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5003830093366788/2023-00084 | 发文字号: | |||
发布机构: | 永川区司法局 | 成文日期: | 2023-09-22 | 发布日期: | 2023-09-22 |
标题: | 永川府复〔2023〕33号 | ||||
主题分类: | 司法 | 有效性: |
索引号: | 115003830093366788/2023-00084 | ||||
发文字号: | |||||
发布机构: | 永川区司法局 | ||||
成文日期: | 2023-09-22 | ||||
发布日期: | 2023-09-22 | ||||
标题: | 永川府复〔2023〕33号 | ||||
主题分类: | 司法 | ||||
有效性: |
行政复议终止决定书
永川府复〔2023〕33号
申请人:广东***有限公司重庆西南分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区**路**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
负责人:刘*。
被申请人:重庆市永川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重庆市永川区人民西路369号。
法定代表人:苟晓梅,局长。
第三人:李*华,男,19**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510229*****,户籍所在地:重庆市永川区**大道**号***。
申请人广东***有限公司重庆西南分公司请求撤销被申请人重庆市永川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永川人社伤险认字〔2023〕442号《认定工伤决定书》,于2023年5月26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于2023年5月29日予以受理。2023年6月12日,本机关收到申请人的《撤回行政复议申请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终止行政复议。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政府
2023年6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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