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1500383MB1665792Q/2023-00153 发文字号:
发布机构: 永川区应急局 成文日期: 2023-12-15 发布日期: 2023-12-28
标题: 重庆**********有限公司 “9•20”一般道路运输事故调查报告
主题分类: 安全生产监管 有效性:
索引号: 11500383MB1665792Q/2023-00153
发文字号:
发布机构: 永川区应急局
成文日期: 2023-12-15
发布日期: 2023-12-28
标题: 重庆**********有限公司 “9•20”一般道路运输事故调查报告
主题分类: 安全生产监管
有效性:

重庆**********有限公司

“9·20”一般道路运输事故调查报告

202392060分左右,在重庆市永川区S109卫星湖街道办事处猫撵耗子路段,发生一起一般道路运输事故,造成1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50万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重庆市安全生产条例》和《重庆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重庆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关于规范道路运输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工作的通知》(渝安监发〔201822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区政府于2023108日成立了由永川区应急局牵头,区总工会、区交通局、区公安局交巡警支队等相关部门人员组成的重庆********有限公司9·20”一般道路运输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并邀请区纪委监委和区检察院参与事故调查工作。

调查组按照“一案双查、三责同追”要求和“四不放过”原则,查明了事故发生的原因,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责任单位及有关人员的处理意见和防范措施建议。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一)事故车辆情况。

1. A1****大型普通客车,机动车所有人重庆******有限公司,品牌型号宇通牌Z****5,车辆识别代码L*****5 使用性质公交客运,初次登记日期20191225日,检验有效期止20231231日,交强险保险公司安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永川中心支公司。

(二)事故车辆驾驶人基本情况。

张某,男,汉族,出生日期19820521日,机动车驾驶5******6,档案编号5******9,准驾车型A1A2,初次领证日期20000905日,有效期始20180905日,有效期止20280905日,驾驶证期限:10年,当前状态正常,发生事故时系渝A1****大型普通客车驾驶人。

(三)事故道路基本情况。

事故现场位于重庆市永川区永泸路猫撵耗子路段,沥青路面,交通标志、交通标线控制,事发路段为施工路段,永川城区往朱沱场镇方向单幅双通、隔离桩分道、白色车行道边缘线,单向1条机动车道,路宽360cm390cm,道路限速30km/h,夜间无路灯照明,路面无影响通行的障碍。

(四)事故车辆检验鉴定及死者死亡原因情况。

1.《重庆市安心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渝安心鉴〔2023〕车检鉴字第1857号)证实:事发时渝A1****大型普通客车前照灯、示廓灯、转向信号灯、刮水器及行驶、传动、转向和制动系统性能有效。

2.《重庆市安心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渝安心鉴〔2023〕车速鉴字第706号)证实:事发时渝A1****大型普通客车的行驶速度应为50km/h

3.《重庆市永川区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书》(永公鉴(病理)〔202379号)证实:罗某因胸腹部损伤死亡。

(五)事故单位基本情况。

重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重庆******公司”),系事故车辆渝A1****大型普通客车所属单位。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吴某,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8,注册资本:肆仟肆佰柒拾陆万元整,成立日期:19811029日;经营范围:县内班车客运、普通货运、出租客运、县际班车客运、省际班车客运、县际包车客运、省际包车客运、公共汽车客运;利用自有资金进行项目投资、投资管理、投资咨询服务(不得从事银行、证券、保险等需要取得许可审批的金融业务);销售建材(不含油漆及其他危险化学品);汽车运输、销售、租赁信息咨询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该公司取得重庆市道路运输管理局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许可证号渝交运管许可字5******8,有效期至20261019日。该公司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达标等级为二级。

二、事故经过及应急处置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

202392067分许,张某驾驶渝A1****大型普通客车,从永川客运中心往朱沱镇方向行驶、行驶至重庆市永川区永泸路猫撵耗子路段(卫星湖辖区道路),与机动车道内作业的工人罗某碰撞,造成罗某受伤后经医院医治无效死亡、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

(二)事故应急处置情况。

永川区公安局指挥中心于2023920612分接群众报警后,即指派永川区公安局交巡警支队第五勤务大队民警出警处置,出警民警于645分到达现场,立即设置警戒区域,巡视现场,上报伤亡情况,并勘查现场、调查固证。急救医疗部门永川区卫星湖卫生院于641分到达事发现场,将伤者送往重庆医科大学附属永川医院治疗,伤者于20239208时左右因救治无效在医院死亡。事发后,永川区公安局交巡警支队成立了事故处理小组,负责事故成因调查及善后处置等工作,抽调业务骨干成立综合组、事故调查组、善后维稳组、舆情管控组,负责事故调查处理及舆情导控。

(三)善后处置情况。

2023920日,罗某遗体被送至永川区殡仪馆存放。重庆******公司先期支付死者家属丧葬费5万元整。死者家属情绪稳定,无不稳定因素。

三、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

(一)人员伤亡情况。

1. 罗某,男,汉族,出生日期1957320日,公民身份号码5******2,伤害级别死亡。《重庆市永川区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书》(永公鉴(病理)〔202379号)证实罗某因胸腹部损伤死亡。

(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直接经济损失:50万元。

四、事故发生的原因分析和事故性质

(一)事故的原因分析。

经调查组分析认定,本次事故的原因如下:

1. 当事人张某驾驶渝A1****大型普通客车上道路行驶,行至事故地点超速行驶、且疏于观察路面动态情况,未确保行车安全的违法行为是造成此次事故的原因。

2. 当事人罗某在机动车道内作业,未按规定着反光安全服、佩戴反光安全帽的违法行为是造成此次事故的原因。

(二)事故责任划分。

根据《重庆市永川区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第501800120230000224号认定:张某承担此次事故主要责任;罗某承担此次事故次要责任。

(三)事故性质。

经调查组调查、取证、分析认定,本次事故是一起由驾驶员疏于观察路面情况引发的道路运输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五、相关单位履职情况

(一)永川区交通局。

永川区交通局是全区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监管的行业主管部门,此项工作由永川区交通局下属的道路运输事务中心负责,经调查,道路运输事务中心制订了《2023年道路运输行业安全检查计划》,对客运企业实施分级分类管理。2023年截至目前,累计检查客运企业19家次,督促整改安全隐患14个,对重庆********有限公司检查5次,发现安全隐患4个,督促整改安全隐患4个。永川区交通局履行了行业安全监管职责。

(二)永川区公安局交巡警支队。

经调查,20231-9月,永川区公安局交巡警支队检查辖区“两客一危”企业、客运场站450次,对辖区8家高风险企业进行督促指导,进客货运企业开展交通安全宣传警示教育16次;联合区应急局、区交通局、区道安办对辖区近三年来发生亡人事故以及车辆违法行为较多的客货危运输企业进行检查59次;督促企业严格落实客运车辆“84220”规定、开展道路交通安全隐患排查和治理,24小时GPS动态监控、车辆例保例检、车辆驾驶人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等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督促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查处各类道路交通违法行为8960件,组织开展了突出交通违法行为专项整治、大货车、大中型客车、摩托车、电动自行车、三轮车违法专项整治、大中型客车安全项整治工作方案、农村地区突出交通安全风险专项整治等各类专项行动。调查中未发现永川区公安局交巡警支队履职不到位的情况。

(三)重庆********有限公司。

经调查,重庆******公司安全管理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齐全,明确了安全管理人员,安全经理由蒋某担任,安全保卫部人员有康某、谭某、康某、张某等;配备了专职安全员并明确了职责;制定了安全生产责任制、消防安全管理、安全生产值班、安全文化建设管理、事故管理、应急管理、安全教育培训管理等制度;20031-9月组织召开了安全会议有会议记录。公司管理制度健全,相关人员履行了各级岗位职责。调查中未发现重庆******公司履职不到位的情况。

七、对有关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

1. 当事人张某驾驶渝A1****大型普通客车上道路行驶,行至设置限速标志的事故地点超过限速标志标明的最高时速行驶,未确保行车安全;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第四十二条:“机动车上道路行驶,不得超过限速标志标明的最高时速。在没有限速标志的路段,应当保持安全车速。”之规定,对本次事故发生承担主要责任,建议由永川区公安局交巡警支队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 当事人罗某未按规定着反光安全服、佩戴反光安全帽在机动车道内作业;其行为违反《重庆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三项:“道路作业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三)作业人员应当按照规定穿着符合相关标准的反光安全服、佩戴反光安全帽,注意避让过往车辆”之规定,对本次事故发生承担次要责任,鉴于其已经在事故中死亡,免于责任追究。

八、事故整改和防范措施建议

(一)切实落实企业安全主体责任。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重庆市公共汽车客运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加强对客运车辆、驾驶人的安全管理,督促从业人员严格遵守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特别要按照《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7258-2017)完善车辆管理制度,杜绝车辆带安全隐患上路运行。公司应当立即开展一次深入细致的安全隐患大排查大整治工作,将事故纳入警示教育,深刻汲取教训,举一反三,强化驾驶员安全生产文明行车的教育培训不断提高驾驶人员安全意识,切实防范各类事故发生。

(二)加强所属车辆驾驶员安全培训。重庆******公司要切实加强对本公司所属车辆驾驶员的日常安全教育培训,切实提高驾驶人员法治意识和安全意识,严格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操作规范,做到安全驾驶、文明驾驶,坚决防范各类事故的发生。

    (三)永川区交通局要举一反三,督促客运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严格落实国务院安委会安全生产“十五条硬措施”、全市66项任务,开展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整治,强化客运行业专项整治与执法,督促企业采取有效措施消除安全隐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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