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1500383MB1665792Q/2023-00063 发文字号:
发布机构: 永川区应急局 成文日期: 2023-06-19 发布日期: 2023-06-20
标题: 重庆市永川区应急管理局关于对重庆**物流有限公司 “3•25”道路运输一般事故调查报告的公示
主题分类: 安全生产监管 有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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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
发布机构: 永川区应急局
成文日期: 2023-06-19
发布日期: 2023-06-20
标题: 重庆市永川区应急管理局关于对重庆**物流有限公司 “3•25”道路运输一般事故调查报告的公示
主题分类: 安全生产监管
有效性:

重庆**物流有限公司

3·25道路运输一般事故调查报告

20233251505分许,在重庆市永川区国道246线220km+650m处路段发生一起道路运输事故,造成1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45万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重庆市安全生产条例》和《重庆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重庆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关于规范道路运输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工作的通知》(渝安监发〔201822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于2023327日成立了由区应急局牵头,区总工会、区交通局、区公安局交巡警支队等相关部门有关人员组成的重庆**物流有限公司3·25道路运输一般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并邀请区纪委监委和区检察院参与事故调查工作。

调查组按照一案双查、三责同追要求和四不放过原则,查明了事故发生的原因,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责

单位及有关人员的处理意见和防范措施建议。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一)事故车辆情况

1. D***重型半挂牵引车:机动车所有人:重庆**物流有限公司,品牌型号:红岩牌C***4,车辆识别代号:L***,发动机号:1***,使用性质:货运,初次登记日期:20191022日,检验有效期止:20231031日。

2. D***挂重型自卸半挂车:机动车所有人重庆**物流有限公司,品牌型号;鲁英牌J***,车辆识别代号:L***,发动机号:无,使用性质:货运,初次登记日期:20191022日,检验有效期止:20231031日。

(二)事故车辆驾驶人基本情况

史某,男,汉族,出生日期:1968117日,机动车驾驶证证号:5***,档案编号:5***,准驾车型:A2E,初次领证日期:19951019日,有效期始:20141019日,有效期止:20241019日,事发时系渝D***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渝D***挂重型自卸半挂车驾驶人。

(三)事故道路基本情况

事故现场位于重庆市永川区国道246线220km+650m,沥青路面,路面干燥,道路中央绿化隔离带隔离,交通标志标线控制,事发路段施划可跨越同向车道分界线、车行道边缘线、人行横道线,双向4车道,卫星湖街道往五间镇方向机动车道由左至右分别宽350cm350cm,路面无影响通行的障碍物。

(四)事故车辆检验鉴定情况

1.《重庆市安心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渝安心鉴〔2023〕车检鉴字第627号)证实:渝D***重型半挂牵引车该车前照明装置、转向信号灯、刮水器及行驶、传动、转向和制动系统性能有效;渝D***挂重型自卸半挂车转向信号灯、制动系统性能有效。

2.《重庆市安心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渝安心鉴〔2023〕车速鉴字第227号)证实:事发时渝D***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渝D***挂重型自卸半挂车的行驶速度应为53km/h

(五)事故单位基本情况

重庆**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系渝D***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渝D***挂重型自卸半挂车所有人,类型:有限责任公司,成立日期:2019121日,法定代表人:李某,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经营范围:普通货运(按许可证核定事项和期限从事经营)。

**公司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证号:渝交运管许可字5*****号,证件有效期至:2027328日。

二、事故经过及应急处置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

20233251505分许,史某驾驶渝D***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渝D***挂重型自卸半挂车从卫星湖街道往五间镇方向行驶,行至重庆市永川区国道246线220km+650m处,不在右侧车道行驶与未从人行横道横过道路的行人刘某碰撞,造成刘某当场死亡、车辆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

(二)事故应急处置情况

区公安局指挥中心于20233251507分接报警后,即指派区公安局交巡警支队第五勤务大队民警出警处置。区公安局交巡警支队事故调查大队民警于1525分到达现场,立即设置警戒区域,巡视现场,上报伤亡情况,并勘验现场。急救医疗部门于1525相继到达事发现场后,急救医生现场确认刘某已死亡。

事发后,区公安局交巡警支队成立了事故处理小组,抽调业务骨干成立综合组、事故调查组、善后维稳组、舆情管控组,负责事故调查处理及舆情导控。

(三)善后处置情况

事故发生后,刘某遗体被送至永川区殡仪馆存放死者家属目前情绪稳定,无不稳定因素。

三、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

(一)人员伤亡情况

刘某,女,汉族,出生日期:1979513日,公民身份号码:5****,事发时系行人,伤害级别:死亡。《重庆市永川区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书》(永公鉴(病理)〔202335号)证实:刘某因下腔静脉破裂引起大出血死亡。

(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直接经济损失:45万元。

四、事故发生的原因分析和事故性质

(一)事故的原因分析

经调查组分析认定,本次事故的原因如下:

1. 当事人史某驾驶渝D***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渝D***挂重型自卸半挂车上道路行驶,行至事故地点不在右侧车道行驶,对路面动态情况观察不力、未确保行车安全的违法行为是造成此次交通事故的原因。

2. 当事人刘某在设置有人行横道的事故路段,横过机动车道,不从人行横道通过,在车辆临近时突然加速横穿公路的违法行为是造成此次事故的原因。

(二)事故责任划分

根据《重庆市永川区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第501800120230000072号认定:史某承担此次事故同等责任;刘某承担此次事故同等责任。

(三)事故性质

经调查组调查、取证、分析认定,本次事故是一起道路运输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五、相关单位履职情况

(一)区交通局

区交通局是全区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监管的行业主管部门,货运管理工作由区交通局下属参公事业单位区道路运输事务中心具体负责经调查,区道路运输事务中心分别于2022年和2023年初制定并印发了《2022年道路运输行业指导检查计划》和《2023年道路运输行业安全检查计划》,对普通货运企业实施分级分类管理。2022年累计检查普货企业92家次,督促整改安全隐患120个。2023年截至目前累计检查普货企业35家次,督促整改安全隐患63个,抄送执法支队线索2条,对重庆**物流有限公司检查2次,发现安全隐患2个,督促整改2个。区道路运输事务中心每月联合区交巡警支队、区交通执法支队组织两客一危、公交、出租、规模以上普通货运企业、维修、驾培企业召开行业安全工作会议,对上级文件进行传达学习,对重点工作进行安排部署。重庆**物流有限公司每月按时参加了安全工作例会,2023年以来共参加安全会议4次。调查中未发现区交通局履职不到位的情况。

(二)区公安局交巡警支队

经调查,20231-3月,区公安局交巡警支队检查辖区两客一危企业、客运场站124次,对辖区6家高风险企业进行督促指导,进客货运企业开展交通安全宣传警示教育6次;联合区应急局、区交通局、区道安办对辖区近三年来发生亡人事故以及车辆违法行为较多的客货危运输企业进行检查13余次;督促企业严格落实客运车辆84220规定、开展道路交通安全隐患排查和治理,24小时GPS动态监控、车辆例保例检、车辆驾驶人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等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督促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查处各类道路交通违法行为56611件,其中查处货车违法行为1150件、超载389件、酒驾217件、无证驾驶130件;组织开展了突出交通违法行为专项整治、大货车、大中型客车、摩托车、电动自行车、三轮车违法专项整治、大中型客车安全项整治工作方案、农村地区突出交通安全风险专项整治等各类专项行动。调查中未发现区公安局交巡警支队履职不到位的情况。

(三)重庆**物流有限公司

经调查,**公司安全管理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齐全,成立了由法人(总经理)任组长的安全领导小组,成立了应急管理机构并配备了应急人员,配备了专职安全员;明确了各岗位职责,制定了安全生产责任制、公司安全管理制度、公司安全操作规程等制度,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和资料齐全;按规定开展了安全教育培训、应急演练、路检路查、GPS动态管理等工作。调查中未发现**公司履职不到位的情况。

六、对有关责任人员处理建议

(一)当事人史某驾驶渝D***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渝D***挂重型自卸半挂车上道路行驶,行至事故地点不在最右侧车道行驶,对路面动态情况观察不力、未确保行车安全;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第四十八条第一款机动车载物应当符合核定的载质量,严禁超载;载物的长、宽、高不得违反装载要求,不得遗洒、飘散载运物。和《重庆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三十七条在道路同方向划有两条以上机动车道的,左侧为快速车道,右侧为慢速车道。在快速车道行驶的机动车应当按照快速车道规定的速度行驶,未达到规定行驶速度的,应当在慢速车道行驶。重型货车、中型货车、低速货车、三轮汽车、牵引车、轮式专用机械车。拖拉机、摩托车,以及实习期驾驶人驾驶的机动车,应当在慢速车道行驶;其中,牵引车、轮式专用机械车、拖拉机、摩托车只能在最右侧车道行驶。之规定,对本次事故发生承担同等责任,建议由区公安局交巡警支队依法处理。

(二)当事人刘某在设置有人行横道的事故路段,横过机动车道,不从人行横道通过,在车辆临近时突然加速横穿;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行人横过机动车道,应当从行人过街设施通过;没有行人过街设施的,应当从人行横道通过;没有人行横道的,应当观察来往车辆的情况,确认安全后直行通过,不得在车辆临近时突然加速横穿或者中途倒退、折返。之规定,对本次事故发生承担同等责任,鉴于其已经在事故中死亡,建议免于责任追究。

七、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建议

(一)切实落实企业安全主体责任。**公司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管理条例》《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切实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强化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大对从业人员线下安全教育培训与考核,加大隐患排查处理力度,汲取事故教训,举一反三,严防各类事故的发生。

(二)加强车辆维护保养。**公司要严格按照《汽车维护、检测、诊断技术规范》(GB/T18344-2016)和公司《车辆技术管理制度》规定,对轻型以上货运车辆每120日或者50000公里进行1次二级维护保养,确保车辆处于良好的技术状态,杜绝车辆带安全隐患上道路行驶。

(三)加强所属车辆驾驶员安全培训。**公司要切实加强对本公司所属车辆驾驶员的日常安全教育培训,切实提高驾驶人员法治意识和安全意识,严格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操作规范,做到安全驾驶、文明驾驶,坚决防范各类事故的发生。

(四)区交通局要举一反三,督促货运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严格落实国务院安委会安全生产十五条硬措施、全市66项任务、全区67项任务,认真开展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整治专项行动,强化货运行业专项整治,常态化开展安全隐患大排查大整治大执法,做到行政执法三个强度环比上升;要进一步完善安全风险管理平台,将货运企业纳入平台管理,对货运企业安全风险、安全隐患等情况及时预警,督促企业采取有效措施消除安全隐患;要对该起事故进行行业通报警示,做到一厂出事故,万厂受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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