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15003830093366788/2023-00082 发文字号:
发布机构: 永川区司法局 成文日期: 2023-09-22 发布日期: 2023-09-22
标题: 永川府复〔2023〕28号
主题分类: 司法 有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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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
发布机构: 永川区司法局
成文日期: 2023-09-22
发布日期: 2023-09-22
标题: 永川府复〔2023〕2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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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效性:


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永川府复〔202328

申请人:重庆市**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街道**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

法定代表人:陈**,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周**,北京市**(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魏**,北京市**(重庆)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重庆市永川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住所地:重庆市永川区学府大道333号。

负责人:张静,主任。

申请人请求:1、确认被申请人作出的编号为500********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违法;2、责令被申请人赔偿损失15065042.09元。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重庆市永川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作出的编号为500********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于2023427日收悉。

经审查,20101224日,被申请人作出编号为500********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本机关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规定,法人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于20101224日作出的编号为500********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不服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已超过法定期限,不符合行政复议受理范围。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本机关决定不予受理。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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