀法:硫酸铝、聚合氧化铝;离子交换法;电渗析法

氨氮

化学氧化预处理:氯、高锰酸钾;深度处理:臭氧-生物活性炭

铁、锰

锰砂;化学氧化预处理:氯、高锰酸钾;深度处理:臭氧-生物活性炭

挥发性有机物

生物活性炭吸附

三氯甲烷和腐殖酸

前驱物的去除:强化混凝、粒状活性炭、生物活性炭;氯化副产物的去除:粒状活性炭

有机化合物

生物活性炭、膜处理

细菌和病毒

过滤(部分去除);消毒处理:氯、二氧化氯、臭氧、膜处理、紫外线消毒

汞、铬等部分重金属(应急状态)

氧化法:高锰酸钾;生物活性炭吸附(部分去除)

藻类及藻毒素

化学氧化预处理:除藻剂法、高锰酸钾、氯;微滤法;气浮法;臭氧氧化法

2.医学救援

区卫生健康委迅速组织当地医疗资源和力量,对伤病员进行诊断治疗,根据需要及时、安全将重症伤病员转运到有条件的医疗机构加强救治。开展受污染人员的去污洗消工作,采取保护公众健康的措施。视情况增派医疗卫生专家和卫生应急队伍、调配急需医药物资,支持医疗救护。做好受影响人员的心理援助。

3.应急处置

(1)应急队伍在到达现场后首先组织人员救治病人,进一步了解事件情况,包括污染发生的时间、地点和可能原因,以及污染来源及范围和所影响的范围等。

(2)采取安全防范措施保护好事故现场,负责维护现场秩序和事故现场证据收集工作。

(3)因人员抢救、防止事态扩大、恢复生产以及疏通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动现场物件的,应当作好标志,采取拍照、摄像、绘图等方法详细记录事故现场原貌,妥善保存现场重要痕迹、物证。

(4)污染警戒区域的划定及消息发布。根据污染监测数据和现场调查,现场指挥部拟定污染警戒区域(划定禁止取水区域),发布警报决定;指挥部要召开事故处理分析会,确定对外宣传统一口径,指派专人对新闻媒体发布污染事故消息。

(5)污染跟踪。现场指挥部要根据监测数据和其他有关数据编制分析图表,预测污染迁移强度、速度和影响范围,及时向指挥部报告污染事故处理动态和下一步对策,直至污染事故警报解除。

(6)调查取证。现场指挥部要根据污染事故的性质,组织相关部门调查、分析事故原因。实地取证,对涉案人员做调查询问笔录,立案查处。

(7)提出调查分析结论和处置方案。现场指挥部根据现场调查和查阅有关资料并参考专家意见,提出调查分析结论,制订污染处置方案,对事故影响范围内的污染物进行处理处置,以减少污染。

(8)当取水口发生污染,有义务立即通知下游取水口管理部门,告知污染情况。从而使下游取水口管理部门能及时采取相应措施,防止事故的扩大。

4.供水安全保障

供水单位在接到预警通知后,应根据污染物的种类、浓度、可能影响取水口的时间,及时采取深度处理、低压供水或启动备用水源等应急措施,无备用水源的,水源地所在镇街应使用应急供水车等设施保障居民用水。当监测结果显示异常时,相应供水单位立即关闭相应的输水系统。并加强污染物监测,城市供水水质的监测密度,待水质满足取水要求时恢复取水和供水。

(十)舆情监测与信息发布

区委宣传部负责舆情信息收集分析与信息公开,在突发水环境污染事件发生后,应该第一时间主动、及时、准确、客观向社会发布信息,并针对舆情及时发布事件原因、影响区域、已采取的措施及成效、公众应注意的防范措施、热线电话等,澄清不实信息,回应社会关切,正确引导社会舆论。应急响应终止后,通过发布新闻稿、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组织专家解读等方式,向社会发布突发水环境污染事件和应对工作信息。

(十一)维护社会稳定

区公安局加强受影响地区社会治安管理,严厉打击借机传播谣言制造社会恐慌、哄抢重要生活必需品、救灾物资等违法犯罪行为;事故发生地镇街、产业促进中心做好矛盾纠纷化解和法律服务工作,防止出现群体性事件,维护社会稳定。

(十二)响应终止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终止应急响应:

1.进入水源保护区陆域范围的污染物已成功围堵,且清运至水源保护区外,未向水域扩散时;

2.进入水源保护区水域范围的污染团已成功拦截或导流至水源保护区外,没有向取水口扩散的风险,且水质监测结果稳定达标或恢复上游水平;

3.水质监测结果尚未稳定达标,但根据专家组建议可恢复正常取水时。

四、后期工作

(一)后期防控

指挥部根据现场处置结果明确响应终止后污染防控的内容和工作要点。后期防控主要包括:

1.针对泄漏的油品、化学品进行回收。

2.进行后期污染监测和治理,消除投放药剂的残留毒性和后期效应,防止次生突发环境事件的发生。

3.事故场地及漫延区域的污染物清除完成后,对土壤或水生态系统进行修复。

4.部分污染物导流到水源地下游或其他区域,对这些区域的污染物进行清除等。

(二)事件调查

一般和较大突发水环境污染事件由区政府或其指定的部门负责牵头调查,确定事件调查成员单位,查明事件原因和性质,提出整改防范措施和处理建议,提交事故调查报告。事故调查实行备案制,一般及较大突发水环境污染事件调查结果均由区政府批复结案,同时报市生态环境局备案。

重大和特别重大突发水环境污染事件,按市政府要求,区政府组织相关部门协助调查。

(三)损害评估

一般、较大突发水环境污染事件应急响应终止后,区政府或区政府指定部门牵头督促涉事企业或水源管理部门开展环境事件污染损害评估工作;并将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布。评估结论作为事件调查处理定级、损害赔偿、生态环境恢复及重建的依据。

重大、特别重大突发水环境污染事件应急响应终止后,区政府配合市政府组织污染损害评估工作。

(四)善后处置

及时组织制订补助、补偿、抚慰、安置等工作方案;对受污染、破坏的饮用水源生态环境采取措施予以恢复,对清除污染效果进行评估;根据事件调查明确的突发水环境污染事件责任人,按照损害评估估算的损害大小确定赔偿金额和方式,由其进行赔偿。

五、应急保障

(一)通讯与信息保障

区经济信息委负责建立健全突发水环境污染事件应急通信保障体系,利用先进的大数据系统确保应急期间通信联络和信息传递需要。参与现场指挥部的成员单位及应急处置单位,应确定负责人和联系人并保持24小时通讯畅通和信息及时传递。

(二)应急队伍保障

指挥部成员单位应按照本部门、本单位职责,组建或指导所管辖的企业和事业单位组建相应的专/兼职应急队伍,定期开展相关培训;当启动应急响应时,应急队伍应在现场指挥部的统筹安排下,根据各自职能相互配合,开展应急行动。

采用教学培训或实战演练作为应急预案培训方式,加强不同层面的预案演练培训工作,培训内容可以包括信息报告、个体防护、应急资源使用、应急监测布点及监测方法、应急处置方法等培训科目。通过培训,不断提高全体员工的应急反应能力。

(三)应急资源保障

后勤保障组应对应急资源(包括药剂、物资、装备和设施)每半年进行检查和维护。后勤保障组根据事件和演练经验,持续改进提高药剂、物资、装备的存放规范,确保事件发生时能够快速高效的使用应急资源。

(四)经费保障

区财政局负责保障永川区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必要经费,并做好经费使用的监督检查工作。

(五)其他保障

区生态环境局建立完善环境应急指挥技术平台,实现信息综合集成、分析处理、污染损害评估的智能化和数字化。区交通局负责加强应急交通管理,健全公路、水运紧急运输保障体系,保障应急响应所需人员、物资、装备、器材等的运输。区卫生健康委负责保障运送伤病员、应急救援人员、物资、装备等车辆的优先通行。

(六)责任追究

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对各镇街、区政府各部门以及相关单位应急处置不力或造成后果的,进行问责。

六、附则

(一)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永川区生态环境局负责解释。

(二)预案演练和修订

每年开展一次水源地突发水环境污染事件应急处置演练。演练内容主要包括通讯系统是否正常运作、信息报送流程是否畅通、各应急工作组配合是否协调、应急人员能力是否满足需要等。演练结束后,区政府应对演练情况进行总结评估,并根据演练结果及时修订完善。

本预案原则上每5年修订一次,但若在演练中存在重大偏差和缺陷,存在较大的不适应,预案所依据的法律法规、所涉及的机构和人员发生重大变化,或在执行中有新的情况,应及时对应急预案进行修订,修订完善后的应急预案应及时发至相关部门。

(三)预案发布实施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永川区饮用水源保护应急预案》(永川府办发〔2016〕169号)同时废止。

七、附件附图


附件1

永川区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现场指挥部成员单位及其职责

现场指挥部

日常职责

应急职责

指挥长

区政府分管副区长

(1)贯彻执行区政府及上级有关部门关于水源地突发水环境污染事件的各项要求。

(2)组织编制、修订和批准水源地突发水环境污染事件应急预案。

(3)指导加强水源地突发水环境污染事件应急管理体系建设。

(4)协调保障水源地突发水环境污染事件应急管理工作经费。

(1)宣布成立现场指挥部。

(2)发生水源地突发水环境污染事件时,亲自(或委托副指挥长)赶赴现场进行指挥,组织开展现场应急处置。

(3)贯彻执行区政府及上级有关部门的应急指令。

(4)按照预警、应急启动或终止条件,决定预案的启动或终止。

(5)研判突发水环境污染事件发展态势,组织制定并批准现场处置方案。

(6)组织开展损害评估等后期工作。

副指挥长

区政府办公室副主任、区生态环境局局长、区水利局局长、区应急管理局局长,副指挥长可根据事件性质和处置需要增减

(1)协助指挥长开展有关工作。

(2)组织指导预案培训和演练、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和能力评估等工作。

(3)指导开展水源地突发水环境污染事件风险防范和应急准备工作。

(1)协助指挥长组织开展现场应急处置。

(2)根据分工或指挥长安排,负责现场的具体指挥协调。

(3)负责提出有关应急处置建议。

(4)负责向场外人员通报有关应急信息。

(5)负责协调现场与场外应急处置工作。

(6)停止取水后,负责协调保障居民用水。

(7)处置现场出现的紧急情况。

应急办公室

设于区生态环境局。办公室主任由区生态环境局局长担任,副主任由区生态环境局分管副局长、区水利局副局长担任

(1)贯彻执行国家、地方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关于水源地突发水环境污染事件的各项要求。

(2)组织编制、修订水源地应急预案。

(3)负责水源地应急预案的日常管理,开展预案培训和演练、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和能力评估等工作。

(4)开展水源地突发水环境污染事件风险防范和应急准备工作。

(1)贯彻执行指挥部的各项指令和要求。

(2)负责信息汇总上报,并与有关的外部应急部门、组织和机构进行联络。

(3)负责调动应急人员、调配应急资源和联络外部应急组织或机构。

(4)收集整理有关事件数据。

现场指挥部成员

区政府办公室

——

负责统筹协调水源地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应急处置的相关工作。

区委宣传部

——

(1)负责组织指导有关部门做好突发环境事件信息发布和舆论引导。

(2)负责监测网络舆情,收集舆情和社会公众动态,会同有关部门开展网络舆情引导,回应社会关切。

区生态环境局

(1)负责水源地日常监测,通过水源地上游及周边主要风险源监控获取异常排放信息,也可通过12345热线、网络等途径获取突发水环境污染事件信息,及时上报并通报水源地水质异常信息。

(2)开展水源地污染防治的日常监管工作。

(1)负责应急监测,督促、指导有关部门和单位开展水源地污染物削减处置等工作。

(2)区生态环境局按照应急联动协调机制要求,及时向同级有关部门通报,并向区政府报告事件进展和结果。

区水利局

(1)负责农村供水单位日常监管工作,对供水单位水质异常现象进行调查处理,及时上报并通报供水单位水质异常信息。

(2)负责指导水源地水利设施建设和管理。

(1)负责指导农村供水单位的应急处置工作,组织供水单位进行应急监测,落实停止取水、启动深度处理设施和切换备用水源等应急工作安排。

(2)按照指挥部要求,利用水利工程进行污染团拦截、降污或调水稀释等工作。

区应急管理局

防范企业生产安全事故次生突发环境事件,及时上报并通报事故信息。

(1)发挥运转枢纽职责,负责统筹协调一般、较大突发水环境污染事件应急处置和重大、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的前期应急处置,传达指令。

(2)协助处置因企业生产安全事故、违法排污等导致的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

(3)组织、协调、指导因地质灾害等引发的突发水环境污染事件的应对工作。

(4)参与安全生产类、自然灾害类等引起的突发水环境污染事件的救援工作。

区公安局

通过交通事故报警获取饮用水水源地流动源事故信息,及时上报并通报事故信息。

(1)查处导致水源地突发水环境污染事件的犯罪行为。

(2)加强社会治安管理,防止发生群体性事件,维护社会稳定。

区交通局

负责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跨越水源保护区道路桥梁的日常应急管理工作,建设维护道路桥梁应急工程设施。

协助处置交通事故次生的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事故发生后及时启用道路桥梁应急工程设施,并负责保障应急物资运输车辆快速通行。

重庆永川海事处

负责长江水域危险化学品运输船舶跨越水源保护区的日常安全与防污染监督管理工作。

负责长江水域危险化学品、危险固体废弃物水路运输引发的突发水环境污染事件的应急工作。

区商务委

负责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上游或集雨范围内、地下水补给区域内的油品及输油管道事故引发的突发水环境污染事件预防工作。

负责组织生活必需品等重要商品市场供应,维护市场稳定。

区卫生健康委

负责自来水管网末梢水水质卫生日常管理,及时上报并通报管网末梢水水质异常信息。

(1)负责管网末梢水水质应急监测。

(2)负责组织医疗技术力量开展受伤、中毒人员的医疗救护和受影响区域卫生防疫,指导和协助开展受污染人员的去污洗消工作。

(3)开展出厂水、临时供水水质监测。

(4)按照指挥长的要求禁止或限制受污染饮用水流通和食用。

(5)对现场进行消毒防疫,防范因环境突发事件造成中毒事件等。

区农业农村委

管理暴雨期间入河(湖库)农灌退水排放行为,防范农业面源导致的水源地突发水环境污染事件,及时上报并通报供水单位水质异常信息。

协助处置因农业面源导致的水源地突发水环境污染事件。对具有农灌功能的水源地,在应急期间暂停农灌取水。

区城市管理局

(1)负责协调和落实应急过程涉及到应急启用的市政道路及其他市政基础设施配套措施。(2)负责城市供水管理及城市二次供水管理工作。

(1)负责保障应急过程涉及的市政道路及相关市政基础设施。

(2)负责指导城市供水单位的应急处置工作。

区规划自然资源局

负责规划适用于水源地突发水环境污染事件应急处置的场地。

(1)负责保障水源地突发水环境污染事件应急处置的场地。

(2)牵头中介机构、地质队等对受污染的地下水进行环境地质勘察。

(3)负责因地质灾害引发的水源地突发水环境污染事件的信息通报及应对工作。

区林业局

负责对陆生野生动物和林区内野生植物受环境污染情况实施监测。

负责森林、林木以及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突发水环境污染事件的调查处理工作。

区能源局

负责辖区内长输油气管道(含附属设施)保护工作,组织开展辖区内长输油气管道含附属设施安全检查。

负责长输油气管道事故引发的突发水环境污染事件预防和应急工作。

区气象局

及时上报、通报和发布暴雨、洪水等气象信息。

负责应急期间提供水源地周边气象信息,提供预警和处置建议。

区消防救援支队

在处置火灾爆炸事故时,防止消防水进入水源地及其连接水体。

配合开展事故现场的应急救援工作

区市场监管局

——

(1)参与饮用水水源地的突发环境事件调查处理工作。

(2)加强重要生活必需品等商品市场监管。

区人武部

——

协调驻区部队做好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准备和救援工作。

区纪委监委

——

负责调查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履行环境保护监督管理及应急处置职能职责的情况。

区经济信息委

——

(1)负责应急期间的电力、天然气的应急保障。

(2)负责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上游或集雨范围内、地下水补给区域内的通讯和燃气管线事故引发的突发水环境污染事件应对工作。

区民政局

——

根据事故受影响程度,协助做好受影响群众的安抚和善后工作。

区财政局

——

负责保障水源地突发水环境污染事件应急处置工作费用。

区住房城乡建委

——

(1)负责市政设施引发突发水环境污染事件的预防、应对和调查处理。

(2)参与善后处理工作。

水源地供水单位

(1)负责原水、出厂水和管网水的水质监测。

(2)加强制水生产过程控制和各工艺环节的水质控制,确保供水安全。

(3)负责对所辖范围内的饮用水源地取水口一、二级保护区范围内的水质进行日常监管。

(1)负责协助事件调查。

(2)负责向受影响地区进行临时供水。

国网永川供电分公司

——

负责电力设施抢险救援和电力供应,保障电力安全。

重庆永川燃气公司

——

负责燃气事故引发突发水环境污染事件的抢险救援和应对处置工作。

新城建管委、水源地所在镇街、产业促进中心

(1)负责水源地日常巡查工作,协助做好辖区水源地的保护工作,及时核实、汇总信息并上报,提出水源地预警建议。

(2)加强辖区内涉及饮用水水源地突发水环境污染事件信息的收集与报告。

(1)负责组织事故先期处置,为事故抢险救援提供后勤保障。

(2)参与事故调查处理。

(3)配合有关部门做好伤员抢救、受影响群众的疏散和安置。

(4)牵头开展事故的善后处置。


附件2

永川区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现场指挥部应急工作组职责

名称

牵头单位及部门

成员单位及部门

主要职责

综合协调组

区政府办公室

区应急管理局、区生态环境局、区水利局、区规划自然资源局、供水单位、事发地镇街、各产业促进中心、事发单位和现场指挥部确定的其他部门。

履行信息汇总和综合协调职责,发挥运转枢纽作用,协调各方力量参与应急处置,通知事发饮用水水源地下游或临近受影响区加强预警;调度备用水源;负责信息上报、情况通报、舆情应对,传达上级指示批示。

应急处置组

根据事件诱因确定的牵头部门

区生态环境局、区交通局、重庆永川海事处、区水利局、区应急管理局、区公安局、区人武部、区消防救援支队、事发地镇街、各产业促进中心、相关专家、事发单位和现场指挥部确定的其他部门。

开展事态分析,制定应急处置方案并组织污染源排查、抢险救援;负责现场污染物消除、围堵和削减,以及污染物收集、转运和异地处置等工作,消除或减轻水环境污染依照有关规定开展事件调查,督促事件责任方或水源管理部门开展环境损害评估。

应急监测组

区生态环境局

区水利局、区卫生健康委、供水单位、事发地街镇、各产业促进中心、事发单位和现场指挥部确定的其他部门。

负责制定应急监测方案;负责在污染带上游、下游分别设置断面进行应急监测;负责饮用水、供水等应急监测、调查取证;负责应急期间的供水单位和管网末梢水的水质监测。

社会稳定组

区公安局

区交通局、重庆永川海事处、事发地镇街、各产业促进中心、事发单位和现场指挥部确定的其他部门。

封锁现场,实施交通管制;监控事件责任人员;加强社会治安管理;防止发生群体性事件;制定现场人员疏散方案,并组织实施,做好受影响人员转移疏散和临时安置。

医疗救护组

区卫生健康委

相关医疗机构、相关专家和救援单位、事发单位和现场指挥部确定的其他部门。

组织开展伤病员医疗救治、应急心理援助;指导和协助开展受污染人员的去污洗消工作;对现场进行消毒防疫,防范因环境突发事件造成中毒事件等。

后勤保障组

区生态环境局、事发地镇街及相关部门

区经济信息委、区财政局、区民政局、区交通局、区水利局、区商务委、区卫生健康委、区应急管理局、区市场监管局、区公安局、新城建管委、区住房城乡建委、区消防救援支队、区供水单位、区供电单位、区供气单位、通讯单位、事发单位和应急指挥部确定的其他部门。

落实现场应急物资、应急通信、交通运输、供电、供水、生活等方面的保障措施,做好应急救援物资和饮用水生产、调拨、配送、存放;负责协调补偿征用物资、应急救援和污染物处置等费用。

舆论引导组

区委宣传部

区生态环境局、区应急管理局、事发地街镇、各产业促进中心和指挥部确定的其他部门。

统一组织开展事件进展、应急工作情况信息发布,开展新闻宣传报道;收集舆情和社会公众动态,加强媒体和互联网管理;组织新闻发布,回应社会关切。

善后处置组

事发地镇街、区民政局、区生态环境局、各产业促进中心及相关部门

区经济信息委、区财政局、区交通局、区水利局、区商务委、区卫生健康委、区应急管理局、区公安局、区消防救援支队、供水单位、供电单位、供气单位、通讯单位、事发单位和应急指挥部确定的其他部门。

开展补助、补偿、抚慰、安置等工作;做好死亡人员丧葬;开展相关保险理赔。

事故调查组

区生态环境局

区应急管理局、区交通局、重庆永川海事处、区公安局、区农业农村委、指挥部确定的其他部门。

依照有关规定开展事件调查,提出处理意见,总结经验教训;对突发水环境污染事件应对工作开展评估。

专家组

区生态环境局

相关专家(专家队伍名单见附件4)

负责提供应急处置技术咨询,指导现场处置工作,为现场指挥提供决策建议。

附件3

永川区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现场指挥部组织体系



附件4

永川区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专家队伍

序号

姓名

性别

职务/职称

工作单位

擅长领域

1

周富春

教授

重庆交通大学

水源地、排污口、黑臭水体、工业园区、高架源、餐饮油烟、土壤修复、固废处置、生态修复、畜禽养殖、农业面源、应急处置、环评

2

罗荣莉

高级工程师

重庆化工设计研究院

风评、排查、鉴定、化工工程设计

3

庞家胜

高级工程师

中国医药集团重庆医药设计院

风评、预案、处置、排查、水

4

王里奥

教授

重庆大学

风评、演练、预案、处置、鉴定水

5

李吉春

高级工程师

中煤国际工程集团重庆设计研究院

污染治理、环境技术与评估

6

胡艳

教授级高工

中煤国际工程集团重庆设计研究院

风评、演练、预案、处置、水

7

林晓毅

化工高级工程师

重庆中明港桥环保有限责任公司

风评、预案、排查、鉴定、处置、水

8

张样盛

高级工程师

重庆市永川区生态环境监测站

风评、预案、处置、水

9

谭东

高级工程师

重庆市永川区生态环境局

VOCs、高架源、餐饮油烟、工业噪声、环境监测、应急处置

10

李静

教授

重庆工业职业技术学院

水源地、城镇污水、排污口、黑臭水体、工业园区、VOCs、高架源、餐饮油烟、工业噪声、建筑噪声、土壤修复、危废鉴定、固废处置、地下水、生态修复、畜禽养殖、农业面源、环境监测、应急处置、环评、建设项目、重金属、化工行业、危化处置


附件5

永川区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相关部门通讯录

序号

单位

联系电话

1

区政府办公室

023-49823333(24小时值班电话)

2

区委宣传部

023-49818866(24小时值班电话)

3

区生态环境局

023-49584710(应急办公室电话)

4

区水利局

023-49864171(白天值班电话)

023-49863319(晚上值班电话)

5

区应急管理局

023-49862275(白天值班电话)

023-61133000(晚上值班电话)

6

区公安局

023-49577060(白天值班电话)

023-49577110(晚上值班电话)

7

区交通局

023-49802924(24小时值班电话)

8

重庆永川海事处

023-49602676(24小时值班电话)

9

区商务委

023-49820061(24小时值班电话)

10

区卫生健康委

023-49822982(白天值班电话)

023-49822963(晚上值班电话)

11

区农业农村委

023-49862926(白天值班电话)

023-49864986(晚上值班电话)

12

区城市管理局

023-85370101(24小时值班电话)

13

区规划自然资源局

023-49860096(24小时值班电话)

14

区林业局

023-61192320(24小时值班电话)

15

区能源局

023-49828702(白天值班电话)

023-49826560(晚上值班电话)

16

区气象局

023-49810033(白天值班电话)

023-49810011(晚上值班电话)

17

区消防救援支队

023-61167559(24小时值班电话)

18

区市场监管局

023-49876274(24小时值班电话)

19

区人武部

023-87164300(24小时值班电话)

20

区纪委监委

023-49812281(24小时值班电话)

21

区经济信息委

023-49828711(24小时值班电话)

22

区发展改革委

023-49821385(24小时值班电话)

23

区民政局

023-49825088(24小时值班电话)

24

区财政局

023-49895818(24小时值班电话)

25

区住房城乡建委

023-49822494(24小时值班电话)

26

新城建管委

023-49826838(白天值班电话)

023-49828092(晚上值班电话)

27

国网永川供电分公司

023-49447212(24小时值班电话)

28

重庆永川燃气公司

023-49886110(24小时值班电话)

29

凤凰湖产业促进中心

023-49581000(白天值班电话)

023-49404099(晚上值班电话)

30

三教产业促进中心

023-49659808(24小时值班电话)

31

港桥产业促进中心

023-49503988(24小时值班电话)


附件6

永川区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有关镇街通讯录

序号

镇街

联系电话(24小时值班电话)

1

中山路街道办事处

023-61191886(白天值班电话)

023-61191877(晚上值班电话)

2

胜利路街道办事处

023-49862041

3

卫星湖街道办事处

023-49681080

4

大安街道办事处

023-49401013

5

南大街街道办事处

023-49833592

6

陈食街道办事处

023-49832510

7

茶山竹海街道办事处

023-49891115

8

来苏镇

023-49661029

9

何埂镇

023-49501013

10

仙龙镇

023-49561016

11

板桥镇

023-49358305

12

红炉镇

023-61163000

13

吉安镇

023-49568117

14

三教镇

023-49351002

15

双石镇

023-49301026

16

五间镇

023-49586007

17

朱沱镇

023-49601001

18

永荣镇

023-49330166

19

宝峰镇

023-49660005

20

临江镇

023-49471002

21

金龙镇

023-49432601

22

青峰镇

023-49626001

23

松溉镇

023-49546000


附件7

永川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清单

序号

水源地名称

经纬度

水源级别

水源类型

水源所在镇街

保护区划分范围

饮用水水源地涉及供水单位

一级保护区

二级保护区

水域范围

陆域范围

水域范围

陆域范围

1

青峰水库

105°46′24″,29°19′46″

乡镇

水库型

青峰镇

整个水库正常水位线以下的全部水域

取水口侧正常水位线以上纵深100米范围内的陆域,但不超过分水岭

正常水位线以上(一级保护区以外)库周纵深100米范围内的陆域,但不超过分水岭

洁源水厂

2

长江

106°52′48″,29°2′41″

乡镇

河流型

松溉镇

取水口上游1000至下游100米,以中泓线为界的同侧水域

取水口侧5年一遇洪水位纵深50米范围至正常水位内的陆域,但不超过分水岭,陆域沿岸长度与一级保护区水域长度相同

取水口侧上游1000至3000米,下游100至300米,以中泓线为界的同侧水域

取水口侧5年一遇洪水位纵深50米范围至正常水位内的陆域,但不超过分水岭,陆域沿岸长度与二级保护区水域长度相同

朱沱港桥水厂、松溉水厂

3

上游水库

105°49′5″,29°9′49″

城市

中型水库

五间镇

分别以侨立水务有限公司三水厂、五间圣水水厂2个取水口为圆心,300米为半径所划的扇形水域

取水口侧正常水位线以上200米范围内的陆域,但不超过分水岭

一级保护区外整个水库水域

正常水位线以上200米范围内的库周陆域(一级保护区以外),但不超过分水岭

侨立水务有限公司三水厂、五间圣水水厂

4

孙家口水库

105°57′35″,29°23′58″

城市

中型水库

中山路街道

以取水口为圆心,300米为半径所划的扇形水域

取水口侧正常水位线以上200米范围内的陆域,但不超过分水岭

一级保护区外整个水库水域

正常水位线以上200米范围内的库周陆域(一级保护区以外),但不超过分水岭

侨立水务有限公司二水厂

5

关门山水库

105°44′56″,29°18′10″

乡镇

中型水库

来苏镇

以取水口为圆心,300米为半径所划的扇形水域

取水口侧正常水位线以上200米范围内的陆域,但不超过分水岭

一级保护区外整个水库水域

正常水位线以上200米范围内的库周陆域(一级保护区以外),但不超过分水岭

来苏水厂

6

永胜水库

105°58′27″,29°25′52″

乡镇

水库型

茶山竹海街道

整个水库正常水位线以下的全部水域

取水口侧正常水位线以上纵深100米范围内的陆域,但不超过分水岭

正常水位线以上(一级保护区以外)库周纵深100米范围内的陆域,但不超过分水岭

大安水厂

7

永川区九龙河金龙水厂水源地

106°3′32″,29°31′12″

建制镇

河流型

金龙镇

取水口上游1000米至下游100米,5年一遇洪水所能淹没的水域

河岸两侧纵深各50米的陆域,陆域沿岸长度与一级保护区水域长度相同

取水口上游1000-3000米、下游100-300米,一级保护区向外10年一遇洪水所能淹没的水域

河岸两侧纵深各200米的陆域,陆域沿岸长度与二级保护区水域长度相同

金龙水厂

8

观音堂水库

105°41′20″,29°21′36″

乡镇

水库型

红炉镇

整个水库正常水位线以下的全部水域

取水口侧正常水位线以上纵深100米范围内的陆域,但不超过分水岭

正常水位线以上(一级保护区以外)库周纵深100米范围内的陆域,但不超过分水岭

红炉水厂、永荣镇东岳供水站

9

革命水库

105°45′38″,29°14′24″

乡镇

水库型

来苏镇

整个水库正常水位线以下的全部水域

取水口侧正常水位线以上纵深100米范围内的陆域,但不超过分水岭

正常水位线以上(一级保护区以外)库周纵深100米范围内的陆域,但不超过分水岭

来苏镇王坪水厂

10

邓家岩水库

105°49′57″,29°29′7″

乡镇

水库型

三教镇

整个水库正常水位线以下的全部水域

取水口侧正常水位线以上纵深100米范围内的陆域,但不超过分水岭

正常水位线以上(一级保护区以外)库周纵深100米范围内的陆域,但不超过分水岭

三教水厂、三教镇利民农村人饮水厂

11

复生桥水库

105°50′6″,29°25′58″

乡镇

水库型

双石镇

整个水库正常水位线以下的全部水域

取水口侧正常水位线以上纵深100米范围内的陆域,但不超过分水岭

正常水位线以上(一级保护区以外)库周纵深100米范围内的陆域,但不超过分水岭

双石水厂、双石脚盆井供水站、双石复生桥供水站

12

牛门口水库

105°46′25″,29°10′9″

乡镇

水库型

仙龙镇

整个水库正常水位线以下的全部水域

取水口侧正常水位线以上纵深100米范围内的陆域,但不超过分水岭

正常水位线以上(一级保护区以外)库周纵深100米范围内的陆域,但不超过分水岭

仙龙水厂

13

双河口水库

105°39′17″,29°18′15″

乡镇

水库型

永荣镇

整个水库正常水位线以下的全部水域

取水口侧正常水位线以上纵深100米范围内的陆域,但不超过分水岭

正常水位线以上(一级保护区以外)库周纵深100米范围内的陆域,但不超过分水岭

永荣水厂

14

东方红水库

105°59′27″,29°19′28″

乡镇

水库型

陈食镇

整个水库正常水位线以下的全部水域

取水口侧正常水位线以上纵深100米范围内的陆域,但不超过分水岭

正常水位线以上(一级保护区以外)库周纵深100米范围内的陆域,但不超过分水岭

陈食水厂

15

永川区柳溪河板桥水厂水源地

105°57′5″,29°30′57″

建制镇

河流型

板桥镇

取水口上游1000米至下游100米,5年一遇洪水所能淹没的水域

河岸两侧纵深各50米的陆域,陆域沿岸长度与一级保护区水域长度相同

取水口上游1000-3000米、下游100-300米,一级保护区向外10年一遇洪水所能淹没的水域

河岸两侧纵深各200米的陆域,陆域沿岸长度与二级保护区水域长度相同

板桥水厂

16

大沟水库

105°50′5″,29°14′47″

小型集中供水点

水库型

南大街街道

整个水库正常水位线以下的全部水域

取水口侧正常水位线以上纵深100米范围内的陆域,但不超过分水岭

正常水位线以上(一级保护区以外)库周纵深100米范围内的陆域,但不超过分水岭

黄瓜山村自来水用户协会

17

流水岩水库

105°48′8″,28°59′11″

小型集中供水点

水库型

朱沱镇

整个水库正常水位线以下的全部水域

取水口侧正常水位线以上纵深100米范围内的陆域,但不超过分水岭

正常水位线以上(一级保护区以外)库周纵深100米范围内的陆域,但不超过分水岭

涨谷水厂、水渡滩农村人饮水厂

18

永远水库

105°44′34″,29°5′26″

小型集中供水点

水库型

仙龙镇

整个水库正常水位线以下的全部水域

取水口侧正常水位线以上纵深100米范围内的陆域,但不超过分水岭

正常水位线以上(一级保护区以外)库周纵深100米范围内的陆域,但不超过分水岭

仙龙镇大磨水厂

19

猫猫沟水库

105°47′19″,29°6′46″

小型集中供水点

水库型

仙龙镇

整个水库正常水位线以下的全部水域

取水口侧正常水位线以上纵深100米范围内的陆域,但不超过分水岭

正常水位线以上(一级保护区以外)库周纵深100米范围内的陆域,但不超过分水岭

仙龙镇粉店水厂

20

两路口水库

105°47′38″,29°7′40″

小型集中供水点

水库型

仙龙镇

整个水库正常水位线以下的全部水域

取水口侧正常水位线以上纵深100米范围内的陆域,但不超过分水岭

正常水位线以上(一级保护区以外)库周纵深100米范围内的陆域,但不超过分水岭

仙龙镇张家水厂、仙龙镇金石村农村人饮水厂

21

人民水库

106°2′14″,29°30′38″

小型集中供水点

水库型

仙龙镇

整个水库正常水位线以下的全部水域

取水口侧正常水位线以上纵深100米范围内的陆域,但不超过分水岭

正常水位线以上(一级保护区以外)库周纵深100米范围内的陆域,但不超过分水岭

金宝山水厂

22

红旗水库

106°1′47″,29°27′32″

小型集中供水点

水库型

金龙镇

整个水库正常水位线以下的全部水域

取水口侧正常水位线以上纵深100米范围内的陆域,但不超过分水岭

正常水位线以上(一级保护区以外)库周纵深100米范围内的陆域,但不超过分水岭

普莲水厂


附件8

永川区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联系人名单

序号

水源地名称

水源地所在镇街

水源地涉及供水单位

水源类型

联系人信息

姓名

1

青峰水库

青峰镇

洁源水厂

河流型

荣秋平

2

长江

松溉镇

松溉水厂

河流型

何健

3

上游水库

五间镇

侨立水务有限公司三水厂、五间圣水水厂

水库型

何健(惠永)陆铀辉(侨立)

4

孙家口水库

中山路街道

侨立水务有限公司二水厂

水库型

张德国

5

关门山水库

来苏镇

来苏水厂

水库型

肖体勇

6

永胜水库

茶山竹海街道

大安水厂

水库型

曾科

7

永川区九龙河金龙水厂水源地

金龙镇

金龙水厂

河流型

周云

8

观音堂水库

红炉镇

红炉水厂、永荣镇东岳供水站

水库型

孟渝林

9

革命水库

来苏镇

来苏镇王坪水厂

水库型

唐潇

10

邓家岩水库

三教镇

三教水厂、三教镇利民农村人饮水厂

水库型

董仲华

11

复生桥水库

双石镇

双石水厂、双石脚盆井供水站、双石复生桥供水站

水库型

李世玲

12

牛门口水库

仙龙镇

仙龙水厂

水库型

肖坤雅

13

双河口水库

永荣镇

永荣水厂

水库型

孟渝林

14

东方红水库

陈食街道

陈食水厂

水库型

曾科

15

永川区柳溪河板桥水厂水源地

板桥镇

板桥水厂

河流型

陈忠刚

16

大沟水库

南大街道

黄瓜山村自来水用户协会

水库型

刘声彪

17

流水岩水库

朱沱镇

涨谷水厂、水渡滩农村人饮水厂

水库型

邓治祥

18

永远水库


仙龙镇大磨水厂

水库型

肖坤雅

19

猫猫沟水库

仙龙镇

仙龙镇粉店水厂

水库型

肖坤雅

20

两路口水库

仙龙镇

仙龙镇张家水厂、仙龙镇金石村农村人饮水

水库型

肖坤雅

21

人民水库

仙龙镇

金宝山水厂

水库型

肖坤雅

22

红旗水库

金龙镇

金龙水厂

水库型

周云


附件9

永川区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主要应急救援物资一览表

序号

项目类别

设备名称

单位

数量

存放地点及负责人联系方式

1

水上应急物资

便携式pH计

1

凤凰湖产业促进中心

(何书弘)

2

橡皮艇

1

3

船外机(与橡皮艇配套)

1

4

浮动油囊

1

5

轻便型储油罐

1

6

吸油毡

5

7

吸油拖栏

1000

8

集污袋

1

9

重金属捕捉(集)剂

公斤

400

10

溢油分散剂

公斤

400

11

凝油剂

公斤

400

12

活性炭

1

13

综合应急物资

全自动照明装置

1

14

手提式防爆探照灯

4

15

急救箱

1

16

头盔式音视频传输设备

2

17

下水道阻流带

1

18

空气呼吸器

2

19

硅胶防毒全面罩(滤毒罐)

2

20

活性炭口罩

40

21

防护手套

20

22

PVC浮子固体式WGV-900型围油栏

500

23

抛投器

1

24

机械设备物资

柴油发电机

1

25

防爆对讲机

2

26

应急无人机

1

27

抽水泵

1

28

真空式收油机

1

29

刷式收油机

1

30

防爆输转泵(电动卧式)

1

31

水上应急物资

便携式pH计

1

港桥产业促进中心(邓皓)

32

橡皮艇

1

33

船外机(与橡皮艇配套)

1

34

吸油毡

5

35

重金属捕捉(集)剂

公斤

300

36

溢油分散剂

公斤

300

37

凝油剂

公斤

300

38

活性炭

1

39

手提式防爆探照灯

3

40

急救箱

1

41

头盔式音视频传输设备

2

42

空气呼吸器

2

43

硅胶防毒全面罩(滤毒罐)

2

44

活性炭口罩

40

45

防护手套

10

46

PVC浮子固体式WGV-900型围油栏

500

47

抛投器

1

48

机械设备物资

柴油发电机

1

49

防爆对讲机

1

50

抽水泵

1

51

刷式收油机

1

52

防爆输转泵(电动卧式)

1

53

水上应急物资

便携式pH计

1

三教产业促进中心(檀森)

54

轻便型储油罐

1

55

吸油毡

5

56

集污袋

1

57

重金属捕捉(集)剂

公斤

300

58

溢油分散剂

公斤

300

59

凝油剂

公斤

300

60

活性炭

1

61

综合应急物资

手提式防爆探照灯

3

62

急救箱

1

63

头盔式音视频传输设备

1

64

下水道阻流带

1

65

空气呼吸器

1

66

硅胶防毒全面罩(滤毒罐)

1

67

活性炭口罩

40

68

防护手套

20

69

PVC浮子固体式WGV-900型围油栏

500

70

机械设备物资

防爆对讲机

2

71

真空式收油机

1

72

指挥系统

环境应急指挥系统

1

区生态环境局(曾鹏)

73

监测设备

噪声振动测量仪

1

74

微电脑粉尘测量仪

2

75

PH计

1

76

酸度计

2

77

PH10笔式酸碱度/温度计

1

78

声校准器

6

79

辐射报警装置

3

80

微型打印机

2

81

烟气检测仪

4

82

大气采样器

4

83

防护器具

筒鞋

2

84

睡袋

4

85

迷彩服

13

86

应急工作服

16

87

一次性丁腈手套

200

88

护目镜

20

89

耐酸碱手套

2

90

取证设备

手持摄像机

2

91

录音笔

2

92

数码录音笔

1

93

录音笔

2

94

激光测距望远镜

2

95

DVD刻录机

4

96

防爆照相机

2

97

照相机

3

98

移动应急执法箱

1

99

GPS定位仪

3

100

车载GPS定位仪

6

101

通讯设备

平板电脑

5

102

防爆对讲机

2

103

话机

3

104

无线网卡终端

4

105

移动电话机

7

106

打印机

1

107

防爆对讲机

2

108

照明设备

手电筒

100

109

防爆手电筒

2

110

LED探照灯

25

111

LED探照灯

1

112

救援物资

应急医药箱

3

113

吸油拖栏

16

114

吸油毡

7

115

吸油毡

11

116

吸油毡

7

117

睡袋

4

118

车载冰箱

3

119

帐篷

2

120

应急物资

便携式pH计

3

121

橡皮艇

2

122

船外机(与橡皮艇配套)

2

123

浮动油囊

1

124

轻便型储油罐

2

125

吸油毡

15

126

吸油拖栏

1000

127

集污袋

2

128

重金属捕捉(集)剂

公斤

1000

129

溢油分散剂

公斤

1000

130

凝油剂

公斤

1000

131

活性炭

3

132

综合应急物资

全自动照明装置

1

133

手提式防爆探照灯

10

134

急救箱

3

135

头盔式音视频传输设备

5

136

下水道阻流带

2

137

空气呼吸器

5

138

硅胶防毒全面罩(滤毒罐)

5

139

活性炭口罩

120

140

防护手套

50

141

PVC浮子固体式WGV-900型围油栏

1500

142

抛投器

2

143

机械设备物资

柴油发电机

2

144

防爆对讲机

5

145

应急无人机

1

146

抽水泵

2

147

真空式收油机

2

148

刷式收油机

2

149

防爆输转泵(电动卧式)

2



附件10

永川区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分布图

附件11

应急物资分布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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