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1500383MB1665792Q/2022-00097 发文字号:
发布机构: 永川区应急局 成文日期: 2022-05-27 发布日期: 2022-06-02
标题: 重庆市永川区应急管理局关于对重庆市永川区老永泸路五间镇合兴村徐家林村民小组路段“1·19”道路运输一般事故调查报告的公示
主题分类: 安全生产监管 有效性:
索引号: 11500383MB1665792Q/2022-00097
发文字号:
发布机构: 永川区应急局
成文日期: 2022-05-27
发布日期: 2022-06-02
标题: 重庆市永川区应急管理局关于对重庆市永川区老永泸路五间镇合兴村徐家林村民小组路段“1·19”道路运输一般事故调查报告的公示
主题分类: 安全生产监管
有效性:


20221191849分许,在重庆市永川区老永泸路五间镇合兴村徐家林村民小组路段,发生一起道路运输一般事故,造成1人当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29万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重庆市安全生产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区政府同意,于202256日成立了由区应急管理局牵头,区总工会、区交通局、区公安局交巡警支队、区纪委监委等相关部门组成的重庆市永川区老永泸路五间镇合兴村徐家林村民小组路段“1·19道路运输一般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调查组)。

调查组按照“一案双查、三责同追”要求和“四不放过”原则,查明了事故发生的原因,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责任人员的处理意见和防范措施建议。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一)事故车辆驾驶人基本情况

姚某,男、汉族,出生日期:19881123日,驾驶证号:500******77,档案编号:500****1,事发时系渝A****3小型轿车驾驶人。

(二)事故车辆基本情况

A****3小型轿车:所有人:姚某,使用性质:预约出租客运,品牌型号:传祺牌GA*****OL,车辆识别代号:L******8,发动机号:A******5,初次登记日期:2022826日,核载人数:5人,实载:3人,检验有效期止:2022826日,交强险保险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公司。

(三)事故道路情况

事故现场位于重庆市永川区老永泸路五间镇合兴村徐家林村民小组路段,沥青路面,道路中心有绿化隔离带隔离,双向4条机动车车道,仙龙镇往五间镇方向的机动车车道分别宽365cm360cm,路肩宽150cm,交通标志,标线控制,事故路段施划有白色虚线,白色实线,小型汽车限速70km/h,设置有禁止掉头标志,路面无影响通行的障碍物。

(四)事故车辆及死者检验鉴定情况

1.《重庆市安心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渝安心鉴〔2022〕车检鉴字第121号)证实:渝A****3号小型轿车,该车前照明灯及行驶、传动、转向和制动系统性能有效,驻车制动不符合GB7258-2017《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第7.11.2款的规定。

2.《重庆市安心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渝安心鉴〔2022〕车速鉴字第54号)证实:渝A****3号小型轿车,事发时行驶速度应为51-69km/h

3.《重庆市永川区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书》永公鉴(病理)〔20228号)证实:周某系胸部损伤至死。

(五)事故车辆所有人基本情况

姚某,系渝A****3小型轿车所有人,经营类型:预约出租客运。

A****3小型轿车车主姚某取得有道路运输证和从业资格证。

二、事故经过及应急处置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

20221191849分许,姚某驾驶渝A****3小型轿车从仙龙镇往五间镇方向行驶,行至重庆市永川区老永泸路五间镇合兴村徐家林村民小组路段,与横过道路的行人周某碰撞,造成周某当场死亡、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

(二)事故应急处置情况

事发后,姚某分别拨打了110报警电话及120急救电话,永川区公安局交巡警支队第五勤务大队随即出警现场处置,设置了警戒区域,开展勘查,上报伤亡情况等;120医生到场经急救无效,宣布周某已死亡。

事发后,永川区公安局交巡警支队成立了事故处理小组,抽调业务骨干成立事故调查组、善后维稳组、舆情管控组,负责事故调查处理及舆情导控。

(三)善后处理情况

事发当日周某的尸体运往永川区殡仪馆存放。尸检结论出具后已书面通知其家属及时办理丧葬事宜,目前其家属已经办完丧事,各相关方正在协商该起事故民事赔偿事宜。

三、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

(一)人员伤亡情况

周某,女,出生日期:1933629日,汉族,公民身份号码:5********。事发时系行人,伤害级别:死亡。

(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直接经济损失:29万元。

四、事故发生的原因分析和事故性质

(一)事故调查原因分析及责任认定

经调查组分析认定,本次事故的原因如下:

1.姚某,驾驶渝A****3小型轿车上道路行驶,行至事故地点,对前方路面行人状况疏于观察,未避让正在横过道路的行人,未确保行车安全是造成此次交通事故的主要原因;

2. 周某,在没有人行横道的路段横过道路,未确认安全后通过,是造成此次交通事故的次要原因。

3.根据《重庆市永川区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第501800120220000017号)认定:姚某承担此次事故主要责任,周某承担此次事故次要责任。

(二)事故性质

经调查组认定,本次事故是一起道路运输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五、相关单位履职情况

永川区公安局交巡警支队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要求,明确了主要领导、班子成员和相关大队的安全监管责任,定期进行工作部署,严格按照检查执法计划和工作安排实施路面车辆安全监管执法,日常工作中能够认真履行自身安全监管职责,调查未发现区公安局交巡警支队履职不到位的情况,建议不予追究永川区公安局交巡警支队及有关人员责任。

六、对有关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

(一)当事人姚某,驾驶渝A****3小型轿车上道路行驶,行至事故地点,对前方路面行人状况疏于观察,未避让正在横过道路的行人,未确保行车安全,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和第四十七条第二款:“机动车行经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时,遇行人横过道路,应当避让。”之规定。对本次事故承担主要责任涉嫌交通肇事罪,建议由永川区公安局交巡警支队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二)当事人姚某,驾驶渝A****3小型轿车上道路行驶,行至事故地点,对前方路面行人状况疏于观察,未避让正在横过道路的行人,未确保行车安全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和第四十七条第二款:“机动车行经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时,遇行人横过道路,应当避让。”之规定。依据《重庆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309号)第四十五条规定,建议由永川区交通局对其吊销从业资格证件的行政处罚。

(三)当事人周某,在没有人行横道的路段横过道路,未确认安全后通过,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六十二条:“行人通过路口或者横过道路,应当走人行横道或者过街设施;通过有交通信号灯的人行横道,应当按照交通信号灯指示通行;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人行横道的路口,或者在没有过街设施的路段横过道路,应当在确认安全后通过。”之规定。对本次事故发生承担次要责任,因其已死亡,建议不再追究其责任。

七、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建议

(一)加强道路交通法律法规的学习。驾驶员要认真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并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从事客运运输经营。

(二)切实做到文明驾驶、安全驾驶。要深刻汲取事故教训,举一反三,不断提高驾驶人安全驾驶技能,切实做到文明驾驶、安全驾驶,有效防范各类事故发生。

(三)强化行业部门监管责任。交通行业管理部门要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的要求,进一步强化行业监管措施。一是交通运输部门要针对网约出租车等新兴行业,加大日常安全管理力度,针对性制定监管方案,督促相关企业严格落实《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和企业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建议将网约出租车与巡游出租车同等对待,纳入日常监管,严格人、车的行政审批,确保网约车驾驶员和车辆符合有关规范和要求。二是公安交管部门要进一步狠抓源头安全整治,在紧盯“客车、危险化学品运输车、校车、重型挂车”等重点车辆之余,也要加强网约出租车和巡游出租车的日常检查巡查力度,对其违法行为进行严格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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