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1500383MB1665792Q/2024-00012 发文字号:
发布机构: 永川区应急局 成文日期: 2024-01-23 发布日期: 2024-02-02
标题: 重庆市永川区凌云阁B区土石方及前期附属工程 “9•21”一般车辆伤害事故调查报告
主题分类: 安全生产监管 有效性:
索引号: 11500383MB1665792Q/2024-00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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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永川区应急局
成文日期: 2024-01-23
发布日期: 2024-02-02
标题: 重庆市永川区凌云阁B区土石方及前期附属工程 “9•21”一般车辆伤害事故调查报告
主题分类: 安全生产监管
有效性:

重庆市永川区凌云阁B区土石方及前期附属工程

“9·21”一般车辆伤害事故调查报告

20239211355分左右,重庆市永川区凌云阁B区土石方及前期附属工程在建工地发生一起车辆伤害事故,造成1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约95.8万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493号令)《重庆市安全生产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和永川区人民政府授权,2023925日由区应急管理局牵头,区公安局、区总工会、区住建委有关人员组成了重庆市永川区凌云阁B区绿化工程“9·21”一般车辆伤害事故调查组,后更名为重庆市永川区凌云阁B区土石方及前期附属工程“9·21”一般车辆伤害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同时邀请区纪委监委和区检察院参与了事故调查工作,1113日邀请市级专家成立了事故调查专家组参与事故调查。

事故调查组按照一案双查、三责同追要求,通过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周密细致的现场勘察、调查取证、综合分析,经调查认定,重庆市永川区凌云阁B区土石方及前期附属工程“9·21”一般车辆伤害事故(以下简称“9·21”一般车辆伤害事故)是一起因施工现场安全管理不到位的建设施工生产安全责任事故;同时,事故调查组提出了对有关责任单位及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和事故防范整改措施建议,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一)事故相关单位概况。

1.工程发包单位:重庆远兆置业有限公司,住所:重庆市永川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Q,法定代表人:何某,注册资本:贰仟贰佰万元整,类型:有限责任公司,成立日期:20170308日,经营范围:房地产开发;物业管理(二级及以下);房屋租赁;建材销售(不含油漆及其他危险化学品)。

2.工程承包单位:内江德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四川省内江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M,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成立日期:20170527日,法定代表人:邓某,注册资本:壹仟万元整,经营范围:住宅房屋建筑,体育场馆建筑,铁路工程建筑,公路工程建筑,市政道路工程建筑,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建筑,工矿工程建筑,架线及设备工程建筑,管道工程建筑,园林绿化工程,住宅装饰和装修,公共建筑装饰和装修,建筑幕墙装饰和装修,土石方工程服务,场地准备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该公司取得由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颁发的《安全生产许可证》,编号:(川)JZ安许证字﹝20200*****,许可范围:建筑施工,有效期:2023913日至2026913日。

该公司取得由内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颁发的《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证书编号:D******,资质类别: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叁级、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叁级;有效期至202542日。

3.劳务分包单位:重庆吉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重庆市九龙坡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Y,类型:有限责任公司,成立日期:20101020日,法定代表人:夏某,注册资本:壹亿伍仟陆佰捌拾万元整,经营范围:一般项目:从事建筑砌筑作业、焊接作业、木工作业、模板作业、脚手架作业、钢筋作业、混凝土作业、水暖电安装作业、抹灰作业劳务分包(以上项目均须取得相关行政许可后方可经营);从事建筑模板脚手架专业承包(取得相关行政许可后方可经营);土石方工程、工业与民用建筑工程、基础设施工程、市政公用工程、公路工程、铁路工程、轨道工程、机场工程、桥梁工程、隧道工程、港口工程、水利工程、电站工程、装饰工程、幕墙工程、地基基础工程、钢结构工程、园林绿化工程、防水保温工程施工(以上项目均须取得相关行政许可后方可经营);道路普通货运(取得相关行政许可后方可经营);旅游项目开发;农业项目开发;环境污染治理;电力设备安装;电子与智能化设备安装;房屋拆除;企业管理咨询;建筑设备租赁;销售:建筑材料和装饰材料(均不含化危品)、劳保用品、五金交电、普通机械、日用百货、化工用品(不含危险化学品和易制毒化学物品)(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该公司取得由重庆市九龙坡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颁发的《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证书编号:D******,有效期至20211231日,资质类别及等级:施工劳务不分等级,模板脚手架专业承包不分等级。根据《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统一延续有关事项的通知》(渝建管﹝2021267号和渝建管﹝2022297号),企业资质统一延期至20231231日。

该公司取得由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颁发的《安全生产许可证》,许可范围:建筑施工,有效至2026412日。

4.工程监理单位:重庆恒佳工程技术咨询有限公司,住所:重庆市渝中区*****,成立日期:19951219日,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蒲某,注册资本:壹仟贰佰零壹万元整,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M,经营范围:许可项目:建设工程监理;公路工程监理;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监理(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一般项目:工程管理服务;单建式人防工程监理;招投标处理服务;环保咨询服务;工程造价咨询业务;工程技术服务(规划管理、勘察、设计、监理除外);信息技术咨询服务;节能管理服务;软件开发;工程和技术研究和试验发展(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该公司取得由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颁发的《工程资质证书》,证书编号:E*******,有效期至20221231日,资质等级:房屋建筑工程监理甲级;市政公用工程监理甲级。

(二)工程概况。

1.内江德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包工程情况。

工程名称:永兆·凌云阁项目B区土石方及前期附属工程(以下简称附属工程)。

工程地点:永川区******

工程立项批准文号:2018-500118-70-03-049007

2018827日,重庆远兆置业有限公司与内江德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签订了《永兆·凌云阁项目B区土石方及前期附属工程施工承包合同》和《建筑施工安全合同》,工程地点:永川区服务外包B区北侧地块,承包范围:  

1)土石方:根据甲方提供的地勘资料及甲方现场指定的开挖范围线、开挖施工要求为基础,经乙方确认的开挖范围的全部土石方的挖运、回填,包括但不限于在工程项目场地现状(包括地上及地下)进行场地平整、修筑施工便道、土石方开挖、场区内土方调配、土石方外运、淤泥换填、开挖场地周边安全、排水,施工基坑的降水、排水,项目红线范围内的青苗赔偿、施工现场的临时围档(彩钢)等。

2)前期附属工程:总平面图中所示的所有道路工程(包括路基、路面、排水);小区的围墙、挡土墙、台阶、花台;室外排水沟、生化池;室外景观、小品的修建及铺装;其他甲方指定的零星工程等。

承包方式:本工程采用包工、包料、包质量、包工期、包安全文明施工、包验收、包税金(增值税)的方式进行承包。场内施工材料转运费、机械费(含机械设备等的进、出场费)、管理费、保险费、措施费、取土费、运输费、利润、环卫除渣费、抽水台班费、回填费、以及倒土的渣场费、边坡支护所包含的人工及材料和人工材料转运费、项目红线范围内的青苗赔偿费用、施工现场的临时围档(彩钢)等全部费用。

合同价款:按重庆市2008定额及其取费标准计算的单方综合单价(含承包期间政策性调整及材料价格调整),并经甲方审定的单方综合单价包干。

内江德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将凌云阁B区项目附属工程的劳务分包给了重庆吉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将451011号楼铺装工程材料采购和周边绿化种植材料供应发包给了重庆绿啸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2.重庆吉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承包工程情况。

重庆吉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为内江德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劳务分包单位。2018820日,内江德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重庆吉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签订了《建设工程劳务承包合同》,工程名称:凌云阁B区项目附属工程,工程地点:重庆市永川区灵龙路900号,建筑面积:约140000平方米。劳务清包合同,合同金额42960000.00(肆仟贰佰玖拾陆万元整),工作范围:设计施工图说中包含的前期围墙、厕所、附属工程等分部、分项工程施工作业所包括的劳务工作内容。

3.重庆吉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承包工程实施情况。

20221025日,重庆吉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关于任命郭某同志的通知书》,明确郭某担任凌云阁B区项目451011号楼铺装工程和周边绿化种植项目负责人兼安全管理员。

20221025日,重庆吉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郭某签订了《凌云阁B项目451011号楼铺装工程劳务合同》和《凌云阁B区项目451011号楼周边绿化种植劳务合同》,工程名称:凌云阁B区项目451011号楼铺装工程劳务承包和凌云阁B区项目451011号楼周边绿化种植劳务承包工程,工程地址:重庆市永川区灵龙路900号,工程承包范围及内容:

土建部分:土方回填(含楼栋房心回填),场地硬化、梯步、铺装(车行道JS-3.02.01大样22a3基础做法改为100厚碎石垫层+150C25砼垫层)、私家花园围墙、部分施工围墙拆除、现场临时围档搭设、建筑景观挡墙、安全栏杆制作安装、排水沟、海绵城市施工、水篦子及排水沟接入室外管网、花池及花池装饰、消防道土方挖填平场硬化及消防接入市政道路、路沿石、结构柱装饰及架空层装饰、施工范围内井的升降及井盖、市政道路沥清路面修补等范围内所有景观图纸中施工内容。

绿化部分:植物种植土回填,植物种植、植物养护(包含管网开挖及回填工作)。

目前正在进行凌云阁B区项目451011号楼铺装工程和周边绿化种植施工。

(三)事故发生经过。

2023921日,按照重庆吉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凌云阁B区项目451011号楼周边绿化种植项目负责人郭某日常工作安排,驾驶员方某驾驶轻型自卸货车渝B*****,从凌云阁B11号楼建筑工地临时出入口进出,运水泥、渣土到凌云阁B区项目451011号楼铺装工程和周边绿化种植项目,上午运了4车渣土到凌云阁B区项目451011号楼铺装工程和周边绿化种植项目工地。

20239211355分左右,驾驶员方某驾驶轻型自卸货车渝B*****,拉了一车砖渣从凌云阁B11号楼建筑工地临时出入口进入,在进入工地内倒车时,将该工地上重庆吉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凌云阁B区项目451011号楼周边绿化种植项目负责人郭某安排的洗车工蒋某撞倒并碾压,事故发生后,驾驶员方某立即拨打了120急救电话、110报警电话,随后120急救医务人员、兴龙湖派出所民警和交巡警及其它相关单位人员相继赶到事故现场,并开展救援,经120急救医务人员医学检查,确认洗车工蒋某已无生命体征,宣布死亡。

(四)事故现场情况。

事故发生地点位于凌云阁B11号楼南侧,事故现场地面为泥土砖石混合结构,11号楼周边堆有建筑垃圾,临时出入口与11号楼墙边中间有一摊血迹,11号楼南侧墙角边沿停有一辆渝B*****轻型自卸货车,货箱内装有一车砖渣并盖有一块车逢布。

(五)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事故导致1人死亡。死者姓名:蒋某,女,汉族,59岁,公民身份号码:5*********,住址:重庆市永川区*********

直接经济损失:约95.8万元。

二、事故应急处置及评估情况

(一)事故信息接报及响应情况。

20239211423分,区应急管理局指挥中心接到区公安局兴龙湖派出所电话报告,凌云阁B区在建工地发生一起车辆伤害事故、导致1人死亡,区应急管理局有关人员立即会同区住建委有关人员赶赴事故现场,对事故发生情况进行核查和现场勘验,并下达了停止施工作业的《现场处理措施决定书》,要求有关单位成立善后处理小组,全力做好家属安抚和善后处理工作。

(二)事故现场应急处置情况。

事故发生后,驾驶员方某立即拨打了120急救电话、110报警电话,随后120急救医务人员、兴龙湖派出所民警和交巡警及其它相关单位人员相继赶到事故现场,并开展救援,经120急救医务人员医学检查,确认洗车工蒋某已无生命体征,宣布死亡,随后兴龙湖派出所民警安排将死者遗体运送到永川区殡仪馆存放。

(三)医疗救治和善后处理情况。

事故发生后,驾驶员方某立即拨打了120急救电话,随后120急救医务人员赶到事故现场,经急救医生现场抢救无效宣布死亡。

事故发生后,重庆远兆置业有限公司、内江德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重庆吉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对事故善后处理不积极配合,经永川区住建委多次协调无果,截至目前,重庆远兆置业有限公司垫付10万元、方某垫付2万元作为死者安葬费用,死者家属尚未得到其他相应民事赔偿,导致死者家属多次到区政府上访,造成了严重的社会影响。

(四)事故应急处置评估。

   事故发生后,驾驶员方某立即拨打120急救电话和110报警电话,兴龙湖派出所民警和有关单位人员立即赶赴事故现场,组织施救,保护事故现场,控制事故舆论,按规定进行事故报告,要求积极做好家属安抚和善后处理工作。但参建有关单位在事故善后处理工作中不积极配合,导致死者家属多次进行上访,造成了严重的社会影响。

三、事故原因分析

(一)事故直接原因。

轻型自卸货车驾驶员方某倒车前未察明倒车周边情况,且施工现场未安排专人指挥引导运输车辆是导致此次车辆伤害事故的直接原因。

(二)其他可能因素排除。

通过区公安局兴龙湖派出所对事故现场勘查、调查询问和事故现场分析,排除了自杀和他杀等刑事案件,该起事故属于建设施工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三)事故间接原因。

1.企业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一是施工单位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落实不到位。未对施工工地临时出入口存在的安全风险进行分析和分级管控,未在施工工地临时出入口设置安全警示标志和安排专人指挥引导车辆进出。二是安全管理制度不健全。根据施工单位提供的安全管理制度资料,未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和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等基本安全管理制度。三是安全管理人员未持证上岗。劳务施工单位任命未取得相应资质的人员担任项目负责人兼安全管理员。四是未落实安全教育和培训。劳务施工单位未组织新进场员工安全三级教育和培训。

2.永兆·凌云阁项目B区土石方及前期附属工程施工现场安全管理缺失。施工单位在事故发生当天,施工现场临时出入口未安排专门人员实施现场安全管理,未安排专人对进出车辆进行指挥引导。

3.监理单位监督审查不力。重庆恒佳工程技术咨询有限公司未对永兆·凌云阁B区土石方及前期附属工程参建单位实施有效监理,未审查施工单位建立和落实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情况以及新进场人员安全三级教育和培训情况,对11号楼施工工地临时出入口未设置安全警示标志的安全隐患督促整改不力。

四、有关单位履职情况

(一)建设单位履职情况。

重庆远兆置业有限公司,取得工程立项批准,成立了凌云阁B区项目安全生产管理领导小组,任命了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和专职质量管理人员,并明确了相关人员的职责。2018827日与内江德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签订了《永兆·凌云阁项目B区土石方及前期附属工程施工承包合同》和《建筑施工安全合同》,明确了工程承包范围及施工要求、承包方式、双方的权利及义务、合同工期、质量标准、安全生产要求等内容,按规定聘请了建筑施工专业监理单位,全程参与施工作业安全管理,开展了室外景观安全技术交底等工作。

(二)施工单位履职情况。

内江德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取得有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和安全生产许可证,明确有项目负责人、施工员和安全员, 2018827日与重庆远兆置业有限公司签订了《永兆·凌云阁项目B区土石方及前期附属工程施工承包合同》和《建筑施工安全合同》;2018820日与重庆吉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签订了《建设工程劳务承包合同》,20221025日与重庆绿啸园林工程有限公司签订了《凌云阁B区项目451011号铺装工程材料采购合同》和《凌云阁B区项目451011号周边绿化种植材料采购合同》,制定了《凌云阁B区项目园林施工方案》,并报监理单位审查,开展了安全技术交底等工作。

(三)劳务分包单位履职情况。

重庆吉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制定有相关安全管理制度, 2018820日与内江德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签订了《建设工程劳务承包合同》,20221025日,重庆吉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郭某签订了《凌云阁B区项目451011号楼周边绿化种植劳务合同》和《凌云阁B区项目451011号楼铺装工程劳务承包合同》,重庆吉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关于任命郭某同志的通知书》,明确郭某担任凌云阁B区项目451011号楼铺装工程和周边绿化种植项目负责人兼安全管理员。

(四)监理单位履职情况。

重庆恒佳工程技术咨询有限公司,作为凌云阁B区项目监理单位,制定有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下达了《关于成立永兆·凌云阁项目B区监理工程项目部的决定》(恒佳﹝2023104号),明确了总监理工程师、专业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员,制定了《永兆·凌云阁项目B区工程监理规划》和《永兆·凌云阁B区项目园林工程监理实施细则》,按规定组织召开了月度监理例会,落实了安全技术交底,编写有《监理日志》。

(五)监管单位履职情况。

重庆市永川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住建委)是全区建筑施工行业安全监管的行业主管部门,下设永川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执法支队(2019年机构改革前为永川区城建监察大队),承担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的各项行政处罚及与之相应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职能,负责对工程报建、质量安全、建筑节能、施工许可证等市场行为进行查处;下设永川区建设工程安全技术服务站(2019年机构改革前为永川区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管理站),负责施工现场施工安全情况的跟踪监测和技术业务指导,指导建设各方主体落实施工安全技术责任,负责建筑行业安全三类人员和特种机械操作人员的培训、考试、发证方面的事务性工作,对未持证上岗情况进行如实上报并提出处理建议。一是制定年度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工作计划。2018年以来,区住建委每年制定了年度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工作计划,明确各建设项目监督检查人员,凌云阁在建项目于2019年起纳入监督检查计划,由赵某、周某、刘某安全监管组负责监督检查,区住建委监管组每月安全监管不少于1次,根据提供资料, 20221-202311月共进行了11次安全监督指导服务,其中2022年的8-20236月因资金问题处于停工状态,针对发现的各类问题也提出了工作要求和指导意见。二是开展在建项目隐患排查治理。住建委成立了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整治专项行动工作专班,督促参建单位完成了自查自纠工作,并于615日,提交书面自查报告,2023726日,对凌云阁B区项目进行了重大事故隐患专项检查,发现1条重大事故隐患,3条一般隐患,并发出限期整改通知书,727日,项目完成整改,并报送了建设工程安全隐患整改完成报告书。三是在建项目违法分包和未取得施工资质进行施工的严重违法行为开展查处。20234-11月,采取企业自查、随机抽查相结合方式,针对全区在建工地参建单位开展了违法转包分包和未取得施工资质进行施工的违法行为专项整治,在专项整治期间,凌云阁B区项目处于停工状态,内江德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未纳入专项整治范围。凌云阁B区项目发生“9.21”事故后,根据掌握的线索,针对内江德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涉嫌违法分包的行为,于20231010日下达了《限期接受调查通知书》并邮寄送达,目前无查处结果。

五、其他存在的问题

(一)重庆远兆置业有限公司,作为凌云阁B区项目建设单位,未按规定办理永兆·凌云阁项目B区土石方及前期附属工程施工许可证。

(二)重庆市永川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执法支队,2019年机构改革前为重庆市永川区城建监察大队,2018年重庆市永川区城建监察大队凌云阁B区片区执法中队,在日常建筑工程执法过程中,发现凌云阁B区项目土石方及前期附属工程未办理施工许可违法开工建设,随即下达了立即停止施工作业、完善相关手续后方可组织施工的责令整改通知书,但对该工程项目后续一直未办理施工手续仍然组织施工作业的情况未作出具体处理,查处不力。

(三)重庆市永川区建设工程安全技术服务站,2019年机构改革前为重庆市永川区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管理站,凌云阁B区安全监管组在日常安全监督检查中,对凌云阁B区项目土石方及前期附属工程存在未办理施工许可违法开工建设的行为失察。

六、对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一)追究刑事责任的建议。

1.方某,驾驶渝B*****轻型自卸货车明知施工现场临时出入口位置有人,且明知施工现场临时出入口位置未安排专人指挥引导运输车辆,在未察明倒车周边情况下倒车,导致事故发生,对本次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涉嫌刑事犯罪,建议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二)对事故责任单位的行政处罚建议。

1.内江德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永兆·凌云阁B区项目土石方及前期附属工程承包单位,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落实不到位,未建立安分风险分级管控制度和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未对施工现场临时出入口的安全风险进行分析和实施分级管控;未在施工工地临时出入口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和安排专人对进出车辆进行指挥引导。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条第一款[1]、第四十一条第一款[2]、第四十一条第二款[3]、第三十五条之规定[4],违反了《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 59-20113.1.4安全标志之规定[5],违反了《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6]、第二十八条第一款[7]之规定,对本次事故发生负有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项[8]和《重庆市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第九节生产安全事故板块造成1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不满100万元的,处30万元至40万元罚款对生产安全事故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责任单位有以下行为之一的,应当从重处罚:(1)未能及时处理事故善后,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以及《永川区一般生产安全事故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细化执行表》造成1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不满100万元的,处30万元至40万元罚款的规定,事故发生后,未能积极有效组织善后处理,造成了不良社会影响,具备1个从重处罚情节,建议由重庆市永川区应急管理局给予其37.5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由永川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依据建设行业规定对其实施联合惩戒,商请四川省相关建设主管部门依据行业规定对其安全生产许可资质实施调查处理。

2.重庆吉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永兆·凌云阁B区项目土石方及前期附属工程劳务分包单位,任命不具备资格的人员担任项目负责人兼安全管理员,未组织新进场员工安全三级教育培训和考核。违反了《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9]、第三十七条第一款[10]之规定,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11]、第二十八条第一款[12]之规定,对本次事故发生负有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项[13]和《重庆市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九节生产安全事故板块造成1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不满100万元的,处30万元至40万元罚款对生产安全事故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责任单位有以下行为之一的,应当从重处罚:(1)未能及时处理事故善后,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以及《永川区一般生产安全事故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细化执行表》造成1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不满100万元的,处30万元至40万元罚款的规定,事故发生后,未能积极有效组织善后处理,造成了不良社会影响,具备1个从重处罚情节,建议由重庆市永川区应急管理局给予其37.5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3.重庆恒佳工程技术咨询有限公司,永兆·凌云阁B区项目土石方及前期附属工程监理单位,对施工单位未按规定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和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的行为监理不到位;未按规定审查施工单位新进场人员安全三级教育和培训情况,未及时督促整改施工工地临时出入口未设置安全警示标志的安全隐患。违反了《重庆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二)(五)项[14]、第二十八条第一款[15]之规定,违反了《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二款[16]之规定,对本次事故发生负有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项[17]、《重庆市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九节生产安全事故板块造成1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不满100万元的,处40万元至51万元罚款对生产安全事故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责任单位有以下行为之一的,应当从轻处罚:(3)积极主动配合事故调查并及时推进事故隐患整改的以及《永川区一般生产安全事故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细化执行表》造成1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不满100万元的,处30万元至40万元罚款的规定,事故发生后,监理单位积极主动配合事故调查并及时整改事故隐患,具备从轻情节,建议由重庆市永川区应急管理局给予其32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三)对有关责任人员的行政处罚建议。

1.邓某,内江德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未制定安全风险管控制度和生产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未组织建立并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未及时消除11号楼施工工地临时出入口未设置安全警示标志的安全隐患,履行法定职责不到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二)(五)项[18]的规定,对本次事故发生负有领导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九十五条第(一)项[19]、《永川区一般生产安全事故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细化执行表》的规定,建议由永川区应急管理局给予邓某2.16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2.郭某,重庆吉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委派的凌云阁B451011号楼铺装工程和周边绿化种植项目负责人兼安全管理员,未组织新进场员工安全三级教育培训和考核,履行法定职责不到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三)项[20]之规定,对本次事故发生负有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九十五条第(一)项[21]、《永川区一般生产安全事故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细化执行表》的规定,建议由永川区应急管理局给予郭某3.74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3.巫某,凌云阁B区项目监理部总监理工程师,负责凌云阁B区项目监理部全面工作,对施工单位制度建立健全和有关人员的资质审查不到位,对施工单位未组织安全三级教育和培训督促不到位,对施工单位11号楼施工工地临时出入口存在的安全隐患督促整改不力,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不到位,违反了《重庆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一)(二)(五)项[22]之规定,对本次事故发生负有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九十五条第(一)项[23]、《永川区一般生产安全事故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细化执行表》的规定,建议由永川区应急管理局给予巫某5.24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四)其他处理建议。

1.重庆远兆置业有限公司,作为永川区凌云阁B区建设单位,未按规定办理《永兆·凌云阁项目B区土石方及前期附属工程》施工许可证,导致工程违法开工建设。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七条第一款[24]之规定,违反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一款[25]、第三条第一款[26]之规定,违反了《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第十条[27]之规定,建议由重庆市永川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依据行业法律法规立案调查处理,并将处理结果报重庆市永川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备案。

2.重庆市永川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执法支队,原城建监察大队凌云阁B区项目片区执法中队对凌云阁B区项目土石方及前期附属工程未办理施工许可违法开工建设的行为查处不力,责成重庆市永川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对原重庆市永川区城建监察大队凌云阁B区片区执法中队人员进行约谈。

3.重庆市永川区建设工程安全技术服务站,凌云阁B区项目安全监督组,对凌云阁B区项目土石方及前期附属工程未办事施工许可违法开工建设的行为失察,责成重庆市永川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对凌云阁B区项目安全监督组人员进行约谈。

七、事故主要教训

(一)安全风险分析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落实不力。

(二)未按规定落实安全三级教育和培训。

(三)施工现场安全管理缺失。

(四)车辆驾驶员违反操作规程,观察不到位,未做到文明驾驶、安全驾驶。

(五)建筑施工在建项目安全监管不力,对未办理建设施工许可证擅自开工违法行为查处不力。

八、事故整改和防范措施

(一)严格执行建筑施工有关法律法规。有关单位要严格按照建筑施工法律法规要求办理施工许可,未取得施工许可严禁开工建设;严禁将工程违法分包、转包,切实做到依法依规组织建筑施工作业。

(二)严格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双重预防工作机制。有关单位要深刻吸取事故教训,举一反三,要切实加强对施工现场安全风险分析,针对安全风险制定切实可行的管理措施,加强施工现场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及时消除各类事故隐患,确保安全施工。

(三)加强工人安全生产三级教育和培训。施工单位要按照有关要求落实三级安全教育和培训,未经教育培训合格的人员严禁上岗作业。

(四)强化施工现场安全管理。有关单位切实按照有关规定加强施工工程车辆管理,施工单位要按照规定设置安全管理机构和配备足够的安全管理人员,严格审查、审批手续,加强施工现场安全巡查,发现问题要及时制止和纠正。

(五)充分发挥监理单位的监管手段。监理公司要切实加强所监理项目的监理力度,严格施工单位和人员资质审查,及时督促施工单位整改施工中存在的安全隐患,该下达整改通知的下达整改通知,该停产的要必须停产,该报告的要按规定进行报告。

(六)加大施工项目监管执法力度。永川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要进一步加大施工项目检查执法力度,严格查处非法建设和违法分包等严重违法行为,坚决防范类似事故的发生。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必须遵守本法和其他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全员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加大对安全生产资金、物资、技术、人员的投入保障力度,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信息化建设,构建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健全风险防范化解机制,提高安全生产水平,确保安全生产。

[2]《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按照安全风险分级采取相应的管控措施。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

[4]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5] 《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 59-2011)3.1.4:安全管理一般项目的检查评定应符合下列规定:4、安全标志    1)施工现场入口处及主要施工区域、危险部位应设置相应的安全警示标志牌。

[6]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第二十一条第一款: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依法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条件所需资金的投入,对所承担的建设工程进行定期和专项安全检查,并做好安全检查记录。

[7]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第二十八条第一款: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入口处、施工起重机械、临时用电设施、脚手架、出入通道口、楼梯口、电梯井口、孔洞口、桥梁口、隧道口、基坑边沿、爆破物及有害危险气体和液体存放处等危险部位,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安全警示标志必须符合国家标准。

[8]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对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除要求其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等责任外,由应急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三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9]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第三十六条第一款: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考核合格后方可任职。

[10]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第三十七条第一款:作业人员进入新的岗位或者新的施工现场前,应当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未经教育培训或者教育培训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11]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装卸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运输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应当由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

[12]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了解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知悉自身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13]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对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除要求其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等责任外,由应急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三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14] 《重庆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289号)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监理单位应当履行下列审查责任:

    (一)审查施工单位是否具备安全生产许可证和相应资质,是否足额配备合同约定的具有从业资格的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

    (二)审查施工单位是否建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是否建立和落实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三)审查施工单位是否制定安全生产费用使用计划,安全技术措施、安全专项施工方案和应急救援预案的制定和实施情况;

    (四)审查施工单位是否按照规定对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进行维护保养和验收;

    (五)审查施工单位是否按照规定开展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六)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其他审查事项。

[15] 《重庆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289号)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监理单位应当对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情况进行巡视检查,发现安全事故隐患,应当书面通知施工单位,并督促其立即整改;情况严重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停工整改,同时报告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整改后,监理单位应当检查整改结果,符合要求的签发工程复工令。

[16]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第十四条第二款:“工程监理单位在实施监理过程中 , 发现存在安全事故隐患的 , 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整改 ; 情况严重的 , 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暂时停止施工 , 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17]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对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除要求其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等责任外,由应急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三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18]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

(二)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五)组织建立并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19]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第(一)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应急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四十的罚款。

[20]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三)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三)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21]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第(一)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应急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四十的罚款。

[22] 《重庆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监理单位应当履行下列审查责任:(一)审查施工单位是否具备安全生产许可证和相应资质,是否足额配备合同约定的具有从业资格的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二)审查施工单位是否建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是否建立和落实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五)审查施工单位是否按照规定开展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23]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九十五条第(一)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应急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四十的罚款。

[24]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七条:建筑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但是,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限额以下的小型工程除外。。

[25]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18号令)第二条第一款: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装修装饰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以及城镇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施工,建设单位在开工前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向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发证机关)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

[26]《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18号令)第三条第一款:本办法规定应当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的建筑工程未取得施工许可证的,一律不得开工。

[27]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第十条:建设单位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时,应当提供建设工程有关安全施工措施的资料。依法批准开工报告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自开工报告批准之日起15日内,将保证安全施工的措施报送建设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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