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5003830093366788/2023-00081 | 发文字号: | |||
发布机构: | 永川区司法局 | 成文日期: | 2023-09-22 | 发布日期: | 2023-09-22 |
标题: | 永川府复〔2023〕26号 | ||||
主题分类: | 司法 | 有效性: |
索引号: | 115003830093366788/2023-00081 | ||||
发文字号: | |||||
发布机构: | 永川区司法局 | ||||
成文日期: | 2023-09-22 | ||||
发布日期: | 2023-09-22 | ||||
标题: | 永川府复〔2023〕26号 | ||||
主题分类: | 司法 | ||||
有效性: |
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永川府复〔2023〕26号
申请人:王*,性别:男,汉族,1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5****,住重庆市永川区**小区。
被申请人:重庆市永川区公安局,住所地:重庆市永川区人民东路66号。
负责人:陈波,局长。
申请人请求:不服永川公(板)强戒决字〔2021〕3号《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重庆市永川区公安局作出的永川公(板)强戒决字〔2021〕3号《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于2023年4月17日收悉。因复议请求不明,缺乏相关证据材料,本机关于2023年4月17日作出《行政复议补正通知书》,于2023年4月23日收到申请人提交的补正材料。
经审查,2021年7月20日,申请人被强制隔离戒毒二年。本机关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规定,公民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于2021年7月20日作出的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不服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已超过法定期限,不符合行政复议受理范围。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本机关决定不予受理。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政府
2023年4月25日